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陕西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前教育机构 的良好形象 ,促进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
展 。 中 国 民办 教 育 协会 学 前 专 业 委 员 会 呼 吁 各会 员单 位 自觉 遵 守 自律公 约 ,并 鼓 励 民 办幼 儿 园开 放 办 园 ,接 受 家 长 、社
会和媒体监督 ,切实提高办园水平 ,维护幼儿健康成 长。
幼 儿 园认 可 ,满 意度 较 高 .评 价 良好 。
( 以下简称 《 办法》 ) ,首 次对 普惠性 民办幼儿 园认定 给出了 具体管理办法 。对 于不少于6 个班 ,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 , 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收费参照同级 同类公办幼儿园标
准 的 民办 幼儿 园 ,按 规 定 给 予公 用经 费补 助 ,减 免 租 金 补 充
政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 ,市财政根据各县 ( 市 、区 )
奖 补情 况 给 予 适 当奖 励 。 普 惠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实 行 自愿 申报 原 则 ,每 年 4 月 ,凡 具 备 条 件 的 民办 园 均 可 向所 在 地 的县 ( 市 、区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提 出申请 ,并递交相关材料 。凡经审核认定的普 惠性 民办幼 儿 园.要与县 (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普惠性 民办幼儿 园协议书 ,普惠性服务周期为3 年 ,协议书每3 年 签订一次 。 ( 摘自 《 中国教 育报》2 0 1 4 年8 月2 4 日 文/ 李 见新
同时 .保育员 、保健 人员 、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 相关 岗 位 资质 。应 根据幼儿园规模 配备 专职安保人员 。保 教结合 , 以游戏为主 ,教育内容符合 《 幼儿 园教育指导纲要 ( 试行 ) 》 及 《 3 — 6 岁儿 童学 习与发展指南》 的要求 ,无 “ 小学化 ”倾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最新版)目录一、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现状二、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三、公约内容概述四、公约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影响五、实施与监管六、结语正文一、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当前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收费标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给广大家庭带来了养育难题。
二、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为规范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该公约旨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家庭提供安全、放心、优质的托育服务。
三、公约内容概述《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婴幼儿成长规律,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遵循科学育儿方法;规范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教育培养等;加强师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等。
四、公约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影响《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将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公约明确了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婴幼儿托育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公约强调加强师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利于提升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
最后,公约建立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有利于激励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五、实施与监管为确保《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效果,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公约规定,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家庭提供优质、安全的婴幼儿托育服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国 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实践探 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育机构 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机构规程
机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TRAINING EDUCATION OF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英 文名称缩写:PCTE )。
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 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 实践探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 育机构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
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规范,提高教育质量,我进行了相关调查和研究,并总结出以下经验和建议。
一、加强监管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规范需要依靠行业监管部门的加强力度。
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存在办学资质不全、师资力量不足、教育环境差等问题。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其符合办学条件。
同时,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于存在问题的民办幼儿园实施处罚和整改,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办学要求和规范。
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要求、管理规范等,为民办幼儿园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师资培训师资水平是影响民办学前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存在师资力量不足、培训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应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师资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师资培训机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四、改善教育环境教育环境是影响学前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存在教育环境差、设施老化等问题。
因此,应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教育环境的改善力度,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环境,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体验。
同时,建立健全教育环境监测制度,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五、加强家园合作家庭教育是影响幼儿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存在家园合作不够紧密、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民办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家园合作机制,共同关注幼儿的教育问题,共同为幼儿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科学评估科学评估是监督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学前教育要回归到教育本质上
学前教育要回归到教育本质上凤凰网教育:杨理事长,前段时间中国民办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倡导发布了学前教育自律公约,能否介绍下此公约发布的背景?杨志彬(中国民办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前段时间西安幼儿园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院长、从业人员和各行各界领导的关心和震惊。
在对这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表示愤慨的同时,我们行业协会广大的会员也都深深感到应该制定一个自律公约来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们自身的发展。
这个事情之后,我首先发表了一个倡议书,是刊登在了人民政协报上,在上面同时也酝酿了自律公约的条文。
问题总是会有的,但是太阳每天照样从东边升起,我们就要用依靠我们的阳光,灿烂的阳光来照耀所有的孩子健康成长,让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错误的东西,让它淹没下来,修正它、改进它,促进它的发展。
早教要遵守儿童成长规律回归到教育本质凤凰网教育:您认为幼教行业从业者该如何平衡商业诉求与教育质量?杨志彬(中国民办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教育本身是一个公益的事业,早教一定要遵守儿童成长规律,回归到教育的本质上,这些才是教育从业机构应该做的。
从事有关孩子的问题上,我们由不得半点的利欲熏心,孩子们的健康和快乐发展,永远是第一位的。
孩子不是一张白纸,我们更相信孩子是一粒种子,有了好的环境、阳光、土壤、空气、水分和辛勤的培育,才能够茁壮成长为参天大树。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幼教行业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注重幼师的素质提高和行业全面发展,共同构建健康、安全、快乐的儿童成长环境,创设有序向上的幼教行业机制,推动整个行业可持续的发展,淘汰那些只见利益、不见责任的人员或机构,使幼儿的成长环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不断提高办园质量,成就孩子们唯一美好的童年。
希望我们媒体界的朋友们,多支持咱们民办,尽管有些问题,但那不是主流,主流是为我们学前三年行动计划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解放了那么多孩子接受了学前教育,这里面有很多优秀的事例,动人感人的事例,这才是我们的主流。
民办幼教协会章程
民办幼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内幼教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民办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为:民办幼教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服务幼儿教育事业为宗旨,积极推动幼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会的注册地点设在中国境内,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第五条协会的行为依法独立、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及相关机构。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专职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任何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及相关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申请会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专职理事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幼教相关研究和培训的机构,以及在幼教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
