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泥处置审批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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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11-20》

《关于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11-20》

《关于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11-20》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田开采与集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

为规范油泥的收集、存储和处置工作,提高辽河油田公司油泥处理技术管理水平,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职责。

坚持油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

重点规范油泥源头分类收集过程管理,积极开展污油就地回收减量工作,减少油泥产生量;规模实施油泥调剖工艺技术,拓展油泥再利用途径;大力攻关油泥达标处理工艺技术,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油泥类别本通知所称油泥,包括联合站日常生产运行产生的浮渣油泥、油田各类容器清淤产生的清罐底泥和油水井作业、生产(储运)设施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的油、泥、水等落地油泥。

二、油泥分类收集与存储要求针对落地油泥、污水系统浮渣和清罐油泥三类油泥,各单位要就近分类收集、存储,并规范油泥收集队伍。

油泥收集过程中避免使用编织袋等一次性物品,以防产生新的、难处理的固废物,同时严禁各类油泥混合堆放。

(一)落地油泥管理1.落地油泥分类收集①油井作业产生的“三铺一盖”、棉纱、手套等大块杂物要单独收集,其中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可按照xx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妥善处置。

②含泥沙等杂质少的高含油落地油泥要通过卸油台回到原油处理系统,减少原油损失。

③加强落地油泥计量管理,确保收集和外运油泥重量数据真实、准确。

2.落地油泥分类存储①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规模,按相关要求建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油泥分类存储场所,设置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标志,并明确责任单位,防止偷盗流失。

②落地油泥存储池只存放落地油泥,避免落地油泥与编织袋、油棉纱、塑料布、大石块等难处理物质混合存放。

生活垃圾、浮渣、清罐油泥等非落地油泥严禁进入落地油泥存储池。

废弃油泥处置方案

废弃油泥处置方案

废弃油泥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国内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大量产生的工业废弃物需要得到处理,其中废弃油泥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废弃油泥指的是含有重油、轻油、石蜡和胶质等成分,且黏稠、黏附性强的一种固体废弃物。

因为废弃油泥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如果不得到周全的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严重的危害。

废弃油泥的处理方法埋填法废弃油泥的首选处理方法是埋填法,即将废弃油泥挖掘到控制区域的污染土地上,用覆盖和回填方法防止有害物质物质散发。

但是由于废弃油泥的有害物质较多,在一些地方已经禁止使用埋填法进行油泥的处理。

焚烧法热处理法也是废弃油泥的一种有效处理方式,其中最常用的是高温焚烧法。

这种处理方法通过高温的燃烧将废弃油泥完全分解,并将其中的有害物质彻底转化为灰烬、烟气等物质释放出去。

焚烧法的优点是处理效率高,能够使废弃物体积缩小,而缺点则是危险物质的烟气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生物处理法生物处理法是废弃油泥的一种比较新的治理方式,它利用微生物和生物化学过程将废弃油泥中的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

与传统的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法具有环境污染小、所需能源低、零排放等优点,但是处理效率较低,需要过长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建议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废弃油泥的处理应该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比如利用高温焚烧法和生物处理法相结合。

首先通过高温焚烧法将废弃油泥进行处理,将其中的有害物质转化为能够生物处理的有机物。

然后将焚烧后剩下的有机物交给生物处理,经过较长时间的处理,通过微生物和生物化学作用将残留的有害物质进行转化,最终得到无害产品。

此外,废弃油泥的处置过程应该监管严格,确保处理的合法和高效。

还需要加强对废油泥处置的内部和外部监管,如采用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废弃油泥处置企业进行监督,将处置情况公开透明,以便社会监督。

总结废弃油泥是一种有害物质,必须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案,才能消除安全隐患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目前,传统的处置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推广生物处理法和热处理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是未来废弃油泥处理的发展方向。

关于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11-20

关于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11-20

关于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田开采与集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

为规范油泥的收集、存储和处置工作,提高辽河油田公司油泥处理技术管理水平,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职责。

坚持油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

重点规范油泥源头分类收集过程管理,积极开展污油就地回收减量工作,减少油泥产生量;规模实施油泥调剖工艺技术,拓展油泥再利用途径;大力攻关油泥达标处理工艺技术,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油泥类别本通知所称油泥,包括联合站日常生产运行产生的浮渣油泥、油田各类容器清淤产生的清罐底泥和油水井作业、生产(储运)设施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的油、泥、水等落地油泥。

