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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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效力及其合理性之分析

债权出资效力及其合理性之分析

债权出资效力及其合理性之分析; [内容提要] 所谓“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以债作股”,就是指股东以公司的债权抵缴股款,其实质就是指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

可见“债权出资”与“以债作股”在公司法学理中是相互通用的两个术语,其意均系指投资人以债权替代现金注资,抵缴股款。

在我国,关于债权出资的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而有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亦相当模糊,并且与法律规定多有冲突。

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投资人以债权出资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并似有燎原之势,与立法出现了较严重的背离现象。

债权出资的效力问题,已经成为投资人选择出资形式、法院裁判案件、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商业登记管理、立法机构修订立法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我国公司法必须予以正视的重大法律问题,亟待明定。

探究债权出资的效力,无疑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据以研究的案情及裁判[基本案情] 顺德市顺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开关公司),系于1995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及出资额为顺德市顺通实业有限公司出资47万元、李税帮出资1.5万元、张家肃出资1.5万元。

1996年4月28日,顺德三洲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发展公司)与顺德市顺通集团有限公司、顺德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李税帮签订一份《顺通公司组建公司合同》,约定四方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经营顺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顺德市顺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以已购置的国外生产设备作价投入,不足部分以现金注资;顺德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出资1000万元,以现金注资;三洲发展公司出资250万元,以现金注资;李税帮以10KV金属铠装中置式高压开关柜生产技术作价250万元投资;股东各方出资应于1996年12月30日到位;合同还约定了股东转让出资条件、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等事项。

债权出资程序及法律依据

债权出资程序及法律依据

债权出资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债权出资的概念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

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

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的法理依据《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

首先,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作出公司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尽管《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债权出资公司法实践发展道路论文

债权出资公司法实践发展道路论文

浅析债权出资的公司法实践发展道路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公司发展规模相应扩大,公司发展的法律相关问题需要得到妥善的解决,债权出资作为一种筹资模式,对公司本身正常发展与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债权出资对公司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规划,债权出资是资本运行的有效凭证,当前我国公司筹集资金的发展过程中,针对债权出资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经济发展规则与发展状态已经无法实现传统公司法的正常效用的发挥,传统的公司法内容对债权出资的限制力有待提高,债权出资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债权出资公司法实践性发展一、债券出资的概述我国2005年提出了《公司法》新的修订协议,针对公司法条例提出了改革与创新,扩大了出资的内容与形式,对公司法的详细参考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调查。

但是《公司法》修订中并没有涉及关于债权是否作为一种有效的非货币财产存在进行明确的定义,现实生活中公司进行资本运作,都是以发行债权为主,利用借贷的资金进行现金流的操作,避免资金链断裂与信用的违约,必须发行债券给每一位出资者,作为出资人与股东,每一位持有债券的人都拥有向该公司兑现债券的权利。

在我国先于立法的社会实践发展中就已经针对债权出资给予了正确的定义和界定,债权出资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定义,但是国内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债权出资人进行具体保护的条例,也没有对债权利益给予明确的定义。

债权出资,指的是投资人对其公司或者第三人的一种债权投资入股凭证,债权出资对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债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象征,债权出资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债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第二、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又称为债权转股权或者是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在中国的实践(一)政策性债转股在计划经济发展时期,国有企业经营与建设发展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收入的年度预算拨款,生产资金是地方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资金互相结合的形式。

权出资论债

权出资论债

论债权出资关键词: 债权出资对本公司债权出资对他人债权出资内容提要: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

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

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

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公司法》对债权出资问题未明确,学术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如何以债权出资问题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公司法》对债权出资问题未作规定,在《公司法》修订前的执法实践中,对债权出资采取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态度,除在企业改制设立公司时可以以其原有的债权作为企业整体出资中的一部分,[1]并允许接手银行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债转股”外,在其他情况尤其是新设公司的情况下,以债权出资是被禁止的。

在《公司法》的修订、审议过程中,有的人大代表主张,应允许以债权出资。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在其关于修改公司法的意见中,也主张允许以债权、股权等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出资。

