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厦建工[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7〕23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质量创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市优良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优良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良工程、省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创建活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良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良工程。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良工程。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22施行日期2009.12.22文号厦府办[2009]31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第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厦建科[2016]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1.18【实施日期】2016.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6〕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1月18日附件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美好愿景,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供应【发文字号】厦发改资环[2016]12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2.14【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资环〔2016〕121号)各区、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和《关于2015年11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5]41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在建及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予以资金补助。
现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局2016年2月14日附件1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引导企业拆除小锅炉,使用集中供热,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是指对开工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计划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集中供热管道。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资金补助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厦城执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厦城执函〔2021〕56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关于加大我市中心城区危房治理力度的若干建议》收悉。
我局作为该建议的协办部门,现将建议办理意见函复如下:老旧危房治理是防范重大风险的具体举措,也是惠及民生的实事,詹永智委员提出的我市中心城区危房治理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危房治理面临的关键、难点,也是我市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指导下,经过各区、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及合力攻坚,消除了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我局在协同推进中心城区危房治理方面所建立的机制及采取的有效措施作一梳理,并就委员建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一、推进危房治理方面工作情况一是注重源头管控。
2014年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4〕8号)及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对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可实施快查快拆,有效地解决处置违法建设执法程序繁琐、执法周期偏长等问题。
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集体土地上危房分类处置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推广建房“挂牌施工”“四到场”制度、危房整治“七步法”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二是强化巡查管控。
从2018年起,每年拍摄全域航摄影像、每季度提取卫星遥感数据,并运用无人机、人巡等手段,对各区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控,对巡查发现的疑似新增“两违”,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厦府[2011]5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厦府〔201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化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持续推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确定我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158项169个,重点前期项目26个,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项目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扎实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调度、检查和督促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重点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⒈厦门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⒉厦门市2012年重点前期项目名单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厦门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总计158项169个工业项目41项41个1、正新集美厂2、正新轮胎(二期)3、新阳纸业易地迁改4、厦工挖掘机技改5、百路达橱卫6、吉特利环保科技7、福建中烟技术中心(一期)8、华懋安全气囊布9、盛达机械10、金龙客车研发中心及零部件产业化11、宏璟纸品包装12、厦顺铝箔扩产13、银华高压油缸扩建14、宝格丽运动服饰15、景徽饮料(康师傅)16、银祥油脂17、建潘卫厨(二期)18、瑞尔特卫浴19、康先电子科技20、高利宝21、青岛啤酒扩建(二期)22、安井食品23、浩纬实业24、翔安市头片区(二期)25、软件园(三期)26、湖里高新技术园27、火炬(翔安)产业区配套28、科技创新园29、厦门TFT30、冠捷研发楼31、ABB整体搬迁项目32、华电开关翔安厂房33、华电精瓷翔安厂房34、新材料研究院35、永联达光电36、建颖科技(一期)37、海洋生物多糖产业化38、海洋生物毒素“替曲朵辛”产业化39、110kV及以上输变电40、电力进岛第四通道(新店燃气电厂-湖边线路)41、华电厦门集美分布式能源站服务业项目62项63个1、两岸金融中心1)两岸金融中心思明片区2)两岸金融中心湖里片区2、会展北片区3、会展中心(三期)4、前场铁路大型货场5、杏林湾商务营运中心6、中国数码港海西运营中心7、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二期)8、泰地海西中心9、海峡钢材物流中心10、厦门汽车物流中心11、宏谦储存配送中心12、集美物流园13、逊达洪通仓储14、中埔蔬菜农副产品暨台湾农产品分拨中心15、苏宁电器厦门物流基地16、海沧东孚烟叶仓储17、闽南农副产品物流中心18、航空港物流园运营中心19、源香冷储物流20、保税物流园区叶水福仓库21、厦门(海西)农副食品仓储物流22、晋联物流23、象屿五金机电物流集散中心24、海西首座25、世茂海峡大厦26、厦门国际中心27、闽南古镇28、国贸商城29、中航紫金广场30、裕景中心31、集美万达广场32