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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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注:依据新破产法对照)目录1主要范围2法律特征3法律依据4行使规定5制度完善一、主要范围/别除权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

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

中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产。

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不发生设定质权的效力。

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留置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的私力救济权,但这种私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窄。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荣昌针织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以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

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A、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B、短期借款4200万元。

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做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C、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贷款160万元。

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贷款100万元。

华天公司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贷款150万元。

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破产别除权纠纷案例

破产别除权纠纷案例

商法学案例讨论(四)破产别除权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牌集团商丘啤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办)与被上诉人河南蓝牌集团商丘啤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蓝牌啤酒破产管理人)别除权纠纷一案,长城公司郑办于2008年7月2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抵押为有效抵押,并确认对原告申报的5699.4万元抵押权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审认定,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睢阳支行于1998年6月30日借款108万元,还款期限至1999年2月25日,至今仍未偿还。

1998年12月30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睢阳支行又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和五张借款借据,共计借款5618.4万元,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被告于2001年6月29日偿还借款27万元,下余5591.4万元未还。

被告六次借款共欠原告借款5699.4万元及利息未付,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睢阳支行于2005年7月19日将上述借款转让给原告。

另查明,1998年6月30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用被告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10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1998年6月30日至1999年4月29日,并于1998年6月12日办理他项权证0335号,但原告没有提供与其相对应的借款借据。

原告主张抵押权,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

原告对借款抵押物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因108万元的借款借据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0335号房屋他项权证书不相对应,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借款到期日为1999年4月29日,而借款借据的到期日为1999年2月25日,显然该抵押合同不是为其借款借据设置的,即证明不了到期日为1999年4月29日的借款和到期日为1999年2月25日的借款是同一笔借款,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法盛金融投资转自:北大法宝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周年,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批共20例破产专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查阅。

一、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案号】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裁判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7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会商机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法宝引证码】 CLI.C.10246904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关联公司;清算;监督;指导【裁判规则】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王某某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

2018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个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率高达100%。

其中,大部分债务为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等。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期间,王某某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对其进行了财产清算和债权调查。

经调查,王某某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但大部分财产已抵押或被查封。

债权人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的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成功。

王某某的债务得到了一定的减免,其个人财产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二、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符合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破产申请,为其提供了重整的机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整,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债务人经济复苏的程序。

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2)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资产处置、经营方案等。

(3)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法院裁定: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5)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财产的妥善处置。

破产法案例分析.doc 1

破产法案例分析.doc 1

破产法案例分析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

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 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

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

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

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

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情况清理如下:(1)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第一号房产1000万元,第二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示例文章篇一:《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我呀,最近在了解一些特别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就是信托项目里涉及破产撤销权的那些事儿。

这听起来是不是就有点高大上,让人摸不着头脑?可别担心,我会像讲故事一样给你讲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你讲个案例吧。

有个公司,咱们就叫它甲公司。

甲公司呢,在快不行的时候,也就是快破产的时候,做了一件很奇怪的事儿。

它把自己的好多财产都转到了一个信托项目里。

这个信托项目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小盒子,甲公司把财产放进去之后呢,就觉得这些财产好像就和自己要破产的这个烂摊子没关系了。

可是呢,这事儿能这么简单吗?那些和甲公司有债务关系的人可不这么想啊。

他们就觉得,这甲公司是不是在耍赖呢?就像两个人玩游戏,甲眼看自己要输了,就偷偷把自己的宝贝都藏到一个别人找不到的地方,这对另一个人多不公平啊。

于是呢,这些债权人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说甲公司这个行为得用破产撤销权来处理。

那什么是破产撤销权呢?我给你打个比方吧。

就好比一个人在过河的时候,桥快塌了(就像公司快破产了),他在桥塌之前,突然把自己身上的财宝都扔到了河对岸一个朋友那里,然后自己两手空空准备面对桥塌后的一切。

可那些等着他还钱或者有其他权益的人就像在河这边眼巴巴等着分财宝的人,他们肯定不乐意啊。

破产撤销权就像是有个厉害的裁判,这个裁判说,你这么做不行,得把财宝拿回来重新分配。

再回到甲公司这个案子。

法院就得去调查这个信托项目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法院就像一个超级侦探,要把所有的线索都找出来。