[2]从总体上看,虽然也有反对以债权出资的观点,但大部分意见都认为应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以债权出资。

各国公司立法对能否以债权作为出资的规定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允许,有的国家不允许,还有的国家区分情况,部分允许,部分禁止。

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对债权出资不加限制,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409节(a)“股份的发行”规定,股份的对价包括以下诸种:已付货币、已履行的劳务、事实上由公司接受或受益的服务、债务或债券以及事实上由发行股份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接收的有形或无形财产。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法》规定可以用债权出资。

浅析债权出资的条件

浅析债权出资的条件
有 货 币化 的 外 在 表 现 形 式 并 且 未 经 过 有 关 部 门登 记 。 因 此 .被 出 资 公 司 很 难 凭 借 … 纸 合 同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作 出合 理 而 有 效 的 判 断 出 现 双 方 恶 意 串 通 , 造 易 捏

出 资 的 债 权 应 当是 一 个 合 法 有 效 的 债 权
是 不 能 通 过 登 记 而 进 行 公 示 . 即 类 脞 权 对 内 是 有 效 的 . 外 不 得 对 抗 第 t 人 还 有 . 于 此 条 目 中 的 “ ” 对 炎 等 字 如 何 界 定 。 否 可 以 得 m 除 了 以 6 外 仍 然 存 在 其 是 种 他 的被 禁止 的 出资形 态 ? 者 认 为 . 案是 否 定 的 。 笔 答 从
私 法 自治 的 角 度 来 看 奉 行 的 是 “ 无 禁 止 皆 自 由 ” 法 的
理 念 . 以 如 果 要 禁 止 其 他 的 出 资 形 式 . 律 必 须 明 文 所 法 做 出 规 定 . 以 对 这 里 的 “ ” 须 做 出 限 制 性 的 解 释 所 等 必 . 实 践 操 作 中 . 由 于 出 资 人 对 第 j 方 的 债 权 具 有 相 对 性
有 效 的 债 权 是 确 定 有 效 合 同存 在 的 基 础 .所 以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债 权 不 能 作 为 适 格 出 资 的 债 权 : 样 . 力 同 效
待 定 的 债 权 . 撤 销 的 债 权 必 须 待 其 效 力 确 定 、 撤 销 可 可 事 由 消 灭 以 后 才 可 以 作 为 适 格 出 资 的 债 权 : 至 于 非 法 债 权 , 法 律 h根 本 没 有 效 力 , 不 能 作 为 出 资 的 适 格 在 更

浅谈债权出资法律问题

浅谈债权出资法律问题

墨 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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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债权 出资法律 问题
杜 孟繁
( 6 1 0 0 4 1

