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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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亚利]——(2010-12-7) / 已阅560次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亚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工作势必面临着诸多难题有待解决,鉴于破产法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

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学》第46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而且在破产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

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二)、现有破产规范渗透着计划经济因素,政府干预迹象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规范无论从破产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关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以及会计数据保密性不强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建立健全破产清算会计制度,加强破产清算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完善会计数据保密措施。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才能有效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水平,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是保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解决对策、会计信息、准确、专业水平、制度、保密性、监管、专业水平、数据保密措施。

1. 引言1.1 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要性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的重要财务管理工作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破产清算会计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财务数据,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支持,为债权人和股东做出清晰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帮助相关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债务的妥善清偿。

破产清算会计还能够规范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做好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才能有效推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清算的良性发展。

1.2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决策者和相关利益方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破产清算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会计人员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也是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之一。

破产清算会计需要具备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导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上,破产案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实践操作性也不断增加。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为破产审理的效率和精度提供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1.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是其存在的普遍问题。

尤其是在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成为拖延诉讼的一种形式。

长期审理周期会直接影响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实现,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长时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以便有效提高审理效率。

2. 情况复杂破产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的问题多元化。

对于裁判法官而言,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熟悉各项细节,并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

因此,代表各方利益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担当非常关键。

3.问题解决困难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各利益方之间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逐一解决。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解决问题往往非常困难。

为了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手段,以期更好地解决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法律条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律条款有时不尽完善,或者是难以适应案件的实际需求。

这种情况下,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往往导致审理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问题解决之策1.优化审理机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们应该在现有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整体的审理流程,并尽可能采用纯电子化审理的方法,以提高审理效率。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以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强化专业培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各利益方在审理中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债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债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债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债权管理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管理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建议:
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完整的债务人信息,导致无法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债务人信息数据库,债权人可以通过该数据库获取债务人的相关信息。

2. 还款困难:债务人可能面临还款困难,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收回债权。

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3. 法律风险:债权管理涉及到法律问题,如果债权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建议债权人在进行债权管理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4. 催收成本高:如果债权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债权,可能会面临高昂的催收成本。

建议债权人在债权管理过程中,优先采取协商和和解的方式,尽量避免诉讼和执行程序。

5. 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在某些情况下,多个债权人可能同时对同一个债务人进行债权管理,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和冲突。

建议债权人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债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总之,债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权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议债权人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与其他债权人合作,共同推动债权管理的有效进行。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破产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个方面。

就企业破产而言,我国采用的是清算破产制度,即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变现,然后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则是采取债务重组制度,即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审判程序复杂繁琐,审判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不够灵活,对于特殊情况难以妥善处理。

再者,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破产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矛盾和冲突。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将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并加强破产审判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以引入电子破产审判系统,提供在线处理破产案件的渠道,提高审判效率。

2. 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可以探索引入预包装债务重组等灵活机制,避免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

对于个人破产债务重组,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3. 加强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分配机构,制定统一的资产清算和分配标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公正处置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4.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破产制度与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需要有机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防止破产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漏洞。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思考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思考

