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3•【文号】环办[2002]88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环办[200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好专职环评机构的技术组织和技术把关作用。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取得我局颁发的个人环评上岗证书。
在环评工作中,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环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明确和落实编制质量责任。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分行业环评高级培训。
自2003年起,凡已开展环评高级培训的行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该行业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报告书编制人员名单中注明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 1 -—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六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8年1月1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二、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三、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粤环函〔2015〕1065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环函〔2015〕10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及贯彻落实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粤环办〔2012〕120号)。
该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程序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2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深环〔2003〕108号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以下重污染项目:1.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3.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污水纳入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服务范围之内的区域除外)的项目。
(五)市大工业区和保税区内的项目;(六)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七)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按规定须报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8•【字号】深规土[2001]372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深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深环〔2021〕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深环〔2022〕12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深环〔2022〕132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和标准处反映。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等裁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2x-08-15【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2x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项目;???????(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按不同等级和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Ⅰ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二)Ⅱ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环境监测站应当自收到Ⅰ级(Ⅱ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之日起60天(40天)内,完善监测技术服务合同签订、现场验收监测及监测报告(表)编写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第四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涉密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出退档处理。
(三)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者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者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者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三)Ⅰ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深环规[2008]3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非行政许可事项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02排污费缓缴审批03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04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05放射物质申报登记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一、登记内容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环[2000]14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0.07.10
【实施日期】2000.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0年7月10日深环[2000]148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环保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一)位于我市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和坪山河流域、二类海域功能区沿岸的所有建设工程;
(二)城市交通主干道、桥梁、立交桥、高速公路以及工业区、居民区、高层商住楼、旧城改造工程等;
(三)设有发电机、冷却塔、抽风机等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配套设施或设置餐饮功能的建设工程;
(四)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须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其它建设工程。
建成后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环保验收,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建成后设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依法另行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号: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颁布⽇期:2016-07-13执⾏⽇期:2016-07-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废⽌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30⽇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13⽇关于废⽌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件清理⼯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件予以废⽌:⼀、决定予以废⽌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16⽇,(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环境保护管理暂⾏规定(1996年4⽉1⽇,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环境保护管理暂⾏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26⽇,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管理办法(1999年4⽉16⽇,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2⽇,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9⽇,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2001年7⽉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30⽇,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2009年7⽉8⽇,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2012年10⽉11⽇,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决定予以废⽌的规范性⽂件1.关于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29⽇,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23⽇,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4⽇,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22⽇,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竣⼯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31⽇,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31⽇,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3 ⽉ 28 ⽇,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作进⾏调整的通知(2002年7⽉12⽇,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25⽇,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实⾏公⽰的通知(2003年3⽉28⽇,环办〔2003〕26号)11.关于⾼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标准的复函(2004年8⽉4⽇,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办法》的通知(2005年2⽉24⽇,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2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23⽇,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态县、⽣态市创建⼯作考核⽅案》的通知(2005年12⽉13⽇,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物实验室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14⽇,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态县、⽣态市考核验收⼯作的通知(2006年3⽉15⽇,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的通知(2006年3⽉31⽇,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24⽇,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7⽇,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甲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2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作的通知(2006年12⽉5⽇,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暂⾏办法》的通知(2006年12⽉26⽇,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2007年5⽉11⽇,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程师继续教育暂⾏规定》的通知(2007年6⽉25⽇,环发〔2007〕97号)26.关于⾼压输变电建设项⽬环评适⽤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28⽇,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30⽇,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态⼯业⽰范园区管理办法(试⾏)》的通知(2007年12⽉10⽇,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进⼝固体废物⽬录》、《限制进⼝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录》和《⾃动许可进⼝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录》的公告(2008年2⽉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动监控能⼒建设项⽬实施⼯作的通知(2008年2⽉22⽇,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22⽇,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作的通知(2008年4⽉14⽇,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作的通知(2008年4⽉16⽇,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作的通知(2008年4⽉25⽇,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管理⼯作的通知(2008年5⽉15⽇,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壤污染防治⼯作的意见(2008年6⽉6⽇,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13⽇,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24⽇,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11⽇,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24⽇,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29⽇,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作的通知(2008年8⽉1⽇,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作的通知(2008年8⽉4⽇,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9⽇,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作的通知(2008年9⽉18⽇,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作的通知(2008年10⽉20⽇,环办〔2008〕81号)47.