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药品安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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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现将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报告如下:一、依法履职尽责,全力保障我省药品安全情况202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药监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克服特殊压力,付出不懈努力,守住了安全底线,做成了不少大事,攻克了不少难题,在疫情大考中交出了合格的药监答卷,也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党的建设。

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把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作为第一标准,着力建设过硬政治机关,省局机关所有支部均被评为“过硬党支部”。

制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五条禁令”,并发动全局干部一起制定细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自我教育,深化认识。

主动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试点开展述责述廉,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协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抓疫情防控。

全系统以战斗姿态投入疫情防控,在严把质量关的前提下,审批通过医用口罩等560个产品上市,是疫情前审批通过量的13倍。

审批通过16个医疗机构制剂用于新冠肺炎患者治疗。

刘家义书记批示:“特事特办、确保质量、靠前作为、担当负责”。

省器械检验中心被表彰为“全国抗疫先进集体”,省局医疗器械处、省审评查验中心分别获全省、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疫先进集体。

超前部署、主动谋划,认真做好新冠疫苗用预灌封注射器供应保障和监管工作,李干杰省长批示:“这件事抓得好”。

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提升并举,连续两年与省纪委联合开展药品零售环节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市县两级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药店1894家,全省执业药师数量每万人口超过4名。

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践行诚信经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第三条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诚信经营:坚持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三)全程控制: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安全。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作用,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诚信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内容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照,并按照许可证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购、储存、运输、处理食品,加强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5篇)

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5篇)

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5篇)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 1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为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食品经营单位,我们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我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责,郑重承诺: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设立专职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负责人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加工、销售的食品卫生安全。

三、服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提出的监督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四、加强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购销台帐制度,严格验收制度,真实记录食品经营者食品进货渠道和来源,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对所购进的食品要严格检查验收,做到四不进,即:1、“三无”产品不进。

2、渠道来源不正常的不进。

3、证照不全的不进。

4、无QS(SC)认证的不进。

五、坚决杜绝使用来源不明原料和添加剂。

六、按照操作规范加工食品,严格食品加工环节的管理,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的各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执行。

八、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启动预案,及时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对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如有质量问题,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按“三包”和《消法》规定进行赔偿。

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上述承诺不受责任人变动的影响。

责任人若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承诺人:__2024年__月__日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 2食品安全与全社会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更是我们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每一位老师的责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诚信自律、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诚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诚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义务,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诚信评价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评价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诚信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药品经营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药品经营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区药品经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药品安全信用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打造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区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监管方法,努力营造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双赢的和谐环境;全面推进药品流通环节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改善药品安全信用环境,巩固药品市场整顿成果,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全面提高药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通过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建立比较完善的药品信用评价体系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褒奖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促进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企业的信用意识、信用水平和监督部门的公信力得到明显提高,建立起符合区实际的药品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分类评价与管理制度以及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促进法律监督与信用建设的有机结合,使全区的各涉药单位信誉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一)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档案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收集、核实、整理,建立相应档案,并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1、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

2、日常监督信息:分局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药品活动中未按规范经营及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实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结合我区监管实际,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诚信、守信、失信三级。

分局每年根据对上述企业的监管记录和汇总情况,对上述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认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鲁食药监保化〔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5〕16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3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防控,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的突击性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飞行检查活动。

第四条保健食品化妆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第六条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的;(三)国家、省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产品较多的产品;(四)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的;(五)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情形。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药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重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人员)的从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相对人在外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外省行政相对人在我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行政相对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评价与分类管理、事后联合奖惩制度。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作出守信及失信后接受惩戒的承诺;出现失信行为时,应当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管理与联合惩戒。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分类管理、联合奖惩、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4篇)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4篇)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行为,促进药品安全信用建设,维护医药卫生领域秩序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药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分类和管理,推动诚信经营,提升药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五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本人的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申请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议和申诉。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第二章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第八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是对药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定量化评估和分类的行为。

第九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应当坚持风险导向,通过评价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应当充分采集、整理、核实相关信用信息,为评价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持。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应当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并公开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提供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并告知其信用等级评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以对评价结果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自收到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定期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信用分级管理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划分。

2023年度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

2023年度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

2023年度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一、工作总体概述2023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全面加强监管、宣传、整治、监测等多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今年,我们深入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我们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今年,我们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与评估为全面了解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我们加强了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

通过定期开展抽检、风险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同时,我们也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

