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相邻不可量物妨害制度的要素扩张——兼评我国相邻不可量物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探析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03期)J o ur n a l o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1,2010(Sum,103)法学研究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探析赵晓花(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对于不可量物侵害,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连中未作一般性规定。
通过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努力完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关键词:不可量物侵害;比较法;法理;实践中图分类号:D 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67—04自罗马法以来,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成了民法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而相邻不可量物侵害作为相邻关系的一种,在现代社会屡屡出现,有必要对此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有所启发。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1.不可量物。
不可量物是一个来源于罗马法的概念,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或者不可见或者可见但形体极为细小的物质。
最早的关于不可量物的法律论述见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8编第5章第8条第5款第7项的役权诉讼。
在罗马的现役诉权中,罗马法学家们提出了根据当时的技术水平难以测量,只凭自己的直观感受对罗马法中的继承权、用益权、债权、土地权等物质抽象出的“不可量物”的概念。
实质上,这一概念是对环境中多种因子的总称。
2.相邻不可量物侵害。
不可量物侵害是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
概括地讲,不町量物侵害是因不可量物对人类生存、生活环境的侵害,从而损害人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等方面权益的行为。
具体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侵害,如在加害地设置娼家、裸浴场、性用品商店、尸体停放场等给人身心造成损害或不快的行为;另一类是非精神方面的侵害,主要是指由于煤气、蒸汽、臭气、噪音、粉尘、震动、R照、通风等原因而使财产、身体和生活受到侵害的行为。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规制
相 邻不 可量物 侵害 的法律规 制
彭 大 为
摘 要 : 绕 对 不 可 量 物 侵 害 的 立 法规 制 , 绍 了德 国 民法 的 有 关规 定 、 国的 “ 邻 妨 害 ” 度 、 美 法 系中 私 益 妨 害 成 围 介 法 近 制 英
立 的 实 质要 件 和 我 国 《 权 法》 9 物 第 0条 的 规 定 。 对 修 改 我 国 《 权 法》 有 关规 定提 出了 建议 。 物 的
( ) 美法 的“ 益妨 害” 三 英 私
涉 . 且该 干 涉 超过 可 合 理 地 期待 的 限度 , 害 对 其 并 侵
土地 进行 当地 通 常的使 用 或者 侵 害其 土地 的收 益 的 .
英美 法 系没有 大 陆法 系 中的物权 概 念 和体 系 . 他 们 将 不 可 量 物侵 害作 为独 立 的侵 权 行 为类 型 加 以 规 制 . 各种 不法妨 害他人 享有 的与土地 有关 的权 利 的 如“
影 响 . 构成 不 可 量 物侵 害 . 则 而侵 害人 是 否有 主观 上
的故 意或过 失则 不 予考 虑
、
国 外 的 有 关 立 法
( ) 二 法国 的近邻 妨 害制 度 法 国在 民法 中并 没 有相邻 关 系制 度 的规定 . 关 有 相 邻关 系被 “ 定地 役权 制度 ” 括其 中 法 囊 原 有地役 权
( ) 国的不 可 量物侵 害 制度 一 德
不 可 量 物 侵 害 在德 国法 律 中被 置 于所 有 权 章 节 的 “ 邻 关 系 ” 下 。 《 国 民法 典 》 9 6条 规 定 : 相 项 德 第 0 “ 1 土地 所有 人不 得禁 止煤 气 、 汽 、 气 、 、 烟 、 () 蒸 臭 烟 煤
不可量物解析
不可量物解析
崔 世 君
摘 要 不可 量物概 念对 于不可 量物侵 害 制度具 有重 大意 义 。 不可 量物概 念 的界 定方 式分为 概括 式和 列举加 概括 式 两类 , 后 者 乃属 通说 。不可量 物 的特征 是 民法对 其予 以专 门法律调 整 的根据 , 不可量物 的种 类决 定 了法律调 整 的外部 界 限。不可 量物 具有 相对 不可 量性 、 附属性 和危 害性 三个基 本特 征 , 无形 性 不是 其特 征 。不可 量物种 类在 大陆法 系和荚 美 法系相 关侵 害制度 中的地位 不 同。 陆法 系 内部 关 于不可量 物种 类形 成 了两种 不 同类 型的 法律 制度 : 大 一种 以德 国 、 士 为代表 , 一种 瑞 另 以法 国 、1 为代 表 。 E本 不可量 物有 狭 义和广 义两 中理解 , 念侵 害 中的 “ 观 观念” 应属 广 义不可 量物 , 消极 侵 害则属 于相 邻方 式
关于 不可 量物 的概念 , 从界 定方式 上看 , 可分 为两类 , 即概括 能 以传 统 的称量 或计 量方式 衡量 :2 有 “ ” 名 , 物” () 物 之 无“ 之实 ; 式和 列举 加 概括 式 。概 括式 概念 试 图用抽 象 的方法 来概 括 各种 () 3与人 类生 活相始 终;4 包括 天然 不 可量物和 人 为不可 量物 两 () 不可 量物 的共 同特 征 。他们 认为 , 不可 量物 是指 没有一 定 、 体 具 种:5 种类 在逐渐 增 多, () 强度 在逐 渐增 大 。 可 以看 出, 0 上述 所 列
热 气 、 气 、 屑 、 嚣 、 线 电波 、 臭 灰 喧 无 振动 及观 念等在 形态 上不具有 所 有权人 没有 损害 , 或者 损害 很小 而不 可称 量, 非本质 损 害 。 属 。 可 “ 量” 质之 物质 。 称 性 0 这 引起笔者 以下 思考 : . 1 无形性 一定 是不可 量物 的基本 特征 吗 ?
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的法律构建——以相邻关系视域下《物权法》第90条的修正为视角
② 不动产权 利人 不得违反 国家规 定弃置 固 体废物 ,排放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 害
