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报检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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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课件-第03讲讲义

报检课件-第03讲讲义

2、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重点)(1)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换发新证。

(2)代理报检单位例行审核①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

(3)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检疫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信用等级评定是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采取加严监管、列入“黑名单”等强化管理措施。

3、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权利①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②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并代缴纳检验检疫费;③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④⑤⑥⑦与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是一样。

(2)义务①代理报检单位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代理报检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③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单位的公章;④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制报检申请单,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单证;⑤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费,并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⑥代理报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⑦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⑧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⑨代理报检单位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⑩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报检员考试讲义

报检员考试讲义

凭证4、凭证(四)监管证明类(分为11种)(五)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专用证单(P44)2009年4月1日,检验检疫机构正式启用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专用证单。

二、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一)检验检疫证单是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手段(二)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检验检疫证单(三)检验检疫证单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判断题: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法检货物,需要换货、退货或赔偿的,公证行出具的证明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答案:错解析:应该是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四)检验检疫证单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五)检验检疫证单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六)检验检疫证单是证明履约、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七)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三、检验检疫证单的结构和语言(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结构检验检疫证单一般由标识、识别、证体、签证、备注、免责条款等部分构成。

(二)检验检疫证单使用的语言须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

一般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签发。

(三)检验检疫证体语言对证体语言的总体要求是“得体”。

所谓得体,就是要求做到客观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检验检疫证单的一般规定和有效期四、检验检疫证单的一般规定和有效期(一)一般规定1、关于证单编号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一致。

2、关于证单正副本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正本对外签发,可同时向报检人提供二份副本,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一份副本。

3、关于签证时限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单,出境应在证稿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入境应在证稿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4、关于证书文字和文本(1)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

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报检人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10年报检讲义1

10年报检讲义1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中国外考网宁静与幸福老师编著)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主要知识点】、意大利成立设计上最早的卫生检疫站;法国首创品质管理制度。

、我国古代负责商品质量鉴定的人员叫牙人,其机构叫做牙行,隋唐时代专门在边境设置了交市监,管理对外贸易。

、年的上海仁记洋行是中国最早的商检机构;年的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是第一个官办商检机构;年的《商品检验法》是中国最早的商检法律;年在东北成立的中苏联合化验室是我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商检机构。

、年国务院确定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垂直领导体制,年商检局、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局“三检合一”,成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成立了质检总局。

、年七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商品检验法》。

年七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动检法》。

年六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主要知识点】、法律地位:(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执法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等。

四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3)检验检疫机构是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4)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是性质执法活动。

第三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主要知识点】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1)国家主权的体现;(2)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3)外贸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商检和认证监督等强制措施帮助我国树立了技术保障,同时有效突破了国外贸易壁垒;、出口商检成就了我国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了出口商品的质量;、商检证书是履约、运输和保险契约的证明,它的公正、权威性使它成了索赔依据。

(4)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5)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第四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主要知识点】、我国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体制,另外,我国政府参加的一些协定、公约等规范也构成了我国必须遵守的检验检疫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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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发展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并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的活动。

业务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998年,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三检合一”,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

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地位:1、法律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的领导模式,是四部法律的执法主体。

3、强制性的闭环监管措施,先报检再报关,未经商检便无法通关,商检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强制性抽样检查程序得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四法得以有效实施。

二、商检作用:1、国家主权的体现2、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3、外贸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a、商检和认证监督是满足进口国、进口商规定要求的法律依据;b、出口商检成了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了商品质量;c、商检证书是履约、运输和保险契约的证明,是索赔依据。

4、动植物检疫对于保护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5、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第三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任务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任务:1、商检2、动植物检疫3、国境卫生检疫4、打破国际贸易重点的技术等非关税性壁垒。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一、法定检验检疫(法检)1、实施目录管理(《法检目录》)。