第十条个人会员是在民办幼儿园或相关机构任职教师或幼儿教育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根据章程参与协会权益和活动,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参与决策。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协会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理事会分为常务理事、副理事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副理事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由全体会员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秘书处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资金收支和日常经营状况,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活动赞助、政府补助和其他非营利性收入。
第二十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民办学前教育协会规章制度
民办学前教育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一节:入会与退出1. 任何从事民办学前教育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2. 会员可自愿退出协会,需提前书面通知协会管理机构。
第二节: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和研讨的权益。
2. 会员应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章:协会组织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1.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
2.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重要决策、选举协会领导岗位。
第二节:协会理事会1.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2. 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协商解决重要问题。
第三节:专业委员会1. 协会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推动行业发展。
2. 会员可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协会活动第一节:培训和研讨1. 协会定期组织培训和研讨活动,提升会员的教育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培训和研讨活动内容由专业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学术交流1. 协会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合作和经验分享。
2. 学术交流活动内容由专业委员会协调并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
第五章:协会管理第一节:经费管理1. 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会的经费流动和使用。
2. 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款项和活动收入等。
第二节:人员管理1. 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 协会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秘书处主要岗位,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民办学前教育协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民办幼儿园章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全称为“XX民办幼儿园”。
本园以“爱心、责任、专业、创新”为办园理念,以“一切为了幼儿的健康成长”为办园宗旨,致力于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园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基本准则,对本园所有教职工、幼儿及其家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目标第四条办学宗旨: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良好品德、智力、体质、美育和劳动习惯的全面发展的幼儿。
第五条办学目标:1.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2. 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3. 培养幼儿的自主性、合作性和创新精神。
4.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为幼儿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办学性质与规模第六条本园为全日制民办幼儿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本园办学规模:设有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共四个年级。
第八条本园招生对象: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幼儿均可申请入园。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九条本园设立园长、副园长、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本园工作。
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
第十一条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制定园务发展规划,监督园长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享有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十三条本园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本园重视幼儿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幼儿的品德、智力、体质、美育和劳动习惯。
第十五条本园采用多种教育手段,如游戏、实践、探索等,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提高幼儿的学习能力。
第十六条本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幼儿园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洁自律原则1. 坚持以德立园,以德立教,以德树人,把廉洁自律作为幼儿园工作的生命线。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3. 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维护幼儿园形象,树立良好师德。
4. 严格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组织领导1. 幼儿园成立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园廉洁自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岗位廉洁自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 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廉洁自律工作,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四、具体要求1.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杜绝招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2.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禁乱收费、乱摊派。
3. 严格执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确保教师待遇公平合理。
4. 严格执行幼儿园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5. 严格执行物资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6. 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定,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7. 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杜绝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8.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五、监督检查1. 幼儿园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教职工应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举报。
3. 对违反廉洁自律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幼儿园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2021年民办教育协会机构自律公约
民办教育协会机构自律公约民办协会机构自律公约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依法办学、依法执教、互相尊重、公平竞争、诚信发展、接受社会监督”的民办学校办学氛围,突出以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为重点,树立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的良好形象,共同构建.县民办教育良好的办学环境,根据《.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公约,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遵纪守法,不忘发展初心。
以 ___新时代 ___ ___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党的 ___,加强培训机构工作,充分发挥联合党支部 ___核心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 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协会 ___指导下,遵守本公约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推动我县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立足教育、不辱教育使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 ___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___建设者和 ___人。
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尊重少年儿童个性发展和成长需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注重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第三条规范管理、不逾业务范围。
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和培训活动。
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完善机构各项管理,实现机构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创新发展、不止满足当前。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引进培育 ___,努力提供___教育产品和服务。
挖掘、共享,加大研发力度,重视自主创新,着眼因材施教,围绕国家课程着力 ___有吸引力的特色课程,编制优秀教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___各类侵权行为。
第五条合理收费、不做虚假宣传。
诚信招生、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
