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8
•【字号】黔府办函[2013]113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黔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职责。
(二)将省委办公厅承担的省委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指导、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三)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部门联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涉及部门众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林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职责,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巡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到2025年,森林资源总量保持稳定,林种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稳步提升,林业综合效益更加凸显,林业多元投入机制基本形成,林业助推绿色发展能力全面增强。
到2035年,全省林业空间布局更加合理、林种结构更加优化、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供给更加充足,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
四、组织体系
(一)总林长、副总林长。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设立“双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分管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村(社区)级林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森林防火工作,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县(市、区)、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村(社区)级林长的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3•【字号】黔府办发[1996]167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67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教兴黔”发展战略,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我省将从“九五”计划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及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二条项目范围。
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贵州优势资源产业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体现我省科技及学术水平的、属于国家或贵州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
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重点实验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鼓励上述部门与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黔府办函[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4日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推动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快改革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起全面推进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形成科学先进、认同广泛、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和共识,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健全以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高校鼓励创新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创业、政府激励创新创业教育、社会支持创新创业教育的新机制、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一)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1.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
编制实施“十三五”贵州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加大高校优化布局及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和支持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
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鼓励各高校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机制、以创业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黔府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仅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涉及众多的政府收支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省财政厅2006年4月7日)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为确保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财政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二)要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三)要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四)要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65个)1.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常务副组长:秦如培副组长:XXX、慕德贵、谢晓尧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孙立成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秦如培、慕德贵4.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家培5.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刘远坤、陈鸣明、何力6.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黄家培7.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陈鸣明、唐德智8.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9.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0.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1.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2.贵州省草海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组长:黄家培1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15.贵州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陈鸣明16.贵州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8.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黄家培19.省油气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20.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1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2.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3.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慕德贵24.贵州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慕德贵25.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6.贵州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7.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慕德贵28.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9.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0.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1.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2.贵州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3.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电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4.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5.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6.贵州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7.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刘远坤38.贵州农经网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39.省“锦绣计划”实施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40.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成41.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2.贵州旅游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3.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4.省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5.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6.贵州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7.贵州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8.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9.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0.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1.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2.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3.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4.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5.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房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6.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7.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主任:黄家培58.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9.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0.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1.贵州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3.贵州省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5.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黄家培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8•【字号】黔府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黔府发[2003]2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12月底前设置的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非常设机构1.省加强工交生产和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2.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4.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5.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6.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7.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8.省天然林资源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9.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10.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11.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
12.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军区。
1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
14.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15.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16.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17.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18.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教局。
19.省生猪(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贸易合作厅。
20.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
21.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4•【字号】黔府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黔府办函〔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陈鸣明(副省长)副主任委员:樊新中(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凤友(省教育厅厅长)秘书长:代其平(省教育厅副厅长)委员:马克俭(中国工程院院士、贵州大学)宋宝安(中国工程院院士、贵州大学副校长)郑强(教授、贵州大学校长)李建军(教授、贵州师范大学校长)何志旭(教授、贵州医科大学校长)陶文亮(教授、贵州民族大学校长)蔡绍洪(教授、贵州财经大学校长)杨柱(教授、贵阳中医学院院长)喻田(教授、遵义医学院院长)胡瑞忠(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所长)谭红(研究员、贵州科学院院长)李德铢(研究员、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刘作易(教授、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研究员、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廖飞(省科技厅厅长)陈少波(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晏婉萍(省财政厅厅长)韩先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马宁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王忠(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代其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4•【字号】黔府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分工如下:一、赵克志同志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二、黄康生同志分管工作增加发展改革、经济协作、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服务业发展以及能源、税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赵克志同志分管财政工作。
分管部门增加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研究室)、省保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联系工作增加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金融机构驻贵州分支机构、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有关工作。
三、禄智明同志分管工作增加粮食方面的工作。
分管部门增加省粮食局。
四、慕德贵同志分管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孙国强同志分管机场建设和民航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交通战备办)、省地矿局、省移民局。
联系部队和省残联有关工作。
五、其他分工不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黔府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8个)1.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克志副组长:凌峰、辛维光、廖锡俊、姜永申、王炳深2.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克志、白春礼副组长:孙国强、施尔畏、詹文龙3.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东副组长:孙国强、辛维光4.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组长:王晓东5.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康生副组长:吴跃、朱玉6.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禄智明7.省高新工程和专项计划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孙国强副组长:陈训华、班程农8.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辛维光二、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4个)1.厦蓉高速贵阳至水口段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省两基“攻坚”领导小组3.贵阳至广州快速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4.省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黔府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绿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禄智明(副省长)副主任:廖锡俊(省军区副司令员)张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委员:李苏其(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书记)杨志(省财政厅副厅长)杨跃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曲鹏(省编委办副主任)李小建(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应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瞿丽雅(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孙力(省交通运输厅总规划师)吴承斌(省农委副主任)周登涛(省水利厅副厅长)宋健(省文化厅副厅长)徐来富(省林业厅副厅长)吴嘉陵(省国资委机关党委书记)张超(省广电局副局长)刘寿元(省扶贫办机关党委书记)帅军(省气象局副局长)帅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楚南(武警贵州省总队副总队长)杜康节(贵州省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副主任)李嘉麟(省总工会副主席)肖明龙(共青团贵州省委副书记)杨玲(省妇联副主席)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徐来富兼任办公室主任,杨胜德(省林业厅造林绿化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修订)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目前授予下列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文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教育学学士、历史学学士、工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学校今后将根据发展需要再申请新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7—21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和部分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的相关人员组成,由各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批准,报省学位办备案。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兼职秘书1人。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的教师组成,其成员由各学院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学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⒈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⒉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并上报省学位委员会;⒊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⒋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⒍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⒈审查本专业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⒉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⒊非英语专业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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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成员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12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陈鸣明(副省长)
副主任委员:樊新中(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凤友(省教育厅厅长)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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