、圣果院商业中心33、海峡明珠广场34、特意购五缘湾商场及综合楼35、天地阳光广场36、恒安国际广场37、蔡塘社区发展中心38、海晟国际大厦39、杏西广场40、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41、洪山旅游项目42、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43、五缘湾游艇帆船国际展销中心44、恒禾置地酒店45、明发海湾度假村46、香格里拉酒店47、日月谷(二期)48、正元内湖酒店49、豪生酒店50、骏豪温泉渡假酒店51、蓝海湾大酒店52、机场三期53、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54、刘五店岸壁整治工程55、海沧港区13#泊位56、海沧12#泊位后方仓储57、电信光网及无线宽带城市建设58、联通2G/3G/宽带建设59、厦门移动3G(TD-SCDMA)网络扩容(TD五期)60、厦门TD-LTE规模试商用网工程61、厦金海底通信光缆62、特运松柏运营中心城市建设项目9项9个1、集美新城及配套2、海沧湾新城及配套3、同安新城及配套4、翔安新城及配套5、集美灌口小城镇建设6、海沧东孚小城镇建设7、同安汀溪小城镇建设8、翔安新圩小城镇建设9、五缘湾片区基础设施交通环保项目25项30个1、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2、厦漳大桥(厦门段)3、厦成高速公路(厦门段)4、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5、国道324复线1)国道324复线(西湖-马巷段)(一期)2)国道324复线(马巷-小盈岭段)3)国道324复线(凤南七路-白云大道段)6、海翔大道1)海翔大道(孚莲-香山段)二期完善工程2)海翔大道(香山-鸿渐山段)3)海翔大道(孚莲路-东埔村段)一期工程7、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大嶝大桥段)8、翔安机场快速路(原八一大道)9、翔安南路(翔安大道-莲河段)二期工程10、国道324线改线(凤南-角美段)11、孚莲路(海翔大道-海沧疏港通道段)改造工程12、同集路改造(银湖中路-印斗路段)13、滨海西大道(G324复线-G324线段)14、高速公路田集连接线拓宽改造工程15、G324线(白云大道-东宅段)市政化改造16、西部隧道17、莲岳隧道工程18、厦门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19、厦门站改扩建工程1)厦门站改扩建工程-主站房改扩建工程2)厦门站改扩建工程-南北广场及其片区市政配套工程20、上古街公共停车楼21、新轮渡码头扩建及配套工程22、筼筜湖综合整治工程23、厦门海域清淤整治24、欧厝避风港25、西部垃圾焚烧发电厂社会事业项目10项15个1、保障性安居工程1)华铃花园(二期)2)滨海公寓3)后溪花园4)洋唐居住区5)围里公寓6)东方新城(二期)2、厦门大学翔安校区3、城市职业学院集美分院4、轻校化校整合提升改造项目5、厦门演艺职业学院6、中山医院湖里分院7、中山医院内科病房楼8、同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9、市运动训练中心10、海沧体育中心(二期)农业项目11项11个1、莲花水库2、官浔溪河道中上游河道整治工程3、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龙津溪引水工程)4、石兜水库除险加固改造及输水管工程5、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改造(二期)6、深青溪、瑶山溪综合治理水利工程7、同安东溪流域综合整治工程8、竹坝水库至梅山水厂输水项目和竹坝水库除险加固9、九溪流域综合治理(一期)10、同安移民造福安置小区(一期)11、海峡农业高新技术园附件2厦门市2012年重点前期项目名单总计26个工业项目4个1、新材料产业基地2、海峡农研院3、中电30所4、中国物理工程研究院服务业项目4个1、中粮综合产业园2、海沧港区11#泊位3、厦门海峡两岸中医药博物馆4、翔鹭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城市建设项目6个1、后埔、枋湖片区改造2、曾厝垵片区改造3、钟宅旧村改造4、将军祠西片区改造5、乌石浦旧村改造6、自行车厂地块改造交通环保项目7个1、厦门翔安机场2、厦门本岛至大嶝新机场快速通道3、环厦高速公路4、海沧海景路北延伸段工程5、厦门北站动车运用所6、东坑湾综合整治项目7、下潭尾综合整治项目社会事业项目4个1、湖里区文体中心2、市中医院康复综合楼3、市第二医院海沧分院扩建(二期)4、厦门大剧院农业项目1个1、厦门抽水蓄能电站——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20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6【实施日期】2012.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87号)的要求,现将《厦门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6日厦门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87号)的要求,制定我市2012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2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COD)比2011年减少1%(其中工业加生活COD比2011年减少1%,农业COD比2011年减少1%),氨氮(NH3N)比2011年减少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 %,农业NH3N减少1%),二氧化硫(SO2)比2011年减少3%,氮氧化物(NOX)与2011年持平。
二、主要措施一是以结构调整减排为根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业行业排污强度。
二是以工程项目减排为支撑,削减污染存量。
三是以监督管理减排为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要求。
(一)加大结构减排力度1. 淘汰落后产能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396号)的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厦建节〔2011〕23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厦建节〔2011〕23号索引号:XM00116-59-01-2011-020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1-12-06 ] 点击:52 字体:[ 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我局组织重新修订《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1总则1.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厦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实施。
1.2本指导意见是以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前提。
1.3厦门地处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重点应做好自然通风、遮阳与围护结构隔热。
1.4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是低碳城市建设的基础,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采用合理技术,优选材料、优化系统,严把节能设计质量关,把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2.1民用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申报节能审查。
2.2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1)建筑设计方案应有节能专项设计,明确场地布置、围护结构、自然通风、建筑遮阳、暖通空调冷热源选择、电气控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2)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表的节能技术措施应与方案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设计保持一致。
2.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1)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有节能专项设计,并应包含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
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热工性能参数。