不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依法签订规范的培训,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私人幼儿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人幼儿园的设立、管理、运营,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人幼儿园,是指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招收学龄前幼儿为教育对象,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私人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益;(三)坚持依法办学,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私人幼儿园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私人幼儿园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私人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园长和专兼职教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和设施设备;(三)有明确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私人幼儿园,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表;(二)园长和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园舍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五)经费保障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私人幼儿园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九条私人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内容,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十条私人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私人幼儿园应当配备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1. 引言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是为满足家庭需求而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权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本自律公约,以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准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服务宗旨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的宗旨是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关爱、健康、全面发展的托育服务,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 服务内容婴幼儿托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提供安全、舒适的托育环境; - 提供适龄儿童的饮食、卫生和健康护理; - 提供适龄儿童的游戏、教育和活动; - 建立有效的家园沟通机制,与家长保持定期沟通; - 提供有关婴幼儿托育的咨询和指导。
4. 从业者的责任与义务4.1 从业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婴幼儿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4.2 从业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婴幼儿的人权,保护婴幼儿的隐私和安全。
4.3 从业者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婴幼儿进行身体或心理的虐待。
4.4 从业者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向家长报告婴幼儿的情况,并接受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4.5 从业者应保护婴幼儿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5. 安全管理5.1 从业者应保证托育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确保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2 从业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从业者应对托育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环境卫生和婴幼儿的健康。
6. 专业发展6.1 从业者应不断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6.2 从业者应参加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与行业内其他从业者进行经验分享和专业讨论。
6.3 从业者应关注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政策法规,及时调整自身的服务策略和方法。
7. 投诉处理7.1 从业者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婴幼儿家长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范文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为了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我们自愿遵守并执行以下自律公约:第一条:诚信经营1. 本机构将遵循诚信经营原则,坚持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不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2. 本机构将确保所提供的培训服务内容真实、准确、清晰,并明示价格、退费政策等重要信息,避免设置陷阱和变相收费。
第二条:师资力量1. 本机构将严格把关教师招聘,确保教师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保障教学质量。
2. 本机构将鼓励教师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生权益保障1. 本机构将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不进行歧视和体罚等不当行为。
2. 本机构将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不强制学生报名课程,不强迫购买教材和辅导资料。
3. 本机构将建立完善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合理投诉,保障学生权益。
第四条:教学质量监督1. 本机构将建立教学质量监督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教学质量。
2. 本机构将鼓励学生和家长参与教学质量评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教学服务。
第五条:资金管理1. 本机构将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学费和教师工资等款项使用透明、公平。
2. 本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费义务,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会责任1. 本机构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2. 本机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七条:信息公开1. 本机构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维护信息透明。
2. 本机构将主动向学生和家长提供课程安排、教师资质、教学进度等必要信息。
“自律公约”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传递“正能量”
龙源期刊网 “自律公约”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传递“正能量”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综合)》2013年第02期据新华网报道在教育部积极推动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倡导下,17所知名培训机构近日在京发起并签署《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作出“开展绿色培训、履行社会责任”的郑重承诺。
自律公约分别从资质、服务、质量、收费、安全、竞争与合作等角度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作了规范,直接回应了社会对校外培训机构诚信招生等方面的关注,提出要拒绝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杜绝跨年度收费和不规范的收、退费行为;杜绝通过“占坑班”等形式将课外培训与中小学招生升学挂钩;杜绝以招生等任何方式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经济利益关系;杜绝超越学生所在年级课程提前上新课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指出,自律公约的核心是遵循教育规律、提供优质教育、诚信宣传招生、报酬与质量相称,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推动相关培训机构认真履行自律公约贡献力量。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指出,近年来很多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为期待优质民办教育的人民群众提供了日趋多样化的服务;然而,制度尚待健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仍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损害了一些家长学生的利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此次自律公约的签署是培训机构对下一代、对社会负责的表现,期盼它们注重依法管理、科学施教、推动“减负”、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
据悉,教育部已于2012年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
下一步还要研究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注册的前置许可政策。
同时,要通过推出“减负”形象大使、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查、组织“身边的好学校”介绍活动、扩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告制度、发布“减负”工作专项督导情况报告等措施,多措并举加强“减负”工作。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摘要:1.婴幼儿托育服务现状及问题2.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3.公约的主要内容与亮点4.公约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的影响5.我国政府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支持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当前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场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师资力量薄弱、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近日,我国发布了《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公约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设施、环境、师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助于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为家长提供更加放心的婴幼儿托育服务。
其次,公约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
通过自我约束,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共同维护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良好口碑,树立行业品牌。
最后,公约有助于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强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卫生保健制度等;对师资力量提出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强调家长参与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倡导行业公平竞争,反对恶性竞争等。
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公约促使企业自我约束,提升服务质量,从而赢得家长的信任。
