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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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一、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幼儿园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园所(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的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的学历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一)幼儿园设立的申报材料1.上海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登记表;2.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3.举办单位撰写的办学申请报告及办学可行性报告;4.幼儿园课程方案;5.专任教师名单及授课项目、教师资格证、学历、聘用合同等;6.财务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7.保健老师(保健员)、营养员、保育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8.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理事会成员备案表;9.园舍相关证明材料;10.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11.幼儿园负责人相关材料;12.注册、验资证明及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学校资产及有效证明;13.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章程;14.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幼儿园申请变更的材料:1.提供变更事项申请审批表;2.申请变更的报告;3.幼儿园董事会会议的原始纪要;4.依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三)幼儿园终止的申请材料:1.幼儿园申请办园终止的报告;2.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报告;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而被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通告;4.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5.幼儿园财产清偿报告;6.上缴《办园许可证》正、副本;7.幼儿园董事会同意终止办园的决议(包括对幼儿园原有幼儿、财产、工作人员的妥善安排意见)。

四、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出具审批意见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法定时限为3个月。

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

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统筹制订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三、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14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普惠性幼儿园是什么意思

普惠性幼儿园是什么意思

普惠性幼儿园是什么意思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为满足社会各个层级家庭的幼儿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公办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其宗旨是通过提供全面而普遍的教育机会,为社会各界儿童提供高质量、平等且普及的教育服务。

普惠性幼儿园是我国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打破教育资源不平衡的局面,实现教育公平。

普惠性幼儿园的意义在于为不同家庭背景的儿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它不仅关注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还注重培养儿童的社会能力、创造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在这种幼儿园中,儿童可以通过多样化的学习环境和活动来发展自己的潜能,培养学习兴趣和动力。

普惠性幼儿园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兼顾社会需求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学前教育政策应该满足所有儿童的教育需求,尤其是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其次,普惠性幼儿园要重视教育质量,提供一流的教育服务。

这意味着教师队伍应具备专业化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活动内容要丰富多样,教育设施和教学用具要现代化。

另外,普惠性幼儿园还应注重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

这种合作可以促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提升幼儿的教育效果。

同时,学校和社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参与。

政府应该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项目的财政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规支持。

同时,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到幼儿园的发展中,比如提供资金捐赠或免费的志愿者服务等。

总的来说,普惠性幼儿园是为解决我国幼儿教育不平等问题而设立的,它旨在为社会各层级的儿童提供平等、丰富、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通过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儿童的全面发展水平,为社会的持续进步做出贡献。

因此,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学前教育行业分类

学前教育行业分类

学前教育行业分类随着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日益重视,学前教育行业也越来越发展壮大。

目前,学前教育行业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公立学前教育机构通常由政府出资兴办,以公益为宗旨,为学前儿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

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等。

这种类型的机构普遍存在于城市和发达地区,并具有政府扶持和监管。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由私人或企业出资兴办,市场化运作的学前教育机构。

这种机构通常收费较高,但具有较大的教育自由度和灵活度。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幼儿园、早教机构、英语培训机构等。

三、社区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学前教育机构主要针对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学前儿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

这种机构通常由社区或公益组织出资兴办,以促进普及学前教育、缩小教育差距为宗旨。

四、国际化学前教育机构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国际化教育的需求增加,国际化学前教育机构逐渐成为学前教育行业中的新趋势。

这种机构融合海外先进教育理念,提供更为贴近国际化教育标准的教育服务,包括国际幼儿园、外籍教师园、双语幼儿园等。

五、亲子教育机构亲子教育机构是以家庭为主体,通过家庭亲子教育和家长培训等方式,促进家庭教育和学前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机构。

这种机构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中更加注重家庭和个体差异,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和照顾自己的孩子。

总的来说,学前教育行业具有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和形式。

不同类型的机构在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学前儿童提供更为全面、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以幼儿园、托儿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形式为主,提供针对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前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的身心发展和智力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家长教育意识的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需求逐渐增加。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日常的生活护理服务,如喂饭、洗手、洗澡、换尿布等。

2、情感陪伴:学前教育机构建立起稳定、温馨的情感环境,为幼儿提供安全感和信任感。

3、娱乐活动: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各种形式的游戏、活动和文体课程,帮助幼儿进行全面的身心发展。

4、综合知识教育:学前教育机构注重启发幼儿的兴趣和开展多方面活动,提供智力、语言、社会、艺术、科学等领域综合教育。

5、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重视幼儿健康,进行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特点1、对幼儿的关爱:学前教育机构重视幼儿的情感需求,提供关爱、接触和照顾。

2、注重学习与游戏的结合:学前教育机构在游戏中注重幼儿的自主性、想象力、创造力、学习兴趣及知识获取。

3、教育观念先进:学前教育机构的专业教师根据幼儿的发展阶段和个体差异,针对性开展全方位的启蒙教育活动。

4、健康安全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关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实行科学的健康安全管理。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和分类随着学前教育市场的发展,学前教育机构类型也越来越多,主要包括:1、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以非公共资金为主要来源开办的幼儿园,通常有明确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

