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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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协议的概念问题探究

关于我国行政协议的概念问题探究

关于我国行政协议的概念问题探究行政协议(administrative agreement)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在特定的行政领域达成的协议,用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某种具体的行政目标,以及规范行政主体行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行政协议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协商的方式与公民、组织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在特定的行政领域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包括政府与公民或组织之间的协议,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

行政协议与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协议的一方是政府或行政机关,而不是私人个体或企业。

行政协议也不同于指导性文件或通知,当政府当局或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或颁布规则来规范某一领域的行政行为时,这些都不构成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在双方共同遵守的情况下,其效力类似于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行政协议与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诉讼并列为行政法律行为,被赋予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协议的分类行政协议按照内容、性质和功能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类型,例如:1. 简单行政协议:指双方对事项、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方面的约定比较具体且便于执行的协议。

2. 合作行政协议:指政府与私营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要求双方共享资源和责任,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3. 和解行政协议:是指双方在某项行政纠纷或争议中,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旨在解决纠纷和争议,达到和解的目的。

4. 公约式行政协议:是指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确定各国或各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文化交流、科学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5. 动态行政协议: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协议,随着合作深入,协议的内容会相应地进行调整和修改。

6. 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行政协议:是指政府与不同的个人或组织之间根据其特殊情况和需求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行政协议是由政府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

本文将对行政协议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行政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引言行政协议是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在政府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作关系。

行政协议的内容广泛,涉及经济、环境、教育等各个领域。

了解行政协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它具有重要意义。

定义与特点行政协议是指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在具体行政行为上达成的一种协商一致的合作协议。

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行政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合作协议,双方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愿。

行政协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行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强制性规定。

2.合作性:行政协议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合作协议,双方主体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

3.解决具体问题:行政协议通常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关,双方主体通过协商解决具体问题。

行政协议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合作:政府与企业或组织之间可以通过行政协议达成合作意向,共同推动经济发展。

2.环境保护:政府可以与环境组织或个人签订行政协议,共同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3.教育合作:政府与学校、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行政协议合作,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4.公共服务提供:政府可以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签订行政协议,确保公众获得良好的服务。

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尽管它们不具备直接强制力。

行政协议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主体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协议。

当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违反协议约定时,另一方主体可以依据行政协议寻求救济,甚至追究违约责任。

另外,行政协议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行政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备适当的法律效力。

行政协议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实例:1.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通过政府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官方合同协议书

政府官方合同协议书

政府官方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政府官方合同协议书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政府乙方:XXX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述1.1 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名称为:“XXXX建设项目”。

1.2 项目总投资约为XX亿元,建设内容包括:XXXX。

1.3 项目预计在XX年内完成。

二、甲方权益与义务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2 甲方应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2.3 甲方应对乙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确保乙方在项目中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乙方权益与义务3.1 乙方应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3.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等各项工作。

3.3 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确保项目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四、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2 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5.1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政府乙方:XXX公司签字:(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其符合您的需求。

希望这份合同协议书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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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教材pp.74-77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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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v.行为
“腹诽”:“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心谤,视天, 俯画地,辟睨两宫间,幸天下有变”。(《汉书》卷五二《窦婴传》)
(三)法规定权利和义务
* “可以”、“必须”、“应当”、“不得” * 权利:可以为或不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四)是社会规范

定义:非出自法律创设机关,一般不能 作为处理法律问题必要和充分根据,但对 于法律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非正式渊源: 教材pp.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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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概念:forms of law 法的渊源 v. 法的形式 **教材pp.73 & 74的两句话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四)法与其他社会意识
人能够通过实践活动来创造所需的生活条件而获得与 自然的统一,因而人类进化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 与变异,还是历史学意义上的延续和创新。

