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财库[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一、招标方式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研究_基于改进的KMV模型_周海赟

证结果表明, 运用 KMV 模型计算得出的银行预期违约率 ( EDF) 与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 [10 ] 相吻合 。众多学者的研究结果都表明, 传统的 KMV 模型能够反映信用风险的高低, 并对信用风险 具有很高的敏感性。 KMV 模型与其他已有的模型一样, 但是, 仍然存在许多缺陷。首先, 模型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信用 风险评估, 而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应用时, 往往要借助一些会计信息或其他能够反映借款企业特征值的 指标来替代模型中一些重要变量 , 同时还要通过对比分析最终得出该企业的期望违约概率 , 这在一定 程度上就有可能降低计算的准确性 。其次, 该模型假设公司的资产价值服从正态分布 , 而实际上企业 的资产价值一般会呈现非正态的统计特征 。最后, 该模型不能够对债务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 , 使得模 型输出变量的计算结果不准确。因此, 学者们在传统模型的基础上, 对 KMV 模型进行了修正, 并引 入其他模型与其相结合, 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对风险进行评估。 张能福、 张佳对违约点的参数进行修 正,重新设定违约点, 通过将新旧违约点代入样本公司求出相应的违约距离发现 , 新违约点更能反应 [11 ] 我国公司的信用状况 。张能福、 刘琦铀基于 Tompkins 方法, 对 KMV 模型进行修正, 运用预测波动 率估计的基本思想替代了传统的历史波动率求解方法 , 实证分析表明, 该方法能使模型对信用风险的 [12 ] 预测更具准确性和前瞻性 。王秀国、 谢幽篁则提出了基于险值( conditional value at risk,CVAR) 和 · 96·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练习试卷六

练习试卷六(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不填、错填均不得分)1.对独立董事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A.10日B.5日C.15日D.7日2.《国务院关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将由()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
A.政策性银行B.地方政府C.商业银行D.财政部3.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须最少由()人持有。
特殊情况除外。
A.50B.80C.100D.1504.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A.证券公司B.中国证监会C.一般企业D.银行业金融机构5.()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A.审批制B.注册制C.核准制D.以上都不对6.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A.1B.2C.3D.47.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遵循()原则应当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D.资本实存原则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批准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的担保。
A.总资产的10%B.总资产的30%C.净资产的10%D.净资产的30%9.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在()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A.10日B.10个工作日C.15日D.15个工作日10.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做到独立完整。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发改电[2009]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
![发改电[2009]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9ff5d476eeaeaad1f3306c.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黑龙江农垦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安全监督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气象局、银监会、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医药局、南水北调办公室:根据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组织的两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部分地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开工率、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较低和部分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坚定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考核目标,确保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为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现明确以下考核目标,具体是:(一)项目要100%开工建设。
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中少数未开工项目,要在今年5月底前100%全部开工建设;已下达计划的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今年9月底前100%全部开工建设。
(二)地方配套资金要100%落实。
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在今年5月底前100%落实到位;已下达计划的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在今年9月底前100%落实到位。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100%整改到位。
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整改通报(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100%整改到位。
对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的地区和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调减已安排的中央投资计划,财政部相应收回中央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减少或暂停安排后续中央资金。
财政部出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扩 大政 府投 资 的 能 力 , 日前 ,财 政 部 制 定 了 ( 0 9年 地 方 20 政 府 债 券 预 算 管理 办 法 》 , 通 过 规 范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收 支预 算 管 理 ,进 一步 提 高资 金 管 理 的 科 学化 、精 细 化 水 平 。
《 法 》 规 定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收 入 全 额 纳 入 省 级 财 政 办 预 算 管理 ,市 、县 级 政 府 使 用债 券 收 入 的 , 由省 级 财 政 转
《 法 》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收 支预 算 要 报 请 同级 人 办
民代 表 大会 或其常务委 员会 审查批准 ,各 级财政部 门根据 批 准的预 算,将债 券支 出批复相 关的部 门和单位 ,根 据预
算 安排 和 项 目建 设 进 度 ,及 时拨 付 资 金 , 监 控 预 算执 行 情 况 。 同 时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收 支 的 管 理 和 监
2 % 。省 财政 在 年 终 财 政 决 算 时 将 对 省 级 预 算 部 门 按 以上 0
要 求进 行 严 格 考 核 。
省财政厅制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公示制度
为规 范财 政 监 督 行 为 , 高财政 监 督 质 量 ,确 保 财 政 监 提
办理与检 查工作无 关的事项 ;三是不准参加被检查人安排 的
《 度》 定 , 级 财 政 部 门派 出的 财政 检 查 组 和 检 查人 制 规 各
员 向被 检 查 人 送 这 财政 检 查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应 在 被 检 查 单位