收 稿 日期 .0 1 2— 0 2 0 —1 2
作者简 介 : 程艳萍 ( 9 6 ) 女 , 16 一 , 贵州安顺人 , 贵州教育学院政治经 济系讲 师 。研究方 向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 经济法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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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企业 的破产仍然 无法可依 , 这种状况体现 了我 国破 产 立 法 的局 限 性 , 即不 能顺 应 世 界 各 国破 产 立 法 发 展 的趋 势 , 弃 依 主体 不 同而 适 用 不 同破 抛 产程 序 的作 法 的倾 向 ; 同时 , 破 产 法 内容 上 而 从 言 , 产制 度 是一 项 古 老 的法 律制 度 , 破 它有 一套 古 今 中外 实践 检 验 证 明 比较 合 理 的 , 适 合 我 国需 也 要 的规则 , 如按 不 同 所 有 制 的形 式 分 别 制 定 破 产 法 , 内容 极 其 雷 同 , 国《民事 诉 讼 法 》 的 企 其 我 中 业 法 人破 产还 债 程 序 对 《 产 法 ( 行 ) 的某 些 破 试 》 条 文 的重 复 就 是 一 个 例 证 。因 此 , 果 针 对 不 同 如 所 有 制形 式 的企 业 制 定 不 同 的 破 产 法 , 会 出 现 将 大 量 不必 要 的 重 复 , 不利 于 对破 产 问题 的统 一化 , 规 范 化管 理 。所 以应 在 总结 我 国破 产 实践 和借 鉴 外 国破 产 法 有 益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定 一 部 适 用 于 制 切企 业 的统 一 的破 产 法 。 3 行 政 干 预 过重 , 国《 . 我 企业 破 产法 》 3条 第 第 3款 规定 :企 业 由债 权 人 申请 破 产 的 , 级 主 “ 上 管 部 门 申请 整 顿 , … ” 第 8条 规 定 :债 务 人 经 … ; “ 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以 申请 宣 告 破 产 ” 可 。 第 1 7条规 定 : 被 申请 破 产 的 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可 以 申请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整 顿 。 第 2 ” 0条规 定 : 企 “ 业 的整 顿 由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主 持 ” 。凡 此 种 种 , 不体 现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形 成 的 依 赖 行 政 权 无 力 的思 维 方式 。 同时 , 司 法实 践 中 , 在 往往 也存 在 没有 地 方 政府 的 同 意 和 支 持 , 国有 的 企 业 破 产 对 程序 根 本 无 法进 行 的 现象 , 如 有 的学 者 指 出 , 正 在 许 多 地 方 , 府 不 仅 是 破 产 申请 的决 策 者 、 动 政 发 者 , 且 也 是 破 产 程 序 具 体 的组 织 者 、 与 者 , 而 参 国 有 企 业 的 破 产往 往 先 由政 府 为职 工 找 出 路 , 同银 行 协 商好 债务 问题 才 能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 人 破 产 进 程 序 后 , 府 又 在 清 算 组 以及 在 协 调 各 方 面 的关 政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具有多个不足之处,其中包括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的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破产管理人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地发挥其职能,同时也影响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首先,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是由管理机构委派产生,管理机构有较大的自主权和控制权。

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在于,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过于依赖政府机构,容易导致政治因素干扰其工作,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能。

其次,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权责和工作程序并未明确,造成一些破产管理人职能不清晰、对工作规章不熟悉等问题,使得破产程序难以进行。

第三,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也存在不足。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对法律知识、经济知识、业务经验等方面要求较高,但是现实中许多破产管理人不具备这些素质和能力,导致破产工作的推进速度缓慢、破产资产处置效率低下,甚至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第四,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尚未完善,导致一些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影响债权人的信心和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为了改进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当建立独立的破产管理人产生机制,减少政治、官商、关系等非法律因素干扰。

可以考虑实行破产管理人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单独的破产管理人从业机构,促进破产管理人各项职责在法制范围内稳步实现。

其次,应当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尤其是完善破产管理人职责、权责和程序规定,避免人为干扰当前的破产程序。

第三,应加强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培养,提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认识和业务技能,构建合理的破产管理人子行业内部管理架构。

最后,为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应当采取更具有价值的方法,例如采用保证金方式,完善判定债权人合法权益机制,增强其执行力。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引言破产案件是特殊的民商事诉讼,旨在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主体部分1. 法律依据与适用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面临法律依据不明确、模糊或过于笼统的情况,使得判断出现困难。

此外,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在处理新兴行业或复杂交易结构时,缺乏明确规定也导致了判决的一定难度。

改进建议:相关方应加大对破产法律制度修订力度,特别关注涉及新兴行业和复杂交易结构所需规则的制定工作。

同时鼓励有关司法机构加强与学术界以及专家委员会等权威机构合作,共同完善相关立法。

2. 专业能力与知识体系破产案件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金融、公司运营等。

然而,现有法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知识体系并不完善,不能满足案件审理需要。

改进建议:在培养法官和从业人员时应加强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他们解决复杂破产案件问题的能力。