西南民族 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
设 立成 本 、优 化 公 司资 产 结构 方 面 有 独特 优势 。在 考 察 现 行 法 律规 定 和 实 践特 征 的基 础 上 ,应 认 可公 司设 立 阶段和 以 出资人 享 有 的第 三 人债 权 出资有 效。 不 宜将 出资债 权 限于届 期 的货 币 债 权 ,这有 将 债权 出资 与其 他 出资 混淆 之嫌 。 应 以 完成 债权 转 移作 为完 成 出资 义 务界 定 标准 ,否则 将 导 致 转移债 权 却 未 完成 出资 的逻辑 矛 盾。立 法还应在 强化发起 人和 公 司信息 披露 义务 、 细化评 估 规则 等方 面做细 化规定 。 关键词 :公 司法 ;债 权 出资 ;法律风 险
者 这 实 际 上是 任何 出资 都 面 临 出资 真实 性 和评 估 问题 ,对 于后 者 则是 一 个债 权 实 现 风 险的 负担 问题 ,作 为 一种 出资 形式 ,债 权 出资 人 在完 成 出 资义 务后 当然 不 应 当对 自己过 错 以外 的 风 险 负 责 ,否则 这 将 出 现一 个 矛盾 ,即 出资 人 已经 履 行 了 出资 却 要 承担 出资 不实 的法律 责任 。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是流动性 的,即债权的实现应当是以支付
货 币的形 式完成 的 J 。其 实这样 的观 点忽 略 了一 个 事实 ,即企 业 总是特定行业商 品或服务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企业的生产经营 本 身也 需 要一 定 的 原材 料 或 设备 等 投入 。如果 债 权 实 现可 以直 接 用 于企 业 生产 经 营 或其 他 可 直接 利 用 ,应 当认 定 出资有 效 。 第 三 ,用 于 出资 的 债权 是 否应 到 期 。到 期 债 权 已经 由 一种 有 期 限的请求给付财产的权利转化为一种现实主张并执行该债权的 实质 性法 律权 利 。 这 样的债 权 已经不 是我们 通 常所 说的债 权 了 , 此外 没 有 理 由认 为 此时 让 受让 债 权 的公 司去 向债 务 人 主张 权 利 比原债 权 出 资人 更 加适 宜 和 有效 率 。第 四 ,不 良债权 能否 用 于 出 资。从 实际 来 看 ,我 国 的 国有企 业 债 转股 处 理 的实 际上 都 是 商业 银行 的不 良贷款 ,当然 这本 身是 有赖 于政策 的有 力推 进 的。 实 际上 就 债权 来 说 ,任 何 债权 在 实 现前 都 具 有一 定 的 风 险 ,债 权 的 良与 不 良本 身 不是 一 个 非黑 即 白的 问题 。这 个 问题 完 全 可 以 纳入 到 债权 的评 估 和 当事 人 的意 思 自治范 围内 ,需 要 的是 增 强发起人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债权评估监管制度等。 三 、债权出资义务界定与风 险防范 1 . 债权 出资人 完成 出资义务 的界 定 针 对债 权 出资 的特 殊 性 ,有 观 点认 为 债 权 出资 人 以其 对 第 三 人享 有 的 债权 出资 时 ,在履 行 了交 付债 权 凭证 ,通 知债 务 人 等 手续 后 并 不等 于 完成 了 出资义 务 ,因 为债 权 出资 到 位 与否 还 有 赖 于债 权 是 否实 际 实 现 。学者 对 此 还 提 出 了两 种解 决 方 案 。 第一,在授权资本制下 ,对于债权出资人并不立即取得股份, 而 是在 一 定 时 间 内根 据债 务 实 际 实现 的数 额取 得 股 份 。第 二 , 是在法定资本制下 ,债权出资人转让债权 即取得股份 ,待 到债 权无 法实 现时 再根 据未 实现 的数额 取消债 权 出资 人的 股份 【 4 ] 。这 里的问题是债权 出资人 到底何时完成出资,根据会计学理论, 公 司资 产 等 于 负债 加 所有 者 权 益 ,当 债权 被 转 移 给公 司 时 ,公 司应在会计上作如下处理,即借记应收账款增加和贷记所有者 权益增加 ,这个时候公 司的资产 已经增加 了,我们认为此 时债 权 出资人 即已 完成 出资 。如 果 以债 权 的 实现 情 况 来认 定 出资人

债权出资是与非

债权出资是与非

058文/高景言公司法修订草案,写进了债权出资,但对于债权出资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

鉴于债权出资存在实现的不确定性,如果不作细致规定,势必将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公司的稳定,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出资是与非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作股款。

股东以其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为出资,俗称“债转股”,一般没有争议。

但对于股东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目前存在争议。

债权出资写入公司法修订草案是一大进步,为确保公司稳定及相关方利益,建议法律层面进行细化规定。

债权出资的规制变化有关债权出资的法律、规章规定,历经近30年变迁,从无到有,从限制到不再区分,从规章规定到有望正式载入到法律层面。

1993年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没有列明债权出资等其他出资方式。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尽管在股东出资的方式上,没有明确写明“债权出资”,但规定除了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用的是“等”字,因此,就有了后来的股权、债权出资等方式。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资本运作日益复杂化,债权出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债权出资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问题。

因此,对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到另一企业或项目中,从而取得相应股权或权益的行为。

债权出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债权为出资标的;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转让;三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分析(一)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出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债权的真实性、可转让性、价值评估等。

