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桂财资[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21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三大类。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
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资[2009]1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7.21【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09〕18号)区直各单位: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桂财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3〕4号)区直各单位: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收入,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桂财行[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7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会议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会议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要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控制会议费支出。
二、关于三类会议有关问题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会议次数的,应将会议计划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管理要求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2014年各单位确需增加召开的三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调剂解决,不得超预算列支会议费。
三、关于四类会议经费列支问题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如公用经费不足,需要在专项经费调剂解决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财政厅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桂财办[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桂财办〔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桂财库〔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58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各市、县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增强库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季度全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加快预算项目分解和下达。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从源头开始强化库款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为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要尽快分解落实已经收到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政中期规划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资金沉淀。
(二)强化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科(股)室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算执行管理。
通过分单位、分项目的统计分析和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结余结转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加快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和统筹使用。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及时分类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等结余结转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桂财库[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2〕1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桂财库〔2010〕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为财政专户)。
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户实行“账户统管、管拨分离”的管理模式。
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撤并、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由厅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
第四条对财政专户的拨入、拨出资金实行审批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2015〕232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25日附件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本细则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包括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专项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兑付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负责实施,发行专项债券不得超过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全区专项债券规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桂财教[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38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四条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9号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20号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则(试行)的通知
9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桂卫发〔2015〕39号
9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卫疾控发〔2016〕39号
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桂国资发〔2018〕2号
桂财采〔2018〕25号
56
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文号
5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采〔2018〕52号
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水基〔2017〕4号
87
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水基〔2017〕14号
88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基〔2017〕22号
89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药招办〔2012〕10号
桂财采〔20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桂财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规〔2018〕9号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记录、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工作,包括拟订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组织开展的财政检查项目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建议;收集、认定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并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记录、发布失信失范行为及惩戒措施;落实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惩戒措施;督促和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根据本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的情况,依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惩戒依据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桂财办[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桂财办〔2010〕40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明确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拨付的安全、高效。
二、建立落实本制度的长效机制。
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处室的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本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处室要在对本处室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处室落实本制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本处室制定的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一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送分管厅领导,并抄送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业务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拨付工作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国库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储存在人民银行金库的财政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厅储存在各商业银行特设专户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桂财建[2007]229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22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有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项目。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预算内各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各项非税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评审后批复”。
即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
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列支审核费用;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费用可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以有关部门批复的概算所包含的内容为一个整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得随意将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多个单位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投资额在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以上特大型项目,且建设期超过三年的,其单位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单独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桂财库[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3〕46号)区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5〕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中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对于当年内尚未支出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结转结余资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一)预算单位在对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作权责发生制核算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行[2014]2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2014年5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采[2009]8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实行定点
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9〕88号)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制度。
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理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定点采购范围
本期定点采购范围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上限为不超过30万元的工程监理服务。
(二)本期定点采购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中标监理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