法与历史文化:法是民族精神 法与主流意识形态:思想、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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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胜利大逃亡”
当代法理学中关于“法律是什么”的追问始于对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理 学的“胜利大逃亡”,其结果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集体反叛。(注: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区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种是 基于对马恩经典著作的学理研究而得出的法学思想,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 主义法理学本身是开放的,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不同的学理研究;另一 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化理解,尤其是前苏联维辛斯基的权威理解,这种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往往是不容讨论和辩驳的官方意识形态教条。) 这种法理 学认为,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国 家暴力机器,是执行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这种法律观实际上是法律的政治 观,法律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或者说统治者的政治意志。法理学也就是 “国家与法的理论”,讲法律就必须讲国家。随着思想解放运动带来关于法 律本质问题的大讨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论和法律现代化论,使得当 代法理学的主流思潮彻底抛弃了法律的政治观,把“ 政治”和“国家”等这 些法律的外部要素逐步从法理学思考中排除出去,从法律内部要 素和形式要 素来理解法律,形成“没有国家的法律观”。 ** “法律的阶级性”这个“法律本质”问题是被法理学界遗忘的,而 不是在理论上被反驳战胜的。” 4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本文将探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在出现纠纷时如何进行裁决。

确定文章类型本文旨在介绍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属于法律类文章。

梳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背景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主要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特许经营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法律法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要求:当事人需提供书面协议、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官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来判断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程序要点:审理程序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质证、审理、判决等环节。

依据法律法规:法官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

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官需要对协议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平合理原则:在判决中,法官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妥善平衡。

损害赔偿:如果行政协议案件涉及损害赔偿,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总结本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进行了详细探讨。

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法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要求,确保判决合理且公正。

在判决中,法官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等思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平衡。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协议的履行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也将会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汕府办函〔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磋商与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签订与履行第五章备案与归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合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领域等采用国家、省、市示范文本的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三)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五)招商引资、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六)借款、资助、补贴等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是指政府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社会事务的公正、合理、有序进行。

首先,行政协议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等。

行政协议的签订双方要有一方为政府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

行政协议的签订双方应当是具有相对平等地位的主体,协商自愿,权利义务平等。

其次,行政协议的内容通常涉及到特定的行政事务。

行政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内容。

行政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责任义务明确,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共赢。

行政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行政协议的签订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协商程序,保障公开透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协议的签订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

行政协议的履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协议,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行政协议的履行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协议内容,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最后,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一旦行政协议的签订双方中有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障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协议是政府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社会事务的公正、合理、有序进行。

行政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明确,责任义务明确。

行政协议的履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如有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社会事务的公正、合理、有序进行。

什么是行政协议

什么是行政协议

什么是行政协议什么是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达成的合作、协调、管理等方面的协议。

在我国法律中,行政协议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协议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看作是行政法规定的一种管理工具。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参加行政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二是行政协议必须具有公共性和普遍适用性,具有一般性约束力;三是行政协议应当表明约定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行政协议在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领域非常广泛。

例如,在经济领域,政府与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行政协议达成合作意向,促进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在社会治安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协议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协议共同约定环保标准,保护生态环境等。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行政协议具有一般性约束力,当参与行政协议的主体不履行协议内容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责。

其次,行政协议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对于一些灵活、复杂、细致的事项进行约定和管理。

再次,行政协议可以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共同发展。

最后,行政协议还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多方协商达成共识,协调利益关系,减少决策上的盲目性和缺乏准确性。

除了以上优点之外,行政协议也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首先,行政协议的履行与执行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仍然存在争议。

其次,行政协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相对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最后,行政协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还需要加强,以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行政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广泛应用于我国各个领域。

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

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

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名称:政府框架协议协议编号:[编号]签署日期:[日期]甲方:[政府机构名称]地址:[政府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电子邮件]乙方:[另一方名称]地址:[另一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电子邮件]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 乙方是一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有意愿与政府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3. 双方希望通过签订本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本地区的发展。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目标,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双方同意以下条款: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是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共同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1.2 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甲方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为乙方的项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b) 乙方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为甲方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帮助。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a)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乙方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b) 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展工作;c) 监督和评估乙方的工作进展,及时提供反馈和建议。