同时,还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审批等程序,确保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债权价值评估问题债权价值评估是债权出资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债权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的期限、利率等,因此需要对债权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

然而,当前我国在债权价值评估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争议。

(三)债权转让与权益保护问题债权转让是债权出资的重要环节。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防范虚假债权、欺诈等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四、完善债权出资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规范债权价值评估、债权转让等行为,为债权出资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统一的债权价值评估标准应建立统一的债权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债权的经济价值和地位愈发显著,尤其是其在企业经济运营中的作用日渐突出。

在法律框架内,债权出资这一模式被逐渐采纳,并成为企业融资和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

然而,债权出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对其他主体享有的合法债权作为出资方式,通过法律程序和评估机制转换为股权,成为企业资产的行为。

这一方式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它允许企业利用现有债权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渠道。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一)债权出资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一定的规定,但各地区的执行和解读仍存在差异。

此外,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也会影响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合规性是关键。

(二)债权评估与价值确定债权的价值评估是债权出资的重要环节。

由于债权的特殊性,其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

此外,不同类型和来源的债权在价值上存在差异,如何合理、公正地评估其价值是法律问题的关键。

(三)债权出资的税务处理在债权出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债权出资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和税率较为复杂。

如何合理避税、降低税务成本是企业在债权出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债权出资的合同约定与执行合同是债权出资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等都是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此外,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条款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出资的合法性、评估标准、税务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合同审查与执行监督在债权出资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审查和执行监督,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合规性,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出资方式的多样性愈发突出。

其中,债权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在企业运营和融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

本文将针对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基本概念、运作模式、法律风险及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债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对目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参与公司设立或增资的行为。

这种出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有助于企业实现快速融资和资本运作。

然而,债权出资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风险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模式1. 基本概念:债权出资是以债权作为出资的标的物,即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债权换取公司的股权。

这种方式多用于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场合。

2. 运作模式:债权出资的运作通常包括评估债权价值、签署出资协议、办理出资手续等环节。

投资者通过与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协商,确定债权的估值及转让条件,进而通过出资协议完成债转股的过程。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 债权估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债权的估值是债权出资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出资方的利益。

如何确定债权的真实价值,防止虚高估值或低估,是法律问题中的重要一环。

2. 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出资协议是债权出资的核心文件,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3. 债权转让的程序与效力: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的转移和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4. 公司资本充实与维护问题:债权出资后,公司的资本构成发生变化,如何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防止资本虚增或减少,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债权出资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的估值标准、出资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债权转让的程序与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债权出资的条款

债权出资的条款

债权出资的条款以下是一个示例的债权出资条款,供你参考:1. 定义和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具体债权出资人]以其对[具体债务人]的债权作为出资的情况。

2. 债权的确认- 出资的债权应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

- [具体债权出资人]应向公司提供与该债权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欠条、法院判决书等。

3. 债权评估- 公司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 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债权的可回收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 出资方式和程序- [具体债权出资人]应将其对[具体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 公司应在收到转让的债权后,将其作为出资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

5. 债权的实现- 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具体债务人]追讨债权,并享有与该债权相关的一切权利。

- 公司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权,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6. 风险承担- 如出资的债权最终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

- [具体债权出资人]对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公司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7.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与债权出资相关的信息。

8. 条款修改和解除- 本条款的修改或解除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的债权出资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进行完善。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债权出资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制定条款时应考虑当地的法律环境。

《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分析》范文

《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分析》范文

《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分析》篇一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出资方式日益多样化,其中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是通过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特别是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已成为企业融资和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第三人债权出资概述第三人债权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向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向另一方企业或个人进行投资或交易。

这种出资方式不仅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有助于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率。

然而,由于涉及多方的权益关系和法律责任,第三人债权出资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三、法律分析(一)债权有效性及合法性在第三人债权出资中,首要问题是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出资方需确保其拥有的债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没有法律纠纷或争议。