他们发现,甲公司把财产转到信托项目里的时候,这个信托项目的设立好像有点问题。

比如说,设立的时间太巧了,正好是甲公司知道自己快不行的时候。

这就像是一个人知道自己要被惩罚了,赶紧找个地方把自己的错误藏起来一样。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也有话要说。

信托公司就觉得自己可冤了,它说:“我们这个信托项目是按照规定来的呀,我们又不知道甲公司会破产。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引例沈阳冶炼厂始建于193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生产的有色冶炼企业,曾在中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同时,沈阳冶炼厂除严重污染环境外还长期亏损且扭转无望,截至1999年12月末,总负债17.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4%,处在破产的边缘。

200①年1月,沈阳冶炼厂以欺骗手法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签订铜精矿加工合同。

其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一万吨铜精矿石,是由上海市经委计划配送给上海电缆厂、上海铜管厂、上海铜带厂三家企业的生产资料。

合同签订后,沈阳冶炼厂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直至2000年5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对该厂实施停产、破产。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即找沈阳冶炼厂协商解决,希望将未加工的铜精矿石取回,但是沈阳冶炼厂拒不返还,于2000年5月18日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否将未加工铜精矿石取回?如果可以,依据的是什么?是不是取回权?一、旧立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一)旧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

1.关于“别除权”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对于别除权的一般性问题做了总括性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此外,其他若干条文也对于别除权的行使等做了一些规定。

比如关于享有别除权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第十三条做了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
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被法院认定破产后,管理人根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并通知债权人确认债权无异议。

但部分债权人对其债权有异议,认为管理人认定错误,因而提起了确权诉讼。

案件分析: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债权,并通知债权人确认债权。

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确权。

在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提出确权诉讼,主要是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如果发现管理人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更正。

如果管理人认定正确,应当予以确认。

本案最终,法院审查认为,管理人认定的债权基本正确,不存在明显错误。

因此,驳回了债权人的确权诉讼。

案例启示: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管理人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债权。

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确认债权。

如果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确权。

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债权认定情况,确保债权认定准确无误。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曾获得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多重因素影响,科技公司自2015年起陷入经营困境,债务累累,无法正常运营。

2018年,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概述本案中,科技公司总资产约为1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高达150%。

公司主要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债务、债权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三、案件焦点1.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3. 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与执行;4. 公司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

四、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本案中,科技公司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且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

首先,科技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技术优势。

通过重整,公司可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债务重组,有望恢复经营。

其次,科技公司债务结构较为合理,银行贷款占比不高,大部分债务为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

在重整过程中,可以通过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方式,降低债务负担。

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设立债权人会议,保障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的权利。

(2)清算组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

(3)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妥善安排。

3. 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浅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的行权限制

浅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的行权限制

浅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的行权限制摘要:别除权是破产程序“集体受偿”规则的例外,具有个别清偿和优先受偿的特点。

基于各种利益及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破产法》对“别除权”予以确认的同时,采取保护和限制共行的制度设计。

目前,相关立法并未尽善,行权程序更未尽美,别除权人如何最大程度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自身权利值得思考。

本文即立足于现有制度,浅析别除权人的行权限制,希望为债权人实现别除权提供指引。

关键词:别除权;担保权;破产;优先受偿现行《破产法》第109条确立了我国的“别除权”制度,别除权的本质是担保权延续到破产程序给出的再定义,别除权人也即担保权的权利人。

这种权利来源于破产前所成立的担保权,基于破产后依然被承认的物权属性,故优先于普通债权;这种权利又是集体清偿规则的例外,别除权人也可“别除”于破产程序获得个别清偿。