2.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a) 遵守甲方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按照合作计划和时间表开展工作;b) 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为甲方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建议;c) 尽职尽责地完成合作项目,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合作计划和时间表3.1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间。

第四条:资源支持4.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a) 资金支持;b) 人力资源支持;c) 设备和场地支持。

第五条:知识产权5.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或披露。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5篇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5篇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5篇篇1政府授权经营合同是指政府向企业或个人授予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利,企业或个人则负责管理和经营该领域或行业的事务。

这种合同通常由政府机构与私营企业签订,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等目的。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是一种有效的公私合作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够将公共服务转移给专业的私营企业来管理,提高效率和质量,而私营企业也能够通过这种合作获得良好的商机和利润。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将部分公共资源交给社会力量经营管理,利用社会资本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通常会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终止条件等,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明确的授权范围。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受托方的经营范围、经营领域和经营期限,以确保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严格的管理要求。

政府通常会对受托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受托方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三、绩效考核机制。

政府通常会对受托方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并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合法合规。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类型繁多,常见的有公共交通运营、公共设施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等。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不同,双方的合作内容和合同条款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政府授权经营合同的签订需要达到双方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政府授权经营合同的签订,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以有效减少政府的重负,降低政府的经营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可以通过政府授权经营合同获得更多商机和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签订协议书可以公证吗

政府签订协议书可以公证吗

政府签订协议书可以公证吗政府签订协议书通常不需要公证,因为政府的签字代表其机构或国家的意愿和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可能会经过公证。

公证是一种公正、证明、保证和监管法律行为的方式,由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进行。

公证具有独立性、保密性和终局性的特点,能够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其真实性。

政府签订协议书经过公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理由:首先,公证可以提供证据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其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在涉及重要领域如国际条约、经济合作、外交关系等协议签订时,公证可以为协议的执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其次,公证可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员通过对协议签署过程的观察和确认,可以证明协议的签署人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涉及政府间的重大协议签订时,公证可以避免签署人身份被冒用或伪造,保护政府的利益和形象。

再次,公证可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政府签订的协议常常涉及到大额资金、产权交换、民生保障等重要事项,如果协议的签署过程未经公证,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违背协议、拖延履行或篡改协议内容。

经过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双方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可靠。

最后,公证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和保留,确保协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如果协议涉及到违反法律、国际公约或伦理道德的内容,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公证或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起到预防和制止不当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进行公证,以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供法律保障和管理。

公证可以确保政府间的合作和交流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政府行政协议

政府行政协议

政府行政协议1. 简介政府行政协议是指政府与各行政机构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特定领域的职责分工、工作目标和实施细则等内容。

这种形式的协议在现代政府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社会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行政协议的定义、特点和意义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运作模式和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2. 政府行政协议的特点政府行政协议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2.1 双方合作政府行政协议是政府与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责和职责,共同努力实现协议约定的目标。

这种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信息孤岛和资源浪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2.2 领域特定政府行政协议通常是针对特定领域或项目制定的,具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例如,在推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可能与信息化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信息化建设、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合作模式,以加快数字化进程。

2.3 灵活性和可调整性政府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随着外部环境和政策需求的变化,协议的内容和目标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这种灵活性使得政府能够及时应对变化的需求,确保协议的实施效果。

2.4 持续监测和评估政府行政协议的实施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协议目标的定量化、定性化的评估,政府能够及时了解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方向,确保协议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 政府行政协议的意义政府行政协议具有如下的重要意义:3.1 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行政协议能够促进不同部门之间资源的有效协调和合理配置。

通过明确职责和分工,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各部门能够更加专注于自己优势领域,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对外竞争力。

3.2 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协议能够加强行政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规范协作流程、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协议能够促进公共事务的高效办理,提高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响应能力。

