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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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和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县。

(二)监测对象:1.监测地区内有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的所有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

注:(1)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包括本地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凡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加重病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2)监测地区内死亡的孕产妇,无论本地或外地,无论死亡地址是在家中、途中或医院,均由所在地监测医院上报。

三、监测内容、指标(一)内容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二)指标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一)渠道:由村→镇→县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二)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均由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向镇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电话报告孕产妇死亡的一般情况(具体要求见孕产妇死亡登记册)。

2、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妇幼人员组织专人(主管医生)到本医院、村医、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或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史。

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中,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由所在地医院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地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地死亡(如车祸、中毒等).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地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地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地死亡.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地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地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地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地死亡.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地有组织地医疗保健机构.(3)社会其他部门地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地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地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地知识技能.(2)态度方面地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地工作热情和愿望.(3)资源方面地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地限制等.(4)经管方面地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地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经管紊乱等问题.九、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内容(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质量;(6)孕产妇死亡病历地真实程度.2、质量控制规范:(1)活产漏报率〈15%;(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率100%;(4)孕产妇死亡病历填写真实率100%.3、质量控制经管办法:医务科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地质量控制.每年要对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等进行补漏调查.十、汇总分析市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制定有效地干预措施,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报告.围生儿死亡评审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2、经过审定将所有地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地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地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3、围生儿死亡评审地规范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地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地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经管制度一、目地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地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地真实、准确和完整.二、登记报告内容在院分娩地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地出生缺陷情况.三、登记报告机构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医疗保健机构.四、登记报告经管(一)登记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地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地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地外院转入地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地生后8天至1岁地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地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地出生缺陷儿地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地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地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二)报告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地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地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地基础上,于每年地1、4、7、10月地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五、质量控制经管(一)监测数据核对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经管.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经管地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地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工程地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地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地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2、内容:(1)核对上报地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2)核对上报地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3)核对上报地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地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3、环节: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地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地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地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地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地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经管及保存(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四)经管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地安全.(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

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

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孕产妇(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1)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人口的户籍地址、死亡病因,死亡事实及是否属于上报对象,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导入。

根据《安徽省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卫妇幼秘〔2017〕441 号)要求,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1个月全市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后)导入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

(四)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2)录入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事实,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5岁以下儿童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实施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实施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健康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是产科领域的重大挑战。

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卫生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和管理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关键。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和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体系,提高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1. 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监测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2. 设立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产科危重症监护室,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和监测工作。

三、监测对象与内容1. 监测对象:所有在监测期间内发生危重症的孕产妇。

2. 监测内容:包括危重症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病情变化、救治措施、转归等情况。

四、监测方法与流程1.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制度,对危重症孕产妇进行及时的识别、评估和救治。

2.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上报危重症孕产妇的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培训与技术支持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定期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救治能力和紧急应变能力。

2.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水平。

六、质量控制与评估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重症孕产妇监测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总结与展望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和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体系,提高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统计、上报工作。

一、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1、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的妊娠或因妊娠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意外事件致死者除外)均为监测对象。

2、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户口不分市内外),及时上报院领导,且在24小时内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和辖区镇卫生所,一周内组织院内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初步得出死亡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3、如实填写、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病例摘要,做好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工作,从中初步筛查出孕产妇死亡病例。

4、整理孕产妇死亡有关资料,为市围产保健协作组提供死亡病例资料。

5、每年一月底前完成本院孕产妇死亡补漏调查工作,通过15—49岁常住育龄妇女死亡调查,分析育龄妇女死亡原因,从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有否漏报,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做得更正确,监测质量更高。

查漏调查结束后,汇总有关资料,填写有关报表,上报镇卫生所或市妇幼保健所。

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1、一旦发现出生缺陷病例,当班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有条件的拍摄照片上交统计人员。

2、每月3日前统计人员负责汇总本院上月出生情况及出生缺陷病例发生数,如实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围产儿数月报表》。

3、科主任认真审核“出生缺陷监测”各种有关表册,按要求做好照片、报表的收集整理,经领导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辖区镇卫生所。

4、加强出生缺陷监测自查工作,科主任做好季度漏报调查。

出生缺陷监测各类台帐资料齐全,每年做好汇总、分析。

三、围产儿死亡监测报告1、凡妊娠28周至产后7天内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均属监测上报对象。

2、一旦发生围产儿死亡,当班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交由统计人员保存。

3、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必须如实、正确,不可空项、漏项。

2024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2024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2024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引言:死因监测是一项关乎公众健康的重要工作,旨在准确记录、分析和报告人口死因的原因和模式,以便为制定公共卫生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在2024年,我们将致力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死因监测工作,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并为公众健康服务和政策制定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一、制定和执行全面死因监测方案1. 优化死因监测流程:对现有的死因监测流程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短板并进行优化,确保数据采集、分类和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确保死因信息的及时采集和报告,减少数据缺失和延迟。