因此,在破产人资不抵债无法足额清偿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够认定别除权将会得以优待。

一、别除权人的资格限制通过立法解析,别除权需同时满足符合“特定财产”和“担保权”两个要素,且理论和实务中均认可“担保权”为权利基础的扩张解释,即通说认为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上的延续[1]。

因此,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限制在已设立担保物权或已成立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

(一)已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鉴于别除权针对“特定财产”实施清偿的特性,所以意味着排斥人的担保(保证担保)和钱的担保(定金担保)的形式。

保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仅对破产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受偿,这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而定金担保则受制于货币为“种类物”的性质,定金支付后也无法满足“特定财产”要求。

因此,权利人与破产人存在保证债权和定金担保的法律关系时不享有别除权。

因担保物权的创设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常见且重要地位,故别除权人行权的民法基础主要为担保物权。

最常见、最典型的别除权人即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具体也包括上述权利的特殊类型,例如转质权、最高额抵押等;若本质上和普通担保形式并不二致,程序上遵循民法规则确定别除权的范围即可。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甲公司凭借良好的市场口碑和优质的房产项目,迅速积累了大量资金。

然而,自2010年起,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甲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债务负担日益加重。

截至2015年,甲公司累计负债达到10亿元,其中对外债务6亿元,内部债务4亿元。

甲公司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申请条件?2.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3. 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4.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措施有哪些?5.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和追加有哪些情形?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本案中,甲公司累计负债达到10亿元,对外债务6亿元,内部债务4亿元,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符合破产申请条件。

2.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人的身份证明;(二)债权凭证;(三)债权金额及计算方式;(四)债权产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五)其他与债权有关的证据。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3. 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如下:(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二)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清偿破产人所欠其他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措施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措施包括:(一)冻结、扣押、查封债务人财产;(二)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四)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审计;(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

公司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私自借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

公司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私自借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

公司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私自借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并存时如何处理?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职工破产债权确认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其源于《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因此,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就需要等待管理人确认并编制债权表,在债务人、债权人对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某一债权人对管理人所确认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亦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种类(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必申报的债权,其一般系因一些大中型企业职工人数过多,且职工所有债权较为明确,可以依据企业的财务账册来确认。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担保优先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就优先事宜发生争议的,将在关于别除权纠纷的章节论述,不在本章节论述。

二、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至58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主要是: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债权依其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申报债权有无有关证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可能不足清偿的数额;债权人是否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是否有异议;债权尚不能确定或存有争议者,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018年,XX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案情简介1. 债权人情况本案中,共有50家债权人,债权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

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债权类型包括借款、货款、工程款等。

2. 债务人情况XX公司负债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旨在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

3.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1)债务重组:债权人同意将无抵押债权本金降低20%,抵押债权本金降低15%,并将利息减免至年利率5%。

(2)资产重组:债务人将部分优质资产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清偿:债务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债权人利益保护(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认为重整计划损害了其利益。

(2)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认为重整计划中债务重组部分损害了其利益,因为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时,已将债务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债权人会议对此已有所了解。

因此,虽然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但这是在重整计划框架下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2. 债务人利益平衡(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2007年CPA)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菊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题汇总(3篇)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题汇总(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一1. 案例背景:某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年下滑,负债累累。

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达到1亿元,无力偿还。

2019年3月,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案例问题:(1)该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2)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3. 案例分析:(1)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该公司负债1亿元,无法偿还,符合破产条件。

(2)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破产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②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在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④债权确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⑤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有权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相应的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②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③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

④清偿破产人所欠其他债务。

二、案例分析题二1. 案例背景:某市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2018年,该企业累计负债达到5亿元,无力偿还。

2019年4月,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案例问题:(1)该国有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2)破产程序中,职工的权利如何保障?(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3. 案例分析:(1)该国有企业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该企业负债5亿元,无法偿还,符合破产条件。

(2)破产程序中,职工的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职工安置: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安置问题是重要环节。