醒 目的位 置 张 贴 财政 监 督 检 查 公 示 ,明 示检 查 时 间 、检 查 内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刘念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其发行有何意义?为什么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政策和态度有所转变,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目前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体制是否有其不足之处,对此可以提出哪些建议?文章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对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禁止性规定;体制性一、地方政府债券的理论和法律背景(一)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意义所谓的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市政债券或地方公债,是一个与国债相对应的概念。
它是指符合发债条件的地方政府,在经常性财政收支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及满足公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短缺程度为依据,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
作为一种市场化融资的方式,发行政府债券仅从理论上来说,其意义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和高效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拓宽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促使政府融资模式进行结构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地方财政透明运行;二是锻炼了政府市场化融资的能力,有利于形成市场对政府行为的硬约束;三是有利于丰富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种类,提高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且可以作为利率市场化的试验平台;四是作为一种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地方债的发展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现状1.《预算法》禁止性规定上文中已有提到,《预算法》第28条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禁止性规定,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初衷在于防止地方政府背负过多的债务,无力偿还而最终引发地方政府的信用危机和道德危机,而这些债务最终将转化为中央政府的债务。
那么通过《预算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地方政府是否就不存在债务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聚焦2009年地方债券

今年发行 地方政府债 券 ,主要 规定 ,贯彻落 实 了国务 院的有 关规 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 以,0 9 是为 了解决地方政府配套 资金 困难 定要求 , 切合 我省实 际 , 所 2 0 也 预算调 整
年地方政 府债券 的发行 ,标志 着冻 问题 ,而地 方配套资金项 目主要是 方案是可行 的” 为 了促进省人 大常 。 结 1 的地方政 府 债券 又 开始 破 去年 以来新增 中央投资 的公 益性投 委会批准 的预算调整方 案的严格执 6年 冰启动 。 资项 目。 行 ,财经委员 会还就加 强债券资金 19 9 8年 以来 , 中央政府 每年都 按照 国务院 、 财政部 的规 定 , 我 使用 的监督 管理 、 跟踪 审计 , 以及做
20 09年 5 2 月 3日上午 , 福建省 中央预算反映 , 不列 中央赤字 , 也不 厂的配套 管 网建设 。污水 管 网建设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九次会 议表决 在地方预算反 映 , 列地方赤字 , 不 而 具 体安 排 6 3个项 目 , 中 , 建项 其 新 通 过 了关于 批准 2 0 0 9年省 级 预算 是在往来科 目中列 示 。由于举借债 目 4 个 , 3 预计 可增加 处理污水能 力 调整方 案的决 议。该 项预算调整 的 务主体与资 金使用 主体脱节 ,责权 7 2万吨 /日,污水处理 厂负荷率 可 起 因是 , 国务院批 准 , 经 财政部将代 划分不清 晰 , 同时 , 缺乏必要 的预算 达 6 %以上 ; 5 已建 项 目 2 0个 , 负荷 理 发行 20 0 9年地 方政 府债 券 20 管理 、 00 监督 , 以这样 的管理状况显 率可从 4 %提高到 7 %。 所 4 5 据测算 , 经 亿元 , 其中分配我省 的规模 为 2 亿 然不是很规范 。 6 此安排后 ,基本 可解决我省 “ 十一 元( 含厦 门 8 未 亿元 )期 限三年。由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2009年-2014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市政债券的经济学效应分析

( 桂林市 排水 工程 管理处 , 广 西 [ 摘 桂林 5 10 ) 40 1
要】 发达 国家的经验教训 以及经济学理论研 究成果 , 都清晰表 明 , 市政债 券的发行是一把双 刃剑 。在 实际运作
中, 我们既需要 看到 市政债券 的积极 效用, 即资源配置效应 、 调控地 方经济效应 以及扩 大总需求效应 ; 也要看到市政债券的
增加 , 对城市的市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地方政府
的收入相对 比较 缓慢 , 市政 建设 的投入 明显落后 于市 对 政建 设的需求 , 政府开 始做 出了相应 的筹 资探索 , 地方 随
着 20 年 3 2 09 月 3日财政部印发 《 财政部代理发行 20 09
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我国地方政府可以 , 通过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方式发行市政债券 ,为我国市政
消极 效用, 即挤 出效用和规模 陷阱效 用。 方政府在 实际操作过程 中一定要结合 实际 , 制发行 的规模 , 地 控 防止债务超 出偿还 能力 。 保证将资金 用于最需要 的地 方。
【 键词】 市政债券 ; 关 经济效应 ; 效应 分析
【 中图分 类 号】 F3 20
一
【 献标 识 码】 B 文
市政债券, 也称地方政府债券 , 指的是地方政府在经 常性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经济以及公共事业建设的情
况下 , 在承担还本付息的基础之上 , 公开发行的一种债 券。政府债券主要用于交通、 通讯、 住宅、 医院、 城市排水
管道建设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 , 通 过建设获得的收益是政府 债券还本付息 的主要 资金来 源。 市政债券主要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 一般责 任债券是指由政府的税收作为偿还担保的证券,这种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02•【文号】财建[2009]549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
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
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地方债发行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地方债发行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一、我国地方债发展历程从2009年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来,地方债发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中央代发代还”、“地方自发代还”和“地方自发自还”,我国的地方债发行管理体系逐步建立。
2009年至2011年为“代发代还”阶段,地方债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
2011年,“自发代还”试点上线,允许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四省(市)在批准额度内自行发债,仍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
在之后几年中,这一方式被推广到更多省市。
现行的“地方自发自还”模式开始于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以下简称国发43号文)剥离了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发行地方债是地方政府举债唯一合法形式,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此,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下发的举债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必需的建设投资资金。
