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行为规范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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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行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募集资金的程序、责任和监督机制,提高公司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资金募集程序1. 决策与预案公司在决定募集资金的前提下,应制定相关的募集资金预案,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预案应明确募集资金的目的、规模、方式、时间、期限等要素,并制定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
2. 募集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募集公告,向社会公众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募集的用途和方式、募集对象、募集风险等内容。
3. 募集说明书公司应编制募集说明书,清晰、详尽地说明募集资金的目的、用途、风险、回报等内容,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募集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募集方式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收购资产、发行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募集资金。
募集方式应在募集预案中明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 募集结果报告公司应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等披露募集结果,包括募集资金的实际筹集金额、募集对象的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原则1. 专户管理公司募集的资金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与其他资金进行独立核算,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2. 合规投资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合规、风险可控的投资,优先确保本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投资应符合公司投资政策的约束,严禁违规投资和占用募集资金。
3. 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资金运作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4. 报告披露公司应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等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回报等重要信息,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资金的运作情况。
四、监督与责任1. 内部监督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机构应与财务部门、董事会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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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资产安全。
第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维护公平、公正的内部运作机制,保护客户的利益。
第五条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
第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公司的风险状况,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批公司的投资决策。
第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员工的绩效考核计划。
第十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内部运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身份,保护客户隐私。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客户制定合适的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在执行投资方案时,应当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投资组合,根据市场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的业绩,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产安全和交易合规。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控制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业务的备案流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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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1.2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定义•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权、债券、优先股等方式,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资金。
•募集资金管理:指在募集资金使用、报告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监管机构:指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
二、募集资金管理流程2.1 募集资金计划2.1.1 目标和策略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目标和策略,包括募集资金规模、用途、募集方式等。
该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2.1.2 计划编制公司应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募集资金计划,明确资金需求、来源、流向等,包括详细的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募集资金筹集与使用2.2.1 募集方式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或与机构合作等方式进行募集。
募集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监管机构批准。
2.2.2 资金安全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专项账户、设立专人负责资金监管、采取多重审批制度、定期验收等措施。
2.2.3 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计划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
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批和控制,确保用途合法、合规。
2.3 资金报告披露2.3.1 确立报告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报告披露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对象等要求,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3.2 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报告。
2.3.3 不定期报告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经营变动、资金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募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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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资行为,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募资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租赁以及其他方式的募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募资行为,并由公司高层管理者严格执行及监督。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募资活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募资活动合法、合规、透明。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资管理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形成规范、高效的募资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跟踪监督募资活动,完善公司募资工作的过程管控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关的内部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具备必要的募资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确保员工接受有关募资制度的规范培训。
第二章募资审批程序第九条公司募资项目应依法合规进行,确保资金合法来源,募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资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明确相应审批权限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募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对不同的募资项目制定不同的审批流程,依法合规审慎决策,做好相关决策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组成募资审批委员会,对募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合理化意见,并按程序组织相应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对重大募资项目,应当提前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依法合规开展,并征求独立法律意见书,加强对募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管。
第三章募资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确保资金募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不当手段获取募资资金,不得私分募资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募资资金与日常经营资金严格分开,确保募资资金用途专项化、专用化,并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存放管理及监控。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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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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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行为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加注册资本等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募集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募集资金,并使用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为提高资产运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好各项资金,确保资金用途符合公司企业发展战略和职责使命。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要坚持规范管理、风险管理、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资金日常运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进行自有项目投资或投资并购,如新增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并购投资项目等;2、偿还债务,包括偿还到期债务以及提前偿还债务;3、补充流动资金;4、支付募集资金的发行费用;5、其他经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的合法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以募集资金进行非经营性投资和非生产性开支,并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核查,做到明明白白。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建立募集资金审计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稳健。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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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负责统一规范资金募集行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的制度。
这个制度通常适用于企业、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等,旨在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
以下是一个关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范文,共计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为目标。
第二条募集资金主要包括捐款、募集活动所得、政府拨款等。
第三条所有使用募集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合法、公正、透明、有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由专门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该负责人或部门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充分的程序审批,并且审批文件必须留存备查。
第八条募集资金必须按照专门的账户独立保管,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原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资金募集活动的原则和目的,不能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合理、节约、高效,不能浪费和滥用。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规私自处置、挪用、长期闲置或转移资金。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的供应商或服务机构选择与合同签订,并对供应商或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目标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使用计划。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捐助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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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安全、高效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该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成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部门、项目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
2. 资金管理原则•合规性原则: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资金募集与使用活动。
•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针对资金募集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效益优先原则:公司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期效益,合理决策和安排资金的使用。
•透明度原则: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内部成员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决策,并接受监督。
3. 资金募集流程3.1 募集项目立项•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目的、额度、期限和相关的项目信息。
•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包括资金需求预测、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内容。
•项目计划书经公司高层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募集资金的准备工作。
3.2 募集资金准备•公司应编制详细的资金募集方案,包括募集渠道、募集方式、募集目标等内容。
•同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募集文件的备案和报批手续。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前,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与投资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投资者能够知情、自愿参与。
3.3 资金募集执行•公司应按照募集方案,通过公开募集或私募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资金募集活动。
•公司应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账,并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4. 资金使用与管理4.1 资金使用审批•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流程,确保所有资金使用行为都经过科学、合理的决策。
•资金使用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终审,并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
4.2 资金使用监督•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资产运营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资产运营管理公司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92c3775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f.png)
资产运营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负责。
第四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员工分为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和分工。
第五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风险可控、效益至上”的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权责规定第六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全面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公司各项业务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和工作分工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第八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普通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管理和指导,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全部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全体员工如发现公司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协助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运营活动时,必须依法申请相关的批准和许可证件,不得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活动时,必须合理制定投资计划,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资产运营中故意制造虚假交易、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应对风险事件,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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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募集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基金募集行为包括基金推介、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认/申购、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公司应当仅将基金产品或服务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且应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相互制约原则。
对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工作应由公司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分工负责、相关制约。
(四)资金安全原则。
公司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第四条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调查分析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
第六条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与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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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客户利益,强化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所有涉及资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产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健性。
第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运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计资产管理方案,确保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风险隐患。
