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下⾯是详细内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作能⼒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政管理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艺和新设备的推⼴应⽤,提⾼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员、质量管理、安全⽣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注册登记⼿续后,⽅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分为⼀、⼆、三级。
(⼀)取得⼀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检验⼯作,以及⼆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
(⼆)取得⼆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四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是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后维修的原则,提倡维修事前预防、事中及时、事后总结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范,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维修工作的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维修计划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维修计划,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维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维修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维修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条维修计划应当及时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按时完成。
第三章维修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维修标准应当细化维修内容和维修要求,明确维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维修标准应当根据农业机械的不同种类和型号进行区分,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标准应当提倡先进的维修技术和方法,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维修组织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组织机构,明确维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维修组织应当根据维修计划确定维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配置,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维修组织应当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维修组织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农机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农机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原国家标准GB 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4日批准发布、2008年9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包括拖拉机、挂车、谷物联合收割机等三部分),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出《关于延期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工一[2008]166号),决定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新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
新标准的公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贯彻实施新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新标准作为近期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对不符合新标准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等进行清理、修订。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是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标准化和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试验研究、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试验与鉴定第五条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产品推广的必要程序;Xx农机产品必须经法定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鉴定证书方可投入生产。
专利产品的生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科研成果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农业机械进行各类鉴定,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被检验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和检验,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农业机械标准化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农业机械产品没有xx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企业标准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起草,经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相关标准水平,但不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经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不合格产品出厂,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不合格产品”字样。
所有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农机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进口。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编号:鲁字第370681007888号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类别及等级:维修范围: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有效期: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发证机关:(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一、填写要求1、证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暂无有条件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字号相当、项目齐全。
2、除日期和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均应使用汉字。
3、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民族习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4.统一用小二号宋体字。
二、填写内容1、主题:统一印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编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起字,表示制证和编号的省份。
编码采用11位数字编码,其中前6位用“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核发证书的县(市、区);第7、8位表示年份简写,如2007年表示为07;后3位用“流水”号,表示本地第多少张证书或第几号农机维修经营者。
如:山东省龙口市2007年第88张证书,编号为“鲁字第370681007088号”。
3、经营者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4、经营场所:填写行政区划地址。
5、负责人:填写个体工商户户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6、维修类别及等级: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农业机械专项维修”。
7、维修范围: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
8、有效期: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至满三年日期,如:2007年2月18日审定,则有效期为: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9、发证机关: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10、监制机关:统一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注:1、本申请表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贯彻与实施.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拖拉机)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拖拉 机)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 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 六、 GB16151在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规定的条款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 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 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 法》有关条款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机动 车(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 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 机动车(拖拉机)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 得临时通行牌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
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
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局(厅、委、办),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机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相关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证明之一。
规范管理合格证,有利于生产企业加强产品一致性管理,方便农民了解产品质量性能,提高牌证管理的准确性,有效防范盗抢、走私和拼装机械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规范合格证及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的基本要求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合格证由生产企业按参考式样(附件1)自行印制,合格证应包含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机出厂编号及日期、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和整机左前45度彩色照片等。
合格证信息内容应填写准确、规范,附加防伪标识,加盖产品检验合格章。
其它农业机械合格证式样、内容可参照执行。
发动机和整机型号及出厂编号设置与打印要求(附件2),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的规定。
二、合格证的配发和查验自2016年×月×日起,拖拉机(含挂车)和联合收割机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当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并标明拓印位置。
轮式拖拉机与挂车、手扶拖拉机底盘与发动机可由相应的生产厂家分别提供合格证和号码拓印膜,底盘生产厂家应在合格证上标明匹配的发动机型号和功率。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按期实施。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查验合格证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合格证信息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追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