3. 增加死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样本覆盖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对死因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死因分析方法和标准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二、提高死因分析水平和科学性1. 加强死因分类标准:根据最新的国际统一标准,更新和完善死因分类系统,增强死因分析的科学性和比较性。

2. 加强死因分析方法:引入新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如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优化死因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深入研究特定死因问题:针对重大疾病和死因高发区域,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深入分析和探究其病因和防控策略,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加强数据共享和应用1. 建立死因监测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死因监测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统一库存、共享和查询,提高数据的整合和利用效率。

2. 推动数据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3. 开展数据应用研究:利用全面和准确的死因监测数据,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为公共卫生政策制定和健康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1. 加强对死因监测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和宣传渠道,加强对公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死因监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其积极参与和支持程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一、指导思想本制度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孕产妇死亡率为重要指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孕产妇死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内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工作。

3. 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护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孕产妇死亡相关问题。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管理与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发生的死亡。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并在当日内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孕产妇死亡审核: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妇幼保健院应在3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个案,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修改完善,重新完成填报审核。

4. 孕产妇死亡评审:医疗机构应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对每例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改进。

5. 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孕产妇死亡案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孕产妇死亡7天内组织开展。

3. 死亡病例讨论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4.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培训与宣传制度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控制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控制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控制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控制孕产妇死亡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期有效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孕产妇的健康教育。

通过开展孕产妇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孕产妇对孕期保健和生产过程的认识,使她们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中的各种异常情况,从而减少因误诊、误治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其次,建立健全的孕产妇保健体系。

加强对孕产妇的定期体检和孕期管理,提高对孕期并发症的早期发现和干预能力,保障孕产妇在孕期和分娩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降低因疾病导致的孕产妇死亡率。

另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的救治能力和责任心,建立健全的医疗纠错机制,减少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孕产妇死亡,确保孕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此外,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孕期和分娩过程是孕产妇身心状态发生较大变化的重要阶段,需要给予她们足够的心理支持和关爱,减少因心理问题导致的孕产妇死亡。

最后,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死亡的问题,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总之,控制孕产妇死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为控制孕产妇死亡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徽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安徽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安徽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总体要求 (2)1. 指导思想 (3)2. 工作目标 (3)三、重点任务 (4)1. 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 (5)2. 提升新生儿健康管理水平 (7)3. 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8)4. 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8)5. 提高母婴安全服务质量 (10)四、保障措施 (11)1. 加强组织领导 (12)2. 完善政策体系 (14)3. 加大投入力度 (14)4. 强化科技支撑 (15)5. 加强宣传引导 (16)五、实施步骤 (17)1. 制定实施方案 (18)2. 建立工作机制 (19)3. 开展试点工作 (20)4. 全面推广实施 (21)六、评估与监督 (22)1.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 (23)2.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24)3. 加强监督指导 (25)七、结语 (26)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母婴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全面提升我省母婴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徽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聚焦母婴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实施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全面提升母婴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母婴安全,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进步。

我们充分认识到母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治理,强化过程监管,努力实现母婴服务优质化、均等化、普惠化。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我们期望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起完善的母婴安全保障体系,为广大妇女儿童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本方案将从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策略与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母婴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母婴安全水平为目标,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强化服务与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母婴健康服务。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
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区域内所有孕妇,包括正式户籍孕妇、计划外孕妇、非正式户籍孕
妇和流动人口死亡。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的死亡,无论怀孕的时间和
地点如何,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和葡萄胎因内外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怀孕各
阶段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所有孕产妇死亡机构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的形式向县妇幼
保健院报告;5日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

统计年度为前一年10月1
日至本年9月30日。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
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卫妇社秘[2013]655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655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依法加强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统一使用“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安徽省儿童保健手册”(以下简称“两个手册”)。

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区,保健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应与“两个手册”相一致,不得随意删减;因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内容的,须报我厅备案。

为确保两个手册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厅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两个手册”的试用阶段,各地要注意收集各单位使用过程中的意见,随时反馈给我厅妇社处。

二、各市卫生局应要求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两个手册”的印制、发放工作,负责按计划免费发放给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市、区)卫生局应要求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免费向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放两个手册,并要求负责手册发放(建册)单位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

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自发文之日起,首次建立两个手册一律免收工本费。

三、《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由孕产妇自行保管,在全省范围内代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病志使用。

孕产妇首次建立保健手册、孕早期保健服务以及产后访视服务由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以确保孕产妇在怀孕、分娩及产后期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和支持,最大程度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该方案考虑了孕产妇在不同阶段的特殊需求,并提供了一套行动计划,以支持医生和医疗机构在应对孕产妇死亡的挑战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2. 背景孕产妇死亡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严重公共健康问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全球有超过30万名孕产妇死亡,其中大部分死亡是可以预防的。