二、油泥分类收集与存储要求针对落地油泥、污水系统浮渣和清罐油泥三类油泥,各单位要就近分类收集、存储,并规范油泥收集队伍。

油泥收集过程中避免使用编织袋等一次性物品,以防产生新的、难处理的固废物,同时严禁各类油泥混合堆放。

(一)落地油泥管理1.落地油泥分类收集①油井作业产生的“三铺一盖”、棉纱、手套等大块杂物要单独收集,其中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可按照201 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妥善处置。

②含泥沙等杂质少的高含油落地油泥要通过卸油台回到原油处理系统,减少原油损失。

③加强落地油泥计量管理,确保收集和外运油泥重量数据真实、准确。

2.落地油泥分类存储①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规模,按相关要求建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油泥分类存储场所,设置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标志,并明确责任单位,防止偷盗流失。

②落地油泥存储池只存放落地油泥,避免落地油泥与编织袋、油棉纱、塑料布、大石块等难处理物质混合存放。

生活垃圾、浮渣、清罐油泥等非落地油泥严禁进入落地油泥存储池。

③2016年以后清理的油泥存储池须进行分类存储,对未执行单位,责令其限期内对油泥存储池重新分类,否则华油油泥处理站不予拉运;未清理的油泥存储池,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新增加“三铺一盖”、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杂物。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我省长庆油田、延长石油等油气田生产单位和炼化企业在中国石化工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油田的迅速发展和炼化企业的持续增产,资源的短缺、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石油与环境、石油与资源的综合利用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近几年,随着陕北油气田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油气产量已经达到了6500万吨以上,石油炼制达到1500万吨以上,在石油和炼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含油污泥如大罐沉降污泥、落地油泥、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油污泥等,总量达到了50万吨以上。

这些污泥组成性质复杂、稳定性高、处理难度大、处理费用高,其中所含的有机物含量高、难降解物质含量高,若处理不当,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大浪费了有限的石油资源。

尤其是陕北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含油污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重。

陕西省是拥有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即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辖榆林、延安两市,面积8万km2。

陕北能源基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直接影响到陕北、陕西乃至全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然而,能源的开采和石化工业的发展却给陕北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威胁。

从工业结构来看,陕北主要以能源开采和石化产业为主,危险废物也主要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行业。

陕北地区产生量最多的危险废物为含油污泥,约占陕北地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的67.1%。

但由于缺乏利用和处置技术规范,使得不少企业在进行此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过程中,技术落后、管理不当,引起了不少环境污染事件。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深化,国内各主要石油生产及石油化工企业、大专院校等研究部门均加强了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已开发出多种含油污泥处理方法及工艺,提出多种含油污泥处理综合利用途径,目前我省含油污泥经处理后主要用于烧结制砖。

目前国家仅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及黑龙江省《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 1413-2010与本标准相关。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一、引言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是专门从事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机构,其管理和操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为了规范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的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本文将就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进行指引。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条例》- 细化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规定了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办法》- 规定了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申请并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确定了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和要求。

3. 《环境保护法》- 强调了企业对环境保护负有责任,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三、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1. 企业准入管理-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并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处置技术和设施条件,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运输管理- 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收集、储存和运输设施,确保危险废物不泄漏、不外溢;- 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杜绝混装混运的情况;-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

3. 处置过程监管- 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处置工艺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工艺安全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建立废物信息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对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的处置工艺和操作进行定期抽查和检验,确保污油泥的处理效果符合标准。

4. 废物排放控制-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废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废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排放符合标准。

油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油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油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油泥车间油泥(或其他污泥)处置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1.油泥酸解槽清渣作业时需按照《池(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ZM(A)06-2015第6条办理入池作业证。

2.下油泥池作业必须关闭搅拌池电源,在电源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牌,并由油泥车间通知电工取下搅拌池电机的进线方可下池作业。

3.搅拌池的照明灯必须使用低压电源(小于36V)。

4.本制度第2条由安环部现场监督检查。

5.油泥搅拌池运转时不允许伸入棍棒或其他东西,严禁钢管或其他物品掉入池内。

6.板框压滤机在通气压缩时一定要完全关闭进水阀,否则气压会压爆虹吸罐。

7.油泥车间地面潮湿所有用电设备及板框压滤机机架,油泥池护栏,都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中线或接地线,严禁使用零线代替接地中线。

