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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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强职员队伍建设,规范选聘程序和聘后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 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各类人员补充程序的暂行规定》(东师人字[2007]29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员公开招聘工作。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学校引进人才家属和专职学生辅导员除外。

二、招聘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学校宏观统筹与基层用人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

3.以编制为依据,按需设岗、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4.有计划补充,学校集中统一公开招聘。

三、应聘条件1.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各学历阶段均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且毕业院校层次不低于我校,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

2.硕士毕业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3 周岁以下。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公文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及办公软件。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

6.符合应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四、招聘岗位类别根据学校职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公开招聘岗位分为一般岗位和专业岗位两类。

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或特殊专业背景要求的岗位,称为“专业岗位”;其他岗位统称为“一般岗位”。

专业岗位的认定,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五、招聘程序1.招聘计划制定与审批人事处根据职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7月份与用人单位共同商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具体聘用条件(包括专业背景、政治面貌、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岗位职责、招聘人数和自主考核形式等,提交《东北师范大学职员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

东师校发字[2018]133号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由2017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2018年7月5日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校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和《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界定根据目前我校教师出国(境)的情况,将出访时限在90天(包含90天)以内,目的为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因公出访行为界定为因公短期出国(境)。

因公短期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行政出访两类。

学术出访是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术人才为目的的出访行为,包括课题研究、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研讨、学术培训等。

行政出访是指以拓展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或完成国家指定的任务为目的的出访行为,包括洽谈合作、友好访问、业务拓展、行政能力培训、教育展、留学生招生等。

二、教师因公短期出国(境)相关规定(一)提高认识,认真界定并规范管理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原则上要求执行因公审批程序,持因公证件出访。

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件出访的应事先向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申报。

凡未获批准而出国(境)的,按擅自出国(境)处理。

(二)严格执行年度出访计划预报制度,务实安排出访计划正校级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前,上报教育部备案;其他出国(境)人员,须按照学校年度出访计划进行立项申报,学校每年在11月初进行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立项工作,并于每年6月补报本年度下半年出访计划。

东北师范大学东师学者讲座教授聘任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东师学者讲座教授聘任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东师学者”讲座教授聘任办法为充分发挥校外学术资源对我校学科队伍建设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吸引和汇聚更多海外著名学者来我校讲学,引领跟踪国际学术前沿,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教师学术视野,拉动学科水平快速提升,学校决定启动实施“东师学者”讲座教授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本计划首期三年,共设置讲座教授岗位50个。

二、岗位职责1.为本科生、研究生系统讲授一门专业基础课(不少于10次课,列入教学计划);2.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系列讲座,引领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3.参与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建议,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4.指导青年教师或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邀请或推荐青年教师或研究生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访学进修;5.积极引荐海外优秀人才。

三、聘任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身体健康;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国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3.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思想活跃,在国际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标志性成果;4.具有团结协作精神;5.每年能够在我校工作至少1个月。

四、聘任程序1.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广泛联系并积极邀请海外著名学者,填报《“东师学者”讲座教授申请表》,提出设岗招聘申请。

2.人事处受理讲座教授申报工作,报学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长聘用。

五、相关待遇1.讲座教授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2.提供校内住宿及每年一次往返旅费。

六、管理与考核1.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为讲座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配备业务及外语水平较好的工作助手,负责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2.学院积极做好学术讲座的组织和宣传工作,提高效益,保证质量。

3.讲座教授工作期满,学院对其到岗时间、工作内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填报《“东师学者”讲座教授考核表》,核发岗位津贴,并将学术讲座的影像资料报人事处备案。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用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位。

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四类;副教授及以下岗位为教学科研型。

第四条凡申报教师岗位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书育人,勤奋创新,团结协作,积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受过刑罚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2.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受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按处理决定延迟申报;3.有伪造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延迟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授岗位任职条件第五条任职年限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教师担任5年(满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教学为主型教师担任10年(满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原则上能履行一个规定聘期的教授岗位职责。

第六条教育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特殊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除外);45岁以下教师具有一年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特殊学科除外);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和学术交流。