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合法吗

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合法吗

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合法性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在一些项目用地方面需要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租地合同协议书,以明确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那么,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合法性如何判断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定义及性质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是指政府(出租方)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租方)签订的,关于租赁土地使用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二、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合法要件1. 主体资格:政府作为出租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承租方,应当具备合法的使用权。

2. 合同内容: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3. 合同程序: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公开招拍挂、协商等,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

4. 合同效力: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合法性分析1. 法律依据: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具有合法性。

2. 合同主体: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具有出租土地的权力;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承租方,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因此,合同主体具有合法性。

3. 合同内容: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这些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程序: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的签订一般经过公开招拍挂、协商等程序,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政府租地合同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与政府协商协议书

与政府协商协议书

与政府协商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中的合作意向、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以促进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宜。

2.2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宜。

第三条合作条件3.1 甲方应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应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1 甲方有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1.2 甲方有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2.1 乙方有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2.2 乙方有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投资与回报6.1 甲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

6.3 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分享本项目的收益。

第七条风险分担7.1 本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合作框架协议

政府合作框架协议

政府合作框架协议政府合作框架协议一、背景与目的本协议征求各国政府的合作,以促进各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发展。

旨在通过合作,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领域的互惠共赢,促进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共同应对全球化挑战。

二、合作原则1. 共同发展原则:各国政府在合作过程中将坚持平等、互利、互鉴、共同发展原则,以实现合作的共同目标。

2. 公平竞争原则:各国政府承诺在合作过程中尊重市场原则与公平竞争规则,为企业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

3. 持续合作原则:合作过程中各国政府将保持持续合作的稳定性,持续推动各领域交流与发展,共同应对全球化挑战。

三、合作内容1. 经济合作:各国政府将加强贸易投资合作,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共同打造开放、包容、普惠的国际经济体系。

2. 社会合作:各国政府将加强社会领域的合作,推动人才流动,分享社会发展经验,共同推动全球社会进步和稳定。

3. 文化合作:各国政府将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各国的文化多样性,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4. 科技合作:各国政府将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创新和发展能力的提升,共同应对全球性科技挑战。

四、合作机制1. 定期会议:各国政府将定期召开合作会议,讨论并制定合作计划,评估合作进展,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2. 信息共享:各国政府将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共享合作进展情况,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和市场情报,促进合作的互通有无。

3. 人员交流:各国政府将加强官员和专家的交流,共同培养优秀人才,提高合作能力和实效性。

4. 资金支持:各国政府将通过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和机构参与合作项目,提高合作的可行性和效果。

五、合作评估与调整1. 合作评估:各国政府将定期对合作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合作方案,提高合作效果和可持续性。

2. 合作调整:各国政府将根据合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合作方案,确保合作能够适应时代变化和新形势。

六、合作机构1. 联合国合作机构:各国政府将充分利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平台,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和落地。

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

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

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名称:政府与(公司/组织名称)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本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组织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旨在规范双方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具体合作内容)的开展与发展。

第一条定义1.1 甲方:指政府(具体政府机构名称)。

1.2 乙方:指(公司/组织名称)。

1.3 合作内容:指(具体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作目的2.1 双方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旨在通过本协议的签订,共同推动(具体合作内容)的开展与发展,以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提升(相关领域)的水平和影响力。

第三条合作范围3.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具体合作内容)的相关支持和服务。

3.2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具体资源或支持)以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提供合作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4.1.2 监督合作进展,确保合作目标的实现。

4.1.3 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合作所需的支持和服务。

4.2.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作义务。

4.2.3 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互相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本条款的保密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持续五年。

第六条知识产权6.1 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其创造者所有。

6.2 未经创造者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知识产权。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7.2 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条协议变更和终止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以附件形式加以确认。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政府与法院框架协议书范本范本