目录由五项构成:“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组成。

前三项是根据海关“商品编码”编制。

2、“监管条件”有A、B、D类。

A:进境检验检疫;B:出境检验检疫;D:商检与海关联管。

2010报检第一章

2010报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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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检验检疫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 检验检疫法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 检验检疫行政法规 检验检疫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二)、产生和发展 产生和发展
进出口商品检验
1、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 、清同治三年( 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 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 代理人在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 定业务, 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商 品检验权控制在外国人手中。 品检验权控制在外国人手中。 1928年 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 2、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 验暂行章程》 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 验暂行章程》,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 品实施检验。 品实施检验。 1929年 工商部又颁布了《 3、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 行章程》 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 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 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 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4、后来,又分别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 、后来,又分别在汉口、青岛、天津、 了商品检验局,并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了商品检验局,并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1932 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 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 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最早的法律 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5、新中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了 、新中国成立后, 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 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各地设 立了商品检验局。 立了商品检验局。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 年 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设立商品检验总局, 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 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2010年报检员精讲讲义完全版

2010年报检员精讲讲义完全版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第一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32年底,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实业部商品检验法》。

这是由我国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首部专业商品检验法。

1927年在天津成立的“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

1998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对检验检疫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卫生检疫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称“三检合一”2001年4月国务院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执法主体地位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三、检验检疫是国家行政机关四、检验检疫是国家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五、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一)、国家主权体现。

(二)、国家管理职能体现。

(三)、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四)、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

报检理论与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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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重要性
报检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施质量监督和管理 的有效手段。通过报检,可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 求,防止疫情和有害生物传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健康。
报检的基本流程
准备报检资料
根据不同货物的特点,准备报检所需 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品质证书等。
THANKS
国外报检法规
进口产品检验检疫
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 详细规定,包括检疫审批、口岸
检验、后续监管等环节。
出口产品检验检疫
对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 详细规定,包括产地检验、口岸
检验、证书签发等环节。
特殊产品检验检疫
对特殊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 详细规定,包括危险品、食品、 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对每批进出口货物进行逐批检验,以确保 每批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
02 报检实务操作
报检申请与准备
01
02
03
明确报检要求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确认报检的具体要求和所 需资料。
准备报检资料
收集并整理所需的报检资 料,包括合同、发票、装 箱单、提单等,确保资料 齐全、准确。
填写报检单
根据要求填写报检单,包 括品名、数量、价值等信 息,确保报检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详细描述
该公司在进口设备前,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和进口设备的标准要求。然后,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合 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接着,填写报检单,并提 交给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请检验检疫。在检验检疫机构 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检测后,如果符合规定要求,则 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准予进口。如果检验不合格,则需 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最后,该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缴 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用。

报检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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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 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 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 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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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联接】 检验检疫与海关 2001年1月至12月,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共检 验检疫出入境货物620万批、货值23517亿 美元,共发现不合格货物3百万批、货值 23.45亿美元,截获疫情2462批;共监测体 检出入境人员102万人次,检出各类疾病 8.2万例,其中检出艾滋病感染者211例。
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在规定的区域内 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步骤三:代理报检单位的年审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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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员概述
(一)报检员定义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 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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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实行报检员职业资格制度
1、按照成本测算
2、沿用原计收费标准做法 3、参照国内同行做法
4、参照国际同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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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检疫收费分类及标准
1、以货值为基础的收费 2、以“批”为单位的计费
3、货物品质检验费 4、对动植物、食品类检验检疫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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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签证放行
(一)签证
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签发证书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证书类型
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资格: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
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等
以上;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业务所需条
件;代理报检管理制度健全;有不少于5

报检员讲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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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1讲讲义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任务。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参见教材P1)(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等)(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3)出入境检验检疫对对象主要完成的工作:(检验检疫、认证;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中国商品检验●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国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1927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国卫生检疫●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2010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讲义14

2010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讲义14

第十五章检验检疫证单第一节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一、证书类(11类)(一)出境货物检验类:8种1、格式1-1《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

判断题: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

答案:对(二)出境货物卫生类:2种1、卫生证书:适用于经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卫生检验的货物。

2、健康证书(三)出境兽医类1、《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产品。

(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1、《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1)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

(2)出境旅客携带的符合检疫要求的伴侣动物(3)符合检疫要求的供港澳动物(五)植物检疫类《植物检疫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六)运输工具检疫类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书》:适用于入境卫生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2、《船舶入境检疫证书》:适用于入境卫生检疫时,需实施某种卫生处理或离开本港后应继续接受某种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3、《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适用于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

.4、《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适用于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

5、《运输工具检疫证书》适用于(1)经动植物检疫合格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2)经卫生检验合格的入境交通运输工具。