同时鼓励跨学科合作,吸引更多具备相关经验和背景的专家参与到破产案件审理中。

3. 制度设计与运行当前破产制度缺乏一套完善、系统化的程序规定和执行机制。

一些程序上存在空白或重叠,并且效率较低。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监管不到位、财务信息可信性等问题。

改进建议:根据国内外成功经验借鉴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设计;加大对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如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与评估工作加强,并建立供应链风险管理机制。

4. 涉外破产案件处理随着国际经济交流加强,涉外破产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正在增加。

然而,存在跨国申请认可问题、执行力度不足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碰撞等挑战。

改进建议:积极参与国际破产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索解决涉外破产案件问题的途径;推动建立更为完善的涉外破产程序和机制,并寻求符合各方利益及应有公平原则的解决方案。

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

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

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运作存在较多限制,破产清算的效率较低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助。

2. 政府干预过多: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政府在破产程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破产给当地带来的负面影响,会对破产清算进行一定的干预。

然而,这种过多的政府干预会导致破产程序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影响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效率。

3. 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破产清算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情况。

例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虚假清算等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的人。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管理人的选任程序不规范、管理人的职责不明确、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会影响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效率,甚至会出现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情况。

5. 破产预防和拯救机制不足:破产是一种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通过破产进行清算。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可能会因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救助而被迫破产清算。

同时,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建立有效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是办理破产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制度,加强政府、法院、债权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配合,提高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出现财务困境的情况。

论我国破产法的优缺点

论我国破产法的优缺点

论我国破产法的优缺点--分析五谷道场与三鹿破产案学院:专业:姓名:学号:我国破产法的优缺点---五谷道场与三鹿破产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统一的破产法,对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破产法存在着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也有不足之处。

下面就五谷道场与三鹿破产案进行对比分析,看看我国破产法的优缺点。

三鹿破产案:三鹿集团是1996年12月23日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3亿元。

2008年9月,该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008年12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对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经审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三鹿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12日被依法宣告破产。

作为新《破产法》施行后国内第一家公众危机公司的破产,三鹿的破产被赋予了更多的期待。

破产之路才刚刚开始,剩下的包括三鹿能否被正式裁定破产清算,三鹿未决诉讼或潜在诉讼的处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的分类认定、临时召回奶粉供销商损失的定性,以及奶粉事件受害人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国家救济等,其操作难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了以往大多数破产清算案。

这既是难点,也恰恰正是该案的亮点,更是三鹿破产案的意义所在。

更进一步说,三鹿破产案实上提供了一种解决公众危机公司困局的最后解决办法,它并不是最好的,甚至与破产重整相比,它都是一种相对糟糕的做法;但它的提起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至少说明,在新《破产法》正式施行以后,有了一种比以往行政主导更透明、更法制化的危机公关解决之道。

而这,如果能最终依法、阳光化审理,无疑将强化这种示范效应,并明晰公众预期,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防微杜渐之效。

五谷道场破产案:五谷道场,以“拒绝油炸、留住健康”而闻名全国,这个曾经单月产值高达6000万元的企业,从2004年设立到2006年家喻户晓,再到2008年申请破产,不过短短几年时间,其兴衰之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债权清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债权清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债权清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问题债权清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银行、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然而,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清理工作的延误、效果不佳或者法律纠纷等不良后果。

下面将详细探讨债权清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 债权定性不清在进行债权清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然而,由于合同文本模糊、债权人信任度不高等原因,债权的定性可能存在争议。

这给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债权清理的难度。

2. 债务人无还款能力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是债权清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债务人经营不善、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时还款或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面临着无法追回债权的风险。

3. 债权人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债权清理需要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债权。

然而,有些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到相关证据,这可能是因为文件丢失、合同无效等原因。

这给债权清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4. 法律程序繁琐债务清理涉及法律程序,包括起诉、调解、仲裁等,这些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债务清理的法律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了困扰。

5.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和多种债权形式。

在清理过程中,需要对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和处理,这增加了清理工作的难度。

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并优化债权清理过程,下面将具体介绍。

1. 完善合同条款为了避免债权定性不清的问题,可以在债权合同中增加详细的条款,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清晰明了,避免模糊措辞,以减少后期争议的发生。

