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
实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
实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发票要求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管理要点:(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1)自购周转材料:17%;(2)外租周转材料:17%;(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包括:(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在建筑行业中,税务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和抵扣规则,并分析对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增值税政策是建筑企业必须要了解和应用的重要政策之一。
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按照销售额的11%缴纳增值税。
2. 纳税方式建筑行业的纳税方式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3. 发票管理建筑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规则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建筑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
1. 增值税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应税销售额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包括购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享受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必须保存由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需要核对发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3. 抵扣时限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是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抵扣时限是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抵扣。
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将无法享受抵扣的权益。
三、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影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正确应用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了解和遵守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基础。
工程合同价包含增值税
工程合同价包含增值税工程合同价的确定应基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规模、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价格。
在此基础上,增值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其税率通常为国家规定的标准税率,目前大多数情况下为13%。
因此,工程合同价应当在不含税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额。
工程合同中的价款支付条款也应当明确规定。
包括预付款的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以及最终款项的支付时间等。
这些条款的设定应保证乙方(承包方)有足够的资金流进行工程的正常施工,同时也要保障甲方(发包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中还应包含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质量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合同应明确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及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
这不仅是乙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也是甲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合同还应涵盖工期的约定。
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成本和效益,因此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延期的条件和责任。
同时,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中也应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和索赔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合同中应包含变更工程的程序、索赔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这些条款的设定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够依据合同进行合理解决。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件也是不可或缺的。
合同应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工程合同价包含增值税的范本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市场行情、法律法规等因素,通过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造合同范本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范本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额。
建筑施工企业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时预提的增值税通过该科目核算。
第四,企业购进的不动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自该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五,企业自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规定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借方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科目。
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2相关分歧及建议第一,企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转销项税额”是税法上尚未确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以上两个科目将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正常功能。
建议可以参考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科目设置方法,将“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转销项税额”设置为一级科目,这样,既可以解决会计上确认资产、负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税法要求。
第二,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实质上是企业购入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纳税义务,因此,不应通过“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建议通过“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核算,月末暂估入账:借:成本费用待认证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代扣代缴税款,通过银行支付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借: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认证进项税第三,“待转销项税额”的对应科目。
建筑施工企业月末计提营业税时借方对应科目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但增值税为价外税,计提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对应什幺科目?由于待转销项税额是未来与甲方结算时将向甲方收取的,因此,建议通过“其他应收款——待转销项税额”反映。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1998-07-21【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1998-07-21【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会〔1998〕733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新增设的会计科目统一编号如下:105 转出投资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307 项目资本公积2、《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要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将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由于各行业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编号不尽相同,不宜统一规定,请各企业自行编号核算即可。
3、由于会计种目的变化,请备企业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相应修改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待年终编报会计报表决算时我们再统一布置该表及附表有关事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抄迭: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附件: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试谈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行业增值税的处理
( 4 )为完成合 同已经发 生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楚的 区分 和可靠的计 量 ,以便实 际合 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大型机械制造业。 自2 0 0 2年 9月 1日起 ,具有建设行政部 门批准 的建 筑业施工 ( 安 装) 资质的单位在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 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除签定建设工程施工 总包或分包合 同中单独注
企业在确定合 同完工进度时 ,可以选用累计实 际发生的合 同成 本
占合 同预计总成本的 比例 、已完合同工作 的测量等方法 。
2 .成本加成合 同的结果能够可靠 ,需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 )与合 同相关 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 2)实际发生 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楚 的区分和可靠的计量 。
( 一) 建造合 同收入 中涉及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 建造合同收入中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的行 业一般为船舶 、飞机及
人阅读报表带来误解 。为合理解决上述 矛盾 ,笔者认 为:由于上述 问
( 1 )合 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
( 2 )与合 同相关 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 3 )在 资产负债表 日 合 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 尚需发 生的成本
能够可靠确定 ;
题是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时 的时 间不同而形成 的差异 ,即时 间 性差异 ,可 以参照所得税 中纳税影响会计法 ,用递延税款 一 应交增值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是纳税 人发生应税行为应 当承担 的纳税 义务的起 始时间。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的作 用在于 :①正式 确认纳 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 承担的纳税义 务;② 有利于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 ,合理申报 申报期 限和纳税期 限,监督 纳税人 切实履行纳税义务舶 、飞机 、大 型机 器设备等 。建造 合 同的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号:财会字[1995]2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核算⼀般纳税企业⽉终时转⼊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核算。
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般纳税企业⽉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份终了,企业应将当⽉发⽣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贷记“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
将本⽉多交的增值税⾃“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借记“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