物质 。
③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 害的,污染者应 当承担侵权 责任 。 ④ 违反 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 成他人损 害的 ,应 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⑤ 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 害,并对直接 受到损 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赔偿损失。
的 排 污 许 可 或 排 污 标 准 为 判 断 标 准 。这 样 ,在 不可 量 物 侵 入 符 合 法定 的排 污许 可 以及 排 污标 准 之 时 , 只 要 未 产 生 显 性 损 害( 理 性 损 害 为 显 性 损 害 ) 病 ,受 害 人 即 便 遭 受 难 以忍 受 的 精 神 折 磨 ,亦 无 法 寻 求相 应 的 救 济 。 甚 至 , 受 害人 会 因遭 受 的 噪 音 侵 害 处 于 法定 标 准 之 上 或 下 而获 得 天 壤 之 别 的 司法 判 决 。 这 显 然有 失公 正 。 因此 , 本 文 针 对 不 可 量 物 侵 入 在 程 度 和 性 质 上 的差 异 ,创 造 性 的 引入 了 “ 大 损 害 ” 较 这一 与传 统 实 践 中 “ 大损 害 ” 准 相 对 应 的 标 准 ,构 建 出 了相 邻 关 系视 域 下 不可 量 物 侵 入 之 补 偿 请 求权 。 重 标 关 键 词 : 不 可 量 物 ; 补 偿 请 求 权 ;相 邻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D 5 1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
入者以物权请求权的方式阻挠侵入者排放不可量物。若不从相邻关系的角度赋予受侵入者一定程度的
补偿请求权 , 则对受侵入者而言难免有违公平正义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 , 其
相邻关系讲义
相邻关系引言:首先,本次试讲采用的是柳经纬教授主编的《物权法》(第三版教材);其次,第四章相邻关系,它与前后各有什么关系,与前章(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是理解本章的一个基点,接下来所讲的内容皆是围绕这个本质而展开。
一.相邻关系概述(一)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较与课本的少许不同】1.2 在日常法律话语中,我们往往更愿意使用“相邻权”概念而非“相邻关系”。
那么何为“相邻权”?一句话,相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不动产得到便利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颇为吊诡的是,在民法上,很多带有“权”的概念,往往并非真正的“权利”(前面学到代理权),那么,相邻权也是如此。
学界的通说认为,相邻权不构成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依存于不动产所有权关系或使用权关系,其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或限制关系。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重点把握。
在不同的考试中,往往将其与事后我们将会学到的地役权相互比较和区分。
【参见202页,相邻关系实质是此一土地供彼一土地便利之用,与地役权在性质上并无不同。
但相邻关系是由法律所直接确认的,是法律对于因相邻关系而使用他人土地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有限。
地役权则依当事人间合同设立,在相邻关系制度之外为人们处理相邻土地的利用提供更充分的余地,弥补其不足之用】(2)既然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那么它具有什么特征?(二)法律特征(先概述→图形展示→详述)2.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毗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把握四个要点!】。
我国民通和物权法将相邻关系的主题界定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其范围比较广。
相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包括他物权人以及基于债权而不动产进行有权占有之人。
【何谓“不动产”+何谓“毗邻”+何谓“权利”+何谓“人”??】【对于此点区别必须灵活把握,对于相互毗邻的理解不能过于僵硬。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考主观题_理论说明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考主观题理论说明1. 引言1.1 概述相邻关系是指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存在于两个或多个相互接触的单位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这些单位可以是地理上的邻居、不同社会群体、企业机构等。
相邻关系在人类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和各种法律事务中的权益保护、责任规定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相邻关系的法考主观题。
首先,我们将介绍相邻关系的概念、类型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应用领域。
接下来,文章将探讨相邻关系对法律意义,包括其在法律上的定义与界定标准、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限制和责任规定等方面。
然后,我们将分析由相邻关系引发的争议,并介绍解决这些争议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最后,文章将总结相邻关系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相邻关系相关理论知识的详细说明,帮助读者深刻理解和掌握该知识点,并为法考备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相邻关系是法律规范中一个重要但复杂的概念,对于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相邻关系的各个方面,加深对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的认识。