8.进入油泥车间需要穿防滑鞋,严禁穿布底鞋和拖鞋。

9.往油泥池内加硫酸时要缓慢进行。

10.油泥车间每周应对硫酸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安环部报告。

11.倒油泥场所条件较差,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12.油泥车间的行吊作业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ZM(A)03-2015执行。

公司油泥管理制度

公司油泥管理制度

公司油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公司油泥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环境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油泥管理工作。

第三章油泥管理责任公司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油泥管理工作,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油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无害处理。

各部门必须在油泥产生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做好记录和数据汇总。

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和掌握有关油泥管理的知识,确保在操作中不会产生环境和健康安全风险。

第四章油泥产生和收集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油泥必须在产生地点进行分类和及时清理收集。

油泥产生地点必须设有专门的标识和容器,确保油泥收集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和扩散。

油泥收集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避免细菌和有害物质生长和聚集。

第五章油泥储存和处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油泥储存和处理场所,确保油泥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油泥储存场所必须远离火源和高温区域,并且设有防火设施和安全标识。

公司必须与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油泥得到规范和安全的处理和处置。

第六章油泥运输和监测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油泥的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和污染。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油泥监测系统,对油泥的产生、收集、储存、处理和运输全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对油泥的处理单位进行定期的考察和评估,确保处理过程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七章紧急处置和应急预案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油泥紧急处置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泄漏和事故进行充分的预防和应对。

公司必须定期进行油泥紧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意识,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紧急响应小组,负责油泥紧急事件的处理和应对,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和环境。

第八章监督和检查公司必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油泥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污油泥处置公司规章制度

污油泥处置公司规章制度

污油泥处置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油泥处置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环境保护和员工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污油泥处置公司是专门从事污油泥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证处理效果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公司领导应当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给予惩处,维护公司形象和员工利益。

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领导部门所有。

第二章公司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避免事故发生。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勤奋工作,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专业技能,不得懈怠或怠工。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保护公司财产,杜绝浪费和挪用,严禁私自拿取公司物资。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请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佩戴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学习应急处理知识,灭火知识。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保持生产场地整洁,不得乱堆物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

第五章环境保护规范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处理污油泥,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油泥清理管理制度

油泥清理管理制度

油泥清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泥清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清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油品、化学品泄漏事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32号)、《有关城市道路清洁卫生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02年第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贮存、使用、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清理工作。

第三条油泥清理管理制度是本单位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其目的是规范油泥清理的操作流程,保障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环境,避免发生泄漏事故。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油泥清理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以保证油泥清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油泥清理工作流程第五条油泥清理工作应当在专业的人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其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六条油泥清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操作规程并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在进行油泥清理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油泥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对清理过程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消毒,并对清理后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油泥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对清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为了保障油泥清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定期对清理设备和相关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油泥清理工作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油泥清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油泥清理工作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在进行油泥清理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油泥清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避免发生污染。

第十五条油泥清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油泥清理工作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督人员,对工作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

油泥处置审批监管暂行办法

油泥处置审批监管暂行办法

油泥处置审批监管暂行办法目录一、油泥清运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____(2)第一章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第二章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第三章招标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第四章权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第五章监督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第六章责任追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第七章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二、油泥清运处置审批工作程序___________(11)三、油泥清运处置审批工作流程图_________(13)油泥清运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运行中产生油泥的清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在清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污染、交通等生产事故,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及企业生产、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油泥的清运处置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油泥,是指油田生产过程中除原油成品外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原油集输站、联合站、选油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注站等场所在处理原油、污水时所产生的含油泥沙和采油、修井作业中跑、冒、滴、漏所形成油土混合物)。

陕西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

陕西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试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在分析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项目构成及主要工艺、废物产生环节与规律的基础上,明确该行业环境监督管理的要点和方法,指导企业规范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时参考使用。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

