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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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河北扩建幼儿园计划3、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4、河北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前教育部分5、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座谈会6、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7、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法律制度,根据宪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教育部2020年9月7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通知为了推动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水平,教育部决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在此提出以下通知:一、目标和原则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目标是,所有符合学前教育年龄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无论其所处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社会背景等因素。

我们将积极开展资源调配,推动资源向基层、农村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均衡。

二、政策措施1.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源分配机制。

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和标准,确保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评估调研等方式,科学判断各地学前教育资源状况,合理配置资源,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2. 完善学前教育资源补充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投身学前教育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学前教育机会。

3. 优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学前教育师资的待遇和福利,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4. 推动学前教育与幼儿园入学政策衔接。

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推动学前教育与幼儿园入学政策的衔接,确保每个孩子能够顺利进入正规幼儿园学习。

5.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管理水平。

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对不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整改,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责任分工教育部将负责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指导,推动各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资源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策的落地生根。

四、落实机制教育部将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长效机制,定期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幼儿教育 -幼教人应知:1979-2021年最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幼儿教育 -幼教人应知:1979-2021年最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幼教人应知:1979-2021年最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不断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学前教育政策研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新时代的幼教人需对我国学前教育重要教育政策有宏观认知。

笔者围绕学前教育政策的演进脉络,将相关政策整理成辑,便于广大幼教同仁随时取阅。

学前教育政策的探索阶段>>★1979-198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1979}●《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1981}●《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198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教基{1983}11号】●《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国教委{1986}6号】●《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教基{1986}12】●《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动人事部、国教委{1987}32号】《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8}●《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1988}108号】●《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基{1989}4号】学前教育政策的形成阶段>>★1991-200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教基{1991}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1991}22号】●《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国办{1992}9号】●《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1992}●《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教委{199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教基{1995}21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11号】●《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6}10号】《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基{1996}25号】《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教基{1997}12号】●《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教基{2005}10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学前教育政策的转型阶段>>★2010-2016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教基{2010}76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委员刘延东就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三点意见》{2010}●《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2011}8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11}3207号】●《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617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妇卫社{2012}35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基{2012}10号】●《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201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14}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4}9号】●《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2015}●《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基{2016}39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学前教育法制化阶段>>★2017年至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冬季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教基二〔2017〕258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7〕2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应用好“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现就做好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应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是教育部在学前教育事业快速走向普及的大背景下,为充分落实好政府的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的责任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系统经过两期建设,已于2015年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幼儿学籍信息也已经实现与中小学学籍系统的对接。

但是,由于个别地方重视不够,系统的数据录入和更新不够及时,日常应用没有常态化,促进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效益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加强系统维护,推进系统应用,实现全省幼儿园的电子化联网管理,是全面掌握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为制定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提高我省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基础性工作。

2017年起,我省还将依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幼儿学籍信息,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普惠性民办园经费补助等教育惠民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运行好、维护好、利用好系统作为当前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学前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

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

郑州市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校车运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辖区有关部门管理。

幼儿园产权明确;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每年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和提高工资待遇的经费占一定比例,并逐年提高;有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

幼儿园法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幼儿园园长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幼儿园管理经验,有园长岗位资格证;幼儿园教师具备幼儿教师资格,持证上岗,达到国家规定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保育员、炊事员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有上岗资格证;幼儿园保健医 (保健员)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有上岗资格证;幼儿园财会人员具有专业资格证;有专职保安;其他工勤人员具备与其工作相对应的资质证书。

幼儿园规模控制在 6—18 个班,按照幼儿年龄合理分班,班额符合要求(小班 25 人,中班 30 人,大班 35 人),农村幼儿园可设 3 个班的规模。

按规定配齐配足各类工作人员,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为 1:5—1:7,半日制为1:8—1:10;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全日制为 1:7—1:9,半日制为 1:11—1:13;每班按照要求配备 2 名教师和 1 名保育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在园人数足额配备保健医;炊事员与幼儿比例: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 40-45 名幼儿配 1 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 40 名的配一位专职炊事员。

