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0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北京君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2011-05-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目录第一章引言 (2)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2)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4)第二章正文 (8)释义 (8)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1)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四、发行人的设立 (18)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30)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35)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36)九、发行人的业务 (37)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0)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4)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6)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1)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2)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56)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9)十九、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59)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60)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0)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引言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
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1. 前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是指一家公司首次将其股票销售给公众投资者,从而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
在进行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
本文将介绍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2. 公司治理结构在进行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和企业道德规范的建立。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3. 财务状况和业绩公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之前,需要公布其最近几年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这包括公司过去几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数据,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
公开透明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业绩将有助于吸引投资者,并增加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成功概率。
4. 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披露其面临的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
这些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决策。
公司应该提供详细的风险披露,并说明管理层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5. 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
公司需要确保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和文件。
6. 券商承销和交易所上市审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券商作为承销商,并提交相应的承销申请。
券商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管理层、发行计划等进行审核。
通过承销商的审核后,公司还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
交易所将对公司的业绩、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7. 销售和分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需要通过一定的销售和分配方式向公众投资者销售。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初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以便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IPO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IPO的法律要点和基本知识。
一、IPO的法律要点1.证券法律法规:IPO涉及到证券发行和交易,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
在中国,主要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2.信息披露要求: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大量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等。
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重大合同和诉讼等。
3.审批程序:在中国,公司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递交IPO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程序。
证监会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顾问和保荐人: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保荐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将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保荐人将负责组织和推动IPO的各项工作。
二、IPO的基本知识1.上市交易所选择:公司在决定进行IPO时,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上市交易所。
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规定,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2.发行方式: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公开发行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定向发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3.发行价格确定:公司需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通常由公司和保荐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确定,以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融资金额。
4.股权结构调整: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上市交易所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增发新股、减少原股东持股比例等。
5.上市后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将受到证监会和上市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就像是一个详细的指南,为企业在IPO的道路上指明了方向,设定了规则。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等。
首先,主体资格是企业能够进行IPO的基础。
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意味着企业要有清晰的产权结构和合法的设立程序。
而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这 3 年的时间要求,是为了确保企业在市场中有一定的经营稳定性和业绩积累。
独立性对于企业的IPO至关重要。
企业要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业务独立意味着企业要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影响。
资产独立要求企业拥有完整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资产的情况。
人员独立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财务独立则需要企业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机构独立是指企业要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不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现象。
规范运行是企业IPO的重要保障。
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
而且,企业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不能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财务与会计方面的要求则是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严格考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的净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指标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万邦达: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0-01-28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二〇〇九年九月目 录第一部分 引言第二部分 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四、发行人的设立 (15)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六、发起人和股东 (18)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5)八、发行人的业务 (32)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权益 (37)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0)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3)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43)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5)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9)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其他 (51)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1)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3)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3)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4)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20电话:(86-10)65882200传真:(86-10)65882211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万邦达”、“公司”或“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doc 11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doc 11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十七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独立性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3.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7日。
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3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第二节发行人的发起人与股东第三节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四章发行人的业务第五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六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第七章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第一节发行人的合规运行第二节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第三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第八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第一节关联交易第二节同业竞争第九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第十章诉讼和仲裁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首发法律业务定义】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股票是一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有价证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此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旨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渠道的不完善和投资风险的存在,需要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管理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管理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有序、信息披露等。
首先,公正和公平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
办法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所有投资者平等参与的权益。
其次,透明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发行人需将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情况、盈利能力等,以便投资者准确评估风险和价值。
再次,有序是市场运作的基础。
市场参与者需遵守交易规则,保持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最后,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发行人需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信息,以便他们作出合理投资决策。
三、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发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发行申请。
发行人需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包括注册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其次,审核与反馈。
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限内给予明确反馈,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或提出修改。
再次,发行定价。
发行人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行价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定价方案。
最后,发行结果公告。
发行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发行结果公告,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主板创业板对比陈依锋
〔3〕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地下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地下发行的股份到达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
〔3〕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地下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独立性
〔4〕发行人有严厉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许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曾经依法树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实行职责。
〔2〕发行人外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可以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牢靠性、消费运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管结论的外部控制鉴证报告。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在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2〕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经国务院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卦为股份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地下发行股票。
对继续运营
的要求
〔1〕发行人自公司成立后,继续运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全体变卦为股份的,继续运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5、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运用应当方向明白、效益良好
〔1〕募集资金原那么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买卖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许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
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4年第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9月13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为
确保市场透明、投资者充分知情,规定了公司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要求。
首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基
本情况。
这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律地位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基本情况了解公司的背景和基本面。
其次,公司还需向投资者提供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财务信息。
这包括公
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指标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这
包括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发行计划变更等情况。
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这些重大事项,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
这
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重要人员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评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潜力。
总的来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应当按照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应设立至少三年,连续盈利两年,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记录,无重大财务违法行为;(三)公司具备上市和投资者保护所需的法律法规要求;(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限制上市的情形;(五)公司的股东结构合理,无严重依赖度;第四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发行文件齐全、真实、准确以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披露的条件。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五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二)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三)公开发行股票并面向社会投资者认购;(四)上市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的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监督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上市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给予警告;(二)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三)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四)处以罚款;(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于尚未上市的公司,适用本办法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管理,增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IPO中签约的境内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
三、申请条件(一)符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实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保持良好的会计记录和财务状况;(三)管理机构的组成、治理结构、权益结构、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四)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企业、组织首次申请IPO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发行注册申请书和其他配套材料;(二)公司章程;(三)审计报告;(四)企业及其主要股东过去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过去三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六)企业及其主要股东过去三年内的管理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七)证券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八)企业相关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业务收入和利润情况及其他重大约定情况的说明材料;(九)法律、法规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一)证监会按规定接受申请材料后,由交易所代表、上市公司代表、证券业协会代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等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组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给予确认意见。
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可以进行发行。
如初审不通过,则反馈企业,企业整改后再次提交申请。
(三)企业按照规定完成发行申请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准文件后即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六、信息披露(一)企业实行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二)企业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报告、实施行情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信息,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渠道获得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投诉举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
60322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2021-01-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1]A0038号致: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1年1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