第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其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二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获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委托管理、集合资产管理等形式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标的。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风险评估,确保资产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资产配置,以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业务的内部审计和持续监测。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募集行为规范制度.doc
![募集行为规范制度.doc](https://img.taocdn.com/s3/m/39172334767f5acfa1c7cd7e.png)
募集行为规范制度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行为规范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章一般规定第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条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的相关责任。
第条公司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条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条公司募集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条公司将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第条公司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资产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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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规章制度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公司客户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现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公司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产管理业务及相关服务。
3.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4.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为合法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其股份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或章程规定。
5.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代表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主席由股东代表推举产生,负责召开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6.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以及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和评价。
7.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总经理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策。
二、业务管理1.业务范围:公司依法承接合法、合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各类基金、证券、期货、债券等投资业务。
2.业务流程:公司应采用科学、规范、便捷的管理流程,确保业务执行的及时和准确。
公司应制定各项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程,并通过内部培训和考核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3.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同时,公司应加强对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监管,确保风险可控。
4.业务报告:公司应按规定报送业务报告,定期向客户提供业务明细和风险情况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得到保障。
5.业务考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任务、工作绩效和业务质量实施考核,确保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得到提升。
三、内部管理1.内部监管:公司应设立内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内部流程,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职工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择优聘用、合理分配和竞争晋升员工。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职工考核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职工激励体系,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资产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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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以资产管理和运营为核心业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价值最大化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应坚持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运营高效、合规。
第四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设立若干部门,包括综合部、财务部、投资部、风险管理部、资产运营部等,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设立,并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公司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流动资产的周转效率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长期投资管理,明确投资目标和策略,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长期投资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明确无形资产的权属和使用范围,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评估和处置程序,确保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合规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募集资金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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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制度范文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募集资金行为,确保公司资金管理的透明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司经营运作的正常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融资、发行债券、申请贷款等活动。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标准1.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募集资金计划,并报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2.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经营计划和项目需求,并应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3.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管理流程、资金使用审核、财务报告等,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有效和正确使用。
4.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控和核算,确保募集资金的流向透明可查。
5.公司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公开相关的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的考核标准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
3.借款项目的审批应符合公司内部审批流程,需要董事会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4.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5.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察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或项目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较轻的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的批评。
2.调整岗位:对违规行为较严重的人员,视情况予以调整岗位或职务。
3.经济处罚:对涉及巨额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合同解除: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并向司法机关报案。
四、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并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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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保障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合规管理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第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证券期货监管法律法规,明确权责,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完善内部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创新科技,提升资产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法定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合规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督。
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具有明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权限,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内外部协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度,保障公司运作的持续和稳健性。
第十条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部门,及时、准确披露风险信息、投资信息,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经营,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需求,制定适合的投资策略,实施有效的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风险控制管理,运用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资产风险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投研部门或委托专业的投研机构,进行专业的投资研究和分析。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为客户设计投资产品,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资标准,进行合理、透明的投资筛选和评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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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逐渐成为投资者追求较高回报的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近期出台。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投资于不特定对象的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的基金。
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具有投资门槛高、投资灵活性大等特点,因此对其募集行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符合合规要求。
募集行为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募集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
募集行为应当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募集方式、募集范围、募集期限等关键要素,以确保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募集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利益保障问题,应当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募集行为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基金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重要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防范投资者的风险。
第三,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注重信息披露。
募集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业绩、风险管理等重要信息。
募集行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第四,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
募集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募集行为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防范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募集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最后,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加强监督与执法。
募集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募集行为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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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境内证券公司及机构投资者开展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规定。
它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完善投资者风险提示机制,规范投资者募集行为,确保投资者投资安全。
具体而言,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要求
1. 对于境内证券公司及机构投资者,必须具备正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资质;
2. 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
3. 对于境外证券公司及机构投资者,要求遵守当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
二、募集过程要求
1. 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的投资信息,并明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
2. 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投资信息,并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投资基金的最新情况;
4.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计划执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募集过程中的运行情况。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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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介、投资者招募、资金募集等。
二、募集原则2.1 合法合规原则:基金募集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合法权益。
2.2 风险自担原则:基金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三、募集范围3.1 募集对象: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者等人群进行募集。
3.2 募集额度:单个投资者募集额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或投资能力的极限。
四、募集方式4.1 公开募集: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应当通过正式渠道进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真实。
4.2 非公开募集:不适宜公开募集的,可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但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和揭示风险。
五、募集宣传推介5.1 宣传推介材料:募集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 推介方式:募集宣传推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宣传推介。
5.3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前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六、资金监管与结算6.1 资金监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6.2 资金划拨:投资者资金应当直接划拨至资金监管账户,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划拨。
6.3 结算与对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与投资者进行结算与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七、违规行为处理7.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募集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2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8.1 本管理办法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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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
(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四条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公司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六条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公司募集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八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将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公司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前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前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公司鼓励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涉及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人员和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或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公司破产或清算时,私募基金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人员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员工应确保签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其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不时更新的调查问卷模板对投资者展开调查程序,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公司募集人员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七条公司及募集人员不得单纯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八条推介材料由公司募集人员制作使用,公司募集人员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公司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描述;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
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二十条公司及公司募集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公司募集人员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募集人员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
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三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
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募集人员应当要求投资
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制度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募集人员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公司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
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