每少一项扣 3 分。

每少一项扣 2 分。

法人分值: 4 分园长分值: 4 分教师分值: 4 分保育员分值: 3 分炊事员分值: 3 分保健医分值: 3 分财务人员分值: 1 分专职保安: 2 分其他: 6 分各类人员达不到标准酌情扣分。

不足或者超过规模标准 1 个班扣 1 分,班额每多 3 人扣 1分。

一项不足扣 2 分。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 )、《幼儿园工作规程》 ( 1996 )、《民办教育促进法》 ( 2002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2022 )同上同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沪教委基[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至2007年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我们根据0-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特制订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联系人:何幼华,联系电话:23116702)。

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12.27•【字号】淄教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淄教发[2008]23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市直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教育,努力办人民放心满意的学前教育为总目标,遵循学前教育和幼儿成长规律,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二、目标内容(一)规范办园行为1、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 “双语”、“艺术”等字样。

2、严格控制幼儿园的班额。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托班(2岁-3岁)20人,小班(3岁-4岁)25人,中班(4岁-5岁)30人,大班(5岁-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幼儿园各年龄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核定标准,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琼教基[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12〕9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推进学前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教育部组织研发了“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召开了系统应用部署和培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省教育厅随后及时组织召开了系统使用部署和培训会议。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3号)(见附件1)及《关于印发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09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我省系统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系统应用的组织领导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和学前教育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系统将基本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信息系统的操作和运行,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时,省教育厅成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省教育厅廖清林副厅长,副组长为基础教育处曾维陆处长,成员为基础教育处、财务审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师资管理处及省电化教育馆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牵头处室为基础教育处。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号)(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X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5号)(十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十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xx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xx〕5号)(十四)《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十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xx〕13号)(十六)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十七)《X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十八)X林省教育厅X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X教联字〔X〕15号)(十九)xx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X〕4号)(二十)《食品安全法》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教育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分局、英俊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础教育科、德体卫艺科、安全科、督导室、人事科及纪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指导方案

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指导方案

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指导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认识不断深入,学前教育作为孩子们教育的起点和基石,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推动学前教育改革,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指导方案。

本文将就该指导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一、加强学前教育法规建设教育部指导方案中强调了学前教育法规的建设。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行业的监管,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此外,还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学前教育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优化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学前教育课程设置是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

教育部建议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同时,要注重培养儿童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提供多样化的学科和兴趣课程,满足儿童的多元化需求。

三、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部指导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教育部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为教师提供更多的专业发展机会,提高其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推动学前教育与社会资源的融合教育部指导方案中提到了学前教育与社会资源的融合。

通过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如家庭、社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为学前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学习环境。

同时,要鼓励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形成一种融合育人的格局,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五、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学前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估是推动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手段。

教育部指导方案中强调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六、推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教育部指导方案中提出了推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的目标。

教育部将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推动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服务。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请予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就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

2018年5月,李克强总理听取了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汇报,指出要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进一步强调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只要符合安全标准、收费合理、家长放心,政府都要支持。

王沪宁同志、孙春兰副总理多次专题研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并作出相关部署。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情况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公益普惠办园方向,积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提高保教质量,努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大。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工作力度。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幼儿园26.7万所,在园幼儿4656万人,教职工453万人,与2010年相比,幼儿园数量增加了77.3%,在园规模增加了56.4%,教职工数量增加了1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

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

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2013年9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一)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准入标准,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工作,包括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登记。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备案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周边治理、安全监督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批,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要的学前教育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要的学前教育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978年以来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文件1.1978年10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2.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79】73号)3.1979年11月,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4.1980年10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5.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1983年9月,教育部关于印发《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3】(教初字011号)7.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8.1985年5月,教育部关于颁布《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的通知9.1986年5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0.1986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11.1986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12.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13.1987年3月,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14.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5.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6.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办好职业高中幼师专业的意见17.1989年6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8.1989年8月,幼儿园管理条例19.1989年12月,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20.1991年5月,国家教委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21.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2.1992年2月,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4.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5.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26.1995年1月,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27.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8.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29.1995年9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30.1995年12月,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8号令)31.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32.1996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33.1996年1月,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34.1997年7月,国家教委发布《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35.1997年10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36.1998年12月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37.1998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38.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39.2001年5月,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40.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41.2001年9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42.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布了由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拟订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43.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44.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5.2004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46.2004年4月,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47.2004年8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48.200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2005年12月,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的函(教育司函【2005】83号)50.2006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51.2007年5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52.2007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