2、公办幼儿园:公立幼儿园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创办,学前教育的费用由政府负担,这些园所通常会按行政区域划分。

3、托儿所:托儿所是指为适应父母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机构,一般适合1-3岁的幼儿,其主要特点是照顾、看护和治安防范。

四、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模式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前教育机构的领导,具体负责教学、招生、管理等各项工作。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镇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二)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三)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镇中心学校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镇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二、设立与变更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镇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学前教育是指对3-6岁的幼儿进行一系列的系统教育活动,旨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在幼儿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供专业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帮助幼儿实现个人潜能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学前教育机构的种类、发展趋势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种类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类型。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政府主导设立,包括公立幼儿园和公办托幼中心。

公立幼儿园通常由政府出资兴建,接受政府统一管理,实施统一课程和教育标准,招收符合条件的幼儿。

公办托幼中心则是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主要接收两岁以下的幼儿。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举办的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成立需要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其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可以依据自身的特点和理念进行办园。

此外,家庭式幼儿园也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居民住宅内设立,少量幼儿入托,提供相对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幼儿教育重视程度的提升,学前教育机构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需求。

下面列举了学前教育机构的一些发展趋势:1. 多元化的教育模式:学前教育机构越来越注重培养幼儿的多元智能,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如蒙台梭利教育、艺术教育、体验教育等,以满足不同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需求。

2. 国际化合作:一些学前教育机构开始与国外的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提升幼儿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3. 上升的市场竞争:随着幼儿教育市场的扩大和家长对教育质量的追求,学前教育机构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因此,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以吸引更多家长和幼儿。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特点学前教育机构相比于传统的家庭教育或普通的托幼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专业性强:学前教育机构配备有专业的教师队伍,教师拥有专业的教育背景和教育培训,能够更好地满足幼儿的教育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一、机构名称二、机构宗旨本学前教育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幼儿打下坚实的学习基础,培养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个体。

三、机构定位本学前教育机构定位为一所综合性的学前教育机构,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包括幼儿早教、幼儿园、托班等教育项目。

四、机构管理1. 组织架构:本机构设立总经理、教学主任、行政主任等职位,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2. 管理制度:本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

3. 师资队伍:本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教师具备相关学历和教育经验,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五、教育理念本机构秉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幼儿的个性发展和创造力,倡导幼儿参预式、体验式的学习方法,通过游戏、互动等方式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六、教育目标1. 发展幼儿的智力:通过启示式教学方法,培养幼儿的观察力、思维力和创造力,提高幼儿的智力水平。

2. 培养幼儿的语言能力:通过丰富多样的语言环境和教学活动,培养幼儿的听、说、读、写能力,促进幼儿语言的全面发展。

3. 培养幼儿的社交能力:通过团体活动、合作游戏等方式,培养幼儿的合作意识和社交能力,匡助幼儿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4. 培养幼儿的审美能力:通过艺术教育和美育活动,培养幼儿的艺术鉴赏能力和审美情趣,提高幼儿的审美能力。

5. 培养幼儿的身体素质:通过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培养幼儿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健康意识,促进幼儿的身体发展。

七、教育课程本机构设计了丰富多样的教育课程,包括语言课程、数学课程、艺术课程、体育课程等,为幼儿提供全面的教育培养。

八、教育环境1. 教室环境:本机构提供舒适、安全、宽敞的教室环境,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具,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2. 活动场所:本机构设有室内外活动场所,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和游戏空间,满足幼儿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简述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简述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简述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涉及行政机关、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家长以及学前教育专家等多方面的参与。

它是根据国家对学前教育的实施及相关政策的管理和调整的实行机制。

随着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及完善。

一是对学前教育的行政机关的建立和职能性的完善。

目前,在国家层面,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能是由教育部所承担的,省级教育部门是其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在市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以县级为基础,设立市教委、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等。

二是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建立和发展。

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不仅要依靠国家政府,而且还要靠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发展。

行业组织是指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而设立的社会性非营利组织,具有若干职能,其中包括推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和服务,加强业界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以及组织相关活动等。

而社会团体则是指为了改善学前教育的现状而组织的社会性非营利组织,由家长、老师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主要成员组成。

这些社会团体能够进行宣传、演示、讨论、研讨等活动,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立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学前教育研究机构、教学中心以及学前教育保教机构等。

这些学前教育机构都要求有规范的招收制度、教师的培训、课程的设置及管理、教育质量的确保以及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等。

四是学前教育专家的发展及参与。

专家是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为学前教育提供理论指导,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为改革提供有效意见和建议,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而言之,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由行政机关、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家长和学前教育专家综合参与组成的,是充分发挥各个成员优势,努力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实行机制。

民办教育分类细则

民办教育分类细则

民办教育分类细那么1. 引言民办教育是指由个人、社会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以非营利或者营利性质举办、经营的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的教育层次、内容和特点,民办教育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本文将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细那么进行详细介绍。