否则,可能影响出资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整个交易的无效。

(二)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在以第三人债权出资时,应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权利方面,应明确债权转让的条件、时间等;义务方面,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如支付转让价款、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等。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在接受第三人债权出资时,同样需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受让方应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来接受并管理该债权,同时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支付转让价款、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要求第三人债权出资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企业或个人在以第三人债权出资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此外,还需关注国家政策、行业规定等方面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策略和应对风险。

四、风险与对策(一)风险分析第三人债权出资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债权真实性、合法性风险;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合同风险;债权实现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对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二)对策建议为降低风险,企业或个人在以第三人债权出资时,应采取以下对策:首先,对债权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加强后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股东,债权,出资,其他论文文档]股东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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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1)论文一、债权出资的固有缺陷虽然债权出资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与其他出资方式相比较而言,却存在着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和风险。

不论是以货币、还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在性质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股东对其都享有支配权,即股东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控制,处分其物品或权利;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以该等形式之出资,确定地取得该等财产。

而股东以债权出资则意味着公司不能立刻获得类似于货币、实物等的支配能力。

在实践中,债权出资表现出的固有缺陷主要是以下三点:(一)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待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从而转化为满足自己需要的物权或其他权利。

债权是特定人之间的一种相对权,它的完全实现涉及到很多因素,其中就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彼此的信赖。

当债权转让以后,这种相互信赖被打破,债务人面对新的债权人很难建立起彼此的信任,这必将影响其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因此,当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能存在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

对于股东以债权出资,公司获取债权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取债权标的而形成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债权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

所以公司能否确定地取得债权标的物而形成自己的法人财产,或能否全额实现出资债权的价值,都存在着安全性问题。

(二)债权内容和价值的随意性债权与物权不同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法定的,根据法律当事人无需表意就能够确信其享有何种物权,具备哪些权能。

而债权的类型和内容既可以法定,又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决定,后者在民法上被称为“意定之债”,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债权都属于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的内容取决于当事人特别情形下的意思表示,因而各个债的内容互不相同,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因此,若以债权出资,则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债权人所宣称的价值,或者债务人享有何种抗辩权等,都在未知之数,公司受让该债权究竟能获得多大实益,要待债务清偿以后才能分晓。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分析的开题报告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分析的开题报告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债权出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普通出资,即出资方向公司提供货币资金;二是债权出资,即出资方向公司提供债权,作为其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方向公司提供债权,作为其出资。

债权出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公司债券、提供贷款等。

债权出资与普通出资相比,其风险相对较低,回报相对稳定。

因此,在融资方面,债权出资更加符合一些投资者的需求。

但是,债权出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企业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债券本息、利率低导致回报不高等问题。

同时,对于债权出资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前国内研究仍相对匮乏。

因此,本文将围绕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选题意义探讨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对于加强债权出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本研究可以有效地防范债权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研究可以对债权出资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分析,从而为制定健全的相关法规提供有益建议。

同时,本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债权出资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其相关法律问题是融资法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对于推动融资法研究的深入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主要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债权出资的定义和相关理论基础;(2)债权出资的法律要素和影响因素;(3)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与违法行为的规制;(4)债权出资的风险管控与保障机制的构建。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将分别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全面探讨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为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以债权对公司出资

论以债权对公司出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以债权对公司出资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20080401摘要与原《公司法》相比较,我国新《公司法》在股东现物出资形式上做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明确列举的出资形式并确立了判断公司出资形式适格性的一般标准。

公司出资形式适格性的判断标准:一是具有货币可估价性。

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除了明确列举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接受“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就为债权、股权出资等其他出资形式留下了空间。

然而,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债权能否属于适格的出资方式。

债权出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现实存在。

为了扩大股东的出资形式,鼓励投资,充分利用债权这一投资资源,有必要讨论债权出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国外,学者对股东现物出资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新型出资方式也逐渐为学界和立法所接受。

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新型出资方式。

本文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演进及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经济地位进行分析,考察了国外债权出资理论和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债权出资的适格性及可行性,并提出针对债权出资《公司法》应当完善相应的保障规则。

本文共分为五章,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其中正文为第二、三、四章。

第二章讨论了债权出资的基本理论问题,概括了债权出资的概念、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及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并分析了两种类型债权出资可行性。