政府与法院框架协议书范本范本

政府与法院框架协议书范本范本甲方:____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乙方:____法院(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鉴于甲方为履行其行政职能,需要与乙方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鉴于乙方作为司法机关,具有独立审判权,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裁决;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本协议旨在建立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1.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甲方将根据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行政信息和资料,以便乙方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全面了解相关行政决策的背景和依据。

2.2 乙方将根据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对甲方提交的案件进行独立审判,并作出公正裁决。

2.3 双方将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合作事宜,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合作原则3.1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

3.2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3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独立性,不得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

第四条信息保密4.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6.3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政府单位战略协议

与政府单位战略协议

与政府单位战略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与政府单位合作达成战略协议的重要性和具体步骤。

政府单位作为国家管理和领导机构,具有重要的资源和权力,与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收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战略协议的定义、优势以及签署协议的过程。

2. 背景政府单位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负责监管和引导全国各行各业的发展。

与政府单位的合作,不仅能够使企业获得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还能够借助政府的权威地位和公信力来增加企业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因此,与政府单位达成战略协议是很多企业追求的目标。

3. 战略协议的定义与优势战略协议是指企业与政府单位就特定事项达成的长期合作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确定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共同推进事项的实施。

战略协议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资源整合政府单位拥有众多资源和权力渠道,包括政策支持、经济扶持、技术支持等。

与政府单位合作可以借助这些资源来推动企业的发展,实现资源优势互补。

3.2 政策支持政府单位可以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相关政策。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确保企业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稳步发展。

3.3 公信力和声誉与政府单位达成战略协议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声誉,增强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政府作为权威机构的支持和认可,将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4. 签署战略协议的过程签署战略协议是一个复杂且需要时间的过程,需要双方详细研究并商讨合作事项。

以下是签署战略协议的一般过程:4.1 确定合作意向首先,双方需要明确彼此的合作意向,并就合作事项进行初步探讨。

确定合作意向后,进一步研究与合作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的可行性。

4.2 拟定合作协议草案在明确合作意向后,双方可以分别制定合作协议的草案。

协议草案应包括合作目标、责任分工、资源投入、权益保障等内容。

双方可以在合作过程中进行多轮磋商,以确保协议的完善和清晰。

与政府合作协议范本

与政府合作协议范本

与政府合作协议范本协议名称:政府合作协议范本一、协议背景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与乙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签署,旨在明确双方在特定项目中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立政府部门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以达到共同推进特定项目的目标。

三、协议内容1. 项目背景(1)政府部门简要介绍特定项目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性。

(2)合作方介绍其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能力,并说明为何希望与政府部门合作。

2. 合作方式(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明确合作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共享、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

(2)双方约定合作方式的具体细节,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

3. 合作内容(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明确合作内容和目标,确保双方的期望一致。

(2)双方约定合作内容的具体细节,包括工作范围、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

4. 资源支持(1)政府部门说明其提供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场地、设备等。

(2)合作方说明其提供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技术、专业知识等。

5. 权利与义务(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双方约定合作期间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合作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6. 知识产权保护(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约定对于合作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双方约定对于合作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方式。

7. 保密条款(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约定对于合作项目中的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确保双方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2)双方约定对于合作项目中的机密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8. 争议解决(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约定对于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

(2)双方约定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期限。

9. 协议变更与终止(1)政府部门和合作方约定对于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合作协议书

政府合作协议书

政府合作协议书鉴于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作协议,自愿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维护公序良俗,特拟定本协议如下:第一条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双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相关项目的实施,推动双方地区的发展和繁荣。

第二条合作内容1.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1) 经济发展与贸易合作;(2) 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运输合作;(3) 教育、文化与旅游合作;(4)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合作;(5) 其他双方同意的合作领域。

2. 双方将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对合作项目的进展进行评估和协调,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 双方政府在合作项目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尽力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确保合作项目的推进。