不包括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

5运输工具:不包括船舶。

(七)检疫处理类1、《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

(八)国际旅行健康类1、《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适用于出境人员的健康检查。

凡申请出境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及人员,必须持有此证明。

10版报检员考试教--第一章解析

10版报检员考试教--第一章解析






四、新中国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47年底,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先 后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两处设立中苏联合化验室。中苏联合化 验室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检验检疫机构。 从1986年到1990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卫生检疫法》、 《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上述 法律的实施条例,为检验检疫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8年4月,中央和国务院再次对原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进行了改革,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 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验检疫的地位 一、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商检法》、《动植物 检疫法》、《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 法律,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 地位。 二、执法主体地位 国家法律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国家行政管理的 地位。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 执法的集中统一与国际接轨性,国务院批准检验检 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三、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是国务院的 直属机构,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三)考试的内容 考试内容包括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 基础英语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报检业务基础约占试卷内容的60%,基础英语和国 际贸易知识约占试卷内容的20%,法律法规知识约 占试卷内容的20%。 (四)考试题型 试题全部都是客观选择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用2B铅笔按 要求填涂在答题卡上,考试的时间为2个小时。 (五)及格的分数线 成绩出来以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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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一节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审批【主要知识】1、动植物检验检疫范围及其主管机关:(1)、质检总局:签发的单据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审批。

动物及其产品几乎都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但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肠、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蓝湿皮、蓝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不用办理;●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审批。

植物及其产品几乎都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但粮谷的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薯类的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冷冻马铃薯球、冷冻马铃薯饼、冷冻马铃薯坯、冷冻油炸马铃薯条等不用办理检验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商品的检验检疫:动植物病原体(含菌种、病毒等)、害虫、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尸体、《动植物检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的货物;必须基于科研需要。

●栽培介质的检验检疫审批;●土壤的特许审批审批。

(2)、农林行政主管部门: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验检疫审批。

签发的单据叫做《种子、苗木审批单》。

禁止进境类的属质检总局的特许范畴。

2、检验检疫审批办理时限: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之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办理申办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可在口岸补办审批手续。

1、申办检验检疫审批资格:应是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法人单位,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可是代理人。

2、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六个月,《种子苗木审批单》三个月,如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国家一经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证作废。

3、《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的重新办理情形:(1)、变更进口管制动植物品种;(2)、超过许可动植物的数量5%以上的;(3)、变更输出国;4、变更进口口岸、指运地和运输路线;5、检验检疫的其他规定:(1)、质检总局作出许可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据此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进境前未办检疫审批则不予接受报检,进口动植物及产品做销毁或退回处理;责任人可处5000以内罚款;(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向农林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的时候,如带有栽培介质,须同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带有土壤的,需向质检总局办理“特许审批”。

没问题则签发《种子、苗木审批单》,在进境前10-15日将该《审批单》和必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向入境口岸直属局备案,货物进境前7日提交该经过备案的《种子、苗木审批单》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特需审批证明”报检;(4)、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或地区、同一加工、同一使用单位一次只办理一份检验检疫审批;(5)、《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可以分批核销使用;(6)、植物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在当地商检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栽培介质的国外供应商(含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国内使用单位,均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但进口单位必须在口岸商检局注册登记。

(7)、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指定口岸进境报检,并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8)、进境栽培介质的审批条件:●输出国无重大疫情;●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出口至运抵我国必须四个月完成;●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第二节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主要知识】1、旧机电范围:(1)、已经使用、可继续使用的机电产品;(2)、未经使用但经过放置已经发生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3)、未经使用但超过保质期的机电产品;(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2、备案机构与时间:总局(负责重点、敏感的旧机电产品)或直属局;签订合同前、到货3个月前。

3、进口旧机电的备案与报检管理规定:(1)、需要装运前预检的签发《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在进口前凭《备案书》向指定或认可的国外检验检疫申请装运前预检验;不需要装运前预检验的,签发《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供其进口报检时提交使用。

(2)、旧机电进境的报检:●需要装运前预检的:提供国外认可预检机构签发的《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及国外官方商检机构签发的《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以及国内商检局签发的《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报检,此外还有共同单据。

●不需装运前预检的旧机电:提交《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以及共同单据报检。

(3)、货到目的地后6个工作日内商检局检验检疫。

第三节进境涂料检验登记备案【主要知识】1、备案时间及主体:进口前至少两个月前备案,可由出口商、进口商其它们的代理人负责办理。

2、涂料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专项检测,指定涂料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3、《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2年;4、进口报检检验:(1)、报检时必须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和共同单据。