幼儿园工作亮点

幼儿园工作亮点

幼儿园工作亮点幼儿园工作亮点根据__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教育部《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通知》对照我园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向教育局作如下汇报:一、自然情况:我园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有房屋四栋,共12间,厨房、厕所、锅炉房、仓库均具备,分大、中小三个班。

现有幼儿老师6人,园长2人,取得专科学历3人,中专2人,高中学历1人。

二、幼儿园行政管理老街幼儿园健全了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依据,对幼儿园进行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发展的教育,面向全体幼儿,幼儿园具有总体规划和远近期发展目标,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各种制度基本齐全,工作中有章可循,奖惩明确。

三、教育教学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教育,实行综合教学活动,因材施教,全面提高了幼儿素质,在教学活动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丰富,既开发了幼儿智力,又培养了幼儿的良好生活习惯,幼儿园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家园合作,让孩子舒心,家长满意。

四、安全保健幼儿园设有防火、防震、防意外等领导小组,聘有兼职保安人员,各教室门口安有视频监控,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幼儿先体检再入园,每日坚持晨午检登记制度,做到一模、二看、三问、四查、每年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对保教人员进行体检,持证上岗,确保安全,在幼儿管理方面,每人幼儿一巾、一杯、一盆,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为确保幼儿的安全,幼儿园实行接送卡制度,班主任认人制度,对陌生人接孩子一律不放,保证幼儿的安全。

五、设施设备我园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室外环境优美,有沙区,种植区,园内采光好,活动方便,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室内环境布置合理,设有书柜,水杯柜、手巾架、保温桶,保证幼儿随时饮水。

室外有四组大型玩具,小型玩具十件,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娱乐场所。

我园目前正处在整改、扩建阶段对幼儿园教室、厨房、地面等进行全面改造,预计投入资金30万元,三个月后完成,目前视频监控已安装完毕,摄像头4个,聘用兼职保安人员1人。

幼儿园违规办园情况的汇报

幼儿园违规办园情况的汇报

20X X年幼儿园违规办园情况的汇报关于**幼儿园违规办园情况的汇报县委、县政府:针对**月***日我县几十名幼儿家长聚集****民办幼儿园强烈要求兑现孩子入学县第一小学并发生冲突事宜,教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多方核实与了解,****幼儿园未经任何审批擅自招收3-6岁学前幼儿开办经营性质幼儿园已经多年,并私自向家长承诺幼儿于****幼儿园毕业后可直接升入县***小学,不符合我县义务教育招生管理条例规定,实属违规行为。

现将县教育局近年来摸底、整顿全县民办幼儿园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年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年***月初,按照地区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了督促我县各民办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办园行为,由****同志带队,***科室干部参加形成工作组,于***年***月初对我县***民办幼儿园进行了摸底调研。

经过此次摸底,我县县城内有挂牌民办幼儿园***所,教师***人,在园幼儿***名,教室***间,教室面积合计约***平方米,课桌椅***套,上下床***张,通铺(包括地铺)面积合计约***平方米。

以上***所幼儿园中,****幼儿园办园规模最大,仅在园幼儿就有***名,占到***所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

根据此次调研情况,参照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标准(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35个,每个三级指标包含若干评估要素,共有评估要素105个),****幼儿园存在严重的违规以及各方面的隐患问题,具体如下:(一)未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调查,****幼儿园在园***名幼儿,均采用自行招生、自聘幼儿教师的经营模式,平均每名幼儿收费***元/月-***元/月不等,教师工资***元-***元/月/人不等,但该幼儿园没有经过教育、工商、税务等任何行政、执法部门的审批,游离于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约束之外,不符合办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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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2007]1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
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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