2. 加强风险评估与控制在发放债权之前,应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其具有还款能力。

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债务重组、担保物处置等,以减少损失和风险。

3. 建立债权信息共享平台为了解决债权人获取相关证据的问题,可以建立债权信息共享平台,债权人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和获取相关证据,从而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和困境,有时不得不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然而,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从保护利益多元性、司法效率和透明度以及司法体系建设等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保护利益多元性的缺失1. 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混淆在当前的破产审判工作中,对于个人财务危机和企业违约行为并没有很好地区分开来。

由于该领域涉及相关利益者众多,包括个人储户、员工以及金融机构等各种实体或个体,在实践中进行综合处理频繁造成了纷争。

2. 实施公正平衡权衡措施的需求策略性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不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效果。

标准化或泛化方法可能无法精确评估情况下局部统计数据来源方面容易滋生公信力危机。

建议:建立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的明确界定,采取区别化的审判和处理方式。

在综合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基础上,加强程序正义,并实施适度平衡方案。

此外,在破产审判中注重司法裁决和广泛参与之间达成良好平衡。

三、司法效率和透明度问题1. 司法流程过长破产审判涉及大量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权益,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管理该领域时存在较严格复杂化现象。

这些复杂程序相对于规模较小或普通案件变得过于庞大。

由于当事各方必须耐心等待繁琐而漫长的诉讼过程导致审理效率低下。

2. 信息披露不够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有关方面没有很好地向公众披露足够详尽、准确且透明的信息,导致了不能清楚了解案件背景及进展情况缺乏公众监督空白等问题。

建议:相关机构可以加强内外部协调,优化流程,压缩审理时间。

同时,建立起相应记录和披露机制,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相关案件信息可以更广泛地进行公开。

四、司法体系建设问题1. 司法专业人才不足破产审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全过程中需要各方面具备较高素质及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参与。

然而现实情况中仍存在司法人员素质和数量方面的差距。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制度之不足及完善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制度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决策机制,它通过会议的形式,让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债权人会议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

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力不足。

目前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经过多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达到更高的比例才能通过,导致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提高决策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度有限。

目前的破产法对于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简单明确了债权人可以亲自到场或者委托他人代表参加,这样的规定容易导致债权人参与度低下,无法真正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可以完善相关规定,鼓励债权人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如采用网络会议等方式,提高参与度。

再次,债权人会议的决策结果执行力不足。

虽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明确的执行机制,导致债权人会议决议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有必要明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委员会来负责决议的执行,确保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债权人会议过程中缺乏透明度。

目前的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和通知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债权人对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不断庞大。

可以完善相关的公告和通知制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会议,增强会议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

通过提高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力,增加债权人的参与度,加强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力,以及增强债权人会议的透明度,可以进一步提升债权人会议的效果,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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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之有 无 、 性 质 与 数 额 的行 为 , 其 法 律 性 质 是 对 当事 人 实 体
及数 额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仅是指有权 的主体
依法 对破 产债权之有无 、性质与数额予 以确定 和认 可的行为 。
本文是从 狭义的角度探讨债权确认 的 ,因为破产债 权的 申报 、

破 产债 权确 认 的含 义与性 质
破产债权确认 含义 破 产债 权确认 的含义 应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 的确 认过程 , 指
我 国现行破产 债权确认 制度有违法制原 则主要表现在 以
下两个方面 :
的是债权 人通过破产程序 向有权 的主体 ( 人 民法 院) 申报债权 ,
法》 )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案件 后 , 对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 只有经过相应 的法律程 序审查确认 , 方可做 到去伪存真 、 公平 受偿 。破产 债权 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 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
步骤 , 是 进 行 破产 债 务 清 偿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依 据 。 由于 破 产 债 权
的确认 不仅事关各方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 更与各方 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密切相关 。因此 , 立法应当对其加以科学 而合理 的规定 。
但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的规定存 在许多不足之处 ,
必须 对 其 加 以完 善 。

