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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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浙建城[2010]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10〕2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和申批管理工作规程》(浙建城[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

1—20011 总则1。

0。

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

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2栽植前的准备2。

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

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

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

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

2。

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

3 栽植地2。

3。

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文章来源()VIP苗木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6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报镇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6月底前直接向省建设厅提交申报创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镇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并将查看指导情况报省建设厅。
申报镇根据专家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和提升,基本具备条件后,由镇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6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附表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以备实地指导和考评时查看。
申报镇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考评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考评报告,并连同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于评审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第四条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当年申报,次年评审。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建设厅备案。
申报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需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1年以上,同时对照《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并基本具备各项主要条件。
第十七条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市(县),省建设厅将申报市(县)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镇,省建设厅将通报申报镇为“浙江省园林城镇”,同时将其列为国家园林城镇申报预备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已获省级园林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文章来源()VIP苗木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造林资质核定细则

浙江省造林资质核定细则

附件:浙江省绿化造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定细则(暂行)为了加强营造林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全国营造林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绿化造林设计资质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绿化造林工程资质单位的申请凡在浙江省内从事绿化造林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资质单位相应条件,均可申请核定绿化造林工程资质。

第二条资质核定的权属绿化造林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由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负责; 经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授权,市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可代理设计、施工丙级资质的核定,并报省级备案。

甲级造林工程规划、设计、监理资质的核定,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绿化造林等级资质全省通用,承担绿化造林、基地建设、林木抚育、森林经营、迹地更新等相关的规划、施工和监理。

第二章资质级别及相应条件第四条资质级别绿化造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分别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绿化造林工程规划设计资质条件(一)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申报确认甲级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级规划设计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具有林业高级职称人员2名以上、林业中级职称人员5名以上;⒊具有相关的设备、仪器;⒋取得丙级资质3年以上,有良好的工作实绩。

(三)丙级规划设计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具有林业高级职称人员1名以上,林业中级职称人员3名以上;⒊具有一批相关的设备、仪器。

第六条绿化造林工程施工资质条件(一)甲级施工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有从事绿化造林工作8年以上经历,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2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人员4名以上;⒊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6名以上;⒋具有相对稳定的林业生产熟练工人80名以上;⒌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取得良好的工作实绩;⒍取得乙级施工资质3年以上。

(二)乙级施工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有从事绿化造林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1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⒊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4名以上;⒋具有相对稳定的林业生产熟练工人30名以上;⒌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取得良好的工作实绩;⒍取得丙级施工资质2年以上。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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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

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

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一)一般要求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一)证书领取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⑴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⑶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⑹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⑴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⑵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

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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