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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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最新版)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最新版)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

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调发展,提升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学前教育工作。

区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学前教育。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机构名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名称应当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如“国际”“双语”“艺术”等字样,除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 市 XX 区 XX 幼儿园”。

三、办学场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学场地,远离污染源、危险区和噪音区。

(二)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三)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例如,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 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设施设备(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床铺、玩具、图书、教学用具等。

(二)设施设备应当安全、环保、卫生,无锐利边角,无有毒有害物质,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一、引言深圳市幼儿园是为满足市民对幼儿教育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普惠性公办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以规范幼儿园的设立和运行。

二、幼儿园设立资质要求1. 办园主体资质要求主体资质要求是评估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主体资质要求如下:•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核实幼儿园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确保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管理经验;•具备适当的经济实力和办学经验,能够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2. 场所和设施要求幼儿园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场地: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场地,包括教室、外场和活动区等,确保每个幼儿的活动空间;•设施:幼儿园应配备适宜的教学设施,包括幼儿家具、玩具、教具等,供幼儿开展各类活动;•卫生条件:幼儿园应提供清洁、整洁、安全的卫生环境,包括洗手间、餐厅、儿童卧室等。

3. 师资要求幼儿园师资的要求对于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师资要求如下:•幼儿园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教师,确保教师人数和幼儿比例适宜;•幼儿园应提供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机会,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幼儿园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确保其教育质量。

4. 教育计划和课程要求幼儿园的教育计划和课程要求对于幼儿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要求如下:•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计划,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幼儿园应实施符合教育部门要求的幼儿园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的全面性和专业性;•幼儿园应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满足不同幼儿的特殊需求。

三、幼儿园设立程序幼儿园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申请者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办园主体资质、场所和设施情况、师资情况等;2.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确认申请者是否满足设立标准规定;3.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4.批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的情况,做出批复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5.设立:申请者依据批复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幼儿园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招聘教师,准备开展教育活动;6.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设立标准规定开展办学。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一、教育部门监管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14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少儿园更改登记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含民办的一般中学、小学和少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一定经原办学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更改登记”,我市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一定经中山市教育局同意并办理更改登记手续,更改其余事项,应该报市教育局和镇区教办存案。

一、更改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公章的更改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更改的原因,并附决定更改时依据章程执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可以签订更改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可以签订原因的文件。

2、《民办少儿园更改登记表》(表一)。

3、指定(拜托)经办人的证明(表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允许证》复印件;5、民办少儿园更改举办者、地点、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更改举办者,需提交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更改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资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②民办少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③原举办者和更改后新举办者对于民办少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一定在市教育局经办人目睹下签订)。

(2)更改地点,更改后新地点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查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论)。

(3)更改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少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更改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少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表》(表三)。

(4)更改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撤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民办少儿园拟任园长简历表》(表四)。

二、更改手续1、申请更改登记,应由民办少儿园及其上司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职工或许拜托者拥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深教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08〕1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深教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构成,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2.按管理权限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2.参与项目评审;3.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开办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大全

开办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大全

开办幼儿园应该遵循的国家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幼儿园工作规程》4、《幼儿园管理条例》5、地方政府、教育局对幼儿园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教育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深劳社[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深劳社〔2006〕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次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 其他规定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空表)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空表)

6、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当统一使用A4纸的规格,各种资料须规整、洁净、不得涂改。
本人己认真阅读上述《填表须知》,并愿意遵守上述各项规定的约束,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文件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法人独资举办者填写) 说明:单位联合举办的,每个单位填写一份。 二、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个人独资举办者填写) 说明:个人联合举办的,每个举办人填写一份。 三、拟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四、拟任园长履历表 五、幼儿园董(理)事登记表 说明:1.董郛类别指: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莆事: ③举办者或其代表;④园长;⑤其他董事。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 理
事会章程产生。3,拟任董事每人填写一份。 六、开办经费来源说明 说明:1、本页所填写内容应与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内容相符 2、本页项目不够填写时,可按格式附页填写。 七、园舍情况表
3、申请人对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所有文件、证件应交验原件,教育局留存 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须用正、反两面的方式打印本表,并用钢笔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字笔工整填写或签字。
5、本表所称"幼儿园”指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
代理人:性别:年龄:g
身份证号码:职务:
申请办学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