2. 相邻关系的概念:2.1 定义:相邻关系是指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两个或多个区域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地理上的邻近,也可以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互动。
相邻关系不仅仅是空间上的接近,更涉及到相互影响和共同利益。
2.2 类型:相邻关系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领域和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地理上的相邻关系:指地理空间上接壤或距离很近的两个或多个地域之间的关系,例如相邻国家、城市、街区等。
- 社会上的相邻关系:指人与人之间社会接触频繁、彼此交往紧密的关系,例如家庭之间、社区居民之间。
- 经济上的相邻关系:指经济活动中相关产业或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合作等密切联系的关系,例如产业集群、供应链等。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溯源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溯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逐渐成为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观念更新。
要追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起源,我们首先需要理解“相邻权”这一概念。
相邻权,简单来说,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传统的相邻权范畴中,主要涉及的是诸如通行、排水、采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相邻权的范畴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需求,于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应运而生。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那个时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相邻关系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但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朴素的规则和习惯。
比如,在农业社会中,相邻的农田之间会有一定的间隔,以避免灌溉用水的相互干扰和病虫害的传播。
这种基于生活经验和习惯形成的规则,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已经蕴含了保护环境、维护相邻关系的理念。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相邻关系中的环境问题。
例如,英国在 19 世纪就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工厂污染控制的法律,对工厂的选址、排放物的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以保护周边居民的利益。
进入 20 世纪,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相邻权的范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物质性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还涵盖了非物质性的环境影响,如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
同时,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上也更加多样化和具体化。
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
我国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
我国的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相邻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增加,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以下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我国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进行详细探讨。
《邻条》于1963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是我国为维护与相邻国家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而制定的首部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与相邻国家在领土、海岸线、边境河流、港口和航道、通信、贸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互助关系。
同时,它还规定了我国与相邻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禁止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和领海。
《陆条》于1983年10月22日颁布实施,是我国与边界相邻国家之间划定陆地邻界的重要法律。
该条约明确了我国与边界相邻国家之间的陆地边界线,规定了边界线的划定原则和程序,并强调了维护边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
其次,就国际法律的发展而言,我国积极参与了国际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为维护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例如,我国是《联合国宪章》的创始会员国之一,是1951年《联合国难民公约》的缔约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这些国际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与相邻国家开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总之,我国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通过国内法律的完善和国际法律的参与,我国为维护与相邻国家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地区矛盾的不