当⽉上交本⽉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已交税⾦)”科⽬,贷记“银⾏存款”科⽬。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__年__⽉单位:元──────────────────────┬──┬───┬──────项⽬│⾏次│本⽉数│本年累计数──────────────────────┼──┼───┼──────⼀、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号反映)│1│×│2.销项税额│2││。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
建筑业纳税人在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进项抵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进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进项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抵扣时限
纳税人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逾期将不予抵扣。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方可在当期或以后各期申报抵扣。
四、应纳税额计算
建筑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销项税额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收入计算,税率为9%。
五、销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项税额,可以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抵扣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六、进项税额结转
纳税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结转无时间限制,但不得跨年度结转。
七、抵扣规定例外
某些特定项目或服务可能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如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具体例外项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
八、政策影响
增值税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抵扣规定,确保合规经营并享受政策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
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企业也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纳。
以下是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1. 增值税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所得税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税率为25%。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取得工程收入后需要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3. 会计准则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预估的成本为8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建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中国建筑股份 公司增值税操作指南 建筑业务 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操作指南(建筑业务-试行)1适用范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服务业务增值税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建筑业务单位,具体包括各工程局、号码公司、工程局下属建筑业务分公司及专业公司下属建筑业务分公司。
2约束对象2.1公司建筑企业应根据《指南》规定,进行本单位业务运营管理、财税管理、新老项目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和税务筹划。
2.2各建筑服务业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主管、税务经办人员及其他部门,应参照本《指南》进行本单位建筑服务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管理。
3管理原则3.1加强组织领导总公司“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也是股份公司“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营改增”整体应对方案,研究处理“营改增”下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业务模式创新等,指导总部和下属单位有序开展税改应对工作。
“营改增”办公室设在财务资金部,成员由领导小组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各单位在税改应对过程中有关增值税问题可与办公室联系解决。
3.2机制健全、流程清晰、反馈及时3.2.1机制健全相关单位在增值税日常管理中,要加强部门职能整合,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将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项目。
3.2.2流程清晰1 / 34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指南》,并按照相关的流程办理具体业务。
3.2.3反馈及时相关单位在税改运行过程中要主动保持与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及总部的沟通,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3.3税款准确申报、按时足额入库、及时清算3.3.1总部及相关单位在中建股份法人增值税管理过程中要做到税款准确申报、按时足额入库和及时清算。
3.3.2生产经营在税改运行过程中做到“五流合一”。
3.3.3国家通过金税系统对增值税进行严格管理。
3.3.4目前正在全国推广的金税三期工程实现了“电子开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全国联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实时监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处以刑事重罪,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税法,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物流和信息流一致,确保合同签订主体、收付款主体、发票主体、货物购销或劳务(服务)提供主体、财务核算主体与中建股份法人严格一致,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9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6日(93)财会字第49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为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一、会计科目(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
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财务核算实操
(二)工程预付款旳拨付及抵 扣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会约定,在动工 前由建设方或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一 部分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方法》旳要求,该预付款旳百分比原则 上不低于协议金额旳10%,不高于协议金 额旳30%。该预付工程款旳性质是预支, 必须在协议中按约定旳抵扣方式,在工程
(二)工程预付款旳拨付及抵 扣
• 假如企业未设置有关明细,则需要另外进 行登记备查。
“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01进项税额”
17%货品劳务
17%有形动产租赁
13%低税率货品 11%运送
11%建筑安装 11%不动产租赁 11%购入不动产 5%购入不动产(征收率) 3%建筑安装(征收率) 1.5%住房租赁
01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
ABC华东XX花园项目部7月2日取得专用 发票旳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5945.95 贷:现金 60000
例3.2023年6月, ABC华东XX花园项 目部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 棉壳用作于工程施工旳辅料,按要 求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合计
当期结 合计结 算价款 算价款
450 450 900 1350 1800 1350 1350 1350 9000
450 900 1800 3150 4950 6300 7650 9000
-
抵扣预 付款
质保金
当期实际收 款
(不含税)
合计收款 (不含税)
900
900
450
1350
450
1800
900
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财务核实 特点
工程合同增值税计算
工程合同增值税计算我们需要明确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是对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流通、进口各个环节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
在中国,增值税的税率通常有三档,分别是6%、9%和13%。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通常适用的是9%的税率。
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案例来说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增值税率为9%。
工程合同增值税计算步骤:1. 确定税前金额:在本案例中,税前金额即为合同总金额,即100万元。
2. 计算增值税额:根据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增值税额 = 税前金额 × 税率。
在本案例中,增值税额 = 100万元 × 9% = 9万元。
3. 确定含税金额:含税金额 = 税前金额 + 增值税额。
在本案例中,含税金额 = 100万元 +9万元 = 109万元。
4. 编制发票:在实际交易中,甲方需要根据含税金额开具发票给建筑公司,以确保税务合规。
注意事项:- 确保合同中明确了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避免后续纠纷。
- 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免税项目或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发票的开具应当及时准确,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结语: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中增值税的计算并不复杂,但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掌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税务的合规性。
同时,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就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避免后续的经济纠纷。
建筑央企财税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央企的财税管理,规范财税行为,提高财税工作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央企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等。
第三条建筑央企财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财税行为合法合规;(二)权责分明原则:明确各级财税管理职责,落实权责,确保财税工作有序进行;(三)规范操作原则:建立健全财税管理制度,规范财税操作流程,提高财税工作效率;(四)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财税风险防控,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筑央企应设立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财税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财税管理制度;(二)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三)负责企业税务申报、缴纳和税务筹划;(四)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五)负责企业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六)负责企业内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各级子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税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七条建筑央企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会计科目设置合理,符合国家会计制度;(二)会计凭证规范,手续完备;(三)账务处理及时,账目清晰;(四)财务报表编制及时、准确。
第九条建筑央企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税务管理第十条建筑央企应依法纳税,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第十一条税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核算;(二)加强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三)建立健全税务档案,确保税务信息完整;(四)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法变化。
建筑工程合同增值税怎么算
建筑工程合同增值税怎么算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涉及到工程款、材料费、人工费等多个方面。
对于工程款,其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增值税的税率,那么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10%,那么工程款的增值税就是工程总价的10%。