2. 民办学前教育民办学前教育是指针对3-6岁幼儿提供的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的办学模式和教育特点,民办学前教育可分为以下几类:2.1. 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民办学前教育中最常见的形式。

这类幼儿园通常由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创办,根据幼儿成长需求,提供入园教育、游戏教育、社交教育等,并符合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指导纲要。

2.2. 民办早教机构民办早教机构主要针对0-3岁婴幼儿开展教育活动。

这些机构通常提供早期启蒙教育、亲子互动、身体健康等效劳。

与民办幼儿园不同的是,民办早教机构更注重感官刺激和身体运动的开展。

3. 民办根底教育民办根底教育是指针对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活动。

根据教育层次、内容和特点,民办根底教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3.1. 民办小学民办小学提供为期6年的学前教育,主要教授根底学科知识和学习方法。

这些学校多由持有小学办学许可证的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创办。

3.2. 民办初中民办初中是为学业成果良好、进入中学阶段的学生提供的教育阶段。

民办初中通常提供三年的教育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3.3. 民办高中民办高中旨在提供高中阶段的教育,为学生升学和就业做好准备。

这些学校通常提供三年的高中课程,并注重学术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4. 民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教育主要面向中职、高职、技工院校等学生群体,旨在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人才。

根据教育层次、内容和特点,民办职业教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4.1. 民办中职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为学生提供与职业岗位相关的课程和实践时机。

这些学校通常由持有职业教育许可证的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创办。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引言这份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我们将确保学前教育机构在提供高质量教育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幼儿的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定义1. 学前教育机构: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的学前教育机构。

2.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民营机构经营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审批和监管1.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运营。

三、教育质量和师资1.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教育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教育质量符合相应标准。

2. 学前教育机构应拥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培训和聘任。

四、收费管理1.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公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2. 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安全与卫生1.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学前教育机构应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卫生环境的安全。

六、家长权益保护1.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家长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涉及幼儿权益的投诉。

2. 学前教育机构应向家长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法律责任1. 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2. 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责和行政处罚。

结论本文档的制定和执行将为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提供依据,保障幼儿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应积极配合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我国学前教育各级机构权限的划分

我国学前教育各级机构权限的划分

学前教育是指对0-6岁儿童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过程。

在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权限划分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幼机构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我国学前教育各级机构权限的划分。

一、幼儿园1. 幼儿园是指专门为3-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包括公办园、民办园和普惠园。

公办园是由政府举办的,由政府出资建设、管理的,普惠园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由地方政府举办、支持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幼儿园;民办园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2. 幼儿园的权限包括开办、管理和运营幼儿园。

开办幼儿园指依法设立办学条件,可在规定范围内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主办、参办或提供教育资源服务的机构。

管理幼儿园指对幼儿园进行事前批准和事后监督的行政行为。

运营幼儿园指幼儿园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服务的经营行为。

二、托幼机构1. 托幼机构是指专门为0-3岁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

托幼机构包括公办托幼机构、民办托幼机构和托幼中心。

公办托幼机构是由政府举办的托幼机构,民办托幼机构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机构,托幼中心是为企事业单位员工子女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

2. 托幼机构的权限包括开办、管理和运营托幼机构。

开办托幼机构指依法设立办学条件,可在规定范围内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主办、参办或提供教育资源服务的机构。

管理托幼机构指对托幼机构进行事前批准和事后监督的行政行为。

运营托幼机构指托幼机构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服务的经营行为。

三、其他学前教育机构1. 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家庭教育、幼教早教机构等。

家庭教育是指家长对幼儿进行学前教育的活动,幼教早教机构是指专门为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和早期教育的机构。

2. 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权限包括开办、管理和运营其他学前教育机构。

开办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办学条件,可在规定范围内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主办、参办或提供教育资源服务的机构。

管理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指对其他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事前批准和事后监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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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规模幼儿园)(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六)申办条件1、举办者资格(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资产来源(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6)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3、办学章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名称、地址: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7)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4、教学场所及设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园,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园场所。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幼儿园决策机构(1)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 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①聘任、解聘园长;②修改幼儿园章程;③制定发展规划;④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⑥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园长和教职员工(1) 设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园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人员配备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应提交的材料(A4纸)1、举办者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⑴《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⑵举办者资格证明:①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②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联合举办幼儿园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④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提供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⑷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除需提交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⑴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

⑵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⑶学前教育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⑷学前教育机构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⑸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②房产证(复印件);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校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校舍方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③安全保证书;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9份表格),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申办流程1、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教委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初审民办教育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幼儿园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基本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3、复审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4、审定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5、告知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送达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三个月(十)收费事项标准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流程图东城区教委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规模幼儿园)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幼儿园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园。

第四条本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幼儿园层次与类型:标准规模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幼儿园教学内容:。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

第九条幼儿园办学形式: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岁至岁学前儿童,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半日制、全日制)形式。

第二章幼儿园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幼儿园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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