断涌现,我国在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方面还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地区和平稳定。
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启示晋海;王颖芳【摘要】In Germany different types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ehavior correspond to different relief ways and are applicable to different laws and imputation principle, which forms a relatively complete relief system. But in China all types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ehavior are defined as"environmental tort"applicable to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nd regulation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mplementing the no-fault imputation principles and onus probandi inversion system, which is not fair for some of the feason. Although some scholars have proposed classifying environmental damage behaviors, but the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are unable to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system.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German related system and combining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nvironmental damage behavior type can be turned into environmental damage of people ’s everyday life, of production activities and of public welfare behavior so that we can apply diffe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different relief system.%德国将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行为与不同的救济方式相对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救济制度。
我国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研究
我国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研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相邻关系越来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作为一个重要的传统国际法原则,对于促进和维护地区稳定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包括其概念、形成原因、实施意义等方面。
一、容忍义务的概念容忍义务是指国家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这个原则可以概括为“求同存异”,即相邻国家之间要求共同发展,避免冲突,并相互容忍彼此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
更进一步来说,容忍义务要求国家在相邻关系中始终坚持和平、诚实、友好、互助的原则,以实现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
二、容忍义务的形成原因容忍义务的形成根源于相邻国家之间长期的交往、接触和合作。
相邻国家之间交往的日常性和密切性是形成容忍义务的重要来源。
由于历史、文化、语言等多方面的因素,相邻国家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因此,要想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在维持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包容相邻国家的差异,避免用武力解决争端或者某一方将自己的观点和方式强加于他国。
因此,容忍义务不仅仅是国际法的一项准则,也是相邻国家长期交往与接触的自然结果,同时也是相邻国家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保障。
三、容忍义务在我国相邻关系中的实践意义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的大国,与许多邻国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交织的相邻关系。
容忍义务在我国相邻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下:1. 维护和平稳定。
相邻国家之间如果没有容忍和谅解,互相猜忌和对立,极易发生冲突和战争。
在一些事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敏感问题上,我国与邻国面临的挑战是更为严峻的,需要双方坚守容忍道德和合作原则,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分歧和争端,构建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
2. 推进发展合作。
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制度、发展道路和文化传统,相邻国家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
容忍义务要求我们在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合作,促进地区发展繁荣,实现共同发展。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是指规定国家陆地边界的法律。
这个话题涉及
到国际法、领土主权、国界划定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