关于⾼压输变电建设项⽬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6⽇,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26⽇,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31⽇,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动监控能⼒建设项⽬核⼼应⽤软件部署⼯作的通知(2009年1⽉19⽇,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建设项⽬⽬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建设项⽬⽬录》的公告(2009年2⽉20⽇,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23⽇,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8⽇,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13⽇,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环境综合整治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2009年4⽉21⽇,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24⽇,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29⽇,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步加⼤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监管⼒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30⽇,环办〔2009〕53号)59.关于⾼压输变电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执⾏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14⽇,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22⽇,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8⽇,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9⽇,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1⽇,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废物管理⽬录的公告(2009年7⽉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22⽇,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废五⾦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利⽤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作的通知(2009年8⽉3⽇,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12⽇,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2⽇,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5⽇,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压输变电⼯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10⽇,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的公告(2009年12⽉11⽇,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28⽇,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废物管理⽬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31⽇,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办法》的通知(2010年3⽉2⽇,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15⽇,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落后产能和重⾦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28⽇,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8⽇,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作的通知(2010年7⽉8⽇,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基环⼰基)溴苯等149 种化学物质进⼊《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12⽇,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15⽇,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29⽇,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30⽇,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6⽇,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及铁合⾦等项⽬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18⽇,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作的通知(2011年2⽉14⽇,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15⽇,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泥粉磨站项⽬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18⽇,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1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的通知(2011年4⽉15⽇,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步做好污染源⾃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作的通知(2011年9⽉20⽇,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产电解铜项⽬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21⽇,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5⽇,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28⽇,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废物管理⽬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30⽇,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5⽇,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13⽇,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20⽇,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28⽇,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16⽇,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园区环境保护⼯作的意见(2012年5⽉17⽇,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步明确部分民⽤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25⽇,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16⽇,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8⽇,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25⽇,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废物管理⽬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3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产使⽤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配套⽂件的通知(2013年3⽉22⽇,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属复杂⾦精矿综合回收项⽬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25⽇,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5⽇,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15⽇,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废五⾦类废物加⼯利⽤企业认定⼯作的通知(2013年8⽉5⽇,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22⽇,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22⽇,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搅拌站项⽬列⼊《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6⽇,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废五⾦类许可证有效期⾃动延期的函(2014年1⽉26⽇,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4⽇,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录》的通知(2014年4⽉4⽇,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泥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30⽇,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20⽇,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6⽇,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内部审查分类⽬录》的通知(2015年3⽉18⽇,环办〔2015〕31号)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7.1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环[2000]10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0.08.28【实施日期】2000.08.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8月28日深环[2000]10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其它污染的防治设施;(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三)防治污染的各类监控和监测设施;(四)各类环境保护标志。
第三条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能通过管理措施和综合利用消除污染的,均应采取工程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污染,污染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按国家要求建设规范的排放口,并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排放废水的,应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采样口,并安装污水计量装置。
对排污量大的印染、食品饮料企业、电子线路板、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或处于特殊地理位置的排污单位实施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监控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排放废气的,应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废气的监测采样口和有关装置。
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燃煤、燃重油废气排放单位,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
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五条废水采样口、废气采样口及有关监测、计量、监控装置的设置,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环发[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范本一: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问题,经过我们的认真研究和调查,现回复如下: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对环境进行有效保护。
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称该管理办法可能被废止,我们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研究。
二:背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保证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对环境进行保护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然而,近期有关该管理办法可能被废止的报道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2. 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和管理4. 监测与评估5. 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6. 惩罚与奖励措施7. 法律责任四: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该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了明显改善,多数建设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但也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如一些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缺乏足够重视,存在违法行为等。
五:管理办法废止的可能性目前尚没有确切的数据和消息表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媒体报道所称废止该管理办法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以及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六:建议和措施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应该做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实施性。
2. 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3.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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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环规[2008]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
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