七、食品药品安全与诚信体系建设为了推动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

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进行评价和公示,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教育,提高了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八、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支撑科技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范本(2篇)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范本(2篇)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便捷化、高效化。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结果,用于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水平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依靠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互通、互认。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销售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依据。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注重教育引导和激励约束相结合,对信用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奖励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相应处罚和限制。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公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因素,采用多指标、多维度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信用公示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模版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模版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用信息。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书等证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等。

第三条食品企业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单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以及餐饮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管理、发布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权属和使用范围,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发布应当事先征得信息权属主体的同意,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公示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相关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第十条食品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时提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食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信用信息。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库应当包括食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食品安全生产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测和检验体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作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信息查询、披露公示、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全省企业信息统一公示工作。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第十二条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第十三条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警示等级:(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第十五条失信等级:(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第十六条严重失信等级:(一)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二)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三)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四)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十七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第十八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第十九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第二十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警戒。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结案后进行回查;(二)公示违法记录。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结案后进行回查;(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三)公示违法记录。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结案后进行回查;(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四)公示违法记录。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级管理)
扣32分
3.1.2.6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劣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轻度危害
扣2分
3.1.2.7
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过失销售假、劣药品的
轻度危害
扣1分
3.1.2.8
未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危害
扣8分
3.2具体涉药失信行为
3.2.1许可证管理
321.1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 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进行销售的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级管理)
扣32分
3.1.2.2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级管理)
扣32分
3.1.2.3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扣16分
321.2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药品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扣16分
3.2.1.3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注册地址经营药品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扣16分
3.2.1.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
轻度危害
扣2分
3.2.1.5
3.2.3.8
企业未及时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一般缺陷
每人次扣1

3.2.4.1
企业的经营场所、辅助办公用房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环境欠整洁
严重缺陷
扣2分
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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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药品研究、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区域内许可登记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负责直接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指导、监督市、县(市、区)食品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归集、更新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评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提升管理水平的信息等。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注册及标准、历史信用等信息。

第七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前款中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发布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产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交易中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五)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产品安全信息包括监督抽检和质量公告涉及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一)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表彰奖励的;(二)主动采取非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三)在造成社会危害前主动报告并召回全部问题产品的;(四)积极参与过期产品回收、科普宣传、区域品牌创建、社会救灾捐助等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益活动的。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归集生成。

信用管理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监管系统、审评认证系统、稽查办案系统、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分析合成相关数据。

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生成,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审评谁录入、谁认证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

行政相对人每年12月份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据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

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管理,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但需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一次记1分;(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一个批次记1分;(三)发布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信息的,一次记5分;产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一次记10分;(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交易中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一次记5分。

第十五条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30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记50分。

第十六条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记30分。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分。

第十八条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适用简易程序或单处警告行政处罚的,一次记2分;(二)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5分;(三)对公民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0分;(四)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5分;(五)对公民处1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一次记20分;(六)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30分;(七)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50分。

第十九条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造成全国或跨区域严重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的,一次记50分。

第二十条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执行。

第四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知道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更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信用记分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修复:(一)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二)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过失所致并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的;(四)索证索票制度完善并依法进行了有效追溯的;(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前款所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信用记分。

信息归集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半记分。

第二十四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同一行政相对人只限修复一次信用记分。

进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分不予修复。

第五章信用等级确定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 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和相关条件自动生成。

第二十六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守信等级(A级):(一)在本省区域内许可登记的;(二)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未因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信用记分10分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食品药品安全基本守信等级(B级):(一)在本省区域内依法许可登记的;(二)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的;(三)因食品药品安全被处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下且记分不高于5分的;(四)信用记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扣30分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食品药品安全失信等级(C级):(一)因食品药品安全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上的;(二)信用记分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或者记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50分的。

第二十九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等级(D级):(一)因食品药品安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

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诚信红名单”:(一)连续2年保持守信等级(A级),且有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升管理水平记录的;(二)连续3年保持守信等级(A级)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一)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二)出现一次记50分的。

第六章信用分类管理第三十二条列入“诚信红名单”或评定为守信等级(A 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一)在信用管理系统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二)优先推荐政府表彰;(三)无偿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四)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五)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以上时,自动从“诚信红名单”删除。

第三十三条评定为基本守信等级(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三十四条评定为失信等级(C级)的行政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一)曝光其典型违法行为;(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三)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四)适当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五)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

第三十五条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D级)的行政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一)在信用管理系统公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二)曝光其典型违法行为;(三)对于继续从业的,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行政相对人应每周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四)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五)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全覆盖抽检;(六)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七)受到资格罚的行政相对人,自处罚终止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第三十六条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信用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时间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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