确定和划定自己的陆地边界。
这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陆地国界法》规定了国家在确定陆地边界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解决边界争端的方式和途径。
这包括依据历史、民族、地理等
因素进行划界,以及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边界争端。
其次,从地理和地图学的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涉及到如
何确定和标示实际的边界线。
这包括使用地图、地理信息系统等工
具来精确定位和划定边界线,以及规定边界线的标示方式和标志物
的设置。
此外,从历史和政治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还涉及到国家
间的领土争端和边界变更的历史背景、原因和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
历史事件、条约、战争等因素,以及国际社会对于边界变更和争端
解决的态度和立场。
最后,从国际关系和地区安全的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也涉及到国家间的互信、合作和安全保障。
国家之间的边界稳定和争端解决对于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陆地国界法》涉及到国际法、地理学、历史、政治、国际关系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点。
深入了解这一法律对于理解国家间关系、地区安全以及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拷染物的规定。
●⽴法背景 在现代社会,⼈们⽣活环境的质量⽇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各国政府都在加⼤环境保护的⼒度,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但是保护环境不能只靠环境保护法,在与环境有关的相邻关系,以及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等⽅⾯,则是民法的重要任务之⼀。
此次我国制定的物权法是进⼊⼆⼗⼀世纪后制定的重要民事法律之,应充分体现⼈⽂关怀。
因此⾮常有必要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基于环境⽽产⽣的相邻关系问题作出规定。
●条⽂解读 ⼤陆法系多数国家都把“不可称量物质侵⼊”的禁⽌性规定作为相邻关系⼀章的重要内容。
所谓“不可称量物质侵⼈”是指煤⽓、蒸汽、热⽓、臭⽓、烟⽓、灰屑、喧嚣、振动,以及其他类似物质侵⼊相邻不动产。
⼤陆法系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不可称量物质侵⼊相邻不动产时,如何调整、处理双⽅的相邻关系,只不过论述的⾓度有所不同。
德国规定,在不损害或仅轻微损害的前提下,⼟地权利⼈不得禁⽌相邻不动产的煤⽓、蒸汽、臭⽓、烟⽓、煤烟、热⽓、噪声、振动或其他类似物质侵⼊⾃⼰的⼟地,但是如果此种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时,可以向造成损害的相邻⼟地权利⼈请求相当数额的⾦钱作为赔偿(《德国民法典》第906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3条规定:“⼟地所有⼈,于他⼈之⼟地有煤⽓、蒸汽、热⽓、臭⽓、烟⽓、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时,得禁⽌之。
但其侵⼊轻微,或按⼟地形状、地⽅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 通过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来看,明确规定了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即遭受来⾃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侵害时,此种侵害如果是轻微的,或者按地⽅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则应当容忍,不能阻⽌相邻不动产排放或施放污染物。
只有此种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停⽌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外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的说明——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业遂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问题,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了制定陆地国界法的重要部署。
陆地国界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陆地国界立法工作。
栗战书委员长、XXX副委员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外事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多次修改调整的基础上,经相关各方面广泛参与,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20年12月31日,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同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草案。
2021年1月6日,草案经外事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受外事委委托,我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陆地国界法的必要性(一)制定陆地国界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重要领域立法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
我国陆地国界线长约2.2万公里,9个边境省区分别与14个陆地邻国接壤。
我国在国家层面一直没有法律统筹规范国界工作的顶层设计、管理制度、法律责任,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陆地国界的专门法律,健全边疆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