第三章考察了不同国家关于债权出资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英美法及大陆法国家的规定给我国的立法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债权出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出资问题应当采取有限许可的态度并应增加相应保障规则,具体来说包括:对拟出资债权的审查、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的约束、对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的限制规则、债权出资的出资人的法定担保责任及债权出资的比例及程序约束规则。

什么是债权的出资

什么是债权的出资

什么是债权的出资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以其对公司或第三⼈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债权出资的固有缺陷虽然债权出资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与其他出资⽅式相⽐较⽽⾔,却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和风险。

不论是以货币、还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出资,在性质上都有⼀个共同的特征,即股东对其都享有⽀配权,即股东不需要借助他⼈的⾏为即可实现其控制,处分其物品或权利;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以该等形式之出资,确定地取得该等财产。

⽽股东以债权出资则意味着公司不能⽴刻获得类似于货币、实物等的⽀配能⼒。

在实践中,债权出资表现出的固有缺陷主要是以下三点:(⼀)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债权是⼀种请求权和期待权,这意味着债权⼈不能直接⽀配标的物,⽽只能请求债务⼈为⼀定的给付⾏为,从⽽转化为满⾜⾃⼰需要的物权或其他权利。

债权是特定⼈之间的⼀种相对权,它的完全实现涉及到很多因素,其中就包括债权⼈和债务⼈对彼此的信赖。

当债权转让以后,这种相互信赖被打破,债务⼈⾯对新的债权⼈很难建⽴起彼此的信任,这必将影响其履⾏债务的主观态度。

因此,当债权转让后,债务⼈可能存在不履⾏、不能履⾏或不适当履⾏的情况,从⽽使债权⼈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

对于股东以债权出资,公司获取债权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取债权标的⽽形成⾃⼰的独⽴的财产,债权的实现还需要⼀个转化的过程。

所以公司能否确定地取得债权标的物⽽形成⾃⼰的法⼈财产,或能否全额实现出资债权的价值,都存在着安全性问题。

(⼆)债权内容和价值的随意性债权与物权不同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法定的,根据法律当事⼈⽆需表意就能够确信其享有何种物权,具备哪些权能。

⽽债权的类型和内容既可以法定,⼜可以由当事⼈之间的合意决定,后者在民法上被称为“意定之债”,⽣活中的绝⼤多数债权都属于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的内容取决于当事⼈特别情形下的意思表⽰,因⽽各个债的内容互不相同,具有极⼤的随意性。

因此,若以债权出资,则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债权⼈所宣称的价值,或者债务⼈享有何种抗辩权等,都在未知之数,公司受让该债权究竟能获得多⼤实益,要待债务清偿以后才能分晓。

债权出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资是什么意思对于⼀个公司来说,除了有⼀个良好的管理者之外,资⾦便是公司发展的最重要的事情了,它决定着公司发展运⾏的基础,《公司法》中关于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债权出资是什么意思?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出资是什么意思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以其对公司或第三⼈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后企业监管⼯作的难度。

对于出资⼈债权出资的实现途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区分。

但是,出资⼈是直接把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对本企业的长期投资,还是通过⾦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实现,还是企业内部⾃⼰协商按约定价格处理,登记机关对此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

如果涉及第三⽅,是否通知第三⽅?如果通过⾦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操作,那么⼜将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和⾦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登记。

依据此理,申请⼈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

这样,公司营业执照上同样显⽰实收资本已到位。

但如此⼀来,给该公司今后实施交易的对⽅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对⼯商机关的企业监管⼯作来说也会增加难度。

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

实⾏债权出资的本意,是帮助企业盘活债权或是从“呆账经济”⾛向信⽤经济,但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作不到位,反⽽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

⼀⽅⾯,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政府和企业产⽣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助长企业的赖账⾏为;另⼀⽅⾯,有些银⾏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地⽅政府和企业也愿意促成此事。

这就容易导致⾦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债权出资协议书

债权出资协议书

债权出资协议书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以其对乙方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或投资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出资的确认1.1 甲方确认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确认甲方所述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接受甲方以债权出资。