2监管依据2.1法律、法规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2016年)2.1.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2.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2.1.8《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修正本)》(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7年)2.1.9《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2015年)2.2政策2.2.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2.2.3《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2.2.4《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0]766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2.2.6《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2.3标准、规范2.3.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2.3.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2.3.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3.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2.3.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其修改单)2.3.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3.7《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2.3.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2.3.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含油污泥含油污泥是指在石油生产(加工)或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沉积于原油储罐罐底、含油污水处理过程、石油作业时原油落入土壤形成的可能造成污染的多种形态的混合物。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陕环办发〔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
南》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7〕7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管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石油开采产生的油泥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

为规范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油泥包括油田各类容器清淤、钻井、油水井作业、基建施工、生产(储运)设施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的油、泥、水的混合物。

第三条油泥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油田公司范围内产生的油泥需100%处置,对原油资源必须回收,去油后的泥渣应规范处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参与公司油泥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合作方。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单位职责各油气生产单位是本单位油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油泥的产生、计量、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负总责。

委托相关方、承包商或施工企业开展油泥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时,应以合同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

加强跟踪验证,确保油泥合规处置。

建有油泥处理厂的生产单位对处理厂的运行负责,装置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处理后的油泥应满足设计指标要求.第六条部门职责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处负责统筹部署油泥处理厂的布局,确保产生油泥全部油田公司内部处理;油田开发处负责油水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负责用于油井堵水调剖油泥的计划制定、实施及使用管理;气田开发处负责气井、水源井、采出水回注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以及含烃采出水的监管,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钻井、试油(压裂)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含油岩屑的收集、存储及转运,减少作业落地油泥;油气工艺研究院负责油泥微生物处理等技术的支撑;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油泥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技术监测中心负责各油泥处理厂处理后泥渣相关指标的监督监测。

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督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三、监督主体环境保护部门为监督主体,负责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措施1.事中监督(1)环境保护部门应审核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批。

(2)环境保护部门应配备监督人员,定期对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废物处理情况等。

(3)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

2.事后监督(1)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已批准的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核实项目运行情况及废物处理效果。

(2)环境保护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依法组织对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进行抽检,以确保项目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3)对于发现的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要求其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五、监督结果处理1.合规处理(1)对于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合规处理,推动项目的正常运行。

(2)环境保护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告合规项目的情况,确保信息透明。

2.整改处理(1)对于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存在问题的,环境保护部门应通知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2)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整改项目的跟踪检查力度,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如整改期限内问题未得到解决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

3.问题追责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问题的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相关处理结果。

六、监督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公开环境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监督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处理情况、问题追责情况等,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油泥处理政策

油泥处理政策

油泥处理政策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能源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旨在保护环境、确保人员安全,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和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油泥。

这些政策通常对产生油泥的行业和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和监管,要求他们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减少油泥的产生。

这包括废水处理、油气回收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油泥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受到政策的约束,政策通常要求企业和机构采用合适的油泥处理技术和设备,如固化、热解、焚烧等方法,将油泥转化为无害的固体废弃物或通过合理的处理手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相关法规和政策还鼓励各油田公司等企业开展油泥处理工作,政策规定相关第三方除需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外,还需取得油田公司出具的《市场准入证》。

同时,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油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总的来说,油泥处理政策是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旨在规范企业和机构对油泥的处理行为,推动油泥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污油泥管理制度

污油泥管理制度

污油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油泥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泥的管理。

第三条污油泥:指含有油类物质,如石油、柴油、机油等,并伴有土壤或其他固体颗粒物质的混合物。

第四条污油泥的管理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

第五条政府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促进企业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污油泥管理格局。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逃避环境保护管理,必须保证其生产过程不产生污油泥,若必须产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章污油泥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维护环境卫生、确保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油泥的管理制度;2.指导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规范执行污油泥管理情况;3.落实环保设施设备投资;4.组织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污油泥超标排放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油泥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管管理工作,对存在污油泥违法行为或者排污超标等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污油泥的处理与利用第十条污油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利用、减量化、资源化、化学、物理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选择专业的经营单位进行污油泥的处理和利用。

做好运输、处理、处置、销售等相关记录,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继续利用的污油泥,应当采取封存和安全填埋等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方案范文

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方案范文

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污泥是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副产品,其处置问题已成为城市环境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污泥处理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加强污泥处置监管,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管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监管目标如下:1.规范污泥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2.强化污泥处置企业安全管理意识,降低作业安全风险;3.促进污泥处置企业技术创新,推动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三、监管要求为实现监管目标,以下是本工作方案的监管要求:1. 企业管理前置条件: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泥处置企业。