对于材料费,其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是基于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格。
如果材料是由承包商提供的,那么材料费的增值税就是材料实际购买价格的增值税;如果材料是由业主提供的,那么材料费的增值税就是零。
对于人工费,其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是基于人工的实际支出。
如果人工是由承包商支付的,那么人工费的增值税就是人工实际支出的增值税;如果人工是由业主支付的,那么人工费的增值税就是零。
我们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增值税计算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工程涉及到跨境服务,那么可能需要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双边税收协议的规定来计算增值税。
建筑工程合同中增值税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为了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由专业的税务人员参与,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建筑工程合同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也可能会有所变化。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及时关注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一)、资金平衡表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
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
“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处处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等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业、运输、商品流通企业等会计制度中称为“在建工程”,房地产、外经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专项工程支出”,下同),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 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
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 1998年6月8日 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
支出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
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汇兑损失等。
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投料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临理费。
税金:包括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供电贴费、商业网点费等。
3.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科目。
4.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工程合同怎样计算增值税
工程合同怎样计算增值税我们需要明确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它是对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流通和进口环节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工程合同中,增值税通常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来计算的,这个税率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计算范本。
假设一个工程项目的总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其中包含了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率通常为9%。
我们需要从总金额中分离出增值税部分和不含税的工程款部分。
计算不含税的工程款部分,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公式:不含税工程款 = 总金额 / (1 + 增值税率)在这个例子中,不含税工程款 = 100万元 / (1 + 9%) = 100万元/ 1.09 ≈ 91.74万元我们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的部分:增值税额 = 总金额 - 不含税工程款在这个例子中,增值税额 = 100万元 - 91.74万元≈ 8.26万元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不含税的工程款为91.74万元,增值税额为8.26万元。
在实际的工程合同中,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列明,以便双方清晰地了解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计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执行,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由于增值税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会计师,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的增值税计算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跨期结算、预缴税款等,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合同中增值税的计算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合同双方不仅要了解基本的税法知识,还要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对工程合同中的增值税计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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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试行)一、增值税基本理论体系(一)增值税基础知识、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纳税人资格分类与适用计税方法)纳税人资格根据财税〔〕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万元(含本数)。
”2)适用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应税行为包括: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③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2、征税范围根据财税〔〕号文,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2)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的税率预缴税款。
、建筑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增值税一般计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3)既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又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将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各自的计算方法算出各自应交的增值税,加总求出合计的增值税税额即可。
(4)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兼营和混合销售()定义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区分混合销售主要是一项销售行为,但是涉及到了多个增值税税目,是一种交易行为。
该行为下的业务彼此有着必然的联系。
如为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安装空调。
兼营是一种经营模式,纳税人经营不同行业的业务,业务之间彼此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物业公司既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又提供停车服务。
、征收管理财税〔〕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建筑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暂时委托地税局代为征收;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其他的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二)会计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个二级明细科目,并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按项目设置辅助账,反应各项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累计额,核对往来,清算税款。
对于未认证或可能的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设置“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当期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本科目期末不存在贷方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设置为详细核算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销项税额”按税率(、、、、)设置五级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型账户图如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结转进项税额”专栏“结转进项税额”专栏,记录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
)“预缴税额”专栏“预缴税额”专栏,记录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应税服务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结转销项税额”专栏“结转销项税额”专栏,记录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结转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①“企业上缴以前月份未交的增值税额”专栏,记录企业上缴以前月份没有上交的增值税,就是上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
②月末自“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转入当月多交的增值税专栏,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的“转出多交增值税”。
③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当月借方的“转出未交增值税”。
④本科目下设置“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个三级明细科目。
二、总部和项目部日常业务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一)进项税额、国内采购物资设备※国内采购物资设备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结构件、机械配件、软件、汽油、柴油等),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增值税额应做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周转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购入物资设备发生退货,设备物资等作红字处理,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转出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贷: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同)。
、国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国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接受机械设备修理劳务、接受租赁、设计或运输服务等),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增值税额应做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接受服务中止,作抵消分录的,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转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红字)、接受建筑业务分包※接受建筑业务分包,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增值税额应做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间接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接受服务中止,作抵消分录的,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转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间接费用(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红字)※接受建筑业务分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增值税额全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应做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间接费用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相应的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