(二)制定陆地国界法是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形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管边治边理念和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国土和边境安全,把边疆治理摆在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稳边固边、兴边睦邻作出一系列重大判断和战略安排。
最新-环境保护的公法相邻制度探究 精品
环境保护的公法相邻制度探究一、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从我国现行法规定上看,受行政行为效果影响的第三人邻人在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有三种救济途径参与行政许可、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一般性规定笼统而模糊。
许可法中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模糊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在许可法中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也包括相邻人,然而根据环境被污染的形式不同,相邻人的概念和范围也应当不同。
在污水排放污染之中,相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污水排放河流流经的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仅是排污工厂附近居民;在废气、烟排放污染之中,相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气体、烟雾能扩散到的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仅只是排放工厂附近居民。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当工厂排污许可、建筑许可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实际上又造成相邻环境被污染的情况下,然碍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公法优位说,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建筑许可具有限制邻人私法所有权的内容妨害排除请求权或不作为请求权,这种情况下,排除了邻人私法相邻权救济途径。
二、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介绍,兼述德国公法相邻权行政案件难受理、难息诉,公民的居住环境受到污染,相邻权被侵害之时,行政诉讼不能、私力救济不能的情况比比皆是。
下文将介绍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及德国在公民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的创新之处。
一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对建筑计划和建筑许可进行区分就建筑计划而言,如果一个建筑计划的内容与私法规定的与排放有关的相邻权保护的标准相冲突,要么从一开始就排除基于私法相邻权的请求权,要么私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就以公法计划法的观点来加以解释。
在建筑许可程序中,邻人的私权事实上不需要被审查,所以建筑许可没有影响私权的效力,邻人可基于其私法相邻权排除公法上的建筑许可的效力。
物不可尽其用
物不可尽其用
盛斯才
【期刊名称】《杂文月刊:原创版》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正>电梯里遇一同事,礼貌性地寒暄道:'去哪儿?'答:'有点咳嗽,去打吊针。
''打什么?''打头孢。
'猛然想起正在如火如荼竞选美国总统的希拉里的'健康门'事件。
九一一纪念大会上,希拉里因头晕、身体失衡,被助手从会场抬走,顿时引起美国舆论对希拉里健康状况的担忧。
希拉里的医生出面说明情况:希拉里不过是因为感冒引
发不适,9月9日被医生
【总页数】1页(P47-)
【作者】盛斯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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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相邻不可量物妨害制度的要素扩张--兼评我国相邻不可量物妨害制度
2.物畅其流车尽其用人尽其才——高质量发展道路上奋进的太阳纸业物流中心
3.王帅: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物尽其责业必可期4.物畅其流人尽其才5.乡村振兴昔日落红无情物宝尽其用焕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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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精选推荐
国际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次出现的地⽅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2.国际条约:使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互相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使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则。
4.国际法的主体:是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完整,互不侵犯,互不⼲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
7.永久中⽴国:⼀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
8.国家豁免: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9.国籍:⾃然⼈与⼀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该⾃然⼈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由于这⼀关系⽽使该⾃然⼈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它⽆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