3. 双方应当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工作方案和预算,确保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政府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敏感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政府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1. 本协议经双方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前终止。

2. 如一方政府违反了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政府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保密性本协议的内容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双方政府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双方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九条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政府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协议正文结束)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可添加签字栏)双方政府代表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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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作者:王春业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02期[摘要]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如何协调地方法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各种协调方法中,地方政府间签订协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应在借鉴国外政府协议法制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赋予我国经济区域内一定级别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并对政府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程序、效力等级、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法律规范。

[关键词]政府协议;法制协作;经济一体化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1)02-0079-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区域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它要求区域内各行政区划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协作,形成区域内的共同市场,以提高经济区域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但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不少地方都拥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各地往往根据各自的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尽管都是依据国家法律进行,但仍存在很大差异,造成地方法制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

在区域经济合作越来越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区域内法制缺乏协调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并越来越阻碍区域合作的进一步深入。

本文提出一种称之为政府协议的形式,并建议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以此作为实现区域法制协作的另一种途径,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和地区壁垒,为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提供良好的一体化法制大环境。

一、经济区域地方政府协议的界定政府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学术概念,不少学者称之为行政协议,有的称之为政府合作协议①,主要是不同行政区划的一定级别的地方政府之间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实现某种管理目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些共同事项而达成的一种对等性的合作协议。

在区域合作中出现的政府协议,一般是市长、厅局长、主任联席会议达成的一种结果,主要是通过首长间召开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签订的。

其缔结平台和管理机构,长三角区域主要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包括长三角16市的市长联席会议、经协委(办)主任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泛珠三角主要是内地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的联席会议。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政府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1.政府协议是行政主体间的一种协议。

这使它区别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行政合同②。

实际上,政府协议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不仅表现在主体的差异性,还在于后者在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具有特权,体现为行政主体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当社会状况变化而原来行政合同或其中的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对人违反行政合同规定,行政主体有进行惩罚的行政制裁权。

换言之,行政合同是根据行政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与政府间具有对等性的协议有本质区别。

政府协议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平等行政主体之间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权,更没有特权。

此外,行政合同的效力仅对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行政合同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涉及;而政府协议的效力不仅约束签订政府协议的行政主体,而且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2.政府协议是不同行政区划的行政主体间达成的对等协议。

这个特征首先使它区别于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具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不同层次行政主体间就执行公务时达成的行政协定。

由于现行行政体制的科层等级的存在,使得上下级之间权力色彩浓厚,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使二者之间在地位上不对等,从而导致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间几乎不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契约(也有学者称之为“假契约”),而且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完全没有必要以政府协议的方式处理行政事务,采用“命令—服从”的强制手段更具有直接性和高效性。

其次,这个特征使它区别于同一行政区划内同一层次的不同行政主体间就执行公务时给予协助而达成的行政协助协定。

同一行政区划内相同层次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某一行政目的也可以签订协议,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目前行政委托在实践中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但这种关系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不具有权利义务上的对等性。

而政府协议则是不同行政区划的行政主体间的一种合作协议,具有跨地区性,签订政府协议的主体间彼此平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特殊的行政体制,经济区域内的各个政府也居于不同的行政级别,在市与市之间的政府协议中很可能出现行政级别的差异。

例如,长三角的上海市与苏州市间的政府协议是省级政府与地级市政府之间的合意,无锡市与宁波市签订政府协议是地级市政府与副省级政府之间的合意。

但对于不同行政区划间的政府主体,虽然行政级别有高低差异,但各城市代表的本行政区内的公共利益是没有高低之分的。

在签订政府协议时应排除政府间行政级别的差异,具有平等的关系。

、没有隶属关系,而且行政主体的级别都很高,如省级政府、地市级市政府,县级及以下的行政主体一般不包括在内,因为对于跨地区的协调,往往由较高级别的行政主体出面更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