第七条学科建设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组织或参与学术团队,组织或参加学术讨论班;参加过国内外专业性的学术研讨会并作大会发言或提交会议论文。

第八条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利用专业知识,提供面向社会的咨询或指导;在本学科有影响力的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兼职;担任本科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教学科研型(一)教育教学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本科生专业基础或专业主干课程,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的2/3,年度教学考核合格,教学效果良好。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并服务学校整体学科建设与发展,引导和尊重教师个性发展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定的《2012年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凡申报教师岗位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书育人,勤奋创新,团结协作,积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聘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须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教师岗位聘用坚持分类设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按级别,教师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

按学科(专业),划分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类、理工农医类、艺术类、体育类和计算机类五类。

按岗位任务和职责,教授岗位分为教研型、教学型、科研型三类;副教授及以下岗位均为教研型。

1.教研型教授岗位:是指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岗位,是教授岗位的主体类型。

其职责是高质量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同时自主承担高水平研究任务并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

2.教学型教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岗位。

其职责是长期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本科公共课、大类平台课、专业必修课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

3.科研型教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学术研究的岗位。

其职责是承担科学研究工作,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理论或应用成果,同时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坚持学科导向、质量优先的原则。

根据学科(专业)类别,参照学科评估指标制定任职基本条件。

以任职期间的代表性论著为主要依据,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3篇代表性论著评价教师的学术能力与水平。

外籍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

外籍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

《外籍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长、短期专家及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校实行由国际合作部领导下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国际合作部作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二、聘请工作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要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

专家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扩大专业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比例,改善聘请结构。

第五条聘请人员为专家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年以上教学经历;语言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

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

三、教学管理第六条国际合作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际合作部在必要时可为外国专家配备工作助手,听取专家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专家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九条国际合作部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专家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

同时认真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聘请部门(国际合作部/学校)要向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外国专家可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等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外国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分享]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分享]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

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

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

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用工是指经学校审核批准,校内各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编制外用工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依法使用,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四条编制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难易程度和行业特点,编制外工作人员岗位分为一类岗位与二类岗位.(一)一类岗位:主要指教学、科研、教学与科研辅助、财会、医务、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二)二类岗位:主要指安全保卫、门房值守、水电维修、环境清洁等服务保障性岗位,此类岗位应以服务外包为主.第五条编制外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学校聘用与兼职返聘三种方式。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经由学校统一招标后确定;经学校批准的部分特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一类岗位范围),可由学校直接与受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兼职返聘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第六条编制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七条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任务,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得使用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八条学校成立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编制外用工的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信访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工会,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学校对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外用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编制外用工岗位,制定编制外用工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送人事处,并由学校进行审批(具体流程详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7.09.16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发布日期】1987.09.16
【实施日期】1987.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一、适用范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主管部门批准邀请短期来华讲学、指导科研、办短训练、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合作科研、咨询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国外专家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名额内聘请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一学期)的专家(以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活待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各种专项协议来华的短期邀请专家。

二、旅费
(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的,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供捷径的单程或往返普通机票。

(二)国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从我国入境口岸至工作地点的旅费,由邀请单位负担。

三、短期邀请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由邀请单位承担下列费用:。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选聘程序和聘后管理,不断提高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各类人员补充程序的暂行规定》(东师人字[2007]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直接聘用博士后出站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仿照“师资博士后”以“实验技术博士后”方式补充实验技术人员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聘与考核。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学校引进人才家属和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除外。

二、招聘原则1.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学校宏观统筹与基层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

3.以编制为依据,兼顾队伍建设急需。

三、应聘条件1.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生,各学历阶段均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且毕业院校层次不低于我校,特殊专业考虑就读学校的该专业影响或排名。

获博士学位者优先考虑。

2.硕士毕业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3周岁以下(医疗卫生专业硕士毕业生因学制和准入资格原因,年龄适当放宽)。

3.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4.具备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的应用技能。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

