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公司财务报告与审计制度
公司财务报告与审计制度一、前言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的透亮度、规范性和合规性,加强内部掌控,优化决策过程,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订立本《公司财务报告与审计制度》。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发布2.1 财务报告周期1.公司财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与季度报告两种。
2.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3.季度报告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
2.2 财务报告编制流程1.财务报告编制由财务部负责,需经过各部门的搭配,包含但不限于财务分析、会计核算、投资审批等。
2.财务部负责汇总、核对和审查各部门供应的财务信息。
3.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各部门需依照规定时间供应相关财务数据与料子。
4.财务部审核完毕后,由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并报董事会审议。
5.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公布财务报告。
2.3 财务报告内容1.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情形、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更改表等。
2.季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情形、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4 财务报告披露渠道1.公司财务报告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披露系统等渠道进行公开披露。
2.公司财务报告在披露前,需经过合规与法务部门的审核。
三、财务报告审计3.1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1.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包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等。
3.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工作的进行,并就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相关报告。
3.2 财务报告审计流程1.财务报告审计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选择合格的审计师团队进行审计。
2.审计师团队应依照相关法律、监管规定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师团队应对企业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应明确财务报表的负责人、报告范围、审计准则、审计方法、审计基准日等内容。
3.3 审计报告的使用与披露1.审计报告应送交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年度三会工作流程细节
年度三会工作流程上市公司董事、件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d、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年度三会(按召开顺序排列)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分别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
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或行使表决权。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工作,一般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完成。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召开。
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有关委员时,当事人应回避。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或行使表决权。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会议应由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或行使表决权。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前言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该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为了监督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真实有效。
本文就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作如下论述。
二、审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2)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是否有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与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必要的联系,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评价和掌握。
(4)对公司高管层提出的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5)确保公司履行各项财务、会计、税务等相关规定和制度,遵守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6)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评估等重要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组织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的会议程序定期组织会议,会议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应当吸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环境、业务运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沟通,掌握公司行业特点、业务运营状况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2、审查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内含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和质量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3、监督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以下所有“年报审计”均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学校财务财务审计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范围1. 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 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的合规性;3. 学校资金收支、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合规性;4. 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 学校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合规性;6.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组织1. 学校成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校财务审计工作;2. 财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组,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3. 审计组由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审计程序1. 审计计划:审计组根据学校财务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及方法;2. 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包括查阅财务报表、核对凭证、询问相关人员等;3. 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4. 整改落实:学校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审计委员会;5. 后续审计:审计委员会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五、审计要求1. 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2.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审计准则;3. 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廉洁的审计态度,不得泄露审计秘密;4. 审计人员应保守学校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审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责任追究1. 学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 审计人员如违反审计纪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学校财务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规范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监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公司内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一、总则(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
(二)集团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集团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审计工作任务(一)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日常财务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法规、法令、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
(三)对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参与对公司各级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调职审计。
(六)对公司在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七)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八)接受并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宜。
三、审计工作程序(一)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批准确定。
(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审计对象;2、确定审计方案,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批。
3、下达“审计通知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
4、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四)审计终结阶段,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果的最终形式以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并抄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
企业财务审计制度
企业财务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财务审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财务报告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财务相关部门、员工以及外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定义1.财务审计:指对企业财务情形、业绩和财务报告进行的独立、客观和专业的审查和评价。
2.财务审计委员会:指由企业高级管理层构成的特地负责监督和引导财务审计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财务审计组织和职责第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1.企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由企业高级管理层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2.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订立财务审计制度,并监督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
3.财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财务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财务审计部门1.企业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财务审计工作。
2.财务审计部门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的人员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财务审计部门应独立于被审计部门,不得干涉被审计部门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六条外部审计机构1.企业可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2.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应通过合同书面商定,并由企业财务审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第三章财务审计流程第七条财务审计计划1.财务审计部门订立每年的财务审计计划,包含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布置等。
2.财务审计计划应在年初提交给财务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和批准后进行执行。
第八条财务审计准备1.财务审计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前,应充分了解被审计部门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2.财务审计部门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供应必需的财务文件、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第九条财务审计实施1.财务审计部门依照财务审计计划和程序对被审计部门的财务情形、业绩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
2.财务审计部门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技术工具,确保财务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修订)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修订)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工作程序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形成对年报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机制。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2)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用的恰当性;(3)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4)年报审计机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若事务所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预审,预审小结或预审情况);(5)上一年度审计机构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6)监管机构提请关注问题的讨论;(7)双方认为应当沟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年度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在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时,至少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账面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2、会计报表中金额出现明显变化的科目情况。
3、账面重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
4、公司内部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至现场审计结束之前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审计公司是否受到限制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2、年审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3、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4、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5、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6、审计委员会应向年审注册会计师提示年报审计过程中需关注的事项;六、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企业财务审计制度
企业财务审计制度1. 引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财务审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审计活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2. 组织架构2.1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由独立、非行政董事组成,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2.2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财务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3 公司设立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由公司董事会选定,并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