3.政府协议通常是为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涉及的共同性问题而进行的协作。

这是政府协议目的性的体现。

它表明,当某个问题仅属于某行政区划内的问题,不涉及其他行政区划、不影响其他行政区划时,该行政区划政府就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解决。

而当某些问题属于该经济区域内的共同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涉及其他行政区划时,就需要通过包括政府协议在内的手段来达到协调、磋商,以便能够行动一致。

4.政府协议一般规定了缔结方的权利与义务。

政府协议既然是为解决区域内共同性的问题,必然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分配,规定各方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这便是义务。

而一方的义务便是其他方的权利。

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选择了信息、规划、科技、产权、旅游、协作六项专题工作,确定了各专题的年度工作目标,而在每个领域合作中都要求各方应当做的事情。

例如,在该协议的“加快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一体化建设”规定中,要求各城市要从“两个互认”、“三个统一”入手,共同推进产权交易大市场建设,这些义务虽然强制性不强,大多属于建议性的,但作为签订的各方而言,都希望其他各方能按协议要求积极履行,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5.政府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具有直接适用性。

这使它与法律规范不同。

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或给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对公民直接适用。

而政府协议是对政府合作事务的原则性安排,通常只需由政府对外做出一定的行为或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划来执行,或通过具体的措施来落实,一般不发生在辖区内对公众的直接执行问题。

这种情形类似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通常需要成员国将其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具体领域里适用。

此外,通常情况下,政府协议是多方政府的共同行为,即在签订政府协议的地方政府数量上,多是三方及以上的政府为解决某一共同性的问题而进行的协作。

二、政府协议的性质与目前的法律效力探讨目前,经济区域的政府协议虽然已成为协调地方政府行动的重要方式并有继续发展的势头,但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的依据何在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则一直处于探讨之中,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种行为有无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效力如何,要么是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其存在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再审视其法律效力的大小;要么首先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结合这种行为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具有的法律效力。

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为目前的政府协议寻找依据,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政府协议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非一次性适用于某一特定行政相对人或特定事项,而是适用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不特定的事项,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1]。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行为,但无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哪一种,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虽然政府协议与抽象性行为有相似之处,比如,都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特点,然而将政府协议定性为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准确。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等的行为。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这些制定主体通常是单独制定,制定主体具有单一性特点,而不是联合制定,只有国务院部委在某种情况下才能联合制定部门规章。

政府协议恰恰相反,制定主体是多方的。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

只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其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广泛、不特定的而已。

而政府间的协议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行政主体间的一种契约,不同于传统上直接针对相对人做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运作方式,而是通过跨行政区域的不同地方政府间达成一致协议的方式,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的做出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无论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还是行政规章的制定,甚至是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法律效力等都在立法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专门规定。

政府协议的签订则无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可见,政府协议并不是行政法学上指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不能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来推导出政府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是否是合同行为有人认为,政府协议是一种契约,是行政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没有丧失契约的自由属性,要受契约自由原则支配,可以适用合同拘束力规则,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

把政府协议与合同行为进行内比有一定道理,二者都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合意达成一致后签订的,但这不是政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首先,我国虽有合同法,但其适用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适用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政府协议是公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签订的协议,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或商事合同,不是合同法所规制的范围。

其次,作为公法契约一种的政府协议,与具有私法契约性质的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私法契约中合同的独立性决定了合同只约束契约双方,而公法契约的政府协议涉及公共权力的交换,不可避免地涉及协议主体之外人员的利益,即政府协议既对协议主体有效,也会对协议主体外的公众产生影响。

因此,政府协议与合同不可同日而语,不能用合同原理推导出其具有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法规是否暗含了效力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已经赋予了地方政府诸如行政规则制定权、行政规章制定权、地方行政管理权等各项职权,虽然没有像美国《宪法》那样专门规定“协定条款”,但不能否定地方政府具有缔结政府协议的权力,《宪法》虽然没有出台明确的“行政协议条款”,但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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