2015年之后地方债发行量飙升,2017年末我国政府债务余额29.95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
截至2018年5月,地方债券余额、年度发行量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均超过20%,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
如此大的规模,一旦地方债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产生连锁反应,将对我国债券市场造成重大冲击,地方债风险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国发43号文中明确了我国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要“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
“修明渠”赋予了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对于“以非政府债券形式”存在的存量政府债务,可通过债务置换成为符合新预算法的地方债,以解决历史遗留的隐性负债问题;对于新发地方债发行采取限额管理,由上一级政府确定下一级政府的举债限额,以避免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堵暗道”则严查违规举债,加大问责力度,堵住“后门”。
在“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指导下,我国地方债发行和管理日趋规范,存量债务置换工作也在今年完成。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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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
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04•【文号】财库[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71号)江西、贵州、安徽省财政厅,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江西省、贵州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江西省政府债券、贵州省政府债券和安徽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
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2009年江西省政府债券、贵州省政府债券和安徽省政府债券(二期)计划发行面值总额分别为62亿元、64亿元和37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三)时间安排。
2009年6月12日招标,6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09年6月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分开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
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6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次发行各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财库[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一、招标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应当在20个标位内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6%(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亿元,下同)、30%。
每个标位投标量最低为0.1亿元,且应当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量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承销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2%。
三、中标原则(一)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财库[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一、招标方式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预算管理地方债务【发文字号】财库[2009]1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2015修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9.03.13【实施日期】2009.03.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债务收入”、“409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债务还本支出”、“509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答: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
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问:为什么要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答:安排省级政府适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财政收支紧张的状况十分突出。
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
由于经济增长下滑,加上实施结构性减税,今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将较大幅度下降,同时“三农”、民生等各项支出压力很大,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及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所需资金难以通过经常性收入安排,需要举借债务筹集。
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比较规范的途径。
问:为什么不继续采用国债转贷地方的方式?答: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由于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只在往来科目列示,不利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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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
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财库[2009]2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库[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招投标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应当在20个标位内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6%(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亿元,下同)、30%。
每个标位投标量最低为0.1亿元,且应当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量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承销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2%。
三、中标原则
(一)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
单位为0.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
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发行款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
承销商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发行人(发行当期债券的地方政府)指定缴款账户;发行人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五、考核要求
(一)承销团成员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投标中,未达到单期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6次的,将被取消继续参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的资格。
(二)承销团成员2009年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