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制冷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厦府办[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建筑能耗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建立我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我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测评、能效公示、用能标准、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二、组织机构成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裴金佳(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阮跃国(厦门市建设局局长)吴旗明(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林树枝(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康涛(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廖明哲(厦门市财政局调研员)邵铁鹰(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调研员)郭俊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道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林世超(厦门市旅游局副局长)曾超英(厦门市卫生局副局长)任勇(厦门市教育局副局长)林晓辉(厦门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惠英(厦门市电业局副局长)康依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白玉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林延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邱武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蔡顺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叶振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胡亮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建筑节能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1、《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2、《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69号修正)5、《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6、《厦门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69号修正)7、《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令公布,第69号修正)8、《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9、《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101号修正)10、《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令公布)11、《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令公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1、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建材[2005]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5.11
【实施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厦建材〔2005〕5号2005年5月11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
为全面推进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我市民用建筑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根据建设部[2004]174号文《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作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须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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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建科[2009]2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09.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09〕22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有序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厦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厦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厦门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一直以来都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筑作为一种新兴的建筑模式,以其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率高等优点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厦门市制定了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中,厦门市提出了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鼓励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建筑的热工性能和能耗标准。
此外,厦门市还强调建筑整体能源管理,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对城市建筑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中,厦门市注重推动建筑材料的环保利用。
该方案规定,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具备可再生、可回收的特点。
在建设过程中,鼓励使用环保型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此外,厦门市还鼓励建筑材料的再利用,通过回收和重新加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再次,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中,厦门市提出了建筑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方案规定,建筑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此外,方案还鼓励建筑利用雨水进行灌溉和冲洗等,减少对自来水的使用。
通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中,厦门市强调建筑的生态保护。
该方案规定,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位置和绿化空间,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同时,方案还鼓励建筑利用屋顶和立面进行绿化,增加绿色空间的面积,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厦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通过建筑节能、材料环保利用、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措施,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促进城市建筑行业的绿色转型,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厦门市希望通过这一方案的实施,成为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建筑城市。
厦门出台建筑节能评定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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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2007年8月31日)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对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提出了贯彻执行意见(闽建科[2006]42号)。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的有利条件和必要性。