(精编)破产案件中排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精编)破产案件中排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破产案件中排除权的理解与适用目前,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和清偿债务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矛盾多,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论述了破产案件中排除权的理解和适用。

排除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的个人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2条规定:“对于破产宣告前设立的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银行贷款等债权已经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

”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称为破产法上的排除权。

它以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区别于破产财产,赋予债权人折价获得财产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从本质上说,排除权源于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充分、正确地履行债务,必须履行一定的财产担保债务。

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优先受偿。

破产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破产不影响其财产担保物权的效力。

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也应该先受偿。

相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权利,排除权具有以下特征:1.排除权是对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

排除权是对破产财产以外的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

这不同于清算组管理下针对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撤销权。

专有权持有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时,如有余额,清算组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未清偿部分转为破产债权的,可以依法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前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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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案例评析1武妍国际法学院8班20120740810一、案例简介2011年7月26日,平安银行与宏天公司的前身浙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华轩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由华轩公司委托平安银行向宏天公司发放贷款三亿元整,贷款期限为4个月,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

年利率为10%。

同时三方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进行了补充,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可按甲方(浙江联盛实业公司)、丙方(华轩公司)约定分期发放,发放总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同日,平安银行与南洋公司、伊泰公司、吉宝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

各担保人同意以建国用(2009)第4718号、建国用(2011)第1536号、建国用(2008)第4184号土地为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平安银行与各抵押人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

2011年8月10日平安银行依约向借款人发放1亿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2年5月开始,借款人宏天公司与抵押担保人吉宝公司、伊泰公司相继破产重整,平安银行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向各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了优先受偿债权。

2013年9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借款人宏天公司及担保人吉宝公司、伊泰公司合并破产,同时在合并破产债权人第一次会议上,宏天公司将平安银行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将平安银行的债权金额确定为99495832.64元,平安银行当即提交了《债权异议表》。

平安银行认为,平安银行认为,平安银行与吉宝公司、伊泰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善意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应确认具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11月29日,平安银行收到宏天公司发出的《异议债权复核通知书》,其中仅告知异议不成立,但未作具体说明。

平安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向杭州市1(2014)浙商终字第66号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平安银行对宏天公司的债权99495832.64元具有优先受偿权。

原审法院经查明,平安银行虽出示了他项权证以证明其享有的债权系财产担保债权,但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抵押登记查询结果证实有关土地使用权并未就案涉债权在法定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且平安银行未提出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因此认为宏天公司管理人认定平安银行对其债权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并无不当,于2014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平安银行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平安银行对宏天公司的债权99495832.64元具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又增加了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

庭审中,上诉法院要求平安银行和宏天公司分别提交具体办理本案抵押登记经办人的情况说明,宏天公司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犯罪现仍羁押中为由对该具体情况无法提供。

平安银行提交没有署名的《核查情况报告》、《杭州建德抵押登记办理详情》材料,因宏天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上诉法院通过进一步调查,向建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地籍管理所进行调查取证,形成对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及地籍管理所副所长的调查笔录。

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调取了案涉三本他项权证的具体经办人于2013年3月8日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

其调查结果有三:一、案涉三本他项权证的具体经办人在打印三本他项权证之时,仅仅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提供的三本土地证的复印件,并无其他的相关材料和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且在打印时才得知是平安银行。

三本他项权证是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而是先录入进去,打印出来后就把信息删除。

二、根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法(2010)21号《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宗地内有地上定着物或在建房屋形象进度超过。

0的在建工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告知申请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而担保人吉宝公司提供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已形成,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伊泰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已建有房屋且取得房产证,南洋公司抵押的土地上也有建筑物。

因此本案案涉的三块土地均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条件。

最后上诉法院认为:一、原判认定事实无错误。

平安银行负有对持有他项权证的相应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已依法办理了抵押手续。

案涉三本他项取证不是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案涉三块土地均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条件。