然而,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适当的医疗设施和人员来提供妇产科护理,导致孕产妇在生育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风险。

3. 行动计划3.1 孕前阶段•提供妇女健康教育和咨询,包括孕前保健、饮食和营养指导,以及标准的生殖健康检查。

•推广计划生育政策,以确保妇女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生育时机,减少因早婚、晚婚或频繁生育而导致的健康风险。

•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孕前检查和妇科检查服务,以早期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妇科疾病。

3.2 孕期阶段•提供定期产前检查,包括血液检验、B超检查等,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并尽早发现和处理任何潜在的并发症。

•提供适当的营养指导和健康教育,以确保孕妇获得足够的营养和身体锻炼。

•鼓励孕妇充分休息和减轻工作负担,特别是在孕晚期。

3.3 分娩阶段•提供安全的分娩环境,包括洁净的分娩室和适当的医疗设备。

•配备经验丰富的助产士和医生,以确保分娩过程的安全进行。

•针对高危孕产妇提供特殊监护和支持,如高龄孕妇、多胎妊娠等。

3.4 产后阶段•提供适当的产后检查和护理,包括子宫恢复检查、乳房痛苦缓解、情绪支持等。

•提供母乳喂养指导和支持,以促进早期母乳喂养和母婴健康。

•提供家庭计划和避孕指导,以确保孕产妇在适当时机再次怀孕。

4. 实施与监督•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医疗机构应加强孕产妇护理团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护理质量和安全标准。

•监测和评估孕产妇死亡率和相关指标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指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评估和分析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找出问题所在,进而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以下将对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孕产妇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和人口基础,她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死亡事件的评估,可以发现医疗服务的不足之处,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彻底解决问题的根源,有效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其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评审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或机构进行,而不应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来进行,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审组织可以由医疗专家、公共卫生专家、法律人士等组成,形成多学科的合作机制,从各个角度全面评估。

此外,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形成闭环机制。

评审应该及时进行,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和管理层,以便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评审结果应被各医疗机构作为一个重要参考,用于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同时,评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也可以形成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机制,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并将评审结果用于自身的改善和提升;社会各界应关注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总之,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机制。

通过评估和分析,可以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孕产妇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孕产妇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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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实施方案一、孕产妇死亡监测目的和意义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

研究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当前妇幼保健的重要任务。

我省于1998年在17个市及17个县(包括国家级监测点)共34个监测点参照国家级监测方案开展了孕产妇死亡监测。

2001年新增南陵县为国家级监测点。

目前全省共计35个监测点。

通过四年的监测了解了一些孕产妇死亡的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深化与加强监测工作,更好地掌握我省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现制定符合我省实情的孕产妇死亡监测实施方案。

二、监测系统各级组织和职责:●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领导和组织实施“三网”监测工作。

●省妇幼保健所在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的领导下,作为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测质量管理,包括:(1)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市级培训;(2)各监测点质量抽查、评审、技术咨询;(3)全省监测资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反馈等。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各级卫生局妇幼科(防保科)的领导下:(1)参加省级培训,并负责组织本市培训和市级监测;(2)负责本市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死亡评审、技术咨询;(3)负责本市监测资料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各监测点妇幼保健机构,在本地区卫生局的领导下:(1)参加市级培训:(2)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

(3)负责自查监测点的工作质量、死亡病例讨论并接受上级检查。

●街道(乡村)级妇保人员:(1)参加市、县级培训;(2)配合市、县级妇保人员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上报;(3)负责核实有关死亡情况,并配合填写好有关表、卡。

三、监测对象和范围1、监测对象:▲监测地区内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的孕产妇。

▲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包括因计划生育手术死亡,但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者不计其内。

2、监测范围:根据全省“三网”监测总方案要求确定的监测市、县内进行全面监测,包括国家级4个监测点。

四、监测内容、指标和相关定义:1、内容:(1)监测地区内所有的活产数,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和非正式户口的活产数;(2)监测地区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数、死亡原因及影响死亡的相关社会因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以《活产及孕产妇死亡季(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体现具体内容。

2、指标:(l)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晌因素。

3、相关定义:(1)孕产妇死亡: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困,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者。

产科死因分为两类:直接产科死亡: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或这几种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件所造成的产科并发症引起的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由于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间发生的疾病所引起的死亡。

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

(2)活产:指孕期满28周或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四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之一者。

