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3日1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思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各界对其议论纷纷,争辩激烈。
而在这些争论中,关于第十条即“婚前按揭购房的婚后及离婚时归属的规定及合理补偿的数字”的不同意见最多。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12-01该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二款规定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部分贷款未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样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的权属问题。
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一条款的本意,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公平,婚前并未全款购得的不动产,为什么婚后会将整个不动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呢?难道婚后老公成了房东,岂不是颠覆了婚前男方买房的传统,甚至导致了一些女性及其父母重新思考应该如何对待的问题。
一般人往往会将按揭购房和分期付款购房混同起来,认为既然没有支付全款购房,那么后面一起偿还贷款就应当视同一起购买房屋。
其实按揭购房,实际上是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通过抵押房屋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购得房屋的一种购房形式。
在银行发放按揭款后,购房者实际上已经是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的全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因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系银行贷款,因此购房者又跟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和涉婚房产登记
第 五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第 2 《 1条 规
定, 当事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请 登 记 , 给他 人造 成 损 害 的 , 记 机构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登 记 机 构 登
赔偿 后 , 以向造成 登记 错误 的人追 偿 ” 可 。
在房 屋 登记 中, 屋 登记 机 构之 所 以要 查验 房 申请人 提 交 的婚姻 关 系证 明 , 主要 是 因为 : 第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第 9条 规 《 定 , 不动 产 物权 的设 立 、 “ 变更 、 让 和 消灭 , 转 经依
调, 人民法院审理“ 涉婚房产 ” 权属纠纷 时, 仍然 要 适用 “ 当事 人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 离婚 时该 不 动 产 由双方 协议 处理 ” 的规 定 。
第 五 , 屋 登 记 机 构 不 能 凭借 自己 的职 权 , 房
在 房 屋 登 记 中 ,行 使本 该 由人 民法 院行 使 的权 力 , 据购 买“ 婚房 产 ” 根 涉 的出资 情 况 , 定 该“ 判 涉 婚房产 ” 夫妻 一方 所有 或者 双 方按份 共 有 。 为 第六 , 当事人 愿 意或 者 不愿 意 就“ 婚 房产 ” 涉 归属 进行 书 面约 定 ,是 法律 赋 予 当事 人 的权 利 。 任 何单 位 和 个 人 , 须 尊 重 当事 人 的 选 择 , 得 必 不
专题 : 夫妻房产认定及登记
C f R A H M E L T E
登 记 工作 , 屋 登记 机 构 应 当 继 续 按照 《 屋 登 房 房 记 办 法》 的规 定 , 理 必 须 按 照 人 民法 院生 效 法 办
律 文书 办理 的房 屋登记 。
中国民法典婚姻法的新规定与司法解释
中国民法典婚姻法的新规定与司法解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中国民法典婚姻法作为其中的一部法律,在2021年全面生效后,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变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较之前的相关法律更加明确,使得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财产分割过程中更为公平。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如果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没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各自贡献的程度来决定分割比例。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中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等,为裁判员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提供了指导。
二、对婚姻法定年龄的调整新民法婚姻法取消了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的婚龄限制,将婚姻法定年龄一致调整为22周岁。
这一变化体现了性别平等的原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此外,新婚姻法还加强了对同性婚姻的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是男女还是男男、女女,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和其他相关条件,都可以合法结婚。
这一规定彰显了法律对同性婚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三、对离婚程序的调整新婚姻法对离婚程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首先,新增了书面离婚协议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离婚事宜,由此更加灵活地解决离婚问题。
其次,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而不再要求双方必须共同提出。
这一变化为那些如因家庭暴力等原因无法征得对方同意的一方提供了保护。
此外,新婚姻法还增加了对虐待、家庭暴力等情况的规定,对受虐待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保护机制。
四、对抚养责任的明确规定新的婚姻法对父母的抚养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父母对子女行使抚养权的行为应当得到另一方父母的支持。
最高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进步与不足
加利息的赔偿 , 而就房屋之增值部分亦无法 主张任何权利 。 从一 个 普通 人的角度来看 , 未支付首付款 的一方 , 在婚 后用 主要个 人 财产还 款或 者对 还款做出很 大的贡献 ,从 而使得 房屋 的最终 价
值得以实现和取 得的 , 但最终却没有得到房屋产权 , 这是很 不公
初衷 ,抹杀 了婚姻 的人 身性 ,过多地用财产法 原理 决定房产归
观 。虽 然 很 多 人 认 为 , 新 的司法解 释是 “ 男权立 法 ” , “ 偏 向 于 富
平 的。以经济学上 的机会成本来说 , 这一方失去 了凭借 自己参与 还款的支出进行 其他投资的机会。针对 这一类情 况 , 新的《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 三) 中的第 十条对于房屋增值部分 的分割 , 有了新
关键词: 男权 立 法 ; 个人 财 产优 先 ; 继 承 范 围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1 5— 0 2