要求:污泥处置企业应建立健全全面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和工艺,建立和实施安全评价、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同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污泥处置设施前置条件:2020年底前全面淘汰不达标污泥处置设施。

要求:污泥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必须具备污泥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等功能。

同时,应定期维护设施的完好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设施的日常巡视、保养和维修等管理制度。

3. 污泥处置后果监测前置条件:国家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要求:污泥处置企业应每季度开展污泥处理后果监测,对处理后的土壤、水体等环境因子进行检测。

如出现参数异常,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采取措施避免后果扩散。

4.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置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对纳入监管的污泥处置企业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建立污泥处置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污泥处置行业资源集约化和信息互通。

四、监管责任与处罚基于本工作方案中对污泥处置企业的监管要求,如发现企业违反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以及最严重的吊销企业环保许可证等手段。

同时,在企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发生时,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责令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4.03.29
•【字号】大环发[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大环发[2004]33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废矿物油泥(渣)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危险废物,如果管理不善,对环境危害极大。

目前,我市各废矿物油泥(渣)产生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大部分被送到砖厂烧砖,这种处置方式不尽合理,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还有一部分被当作一般固体废物排放,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的监管,防止危险废物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市各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实施集中处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生废矿物油泥(渣)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在转移废矿物油泥(渣)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各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必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进行集中处置。

三、大连市固体废物管理处、各区市县环保局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督促各单位将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要求,擅自处理、处置废矿物油泥(渣)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前言随着我国生产环节的不断扩大,各类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生产过程中的废物也随之不断增加。

其中,危险废物作为一类特殊的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有着严重的影响。

污油泥的处理除了对我们周围环境有着很好的保护作用,也可以将可再利用的资源转化为能源。

本文档将为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危险废物的定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是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感染性等性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2.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2.1 危险废物的分离与识别为了更好的管理危险废物,需要先进行危险废物的分离与识别。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的来源处进行危险废物分离。

分离好的危险废物应分类储存,并在危险废物储存地点设立危险废物标记,标注明废物名称、类别、来源、数量及标识时间。

除了污油泥外,其他的危险废物也应当进行分类存放,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等。

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不同危险废物之间的隔离,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2.2 危险废物的收运和运输危险废物在处理之前,还需要进行收运和运输。

危险废物的收运和运输过程需要格外小心,以避免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危险废物应当由经过许可、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收运,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收运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进行特殊的防护措施,避免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2.3 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

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应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和标准,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案,确定危险废物的处理规程和措施,全面防控危险废物化学反应过程中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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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油泥清运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____(2)第一章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第二章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第三章招标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第四章权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第五章监督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第六章责任追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第七章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二、油泥清运处置审批工作程序___________(11)三、油泥清运处置审批工作流程图_________(13)油泥清运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运行中产生油泥的清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在清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污染、交通等生产事故,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及企业生产、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油泥的清运处置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油泥,是指油田生产过程中除原油成品外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原油集输站、联合站、选油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注站等场所在处理原油、污水时所产生的含油泥沙和采油、修井作业中跑、冒、滴、漏所形成油土混合物)。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油泥产生部门,是指公司所属采油厂、原油集输站等单位涉及到原油处理、污水处理、采油、修井作业的相关二级单位(即采油厂所属的选油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注站、采油队、修井队等;原油集输站所属的原油处理车间、污水处理车间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油泥处置公司,是指公司所属采油厂、原油集输站招标办公室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具备油泥处置资格,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齐全,运输车辆达标,处置设施规范的合法油泥处置公司。

第六条公司油泥清运处置工作,坚持安全、清洁、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环保科对公司所属采油厂、原油集输站的油泥处置申报实行统一审批。

第八条其余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备案、审批、监督实施等程序执行。

第九条具体操作按照公司油泥清运处置审批工作程序执行。

(参照附件:11页)第三章招标管理第十条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对前来投标的油泥处置公司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杜绝无资质或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达标的公司承揽油泥处置工作,同时,将油泥处置公司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环保科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过程本着优先录用业绩优良(历年无事故)、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精良、处置地点就近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油泥处置合同除阐明甲乙双方职责、危险废物详情(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清理价格、运输路线、处置地点等内容外,还应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清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权利责任,确保整个清运处置过程安全环保措施、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权利责任第十三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处置油泥,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掩埋油泥形成污染;不得委托未经招标或不具备清理处置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代为处置。