(2)、检验管理:●进口报检时做验证管理,检查是否符合备案书备案内容;●年度抽查不少于10%;每批抽查不少于10%;若抽查不合格,则开始批批专项检测,连续5批合格方可恢复原抽检比例。

5、下列情形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的。

(2)、累积2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的。

(3)、抽检累计3次不合格。

第四节进出口电池产品检验监管备案【主要知识】1、备案时间及主体:进口前,由出口商、进口商其它们的代理人负责办理。

2、主管机构:汞含量检测实验室负责实施汞含量专项检测,当地商检局凭《汞含量专项检测合格报告》负责备案。

3、《备案书》有效期:1年;到期前一个月凭汞含量符合要求的书面声明换发新证。

4、报检时必须提交《备案书》和共同单据第五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主要知识】1、出口质量许可也叫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管理范围是列入了《法检目录》的重要商品:烟花爆竹、玩具、陶瓷、煤炭、焦炭、医疗器械、机械、轻工机电、纺织机械、冶金轧辊等。

实施强制认证,则不实施质量许可制度。

2、主管部门:各直属局负责受理申请、核准、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3、出口玩具的质量许可:(1)、管理模式:型式试验 + 企业审核 + 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

(2)、对已获得3C认证的企业,可换发《出口质量许可证》,标准中有差异的,补做差异测试即可。

(3)、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期限:3年,有限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证书及其编号,专厂、专号、专用管理。

违反该规定及在国外因严重质量问题,被吊销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4)、玩具生产企业连续1年没有出口注册玩具,恢复出口前30日内则必须向直属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出口。

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质量许可:(1)、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范畴: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25升以下的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喷雾罐、打火机、点火枪)、大包装。

(2)、吊销出口许可证事项:●1年内因包装问题导致索赔2次以上;●1年内因包装问题发生出口运输事故;●半年内检验累计批合格率低于80%;●产品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年度检查及年度企业自查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转让《出口危险包装容器出口许可证》。

第六节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知识】1、适用范围:涉及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加施认证标志。

(1)、同一HS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畴;即使对于同一商品也有适用范围的问题,对于范围内的,进出口时必须提交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不在适用范围的,则提供相关证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

(2)、下列情况,无需办理认证:(重点)●官方驻华人员自用的物品(含港澳特区驻内地官方人员);●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

(3)、下列条件,可免于办理:●科研、测试所需品;●仅用于商业展示、不销售的产品;●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如展览品);●工厂生产线 / 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 / 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国外产品的进口维修配件);●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免办需申请,届时提交申请书、免办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核准则核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主管机构: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主管认证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产品的认证、发证工作;各地质检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产品的认证监督,并对认证违法查处。

3、认证主体: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

4、认证程序:(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后续监督。

5、认证合格,企业颁发“中国强制认证”证书,合格产品(包括商检合格的进出口产品)加贴“3C”认证标志。

【次要知识】1、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1)、下列情形,注销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期使用的;●产品不再生产的;●持有人自己主动申请注销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认真实施规则变更,而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2)、下列情形,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的;●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下列情形,撤销认证证书●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未采取纠正措施;●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缺陷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主要知识】1、仅指检验检疫标志,不含“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

2、各地商检局局负责监督标志加施3、管理:(1)、应加施未加施的,不准销售、使用或出境。

(2)、入境申请检验检疫地外加施的,报检时提出申请,检疫证书寄送外地商检局,由外地局监督加施。

(3)、入境需要分销数地的,分证副本送分销地商检由其监督加施。

第八节查封、扣押【主要知识】1、实施部门:各地商检局。

2、查封、扣押必须经过商检局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时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时,当事人必须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3、查封、扣押应遵循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原则;公民、组织、法人享有陈诉、申辩权;不服的,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存在利益被侵害的,则可行使行政赔偿权。

4、查封、扣押后必须30日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30日;对于质保期较短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技术鉴定的,该检验、鉴定时间不算扣押、查封期限;而检验、鉴定费用由商检局承担。

5、查封、扣押情形:海关监管货物出外。

(1)、法检货物、非法检货物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2)、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3)、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4)、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薄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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