厦门地处北纬24°27′,东经118°06′,地质构造划分属“闽东-燕山断坳带”,全年日照时数为2233.5小时,全年日照百分率51%,太阳能年辐射总量在52.5×108J/㎡,属光照三类区,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台湾海峡西侧冬季海水平均水温为14-16℃,夏季平均水温为27-28℃;地下上部约20米深度为变温带,地下水温度受季节和昼夜气温影响较大,地下水全年平均水温21.9-22.4℃,年变化温度从15-27℃,变幅12℃。
下部(大于20米深)为常温带,地下水温21-22℃。
我市陆岸线长约85公里,岛岸线长约63.5公里;西临九龙江水系,陆域内有坂头溪水系,汀溪水系,岛内有莲坂溪水系和双涵溪水系。
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摘要)《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编制小组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6 其他建筑设备的节能设计6.1 居住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
6.1.1 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实施,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法、积极采用高效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器附件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6.1.2 一般情况居住建筑一般照明不应使用白炽灯,应使用三基色荧火粉的细管径(T8或T5型)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自镇流荧光灯,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并带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6.1.3 住宅的公共部分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1.4 一般情况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不应使用白炽灯,应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并应采用时间控制或光控系统。
6.2 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2.1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向建筑专业提供太阳能装置的外型尺寸,由建筑专业根据建筑立面、屋面造型要求以及屋面其他设施布置,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布置方案。
6.2.2 太阳能设施应进行抗震、抗风、防雷设计计算,不得影响用户及公共安全。
6.3 居住建筑可采用成熟可靠的热泵热水系统。
利用空气吸热的热泵机组宜由南面进气。
6.4 居住建筑生活供水宜采用变频恒压系统。
变频泵的选择应按《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8.4条执行;变频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6.5 集中供热应设计分户计量设施。
6.6 热水供应设计应对供热量、产热量进行计算。
6.7 卫生器具及配件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的技术要求。
6.7.1 节水器具的设计审查按《关于节水器具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统一办法》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2]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我市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一、关于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法为科学发展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研究解决我市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主动适应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等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重点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两岸交流合作、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在制度保障上充分发挥我市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
(二)认真落实立法计划,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物质保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如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2019年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2019年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7.18
•【字号】厦节能办〔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厦门市2019年节能
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推动我市节能工作发展,鼓励企业加大节能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市节能办组织编制了《厦门市2019年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布。
本批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供配电系统节能、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及交通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蓄冷蓄热、余热余压利用、热泵技术、中央空调节能改造等25项节能产品和技术。
请各单位积极选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做好节能工作。
附件:厦门市2019年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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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
厦建节〔2011〕23号
索引号:XM00116-59-01-2011-020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1-12-06 ] 点击:1058 字体: [ 大中小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我局组织重新修订《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
1总则
1.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厦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实施。
1.2本指导意见是以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前提。
1.3厦门地处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重点应做好自然通风、遮阳与围护结构隔热。
1.4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是低碳城市建设的基础,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采用合理技术,优选材料、优化系统,严把节能设计质量关,把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
2.1民用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申报节能审查。
2.2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1)建筑设计方案应有节能专项设计,明确场地布置、围护结构、自然通风、建筑遮阳、暖通空调冷热源选择、电气控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2)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表的节能技术措施应与方案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设计保持一致。