油泥产生部门应根据油泥、油砂的性质进行安全预处理,使之符合油泥处置公司的接收要求。

第十四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环保科、行政归属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申报油泥的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资料;申报事项或清理处置计划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其辖区内油泥处置工作的协调、监管、实施工作;其油泥产生部门,应当参照国家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协同安全环保质监科做好油泥清运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数量核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应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同时,安全环保质监科、油泥产生部门、油泥处置公司三方应共同做好清理人员进场前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油泥处置公司在装运危险废物时必须按油泥、油砂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油泥处置公司在运输油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县(市、区)区域内产生的油泥转移至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点进行处置的,由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向行政归属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油泥转移前3日报知市级环境保护局。

跨市进行油泥转移运输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油泥处置公司在运输油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运车辆、操作人员、押运员资格证件及安全装置必须达标;同时,禁止油泥与人客货混载。

第二十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和油泥处置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危险废物及运输路线制定相应的油泥处置、运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在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环保科及行政归属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和油泥处置公司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油泥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采取相关的防污措施,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油泥处置公司油泥焚烧处理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后产生的残渣、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三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和油泥处置公司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运行;未经行政归属地环境保护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二十四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油泥产生部门应对油泥的清运处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油泥处置公司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人员有义务为油泥处置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环保科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五条因突发情形造成油泥泄漏污染环境事故,责任方应立即启动油泥处置、运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可行措施消减污染危害;同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周边居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情况。

第五章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油泥清理工作开始前,应对油泥实际数量进一步核实确认。

由采油厂、原油集输站所属的安全环保质监科、计划科、纪检监察室、油泥产生部门和油泥处置公司5个部门共同现场确认。

第二十七条油泥清理工作开始前,安全环保质监科、油泥产生部门、油泥处置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设施、劳动保护用品配置的监督验收工作,作业期间全程进行监护,严格进行人员进罐前的有毒有害、爆炸气体浓度分析,防止火灾、人员中毒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承运车队车辆、人员资质和安全配置的检查校验工作。

危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配置必须齐全达标。

(车辆:行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罐体质量检验合格证、保险、二级维护;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安全配置:灭火器、排气管防火罩、电源切断装置、电火花隔离装置、车体静电接地带、危运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由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统一发放和收集,实行“一车一单”制度。

每转移一车油泥,应当填写一份转移联单。

每车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转移联单。

油泥处置公司在接收时应按照联单填写内容核对验收,如发现油泥的数量、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应及时向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报告,并上报行政归属地环境保护局。

第三十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油泥产生部门和油泥处置公司应建立油泥转移处置台账,详细注明当天运输车辆的车号、驾驶员、数量、形态、包装、行驶路线、出发地点、时间及到达地点、时间,要求与五联单内容要求相符。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采油厂、原油集输站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另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油泥清运处置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由纪检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油泥处置公司承运车辆中途擅自倾倒、堆放、掩埋油泥造成污染事故,一经查实,除解除承运合同、赔偿损失、扣除运费外,还将上报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油泥处置公司承运车辆不得伪造或将本车次转移联单挪作它用,一经发现,除解除承运合同、扣除运费外,还将上报相关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其它事项第三十五条其它事项甲乙双方可在不违背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其它单位生产过程中如有危险废物或油泥产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油泥清运处置审批工作程序一、提出申请:公司所属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将油泥清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提出申请,报告内应说明预计产生油泥数量。

二、公司审批: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上报情况派人进行现场确认,然后给予批复。

三、提交环保局: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待计划申请批复后,到行政归属地县级环境保护局领取《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进行填写。

四、环保局审批:如实填写后逐级报送县环保局、市固废中心、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审批。

五、招标审查:采油厂、原油集输站通过公司招投标程序确定油泥处置公司和清运处理价格,并将油泥处置公司资质证件及相关材料递交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备案。

六、签订协议:采油厂、原油集输站与油泥处置公司签订危险废物(油泥)清运处置合同。

七、行政许可:采油厂、原油集输站安全环保质监科协同油泥处置公司携带审批后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到市固废中心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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