另一方面,公约有助于政府部门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监管,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公约还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婴幼儿托育服务领域,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
在我国政府层面,为了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加大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师资培训等。
同时,政府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模式,推动行业创新。
学前教育廉洁自律制度范本
学前教育廉洁自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行业的廉洁自律,提高教育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早教机构及其教职工。
第三条廉洁自律原则:(一)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坚持依法依规办园,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三)坚持公平正义,维护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廉洁自律,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章教职工行为规范第五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爱幼儿,尊重家长,勤奋工作,为人师表。
第六条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家长财物,为幼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三)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四)泄露幼儿个人信息,侵犯幼儿隐私权。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教职工应当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积极参加廉洁自律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第三章园所管理规范第八条园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园所不得违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条园所应当加强物资采购和管理,确保物资质量,降低成本,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园所应当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促进教职工廉洁自律。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职工,园所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园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单位。
第六章补充规定(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内容,如幼儿资助、招生录取、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廉洁自律规定)。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家长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逐渐兴起。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规招生、低水平的教学质量、安全问题等,给幼儿教育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我们开展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
二、工作展开1.制定规范针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我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明确了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和办学要求。
这些规范文件包括了幼儿教育机构的注册条件、教学质量标准、师资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
2.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了解这些规范文件,并主动遵守其中的规定,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推广。
我们在行业峰会上组织了专题报告,向幼儿教育机构介绍了新的规范要求。
同时,我们还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了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知识。
3.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规范运营,我们对其进行了监督检查。
我们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内容,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组。
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不同地区的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培训指导为了提升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活动。
我们邀请了行业专家,给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和教师进行了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教育理念。
我们还组织了教学经验交流活动,让幼儿教育机构之间进行互动和学习。
三、工作成效经过一年的努力,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在规范方面,我们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得到了广大幼儿教育机构的认可和遵守。
越来越多的幼儿教育机构注册在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办学。
其次,在宣传推广方面,我们的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早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早期教育,即对0-6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促进儿童在身体、智力、情感、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为了规范早教行业的发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法律层面详细阐述我国早教的规定及实施策略。
一、我国早教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49条规定:“国家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培养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条款为我国早教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教育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结合的国民教育制度。
”这为早教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早教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早期教育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早教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早教的定义、目标、原则、内容、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为我国早教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早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儿童早期教育条例》、《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等,进一步细化了早教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我国早教的法律规定1. 早教目标《儿童早期教育法》明确指出,早教的目标是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儿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2. 早教原则(1)尊重儿童个性,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2)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3)注重实践,强调儿童主体地位;(4)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3. 早教内容早教内容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性、艺术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
4. 早教实施主体(1)家庭:家庭是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家长应承担起早教责任;(2)幼儿园:幼儿园是早教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早教服务;(3)社区:社区应提供必要的早教资源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早教环境;(4)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早教工作,共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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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树德育人”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身工作与民族前途和国家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园。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办学资质。
幼儿园一切工作都应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
第六条:切实保障在园幼儿安全。
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
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食品和医药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玩教具安全及周边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
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办园理念,选聘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依法合理收费。
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标准应主动报教育、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主动接受公众、媒体、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执行
第十条: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会员间情况的沟通与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执行,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大家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及广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遵守,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
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专委会的官方网站通报;对于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机关投诉,由司法机关受理,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实施期间接受会员监督,并可经理事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