故原判认定平安银行未就案涉债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无不当。

二、原判适用法律有无错误及认定平安银行不享有优先债权无不当。

平安银行虽取得案涉他项权证,但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中未有涉案三块土地进行抵押登记的内容,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平安银行据以主张的三本土地他项权证的证明内容并不存在。

因此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平安银行不享有优先债权并无不当。

三、本案不构成发回重审条件。

结合本案平安银行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原审判决未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综上,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评析本案的性质是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确认案件。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别除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在本案中别除权成立的关键在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有抵押合同、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和取得的他项权证,但由于对方当事人和登记人员恶意串通根本没有抵押权的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产权登记簿上,在这种情形下,是应该坚持物权的公示效力认定“无登记,不成立”还是应该考虑到相对人平安银行的信赖利益保护而认定抵押已登记成立所以别除权也成立。

这其中,又会涉及到他项权证对登记的证明效力,也会在下文中展开讨论。

最后,论述针对平安银行遭受的损失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及本案的启示。

1.破产债权别除权首先明确概念,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其次,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最后,行使别除权的程序: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同时提供证其债权已设置抵押权或担保权的材料。

别除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破产宣告后行使别除权的,应通过清算组织行使。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偿付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入破产债权,依照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这里还要明确一个问题,别除权是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而行使的权利。

这里可以根据抵押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分为三种情况:一、在破产债务人既是债务人又是担保人时,债权人自然可以主张行使别除权。

根据新《破产法》第110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人也可以放弃行使别除权,而直接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二、在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人破产,而主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下,别除权人虽可以向破产人行使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变价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时,其未受偿的债权则不得作为普通债权参加集体受偿程序,而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要求主债务人清偿。

同理,别除权人如果放弃行使别除权,其债权也不能转化为对破产人的普通债权,因为二者之间只有担保物权关系,而无主债权债务关系。

三、当主债务人破产,而提供担保的是第三人时,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人主张行使别除权,因为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而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担保人主张行使担保物权,在其债权未全部受偿时,其未受偿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2徐晓:《论别除权的行使》,《当代法学》,2008年7月第22卷第4期。

在本案中,债权人毫无疑问是平安银行,债务人是宏天公司,担保人是南洋公司、伊泰公司和吉宝公司。

平安银行对宏天公司享有3亿元的到期债权,对后者三个公司分别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伊泰公司、吉宝公司破产后,平安银行可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向各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优先受偿权,但未受偿的债权不应列为普通债权,因为伊泰公司、吉宝公司本身并不是债务人,仅对其提供担保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而平安银行对宏天公司不享有破产债权别除权,因为宏天公司本身并不是抵押人。

但为什么本案中平安银行会直接与宏天公司产生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的争议呢?这里有必要明确合并破产的概念。

合并破产是指存在关联企业相继破产,再符合一定条件下,将已破产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完成前述合并后,将合并后之破产财团。

依债权额比例分配给该集团之所有债权人.并不仔细追究该债权是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

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方面的立法,对实质合并规则如何适用也仅停留于个别案件的探索中,使法院的审理工作出现一些难题。

在这里就不展开详细论述。

因此,由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宏天公司和伊泰公司、吉宝公司合并破产,三者的破产财产组成同一破产财团,由伊泰公司和吉宝公司提供的抵押可以视为由宏天公司自身提供的抵押,即债务人和抵押人即为同一人。

由于宏天公司与吉宝公司、伊泰公司合并破产,平安银行可以直接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向合并后的破产财团主张对抵押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比普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可见,破产债权别除权的确认对于平安银行来说意义重大,若其优先受偿权得不到确认,其债权只能列为普通债权进入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而这里就会面临不能足额受偿的风险。

2.抵押权的成立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能否对平安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别除权进行确认,由于别除权的成立以抵押权的成立为基础,因此本案实质问题也就转化成平安银行对南洋公司、伊泰公司和吉宝公司提供担保的三块土地的使用权的抵押权是否依法成立。

我国《担保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及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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