第二条债权出资的条件2.1 甲方以债权出资,不改变其债权人的地位,甲方对乙方的债权关系不因出资而解除或变更。

2.2 乙方同意甲方以其债权作为出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或投资项目。

第三条出资方式和比例3.1 甲方以其对乙方的债权作为出资,出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甲方出资的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出资方式,如现金、物资、技术等)。

第四条出资的管理和使用4.1 甲方出资后,乙方应将该出资纳入公司资本,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4.2 甲方出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投资收益,甲方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享有。

第五条出资的回报和分配5.1 甲方出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投资收益,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5.2 甲方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分配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第六条债权出资的变更和解除6.1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在形式、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

然而,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融资问题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债权出资是融资的一种方式之一。

债权出资不仅可以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可以帮助债权人保持其资产的一定价值。

然而,债权出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问题。

因此,研究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问题,对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公司的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各当事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1. 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特点和类型2. 公司法上关于债权出资的法律规定3.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及其效果4. 实践中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5. 债权出资在公司重组、破产清算时的处理三、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文献研究主要是对于相关文献、资料和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和分析,实证研究则针对实际案例等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此外,还将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四、预期成果1. 在理论方面,详细阐述了债权出资在公司融资中的作用和特点,并深入探讨了债权出资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原则和基本制度。

2. 在实践方面,通过对实际案例的研究和调查,分析了债权出资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并提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对策建议。

3. 在政策方面,提出了合理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保障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提高债权出资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五、研究难点1. 债权出资与股权融资的关系,以及在公司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况下的处理问题。