2 0 1 1 年 8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发 布 了《 关于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三) 》 , 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 、 夫
浅 析新《 婚姻 法》 解释 ( 三) 的进步与不足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新《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 三) 给 了我 们一 个机会 , 开 始重新 审视 年轻 一代 的爱情观 、 婚 姻观 。人 们不 禁要 思考 , 婚 姻 到底 是 为
求社会 道德的实现 。不 能以“ 感情大 于金 钱” 作 为对抗 法律的理 由, 当夫妻双 方感 情破裂时 , 只有真正公平地规划 出权益 才是真
“婚姻法解释三”在实务中会有哪些问题?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婚姻法解释三”在实务中会有哪些问题?一是对该解释的溯及力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房产处理可能加大一方的执行风险。
三是法院对该类案件处理的新旧差异可能导致息诉服判率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已经实施一年多,增加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但该解释客观上也造成部分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存在新旧差异,改变了当事人原有诉讼预期,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对该解释的溯及力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部分尚未审结的案件包括上诉和重审、再审案件是否适用《解释三》存在一定争议,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对部分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处理结果上会造成明显差异。
二是房产处理可能加大一方的执行风险。
审判实践中,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贷的现象较为普遍,因当前一线城市房价普遍较高,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往往没有及时履行给付对方折价补偿的能力。
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可灵活选择有补偿能力的一方取得产权,或在均无能力的情况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并督促当事人将房屋折价变现后实际分割。
适用《解释三》后,对该类情况只能将产权处理给首付一方,如其没有履行能力,而且在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无法强制执行,另一方及时取得折价补偿将存在较大执行风险。
三是法院对该类案件处理的新旧差异可能导致息诉服判率的下降。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化,客观上会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产生重大变化。
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财产中对《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没有合理预期。
新解释实行后,当事人双方财产分割方面必然呈现此消彼长的事态,利益上的巨大冲突极易导致彼此矛盾的加深,并且导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法院工作的不理解,甚至是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涉诉信访率的增高。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几点对策:一是加强审判人员对该司法解释的学习,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思考
从 2 0 年 开 始 至今 , 高 法 院 已 三 次 出 台 了针 对婚 姻 法 01 最 的 司法 解 释 。其 中第 一 次 主 要 是 针对 婚 姻 法修 改后 的一 些程 序 性 问 题 , 二 次 针 对 彩 礼应 否返 还 、 妻 债 务 处理 等 款 项 的 第 夫 认定问题 , 而这 次 是 针 对 住房 、 产 分 配 、 子 鉴 定 、 育 权 等 财 亲 生 问题 进 行 了 细化 。 于这 些 关 系 到 千家 万 户 的切 身 利 益 。 的 由 新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三公 布 以来 , 自然 引起 社 会 的高 度 关 注 , 们 人 的关 注 焦 点 主要 在 以下 几 个 问 题 : 、
1 于房产问题 . 关
房 产 对 于 离 婚后 房 屋 产 权 的 界 定 以 及 分 割 .直 接 影 响 到 了夫 妻 双 方 的 经 济利 益 和 精 神 利 益 。 我 国 , 时 间 以 来 就有 在 长 “ 婚 必 须 男 方 先 买 房 ”的婚 恋 习俗 , 让 男 方 及 其 父母 都 背 结 这 负 了不 小 的 压 力 。新 的婚 姻 法 解 释 继 续 ( 比司 法 解 释 二 ) 相 规 定 了婚 前 财 产 的 情形 。 于 第 十一 条 的规 定 很 多 人认 为 , 对 一方 婚 前 买 房 , 后 另 一 方 参 与 或 共 同 还 贷 , 自动 享 有 共 有 权 , 婚 就 因 而在 离 婚 时 要 求分 割 , 这种 观念 当然 是 错 误 的 。现 实 中 , 法 院 基 本 会 判 决 房 子 归 产 权 人 ( 前 买 房 人 ) 另 一 方 参 与 的 还 婚 , 贷 部分按照债权债务处理 , 当然 , 时 候 , 院 可 能 会 要 求 产 有 法 权 人 向另 一 方 支 付 部 分 因 房 子 升 值 而 产 生 的利 润 作 为 补 偿 。 其 实 , 也 是 根 据物 权 法 得 出 的合 理结 论 。现 在 , 的 司 法 解 这 新 释 明确 肯 定 了这 一 点 ,该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 由 夫妻 共 同财 产 还 贷 部分 ,应 考 虑 离 婚 时 不 动 产 的市 场 价 格 及 共 同还 贷 款 项 所 占全部 款 项 的 比例 等 因 素 。 由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对 另 一方 进 行 合 理 补偿)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
◆ 学 术 前 沿
2 0 1 3 ・6 ( 上 )
我国《 新婚姻法解释》 ( 三) 对解决现代婚
姻 纠纷 的现实意 义
李 爱 玲
摘 要 我 国经济 的快速 发展 对 当前 的婚 恋观产 生越 来越 大的影 响 , 尤其 是《 新婚姻 法 解释 ) X三 ) 的 出 台, 注重对婚 前 出资 方父母 物权 的保护 , 另一 个最 重要 的作 用就是 引导鼓励 夫妻 双方要 本 着互相 尊重 、 忠 实、 帮助 、 平等 自由的信条 共 同生活 。 《 新婚 姻 法解释 ) X三 ) 对待 婚姻 的 态度 上是 明确提 倡独 立、 自我 , 相 信随 着这 种导 向的转 变 , 很 多女性 会更 加独 立 , 在婚 姻 生 活 中拥 有 自己独 立的经 济能 力 , 给 与 自己更 多被 人 尊重 的机会 。需要 靠法律 来保 护的 平等 不是 实质的平 等 , 需要 靠别人 物 质 来保 障 自己, 为 自己提供 安全 感的也 不会 太久远 , 只有 自己经 济上独 立 了 , 那才能在婚 姻 生活 中和 家庭 生活 中实现和 别 人平 等 。因此 , 这就使 我们 有必要 深入探 究《 新婚姻 法解释 ) x三 ) 和我 国以往调 节婚姻 关系的 法律 有什 么不 同之 处 。 关键 词 婚 姻 纠纷 平等 独 立 《 新 婚姻 法解释 ) x三 )
活 极 大丰 富, 但 精神 生活 还 比较 匮乏 , 一些 不健康 、 包 养情 人等现 象 屡见不 鲜 , 生错 误 的观念 导向 , 进 而产 生家 庭 的纷争 。 二、 我国《 新婚姻 法解 释》 ( 三) 的实质 内容
家 庭成 员 的关系 以致 产生 矛盾 。 困难 家庭 常 因柴米 油盐 而大 打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院 申请宣 告婚 姻无 效 。故我 国《 姻 法》 婚 规定 的婚 姻
无效 的原 因是 限制 性 的 , 必 须 以法 律 明文 规 定 为 即
