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释义[工作范文]
《合同法》附则范文
《合同法》附那么范文《》附那么是对合同法施行时间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时间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法施行时间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自通过到施行间隔6个半月,在这段时间里,对过去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合同的规定,要进展清理。
但凡与定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有些要予以废除。
因此,合同法自通过后,需要有一个过渡期,以便做好衔接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合同法,也需要一段宣传、普及合同法的时间。
1.平等原那么。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根底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那么。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根本原那么,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底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那么。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那么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老实信用原那么。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
当事人应当老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那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64条
合同法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是“不真正利他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 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 在利他合同中, 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 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
而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仅仅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并不获得直接的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履行中的法律利益仍然是债权人的利益。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合意,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务人应该向第三人做出履行的合意是完全不同的。
后者是关于履行方式的合意,只涉及履行受领人的变化,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变动。
但是,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的合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法律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债务人方面来说,同意第三人对其享有履行请求权,这会影响到他的抗辩权的行使、抵销、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而这种影响在纯粹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中根本不存在。
从债权人方面看,如果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履行请求权,根据利他合同的基本构造,在第三人表示附合于这一约定之后,连债权人也不能撤回和改变这种赋权行为。
但如果第三人没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债权人则可以在债务人进行履行之前的任何时刻,改变先前做出的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对此第三人无权反对。
11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仅就第三人受领履行本身的法律效果而言,不会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这是因为,履行受领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来受领履行,但由于他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受领履行,所以他没有获得“财产给与”。
13但在利他合同中,情况则根本不同。
在利他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中其实结合了双重的“财产给与”关系,债权人将自己的履行请求权基于第三人(实际上是法律权益的处分),因而,第三人获得了这一权利。
合同法286条解释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工程,也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百零⼆条受托⼈以⾃⼰的名义,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订⽴的合同,第三⼈在订⽴合同时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和第三⼈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以⾃⼰的名义和第三⼈订⽴合同,第三⼈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与第三⼈的规定。
委托合同产⽣代理关系。
⼤陆法系有关代理的规定,⼀般是在民法总则中作出的,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后果由被代理⼈承担。
委托合同产⽣⾏纪关系。
属于⼤陆法系的有的国家或者地区,⼀般在民法的债编中对⾏纪合同作出规定,⾏纪⼈接受委托后以⾃⼰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直接后果由⾏纪⼈承担,并按照⾏纪合同解决⾏纪⼈与委托⼈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纪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但不能适⽤受托⼈以⾃⼰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
英美法系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陆法系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都允许在⼀定的条件下,受托⼈以⾃⼰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果直接由委托⼈承担。
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因外贸经营权以及其他原因,也出现受托⼈以⾃⼰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
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兼顾委托⼈、受托⼈以及第三⼈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的介⼊权、第三⼈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和第三⼈,⽽是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第⼀,第三⼈清楚地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知道受托⼈是委托⼈的代理⼈;第⼆,第三⼈是在订⽴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与第三⼈的,也不能适⽤本条的⼀般规定。
这⾥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与第三⼈的情形,⽐如,受托⼈与第三⼈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与受托⼈,不涉及其他⼈;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与第三⼈,如⾏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作为该合同的当事⼈,第三⼈就不会订⽴该合同等。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合同法第64条
合同法第64条协议书[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法第64条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中的术语和定义应与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效力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2024年5月30日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姓名]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协议书合同法第64条合作协议概述:第一条协议背景1.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就相关合作事宜达成一致。
1.2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本协议中的术语和定义应与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2.2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三条合作内容3.1甲方应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第44条司法解释[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44条司法解释篇一:土地管理法43-44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释义】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
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
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
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合同法第4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4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某些方式的合同成立上因采取不同的原则而使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有所不同。
在以信件与电报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在英美法,由于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因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发信人所在地,承诺生效的地点又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在大陆法,由于承诺生效采用送达主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因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本条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
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l)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示范法对此款解释说,此款的目的是解决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合同法全文(修订日期:XXX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将双方协商一致的主要条款记载于书面合同之中。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方式同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但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必要条件的除外。
……(此处省略部分条款内容,全文应包含合同法全文)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篇2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全称】,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职务:【甲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甲方法人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全称】,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职务:【乙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乙方法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具体事项名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详细阐述合同的目的以及具体事项的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合同法206条规定
合同法206条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
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
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
未约定支付利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
日本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定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
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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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释义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释义】本条是对居间人的报酬的规定。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1.关于居间人的报酬(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就此情况,
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
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
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
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
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
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2.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