三、 我 国现行 破产 债权 确认 制度 的不足
( 一) 违 反 法 制 原 则
请人 民法院裁定 。 ” f 2 1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当前人 民法院审理企
业破 产案 件应 当注 意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第 五 条规定 的 “ 债 权人会 议 的职 责包括审 查有关债 权 的证 明材料 , 确认 债 权 有 无财 产担保及其数额 。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
认之诉 讼 , 是对债权 人实体 民事权利 的一种裁判 , 法 律属性应
是一 种司法裁判行 为 , 债权确认 是进行 债务清偿 的前提 , 具有 与判决 同等法律效力。
性裁判 。我国立法将确 认破产债 权这一裁判权交 给债权人会
议是对 当事人 民事权利 的不负责 任和轻率侵 害 ,是有违法制
由有 权的主 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并审查 , 确认债权之有无 、 性质
第一 ,债权人会议 行使破产债权 的确认权 明显违反法 制
原则 。 根据《 破产法》 第十五条 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 关 于当前 人
民法 院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应 当注意 的几个 问题的通知 》第 五 条 的规定 ,在我 国行使破产债权 确认权 的是 债权人会议 而不 是人 民法 院 , 这一 规定明显不 当。 因为破产债权确认是要确认
原则 的。
二、 我 国有 关破 产债 权确 认 的立法 规 定
按照狭义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 , 我 国 目前 涉及破产 债权确
认 的法律 规定主要包括 : 《 破 产法》 第三章第 十五条规 定 的“ 由 债权人会 议审查有 关债权 的证 明材料 ,确认债 权有无 财产担 保及 其数额 ” ; 第 十六 条规定 的 “ 债 权人认 为债 权人 会议 的决 议违反法 律规定 的 ,可 以在债权人会 议作 出决议后七 日内提
【 经济与法 】 E c o n o mi c s A n d L a w
2 0 1 3 年 第8 期( 总第4 3 2期 )七
论 我 国破产债权确认 的不足与完
陈玉江
( 淮 阴 工学 院 思想 政治 理 论 课 教 学 部 , 江苏 淮安 2 2 3 0 0 3 )


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法 ( 试行 ) >若 干 问题的 意见》 ( 以下 简称 《 破
产法 意见 》 ) 第三十条 规定 : “ 行使表决权 的债 权人所代表 的债
权额 , 按债权 人会 议确定 的债权额计算 。 对债权人会 议确定 的 债权额 有争议 的, 由人 民法院审查后裁 定 , 并 按裁定所 确认 的 债权额计算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1 9
要: 破产债权确认是指有权的主体依 法对破 产债权之 有无、 性质与数额 予以确定和认 可的, 是进行破 产债 务清偿 的重要 前提 和依 据。我 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的规 定存 在着违 背法制原则、 逻辑错误、 与司法实践背 离等不足。 因此 , 我 国应该借鉴 国外立法经验 , 完善我 国的破产债权确认 程序 。 关键 词 : 债权确认 ; 不足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1 ; ' 9 2 2 . 2 9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2 1 — 0 1 2 0 — 0 2
根据我 国《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破产法 ( 试行 ) 》 ( 以下简 称《 破 产 法》 ) 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登记 、 审查 均是债权 确认这一 行为 的前 提和步骤 , 目的都是 为 了确认债 权之有无 、 性 质及 数额 , 无债权确认之 行为 , 其他如债 权之 申报 、 登记 、 审查 等行为如果独 立存在 均无任何 法律上 的 实质意义 。… 债权确认 实为整个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关键行为 和步骤 。对 于破产债权确认行为 的性质 , 本人认为就像债权确
民事权利 的一种裁 判 ,其关键是 对有争议 的债权作 出具有 一 定法律效 力的强制性 确认 。依据 法制原则 以及 我 国的宪法 规 定 ,具有 这种法律效 力性质 的裁 判行为 ,只有 国家 的审判 机
构——人 民法 院才有权 依法作 出。而债权人会议 只不过是在
破产案件 中为协调 各方 当事人利 益而设立 的一个临时议事 机 构 ,其根 本无权对 当事人之 间的尸体 民事权利 义务作 出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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