2016四年级数学上册第三单元乘法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北师大版)本章教材主要教学三位数乘两位数的估算和笔算。
它是在学生已掌握笔算两位数乘两位数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
本章教材内容共分为四部分:1.三位数乘两位数的估算和笔算。
教学三位数乘两位数的估算方法以及一般笔算方法,估算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方法。
在试一试的教学中出现乘数中间或末尾有0的笔算乘法。
使学生掌握三位数乘两位数的笔算算理和一般方法,并能将一般方法迁移到多位数的乘法运算中。
2.乘法的估算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先安排具体的情境,让学生有较深刻的印象;然后根据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使学生在掌握两位数乘两位数估算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所学乘法知识,通过估算的手段解决具体问题。
估算没有固定的法则,应依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策略,使估算结果尽可能接近实际。
通过让学生经历用估算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进一步培养学生灵活的估算能力,形成积极、主动的估算意识。
3.使用计算器探索规律。
“探索规律”是数与代数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
当遇到大数的运算时,需要借助计算器来计算,并引导学生通过观察、计算、交流等活动,体会计算器在探索规律中的作用。
本单元教学三位数乘两位数,这是在学生掌握了两位数乘两位数、三位数乘一位数的基础上教学的。
学生在已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能够自主探索三位数乘两位数的估算和笔算方法,在实际生活情境中,灵活运用估算的方法解决问题,以及使用计算器探索规律。
1.引导学生自己计算、交流,获得一般算法。
学生在前三年学习中,已经掌握了两位数乘两位数、三位数乘一位数的计算方法,具有乘法笔算的经验,可以自己探索三位数乘两位数的计算。
因此列出竖式,启发学生自己完成计算,并通过小组交流,获得三位数乘两位数笔算的一般方法。
教学时主要让学生尝试计算,帮助总结出笔算方法,即先从个位起依次用各数位上的数乘另一个乘数,用哪一位上的数去乘,积的末位就和那一位对齐,再把两次乘得的积相加。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贯彻与实施.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拖拉机)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拖拉 机)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
车)登记注册的要求
6、核定载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按照拖拉机或 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总质量按照拖拉机整机质 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录入。核定载质量、总质量的单 位为千克(kg)。
7、驾驶室乘坐人数:方向盘式拖拉机按使用说明书标 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 手扶式拖拉机按1人录入,单位为人。
一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进行管理的依据?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的依据?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的要求?四gb16151在登记注册方面规定的条款?五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六gb16151在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规定的条款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进行管理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五)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 车架号码录入: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 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进口 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
怎样做好《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工作
及 所 需 提 交 的材 料 目录 和 申请 书 范本 等在 公 共场 所公 示 。 2申请 。 农 业机械 维 修 点经 . 营者 申领 《 农业机 械维修 技术 合格 证》,应 当向 当地 县 f 、 市 区1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 门 f 以下简称 “ 农机管理部 门” 1 提 出书 面 申请 ,县 f 、 区1未 市 设 农 机 管 理 部 门 的 , 可 向 县 ( 市、 区)农机 主管部 门委托 的 农 机 管 理 部 门提 出书 面 申请 , 并 提 交如 下材 料 f 材料 和 有 关记 录表 按 《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农 好< 农业机械维修 管理规定> 实 施 工 作 的通 知》 的 要 求 规 定 填
() 业机 械 维 修 经 营许 可 1农
申请 表 ;
( 申请人 身份 证 明 、企 业 2 )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者 营 业
执 照复 印件 ; () 应 的 维 修 场 所 和 场 所 3相
地 的 合 法 使 用证 明 , 并 标 明 其
占地 面 积 :
写提 供1:
料) 。
申请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应 当反 映 实 际情 况 ,并 对 其 内容 的真 实性负 责。农机 管理部 门 负 责 免 费 提 供 《 业 机 械 维 修 农
项 目设 定行政 许 可的决定》 和 农业部 办公厅 《 关于做好< 农业 机械 维 修 管 理 规定 > 实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办机 『0 6 1 农 20 1 6号) 的要 求 严 格 执 行 . 保 农 机 维 修 确 点 申办人 申请 的 《 业机械 维 农 修技术合格证》 在公平 、公正 、 公 开 和 便 民 的 原 则 下 进 行 。 笔 者根据 《 业机械 维修 经 营许 农 可 审批 程序》 结合在 农业机械 维修 点资 格 评 审抓 点 示 范工 作 , 谈 谈 怎样 才 能做 好 农 业 机 械 维 修经 营 许可 ( 批) 工作 。 审 1告 知 。县 级农 机 管理 部 门 . 可 通 过 公 告 、 媒 体 等 形 式 ,广 为宣传 《 农业机 械维修 管理 规 定》 中有 关 农 机 维 修 行 政 许 可 审批 的规定和 申领 《 业机械 农 维修 技 术 合格 证》 所 需 的材 料 , 告 知 农 机 维 修 者 限 时 到 县 级 农 机管理部 门办理经营许可 申请。 农机维修 管理机 构要按 照 《 行 政许可 法》 的规 定 ,及 时将有 关 农 机 维 修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事 项 、依 据 、 条 件 、程 序 、 时 限
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要求
农业机械设备维修是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而获得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在我国,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具备二级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在农业机械设备维修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以下是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的要求:1. 技术条件要求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包括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技术人员,并且要求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申请者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和类型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日常维修工作的需要。
2. 经济条件要求申请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并且要求单位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状况。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财务报表以供考核。
3. 经验条件要求申请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包括在农业机械设备维修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项目经验和业绩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在农业机械设备维修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
4. 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企业形象。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从证明材料。
5.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资质证书、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财务报表、税务资料、项目经验证明等。
这些证明材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的要求涉及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经验条件、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者需要全面了解这些要求,并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可后才能获得农业机械设备维修二级资质。
获得二级资质后,申请者可以在农业机械设备维修领域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维修经营者和有机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的工厂、车间、综合修理部、专项维修点,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为一级维修厂、二级维修厂、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级别和种类,由当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标准》审验考核确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机维修企业设备仪器配备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
第五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开业前,须向当地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对应本等级和专项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并告之理由。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七条农机维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或停业的,应当到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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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地:
申请事项
□注册登记□转入
机车所有人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
居住/暂住
证明名称
号码
机
车
获得方式
□购买□仲裁裁决□继承□赠予□法院调解、裁定、判决
□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中奖□协议抵偿债务□其他
所有权性质
□个人□单位
使用权性质
□教练机□其他
出厂日期机车类型机车品牌机车型号机身(底盘)号码
发动机号码
挂车架号
相关资料
已申领临时
行驶号牌
号码
发牌机关
核发日期
有效起始日期
有效期限
来历证明
□销售/交易发票□《调解书》□《裁决》□调拨证明
□《判决书》□相关文书□批准文件□《仲裁裁决书》
编号:
机车所有人签章: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进口凭证
□《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出)境领(销)牌证通知书》
编号:
其他
□所有人身份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机车原档案
□国产机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日期
保险公司
申请方式
□由拖拉机所有人申请
□拖拉机所有人委任代理申请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签章: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住所地址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住所地址
签字
登记证书编号
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