6.符合所应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四、招聘程序1.招聘计划的制定与审批各单位补充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于每年的7月份向人事处提出招聘计划,明确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经学校批准后,于每年9月份公开招聘。

2.公开招聘与网上报名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人事处统一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岗位需求,应聘者通过网上招聘系统提出应聘申请,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共同受理。

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INSERT YOUR LOGO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通用模板Management of all operations in the behavior and management, and require members to abide by the rules or guidelines, so as to play the role of the company team, get the trust of partners, win business opportunities.撰写人/风行设计审核: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管理规范文档可用在标准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作的行为和管理,并要求成员一起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从而发挥公司团队的作用,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赢得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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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是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原则1.我校聘请的短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我校聘请短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3.我校聘请短期外专的重点应以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为主。

二、短期外国专家的条件1.短期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

2.短期外专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3.身心健康。

4.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程序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六个月提交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报告,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经费支持1.短期外专的经费支持涉及的项目包括旅费、住宿、酬金等,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外国专家背景及在我校工作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定,报学校领导审批。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在我系讲学、工作1-2周),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增强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充分发挥讲学的学术和社会效益,规范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申请流程,根据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来校讲学和合作科研。

其研究专长应与我系相关专业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学术效益;聘请专家原则上应来自国际知名高校,具备正高职称。

二、聘请办法1.优先申请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

请及时关注我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每年度相关申报通知,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或项目规定执行。

2.在未申请到以上项目或时间无法契合以上项目的情况下,可申请中文系项目。

申请流程如下:(1)中文系每年资助5-6名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原则上每个教研室保留一个名额;(2)以教研室为单位,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申请表》(附件2),交至外事秘书;(3)院系评审:学术委员会审核外籍专家资质,向中文系党政联席会提交推荐人选;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最终人选及具体资助标准;(4)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提交《外籍专家情况表》(附件3)及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等材料给外事秘书;(5)外事秘书提前三个月以签报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报备;(6)外事秘书将国际交流处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1.如已申请到国家、市、校级项目资助,不得再为其同时申请院系项目资助。

2.教研室需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3.专家来访期间,讲座次数原则上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4.专家接洽及接待等工作以教研室为主体。

5.外籍专家的政治审核、医疗保险办理等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籍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

6.申请者应做好相应材料,如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合同、报销记录、讲座照片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和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结项后统一交给外事秘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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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东北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工作,提高聘请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目的
加强与国外高校、国际知名学者间的广泛深入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国际影响。

使教师、学生能够接触到本学科的世界前沿,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

二、原则与条件
1.以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为依托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被聘请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短期来访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东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除顺访我校的外国专家外,聘请的短期外国专家需至少讲一个专题(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三次以上),讲授内容是培养课程计划中的前沿课题或相关的最新知识。

三、聘请程序
1.申请。

每年10月上旬─12月15日前,拟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申请、来访日程安排、详细的学术活动计划和接待方案。

2.审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拟聘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聘请。

审批合格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聘请单位发放通知,同时由各聘请单位根据日程安排自行向专家发邀请函。

4.接待。

专家入境前,各聘专单位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详细的最终接待方案。

具体接待事宜由各聘专单位自行负责。

5.监督。

我处根据各聘专单位提供的详细日程,将不定期地对专家的讲课情况进行核实(如有临时改动,需及时通知我处),如发现实际操作与日程安排不符,将考虑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聘专资格。

6.备案。

为更好地掌握专家讲学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文字记录以提交总结报告的形式为主,影像记录要求提供不少于5张专家讲课时的照片(照片上需有照相日期),也可提供讲课录像的光盘。

聘请单位需提供电子文本及书面文本两种形式的成果效益总结报告。

7.报销。

专家离境后,需持专家的护照、签证、国内往返机票(火车票)复印件以及总结报告、讲课时的影像记录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销。

四、经费使用
从2007年起,来我校讲学的短期专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周,学校在专家讲学期间将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人民币的补助及师训中心的免费住宿(一室一厅)。

另外,学校将不再承担国际及国内旅费。

东北师范大学
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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