(3)孕产妇死亡率(MMR):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中死亡数。

计算方法:一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率=×10万/10万当年活产数五、监测资料的收集:l、渠道:城市由地段(有关医院妇产科)→区→市,农村由村→乡→县,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2、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应立即报告,城市的由地段(或有关医院)向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农村的由村(乡)妇幼人员向乡、县妇保人员报告。

(2)再由区(市)、县级保健机构组织专人到与该孕产妇死亡有关的医院、乡、村级妇幼医生、接生员、个体行医者、计生服务站、产家及邻居等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病史。

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并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报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3)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评审制度。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议。

明确死因,并将评审结论填入死亡报告卡中。

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案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

(4)所有可以接生的单位均使用统一的分娩登记簿,建立出生、活产、死亡等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定期向同级妇幼保健部门或妇幼保健专管人员报告。

3、报告时间:(1)、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数季报表:●每个监测乡、街道(或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的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数报区(或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监测区、县于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上季度的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数汇总(表1)报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监测市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全市各监测点的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数汇总(表1)●省级监测负责单位复核后,将各点的数据汇总,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的活产及孕产妇死亡季报表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各监测点的年报表(表1)、质量调查结果(表2、表3)、基本情况年报表(表4),与第四季度报表同时上报。

●市级牵头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将各监测点的年报表(表1)、质量调查(表2、表3)、基本情况年报表及市级质量调查结果(表2、表3)上报省保健所。

(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内辖区中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工作,并将评审资料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报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于每年二月底、八月十五日之前,完成半年内辖区中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工作,并将评审资料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报送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于每年三月底、八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工作,并将评审资料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报送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六、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与运行:(l)区对地段,乡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季季进行质量检查,各监测市、县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

(2)市级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市、县的监测质量检查和评审。

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全面进行补漏调查。

(3)省级每年对部分市进行监测质量抽查和评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市,要组织人力进行补漏。

2、质量控制的内容:漏报活产数(1)活产漏报率= ————————————×100%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数漏报死亡数(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100%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数(3)卡片填写错误率=————————————————×100%抽查卡片数×每张卡片项目数抽查完整卡片数(4)卡片填写的完整率=—————————×100%抽查卡片的总数3、质量要求:●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l%,项目完整率≥99%。

●诊断不明:<0.5%●计算机输入错码率:<1‰4、漏报调查方法:(l)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的掌握:抽查地区通过查户籍档案,查生命统计或防疫站死亡报告单,查医院病案中死亡记录,查医院急诊科死亡记录,抄录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出孕妇死亡名单,再与己报的孕产妇死亡卡片核对,发现漏报的情况。

(2)活产漏报调查的方法与儿童死亡监测一致。

5、漏报调查范围及上报时间:(1)各监测点每年1月底前完成漏报调查工作。

死亡漏报调查在监测点全面调查。

活产漏报调查:县级监测点随机抽取1/4的乡,每个乡再抽1/3村进行调查。

市级监测点随机抽取市区1/10人口进行调查。

查漏结果(表2、表3)市保健所。

(2)市级于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质控工作:死亡漏报——县级抽1/10村、市级全面调查。

活产漏报调查——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查漏结果(表2、表3)和各监测点上报的查漏结果同时上报省妇幼保健所。

省级每年抽取部分市县进行质量控制调查。

七、孕产妇评审方法:1、评审目的:(l)进一步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死亡,做出最可能的死因诊断或推断;(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要求(即十二格表评审方法),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它各部门这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以及决定就诊、交通、医疗处理三个延误方面进行全面评审,确定每一例死亡是否可以避免,最后将评审意见填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中。

2、十二格表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十二格表的评审方法,既是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衡量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出主要问题。

●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称为非正式的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既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我们的三级医疗保健网包含在这一环节中,这里除了包括各级医院及其专业人员的作用外,还要强调最基层的妇幼人员在个人、家庭、居民团体与医疗保健机构之间所起的桥梁作用。

(3)社会其它各部门: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相关部门。

●四个方面:(l)知识技能问题:由于缺乏信息,教育水平低或缺乏培训所造成的知识技能问题,在第一个环节上,表现为人们可能不了解或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健康的行为,不能认识所存在的健康问题,或不知道当发现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寻求帮助。

在医疗保健系统环节上,医疗、保健人员可能不能认识或不会处理某一健康问题,或选派了不恰当人员去处理某一健康问题。

社会其它部门的知识技能问题反映在有关的部门或领导没有意识到某些方面的需求与阻力可能会对孕产妇的健康与安全产生影晌,因此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考虑不够全面或不恰当。

(2)态度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应有的工作热情或愿望。

三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态度问题,在第一个环节,人们可能怕受到某些批评或惩罚,在出现健康问题时不愿寻求医疗、保健部门或社会其它相关部门的帮助。

在医疗保健系统则表现为有关人员缺乏责任心或应有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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