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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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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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一)从法的本质下定义,说明法是什 么。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 1、规则说 2、命令说 3、判决说 4、行为说
• (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
基础或法自何处。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 性的定义有: • 1、神意说 • 2、理性说 • 3、意志说 • 4、权力论 • 5、必然论(规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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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 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 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 “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 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 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先设定 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 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 的要求和标准,但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 或满足这些要救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 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
关系。
第三章 法学发展的历史 第一节 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
• 一、希腊的法律思想 •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 三、中世纪法律思想 • 四、古典自然法学 • 五、19世纪法学流派 • 六、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节 中国法学的发展
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 第一节 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
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 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即以这 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 学术界提出了新的“三要素说”,认为法 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三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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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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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规范 ;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 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 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五章 法的要素
•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
•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
文虽有殊,其义不也。”
• 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
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 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 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等等,其 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 有权利、正义、公平、等内涵。
•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
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 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 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 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 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予以肯定的后果,它 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 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不 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 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 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 (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
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1、中国法 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 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 (三)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
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包 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 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 济法学;7、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8、 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法 院检察院组织法学;11、军事法学等。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 (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 (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
规则。
第二节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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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 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一、法律原则分类 (一)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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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
• 一、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
也不能是超阶级的,而是有一定的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 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 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的 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 决定于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 阶段的产物,法与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 与国家有着内在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 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 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其
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 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 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 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 • 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如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 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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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法的作用或功能下定义,着重 说明法的工具性。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 性的定义有: 1、正义工具论 2、社会控制论 3、事业论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
•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
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 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 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 式。”“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 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 为对许多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 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 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 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概述
赵巧红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 法学有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
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现象是 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 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 范、法律关系等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
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 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能完整地表 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规则。在立法实践中, 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有 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有 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 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 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学科或社会学科结合 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 法医学;2、物证技术学;3、法律心理学; 4、司法统计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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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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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 地位的理论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 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 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 实施的一般理论。
• (三)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在个案当中的 ;而 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 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应为 不同的法律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 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 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 有以下五个特点: •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 3、揭示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
系; •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 5、揭示了法的主要内容和调整机制 。
第三节 法的本质
•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
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 性) ; • 二、 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 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规定,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 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 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该 赔偿损失”。这是一条在结构上十分完整的法律 规范。它有假定条件——外国合营者以技术和设 备作为投资,有行为模式——这些技术和设备必 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不允 许有意用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也有法律 后果——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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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四章 法的概念
• 第一节 法的词义
“灋”
”
• 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
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 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 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在这里,廌为 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 正义之神,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 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 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 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 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 一、是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 •
核心的法律思想。具体呈现为以德配天,明德慎 刑的思想和政策 ;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 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儒,法,墨, 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 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三、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 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 了统治地位。
第二节 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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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有联系 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 二、我国法学体系 • 一般认为,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
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 (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
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1、法理学; 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 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 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 法律监督学等。
• (四)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
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 法国民法学等。
• (五)国际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调整
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 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国际公法学;2、 国际私法学;3、国际贸易法学;4、国际 经济法学;5、国际刑法学等;
• (六)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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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 容具体明确,他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 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 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人 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 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 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 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标准,具 有宏观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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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
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 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 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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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学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
理论,将法定义为:法是国家制定、认可 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以权利和 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 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
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 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
•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
行为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 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 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 可为模式。指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 为模式。指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3) 勿为模式。指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力行为模 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 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