10.外交保护:指⼀国对于另⼀国国籍不法⾏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然⼈或法⼈造成损害,通过外交⾏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段援引另⼀国的责任,以期使改过责任得到履⾏。
11.引渡:⼀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2.庇护:⼀般是指领⼟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来避难的外国⼈,准其⼊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13.基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14.正常基线:海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15.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和岛屿上适当各点⽽形成的⼀条线。
16.海湾:以横越⽔区曲⼝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积等于或⼩于⽔曲的⾯积,该⽔曲即为海湾。
17.⼤陆架:从海岸向海⾃然延伸到⼤陆坡为⽌的⼀段坡度⽐较平坦的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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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我 国 《 物权 法 》 第 9 0条 规 定 : “ 不 动 产 权 利人 不得 违反 国家规 定弃 置 固体废 物 ,排放 大 气 污染 物 、水 污染 物 、噪声 、光 、电磁 波辐射 等
有 害物质 。 ”该 条在 学 理 上被 认 为 是关 于不 可 量 物 的规定 ,但 该条 规定 未必 至 当。本 文 拟通过 考 察 大陆法 系相邻 不 可量物 妨 害制度 的演化 ,探 讨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8 9 X( 2 0 1 5 )0 3 — 7 8 — 0 6
工业社 会 的高度 发展 ,人们 的生 活方 式也 日
等则 不包括 在 内 。 _ 2 《 德 国 民法典 》 第 9 0 6条 使
不 可量物妨 害 制度 的构成要 素及 其扩 张 ,并 在 最
后对 完善 我 国的不 可量物 妨害 制度提 出建议 。
一
、
不 可 量 物 妨 害 制 度 的 内 涵
与 发 展
不 可量 物又被 称 为不可 称量 物质 ,是对 其规
的不可 量物 侵入均 应一 般地 加 以禁 止 的观点 ;另
第 3期
周美华 :大 陆法相邻不 可量物妨害制度的要素扩张
7 9
家巴托鲁斯 ( B a r t o l u s )通过评 注 《 学说 汇纂》 指 出 ,“ 低 地所 有 权人 有 时为 了安排 其 家 庭 生 活 而 以通 常 方 式 生 火 ,他 可 以合 法 地 实 施 这 种 行
Vo 1 .1 8. N0. 3
J u 1 ., 2 0 1 5
大 陆 法 相 邻 不 可 量 物 妨 害 制 度 的 要 素 扩 张
— —
兼 评 我 国相邻 不 可 量物 妨害 制度
周 美 华
( 集 美 大 学 法 学 院 ,福 建 厦 门 3 6 1 0 2 1 )
[ 摘要 ]不可量物妨害制度是肇始于罗马法 的制度 ,经 中世纪法 学家 巴托 鲁斯 的重新 发现 ,最终 为近
一
种是 由彭 波尼 乌斯 ( P o m p n i u s )所 倡 导 的不 可
范 对象 的高度 凝练 ,其 内涵是 指没 有一 定 的具体 的形象 或 变 化 态 势 、 以传 统 的衡 量 方式 没 法 计 量 ,能被 人体 感知 器 官 所 感 知 到 的物 质 。 1 举 凡 煤气 、蒸 汽 、臭 气 、烟气 、热 气 、灰 尘 、喧 嚣 、
量 物 ” 的讨 论 ,即关 于 “ 在 自己 的土 地 上 生火 而 产生 的烟 ” 和 “ 因奶 酪作 坊 而 产 生 的 烟 ” 的 讨论 , I 4 周 楫 先 生 认 为 古 罗 马 确 定 了这 样 的规 则 :“ 在 居 民 区 ,允许 冬 天 在室 内生 火取 暖 而排
烟 于 室外 … …但 不 得 开 设 排 出过 度 的烟 雾 的作 坊。 ” _ 5 其 实 这 样 的说 法 并 不 准确 ,因为 “ 一 种 是 以法 学 家阿里 斯 多 ( A r i s t o ) 所 提 出 的对 邻 地
对 应 的制度称 为 “ 近邻 妨 害制 度 ” ,英美 法 上 将 其纳入 “ n u i s a n c e ” ( 侵 扰 制 度 ) 的 调 整 范 围 中, [ 我 国 台湾 地 区称为 “ 气 响侵入 ” 。 [ ] H
早在 罗 马法 时 期 便 出 现 了关 于 某 些 “ 不 可
现代法所继受 ,形成以德国为代 表的不可量物侵入规范并直接影 响 了瑞士 、意 大利 、葡 萄牙等 国家 及魁北
克 、我国台湾和澳门等地区的相关规范。在整个发 展过程 中 ,相邻 的 内涵 、不可量 物的范畴 、容忍 义务 以 及救济方式均发生 了扩张。我国 《 物权法》 对不可量物作 了规范 ,但是有所 不足 :在规范对象 上 ,可以增 加观念妨害 ;在容忍义务方 面 ,不应完全 以国家规定为标准 ,而应该借鉴域外 法的优点 ,适用 “ 客 观判断 标准” ,从而在救济方式上实现 《 物权法》 和 《 侵权责任法》 的分 层次覆盖 。 [ 关键词 ]相邻关 系 ;不 可量 物 ;观念妨 害 ;污染
第 1 8 卷 第 3期
2 0 1 5年 7月
集美 大学 学报 ( 哲社 版 )
J o u ma l o f J i me i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一
振动以及与此类似者如辐射、电流 、光等皆属于 此 ,但 固体 、液 体 等可量 物如 固体废 弃物 、污 水
直 到 了中世纪 ,被认 为 当时最伟 大 的法学
[ 收稿 日期 ]2 0 1 5— 0 3— 2 0 【 修回 日期 ]2 0 1 5— 0 4— 2 8 [ 作者简介 ]周美 华 ( 1 9 6 9 一) ,女 ,福建宁化人 ,副教 授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究 。
用了 “ 不可 量物 ” 这一 表 述 来概 称 煤 气 、臭 味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益 多样 化 ,由此 而生 的煤气 、臭 气 、噪声 、光等
不 能用 传统 的度 量 衡 方 式加 以精 确 计 量 的物 质 , 即不可量 物 也 随之 大量 出现 并影 响着 周边他 人 的
蒸气、煤烟粒子 、震动、噪音、热气等,该条在 学 说上 称为 “ 不可 量 物侵 入 ” 。法 国 民法 与此 相
量 物 侵 入 须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方 可 被 禁 止 的 观 点。 J 1 但不 管 怎样 ,罗 马 法 中规 范 的 是 “ 有关 不 可量 物排放 问题 的具 体 制 度 ” ,且 “ 大多 是 以 诉 的形式 为解决 具体 纠纷 而规定 的 ,具有 就事论 事 的特点 ” 。 _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