填表须知
1、在填写本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并确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关于做好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各有关民办幼儿园:我区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即将到期,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深教〔2007〕155号)精神,现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范围《办学许可证》将于2010年4月20日前到期的民办幼儿园,需办理延期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章程依法开展保教活动;(二)各项变更和人员聘用按规定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或备案;(三)举办者按章程的规定出资,并按时、足额、到位;(四)具备有效的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五)提交材料齐全,各种证书合法、有效;(六)董事、法定代表人、园长、财务人员符合规定;(七)财务管理规范,收支合法、真实,办园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无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情况;(八)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违法行为。

三、提交材料(一)《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二)《办学许可证》正本(原件);(三)《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要求的材料,具体如下:1.幼儿园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2.幼儿园园舍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3.园长、财务人员简历(原件);4.园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上岗证(验原件,交复印件);5.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6.年检中未上交建筑、消防证或证件有更新的幼儿园,需上交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若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园舍租赁合同等证件快到期,请各幼儿园预先做好延期工作,否则办学许可证的延期时间将受限制。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办学许可证》延期的民办幼儿园将有关材料提交至街道教育办;(二)街道教育办对材料进行核查、审验原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09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区教育局幼教室。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暂行管理规定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暂行管理规定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暂行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确保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基本帐户制度(一)开设基本帐户。

各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并将帐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帐号)报辖属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

(二)民办幼儿园按报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幼儿的保教费及代收代管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存入幼儿园的基本帐户。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正常运作资金预警机制各幼儿园自愿选择愿意接受三方共管协议的银行开设由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银行、幼儿园共同监管的三方共管帐户,帐户里必须确保有能够保障幼儿园两个月正常运作的经费,并接受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区教育局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一)各民办幼儿园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

(二)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各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出资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及审计评价与建议。

四、加强属地财务管理各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必须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属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力度,促使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
近年来,深圳市的家庭结构日趋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需要托育机构来照顾他们的孩子。

为了规范深圳市托育机构的设置,提高托育服务的质量,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

该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托育机构的分类和等级:指南中将托育机构分为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式托儿、游乐园等多种类型,并根据设施、服务、师资等方面对托育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2. 托育机构的管理要求:指南中规定了托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注册登记、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师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托育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指南中明确了托育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教育培养、安全保障等方面,并对服务质量进行了具体要求。

4. 托育机构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指南中详细规定了托育机构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登记、日常监管等方面。

通过制定《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深圳市政府希望能够引导和规范托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托育服务水平,为广大家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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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教规…2011‟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臵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

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视为违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实行“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玩具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七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如校舍、规模、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臵标准(试行)》的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筹设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二)街道审核筹设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筹设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4、附件5)。

(三)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受理筹设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正式设立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规定材料。

(五)街道审核正式设立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6、附件7)。

(六)安全专项评审区教育局安全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证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专家组实地检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见附件9)。

(八)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经安全专项评审、专家组实地检查、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

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

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九)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十)公告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10),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

(二)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见附件2,交原件及电子稿),并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见附件3,交原件及电子稿),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园舍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1.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明。

2.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3.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

4. 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1至2张。

(四)经费来源1.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不少于1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原件)。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金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原件)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11),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臵、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包括第八条筹设申请报告的内容)。

(二)办学章程(交原件及电子稿)参考区教育局与区民政局共同制订的“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

(三)《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书》(交原件及电子稿)一式三份(盖骑缝章或指模;区教育局、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各一份)(四)校舍状况及来源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校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分层平面图交原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见附件8,交原件及电子稿)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8张(交打印图片及电子图片)。

4.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不少于一个学期正常运作资金、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120万元的资产验资报告(交原件)。

(六)“五证”1.注明教学用途,明确抗震等级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无食堂的免交)。

4.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交原件)。

5.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

配套园和具有房产证的民用房免交,厂房改造或周边存在环境隐患的需提交)。

(七)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上岗证和聘用合同。

2.园医: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

3.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或骑缝指模)。

第十一条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经区教育局批准设臵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物价、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变更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先经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12、13)后,由区教育局核准批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2)一份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二)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四)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学校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七)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备后,拟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建议拟任举办者于签署变更协议前到区和街道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该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听取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并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变更生效后,再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原举办者。

第十五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2)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原件);(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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