2.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及其效果研究,以及债权出资的监管问题。

3. 实践中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的深入探讨,以及解决办法的提出。

六、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1.3 研究方法1.4 预期成果1.5 研究难点1.6 论文结构第二章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特点和类型2.1 债权出资的概念2.2 债权出资的特点2.3 债权出资的类型第三章公司法上关于债权出资的法律规定3.1 债权出资在公司融资中的地位3.2 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债权出资的原则和制度3.3 公司债券的发行及相关法律规定第四章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及其效果4.1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4.2 法律途径的效果4.3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完善第五章实践中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5.1 债权出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5.2 解决办法的对比分析5.3 对策建议第六章债权出资在公司重组、破产清算时的处理6.1 公司重组中债权出资的处理6.2 债权出资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处理第七章结论7.1 主要研究结果总结7.2 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7.3 对未来的展望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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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公司利益 。 第三, 债权价值的评估难度大。 由于债权 的价值 受债 务人偿债 能力、 市场环境、 品质情况等多种 因素 的影响, 因 而其最 终的实现程度不确定, 如何评 定其价值成为债权 出 资中的难题 。 但对作为 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货币评估又 属必备要件 : 一方面 , 必须通过评估来确定债权人的出资比
转股) 允许债权 出资的国家得到了较 为一致的认可。 在 ( ) 国对债权 出资的态度 二 我 1 . 现行立法对债权 出资 的态度 我 国现行 《 公司法》 2 条和第 8 第 7 3条规 定, 股东或发
非政策性债转股即普通商事领域 的债权出资行为。 根 据 20 0 2年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
【 摘 要】 现行《 公司法》 未对债权出资作 明确规定, 但从制度上给债权出资提供 了可行性 。 以对第三人 的债权 出 资具有合理性, 应设定可 出资债权的条件 , 限制出资债权比例, 规范债权 出资程序 , 设定连带责任制度, 并限制股 东权
利的行 使 。
【 关键词】 债权 出资; 资产信用; 合理性; 完善
21 年 1 01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r a ou l Hub i n of e v riyofPol e Unie st i c
N O 201 V. 1 NO. Se . O 1 6 rN . 23
第 6期 总第 13 2 期
论债权 出资
程 丽 明
( 西安石油大学 人文学 院,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5
定 。国 际社 会 及 我 国 目前 对 债权 出 资 的态 度 如 何 、 权 出 债
起 人可 以用货 币出资 , 也可 以用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
权 等可 以用货 币估 价并依法可 以转让 的非货 币性财产 出
资 。 从 理论 上 分 析 , 公 司法 》 立 的 非 货 币财 产 出 资 的条 《 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各 国对债权出资的态度
( ) 一 国外对债权 出资的态度
大陆法系 国家过去多实行法定资本制 , 重视资本充实, 认 为债权 出资易导致 出资不实 、 出资欺诈 , 损害到公司、 其 他股东及公司债 权人 的利益 , 因而禁止债权 出资 。 近年来 , 大 陆法系 国家对债权 出资的态度逐渐放松, 开始有条件加 以承认 。如法国 《 商事公 司法》 规定, 股份公司在增资时可 以以债权抵作股款, 对公司的债权 可以成为股东 出资的标 的物 ; 日本 《 公司更生法》 2 2条规定, 第 2 公司进入 重整更生 时, 重整债权人或股东根据重整计划 , 无须另外缴纳出资而 可 以对 公司的债权取得新股。此外 , 一些没有 以法律形式 承认债权 出资的国家 , 以实践或判例的形式对债权 出资 也 有条件 加以认可 。 英美法系 国家对公司资本制度 的规定大 多较为宽松 , 因而对债权 出资多予 以许可。 如美国加州《 公
是债 转 股 , 括政 策 性 债 转 股 和 非 政 策 性 债转 股 两 种 , 包 但
债转股在合法性上始终缺乏法 律的明确支持 。 并且在实践
中, 出资债 权 均 为债 权 人 对 公 司 的债权 , 未涉 及 以对第 三 而
人的债权 出资 。 政策性债转股从 2 0世纪 9 0年代末 开始 正式实行 , 主 要 目的是化解国有企业沉重 的债务负担及降低银行 的不 良 资产。长 期以来 国有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效率低 下, 机构落后, 负债率高 , 国家 资金 “ 拨改贷” 负债率更 后, 高 。为了帮助 国有企业甩掉沉重 的债务包袱, 根据相关政 策, 国设立 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我 由它们收购银行 向国有 企业贷款形成的不 良资产 , 然后将所 持债权转为对企业 的
【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 文献 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 ]6 3 2 9 (0 1 6 00 3 文 17 - 3 1 1) 一o6 一O 2 O
债权 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 的债权 向公 司 出资, 抵缴股款。 《 “ 现行 公司法》 对债权出资未作 明确规
股权 。
司法》 4 9条规定, 以以债 务的免除为对价发行股份。 第 0 可
比较各 国对债权 出资的态度可得 出以下结论: 1 由于 () 信用基础不同, 法定资本制 国家 多禁止债权出资或予 以严 格 限制 , 授权 资本制 国家多许可; 2 许多法定资本制 国家 () 对债权出资 的态度逐渐放松 , 开始 以立法、 判例或实践的方 式有条件地承认债权 出资 ;3 以对 公司的债权 出资 ( () 即债
资具有哪些合理性等成为值得我们研 究的问题 。

件为: 第一, 能够 以货 币估价。 绝大多数债权的实际价值 能 够随市场变化等进行货 币化评估。第二, 可依法转 让。债 权的可转让性 已经得到 了 《 同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认 合 可, 除根据合 同性质 、 当事人约定及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外 ,
债权人可将 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因而 , 从 制度上看, 债权 出资合于《 同法》 合 的规定 。 公司登记管理 《
条 例 》 1 对 不 得 作 价 出 资 的财 产 形 式 作 出 了规 定 : 第 4条 股
东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 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 出资。 债权 未包括在被否定 的出资形 式 内。由此可知, 以债权 出资不存在法律 障碍 。 2债权出资在我 国的实践 . 债权 出资在我国特 定领域 早有 实行 , 最主要 的表现就
【 收稿 日 期】 0 1 7 5 2 1 一O —1 【 作者简 介】 程丽硐 (9 9 , , 17 一) 女 陕西汉 中人 , 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 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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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丽 口: 债权 出资 论
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 自愿达成债权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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