3. 审计范围与内容3.1 审计范围财务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等方面。
3.2 审计内容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 审计程序4.1 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批。
4.2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形成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3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4.4 审计整改公司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审计资料与档案管理5.1 审计资料审计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报告等,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5.2 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审计人员管理6.1 审计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审计水平。
公司的年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工作,提高年报质量,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工作。
第三条年度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信息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年度报告编制第四条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真实可靠:依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 全面完整: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无重大遗漏。
4. 及时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概况及主要经营活动;2.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3. 财务报表附注;4. 重要事项说明;5. 非经常性损益说明;6. 董事会报告;7. 监事会报告;8.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章年度报告审核第六条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财务部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数据真实性、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年度报告披露第九条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反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在年度报告编制、审核、披露过程中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年度报告质量。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财务年度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熟悉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知识;3. 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4. 具有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审计内容与程序第七条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 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2.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3. 资金使用效益;4.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5.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财务年度审计程序如下:1.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内容,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时间、方法等。
2. 审计准备: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了解,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3. 审计实施:审计小组按照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包括查阅财务凭证、核对账目、访谈相关人员等。
4.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5.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审计报告与处理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审计工作概况;2.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3. 审计意见和建议;4. 审计结论。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审计委员会提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8号公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现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为:第一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福建证监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已的意见。
财审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会”)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决策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财审会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公司财务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财审会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财审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设副主席一名,由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财审会设立秘书处,负责财审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设副秘书长一名,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财审会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一)财务预算: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季度财务预算、月度财务预算等;(二)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等;(三)财务决策: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融资决策、重大资产处置决策等;(四)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审查和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财审会工作程序:(一)财审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二)财审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送达各位委员;(三)财审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提前征集并整理;(四)财审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投票方式,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五)财审会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财审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纪律第九条财审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财审会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第十条财审会委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公司财务机密。
第十一条财审会委员在财审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应当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指由公司或组织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和审查公司或组织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程序,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计委员会一般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与公司的审计师和内部审核部门合作,检查财务报告、预算、内部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计划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计划;监督审计师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评估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识别和评估公司的风险和挑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以及制定公司的道德准则和行为守则等。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可以促进公司的合规性和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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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计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组成预算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席由董事会经投票选举;副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任命。
三、职责(一)参与制定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对企业预算进行审核、监督、评价和调整,提出预算执行建议;(二)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经济、法律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报告;(三)监督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防范各种风险;(四)参与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监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五)参与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和评估;(六)其他董事会交办的事项。
四、工作程序(一)预算审计委员会每年定期开会,审议企业年度预算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重要决策。
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听取、审议和决定和企业财务管理、审计和预算等方面有关的重要事项;(二)会议决定需经过主席与副主席或副主席间的协商,产生少数意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并要求董事会予以考虑;(三)预算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并主持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持会议。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草案由委员或由主席或副主席起草;(四)预算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五)预算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建议;(六)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财务报表、财务与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受限制的意见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和建议;(七)预算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企业保密事项的商业秘密。
五、工作要求(一)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廉洁的原则,客观、全面、及时进行预算审计工作;(二)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预算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三)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对企业预算和财务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思路和建议;(四)预算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学习和掌握与企业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的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行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本行内部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三)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六)听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本行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议关于本行整改情况的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法律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供本行与财务、审计相关方面的所有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相关内控制度及其运行与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说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表审计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五)本行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六)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就审计委员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报告。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初步报告进行评议后,应将涉及下列事项的材料和意见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本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三)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四)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五)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六)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部门职责1.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 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3.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2)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4)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发现问题。
三、审计范围1. 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2.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四、审计程序1. 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
3.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审计报告1. 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
2. 审计报告应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提交给公司管理层。
六、审计纪律1.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审计工作谋取私利。
2. 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审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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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报告报告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工作制度
(2008年2月5日经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2日经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修订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就审议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第十条
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十一条
第十一
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第十二条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湖北证监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重要信第十三条
息在对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第十四
十四条
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其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第十五
十五条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