2.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1)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有节能专项设计,并应包含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
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热工性能参数。
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制冷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2)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的节能措施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总说明、节能计算书保持一致。
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应当填写完整,应明确屋顶节能材料、外墙墙体材料及外墙节能材料的类别、热工性能参数及厚度、外窗型材、外遮阳形式、玻璃类别及热工性能参数等。
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与设计软件。
(1)当规定性节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设计与审查应采用经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推荐使用的建筑节能设计软件进行综合评价、验算。
(2)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计算中,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可根据建筑实际使用情况设定,居住建筑及无采暖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忽略采暖年能耗。
(3)施工图设计采用节能设计软件进行综合评价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注明所使用节能设计软件的名称,并应将计算结果填写在节能报审表中。
2.5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
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节能验算,并应按原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3自然通风
3.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设置尽量迎着城市夏季的主导风向。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其设计方案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根据模拟结果优化方案以有利于自然通风。
3.2建筑单体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门窗洞口位置宜有利于组织穿堂风,并尽量避免采用单侧通风,窗口设计应使进
风气流深入房间。
3.3建筑应尽可能增大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加强自然通风效果。
居住建筑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公共建筑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其中中小学教学楼建筑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40%。
采用透明幕墙的建筑,每个房间的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4公共建筑的中庭,夏季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当不能应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建筑遮阳
4.1建筑遮阳是降低建筑空调能耗的有效措施。
建筑遮阳设计,应根据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造型、透明围护结构朝向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并宜选择外遮阳。
4.2建筑东、西朝向(南偏东30°至北偏东30°范围、南偏西30°至北偏西30°范围)的外窗应设置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置,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2。
4.3遮阳设计应进行阳光阴影分析,以确定遮阳装置的类型。
遮阳装置应兼顾采光、视野、通风、隔热和散热功能。
4.4活动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时可采用下限值。
4.5外遮阳装置及其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
5围护结构保温隔热
5.1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当设计选用利废烧结制品时,应标明利废材料的掺量值。
5.2外墙重点鼓励使用自保温墙体体系。
外填充墙鼓励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混凝土砌块等各类自保温墙体材料;剪力墙鼓励采用轻质、保温的陶粒混凝土。
剪力墙结构类型的建筑中,当外墙的填充墙及剪力墙均为非自保温材料时,须采用墙体保温技术以弥补热工性能不足。
5.3烧结煤矸石、烧结页岩、蒸压粉煤灰等多孔砖,其反算的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4 w/(m•k),蓄热系数S的设计值宜取5.5w/(㎡•k)。
5.4由于我市属于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热桥效应较小,墙体未发生结露现象,采用外墙内保温技术比外墙外保温技术更为适合。
采用外墙内保温技术宜与建筑一次性装修到位相结合。
5.5外墙保温体系禁止使用水泥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膨胀珍
珠岩类复合保温浆料。
当外墙采用内保温体系时,保温材料应采用无毒、无污染、防火的无机保温材料;不得采用胶粉聚苯颗粒、聚苯板、挤塑板等有机保温材料。
无机保温材料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075 w/(m•k),且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5.6当外墙或屋面选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表面灰尘对涂料热反射性能的不利影响。
节能设计计算时,建筑反射隔热涂料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取值应采用污染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污染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30。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热反射性能与当量热阻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5.7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中,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不应作为单一的节能措施使用,应配合采用其他节能措施以提高外围护结构的综合节能效果。
5.8屋面保温材料选用泡沫混凝土时,材料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1 w/(m•k),并应按修正系数1.5进行修正。
5.9提高外窗(或透明幕墙)自身的遮阳与隔热性能,玻璃宜采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LOW-E中空玻璃等隔热玻璃。
5.10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居住建筑的窗墙比小于0.4时,起居室和卧室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5。
公共建筑的窗墙比小于0.4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中小学教学楼建筑宜选用浅色玻璃,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不应小于0.6,以保护学生的视力。
6节能监测
6.1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应将监测数据上传到我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数据中心。
7可再生能源应用
7.1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7.2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实现与建筑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