财产 的 “ 自然 增值 ” 的分配 、 子鉴 定 、 妻 之 间 的房 亲 夫
限。 ②在这里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未提及利害
作者简介 : 高崇慧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5 2 1 冯忠明, 6 02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 ,5 2 1 。 6 0 2 )
21 0 2年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 n a iesy L w dt n o r lo u n n Unvri a E io n t i
M a 201 y, 2
第2 5卷
第 3期
V L2 N . o 5 o3
文章编号 :N 3—14 / 2 1 ) 3—17— 5 C5 13 D( 02 0 2 0
、
对 无效婚 姻情 形 的限制肯 定
《 释三 》 一 条 规 定 , 事 人 就 婚 姻 法 第 十 条 解 第 当 规定 的四种无 效婚 姻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 宣 告婚 姻 无 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驳 回当事人 的申请 。即只有在
符合 重婚 、 有禁 止 结婚 的亲 属 关 系 、 有 医 学上 认 为 患 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 后 尚未 治 愈 的 、 达 到法 定 婚 婚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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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 问 日期 :0 2年 5月 5 日。 21
【 案例四】 张先生结婚 已经 5年 了, 和妻子 感情
一
直不是 很好 。2 0 0 4年 8月 , 妻子 怀 孕 , 盼 望做 父 早
新婚姻法离婚酒席钱彩礼钱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离婚酒席钱彩礼钱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推荐:离婚证起诉离婚程序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诉讼我们知道,随着人们婚姻观的变化,结婚、离婚也变得越来越简单,所承受的心理负担也是越来越小。
甚至有人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钱。
可是,对于目前婚姻法彩礼钱等的归还的内容,很多人都模糊不清。
那么,新婚姻法离婚酒席钱、彩礼钱的规定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离婚酒席钱、彩礼钱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新的民法典已于2023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331失效。
2、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受到重大过失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可以不按照平分原则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法定继承财产、礼品、遗赠等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自行处理。
但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同居关系解除的情形调整【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与原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
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都不能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权属有待商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原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规定】删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暂无明确规定。
首先,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买房,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29条“为双方购置房屋”的适用前提;其次,目前仅公布了首批司法解释,对于这个房屋归属问题后续可能会有其他司法解释条文具体解决,暂不急着下定论。
不过,鉴于现在立法上处于一空白期,为规避诉讼风险,建议父母出资时做到以下几点:1.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的,房屋尽量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2.购房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好房屋只归子女所有,并保留好购房文件、出资凭证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You have to do things t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 havetomorr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很多夫妻离婚案件中,都有小三的身影,当小三这种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其破坏了家庭,影响了社会风气。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第三者也做出了规定,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被誉为新婚姻法。
那么,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的看法。
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新婚姻法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新婚姻法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新婚姻法新规定婚内出轨
在婚姻生活中,大家重上和谐幸福。
但是也会出现在婚内的的情况,那么我们应该从法律上该如何进行界定婚内出轨的情况呢?这需要大家通过本文来进行详细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新规定婚内出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婚外情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有婚外情行为的一方是过错方,但是法律上的认定会比常人理解的严格,需要律师根据您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实际判决中对非过错方会有一些照顾非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相关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婚内出轨是比较的情况这需要我们根据规定来处理,对于另一方就比较重要,如果需要离婚就需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大家要了解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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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者:商大滟
婚姻无效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 十条规定以外的情 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驳回当事人 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 提起民事诉讼,主 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们。可怜那些以后做全职太太的女性,人老 珠黄后,就会被轻易的踢出门去。新婚姻法 让女人们必须自己确立社会地位,无疑也是 抢占了男性职场份额。奋斗的男男女女都受 到了损失,就是啃老族幸福了。这个法无疑 是那些富人们为孩子设立的保护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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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
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 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 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 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夫以妻擅自中止 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 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 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 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前买房归个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 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 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 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 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 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
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或者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 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 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 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 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 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 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 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登记离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
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 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 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 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 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 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 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
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 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 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 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 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 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 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 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 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 为债权处理。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
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 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 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 议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均有婚 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 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抚养子女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
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 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 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 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
一方尚未退休离
婚时夫妻、不符 合领取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 请求按照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养老 保险金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 财产缴付养老保 险费,离婚时一 方主张将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个人实 际缴付部分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 的主张成立。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 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 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 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 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 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 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分割。本解 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 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 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以本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利弊
新婚姻法无疑是保护了男性富二代的啃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