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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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作者:李亚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

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

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

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权价值冲突作者简介:李亚琪,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20-02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

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

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

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荡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

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踪影,这是不合情理的。

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

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

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

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

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

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

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

[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制度,曾在我国法制历史的长河中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儒家所倡导的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当今社会力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亲亲相隐”能否在丰富其内涵的基础上适应当今法制体系的要求,并取得合法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亲亲相隐;现状;完善一、“亲亲相隐”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或“亲属相隐”,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刑罚或者根本不被视为犯罪。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崇尚忠、孝、仁、悌,历朝统治阶级都采用礼教思想信念维护其统治秩序。

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强调治国应以教化为主的治国理念。

在《礼记·檀弓》上载:“事亲有隐无犯。

”据考究,“亲亲相隐”制度的最早萌芽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本记录孔子言行的经典对后世儒家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了理论渊源。

西汉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颁布的一道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亲亲得相者匿”的诏令使“亲亲相隐”制度首次得到合法化,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式确立。

至唐代,“亲亲相隐”由西汉的“亲亲得相者匿”发展到“同居相为隐”,《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使“亲亲相隐”制度趋于日臻成熟和完善,其容隐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得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

亲亲相隐原则的刑事立法实践之重构

亲亲相隐原则的刑事立法实践之重构

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刑事立法实践之重构【摘要】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东西方史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此原则具有不同的精神内涵和法律实质,而在当代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重塑此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使之在具有人性化的意义同时顺应当代法治化实践与理论的背景,在立法实践中具有一个全新化的历史性定位,已成为当代法律人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针对2012刑事诉讼法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制度化提出,力图对此原则在刑事立法实践方面进行一个图景式的勾勒与塑造。

 【关键词】亲亲相隐;立法实践;立法重构随着刑事诉讼法草案的提出,关于亲亲相隐原则的立法旨意与立法精神的问题又一次在时隔百年之后踏上历史舞台,如何让这一具有东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制度化措施反映到当代法律文化多元背景下的全球法制化背景上来,力图使此制度在立法实践方面有一个符合中国情境下的现代含义,并使之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已是当代法律人的历史性使命。

一、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立法理念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化的规定体现在第188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法律条款的规定正是“亲亲相隐原则”的制度化表现,所不同的是此条款中的规定所具有时代内涵与人文精神是现代化意义上的。

(一)是否出庭作证应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针对此条款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具有豁免作证的义务,是否出庭作证在这里变成了证人的一项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出了古已有之的人性化思考,因为对家庭之爱是人性中最基本之需求,法律这一规定无疑凸显了法律中的人性精神,同时也符合期待可能性在刑事法律中的价值与意义。

 (二)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之间价值理念的选择与比较 中国古代大义灭亲的核心精神是指,胸怀天下之到道德高尚之人,在其亲属危害国家根本利益时,断绝父子、同胞、夫妻之情,而将之绳之以法,依典铲除之大义之举。

论亲亲相隐与刑事法治

论亲亲相隐与刑事法治

国家产生以来,人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成为家庭成员与国家公民的复合体。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情与法———对家庭的亲情义务与对国家的法律义务之间的矛盾。

如何协调亲情和法律的关系,减少二者的冲突,使它们能够更有效的共同维持社会的和谐,这是不同的社会文明一直在探寻的问题。

对此,我国古人创造了独有的情法冲突解决模式:引礼入律,亲情义务法律化。

亲亲相隐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在化解情法冲突方面的历史价值不容忽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亲亲相隐的涵义及其历史演变所谓亲亲相隐,《法学词典》的解释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

”#"$一般而言,亲亲相隐是指对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亲属有罪应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对该行为依法不以犯罪论或予以从轻处罚;%、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罚,即相互隐匿亲属间的犯罪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特定犯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如谋反、谋叛、谋大逆等重罪例外。

亲亲相隐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以降,直至明清,走过了漫长的两千年的中国封建文明史。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其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从单向容隐到双向容隐、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及其泛化的历史进程#%$。

儒家思想是亲亲相隐的理论基础。

孔子曰:“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亲亲相隐正是在儒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律产物。

儒家不仅推崇宗法制度,而且极力为家国相通进行论证。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儒家一整套的治国兼治家的方案。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一跃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指导着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使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法律化具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肇始于汉朝。

“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

“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
维普资讯
20 0 6年 0 3月
lo n a iest a dt n or a fYu n nUnv ri L w E i o y i
M a .,2 06 r 0
第 1 9卷
第 2期
Vo . 9 No 2 11 .
亲相 隐 ” 动态 过程 , 是从 公 民义 务 发 展 成 为公 民权 利 的过 程 ,
是从 维护 统治 阶级 统 治 的工 具 嬗 变 为一 项 体 现人 性 的制度设 计 的过 程 。在本 文 中 , 我们 首 先 将 对 “ 亲亲 相隐” 的嬗变过 程 进 行梳 理 , 寻其 所 蕴 涵 的积 极价 探
收稿 日期 :0 5— 9—1 20 0 9
最早提出“ 亲亲相隐” 的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 家孔子。据《 论语 ・ 子路》 中记载: “ 叶公 语 孔子 日: 吾 党有 直 躬者 。其 父襄 羊 , ‘ 而
子证之 。孔 子 日: 吾 党之 直者 异 于是 : ‘ 父为 子 隐 , 子
作者简介: 陈世伟 (9 5~ ) 重庆 市人 , 17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 师 , 西南政 法大学2 0 0 3级刑 法学博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方向 : 刑法的基本理
论 与 实践 。
① 我 国有学者指 出, 果仅仅认为“ 如 亲亲相隐” 是我 国封建社会独有的原则是一种误解 。因为“ 实上 , 古代到近现代 , 事 从 从西方到 东方 , 从 奴隶制法 、 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 均存在 着“ 亲亲相 隐” 之类的规定 。我们认 为 , 一观点是可取 的。本文也将 沿着奴隶制 时 这 代、 封建制时代 、 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 义时代为主线来梳理 东西方 国家“ 亲亲相 隐” 的嬗 变过程 。( 范忠信. 中西法律传统 中的“ 亲亲相隐” J . [] 中国社会科 学,9 7 3 :7 ) 19 ( )8 . ② 有 必要指 出的是 , 这里“ 人情” 不是“ 个人 的私情 ” 而是指人 类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体现人性 的那些基本感情 。“ 人情 ” 人的私情” 与“ 相 比较显得 更富理性 、 更加深沉。在西方圣贤先哲和思想家那里, 协调“ 一 一 三者 问的关 系具体 变为调谐“自 法 一 情 一 情 理 法” 然 人 人定法( 实 或 定法) 三 间之 间的关 系。虽然我们并不能用简单的概括来表达 西方国家历史上出现 的林林 总总的 自然法观念 , ” 但有一点我们可 以肯定 , 然法 自 是从肯 定人性 、 体现人性 出发且为指导实定法的最高规 则。从伊壁鸠鲁的“ 正义的 自然观念” 到启 蒙思想家们“ 理性的 自 法” 从 亚里士 多德的 然 , “ 然 法就是反映 自 自 然存在秩序的、 永恒 不变的 法” 到康德、 黑格 尔的“ 永恒理性” 无一不体现 出这 一点 。古往今来的西方思想家们虽然设想和赋 , 予 了自然法的不同内涵, 实际上他们的 目 都是共 同的即都试 图在探 究如何 法的领域 内克服横 亘在 自己理论 面前的“ 标 自然法 一 人情 一 人定 法” 三 者之间的矛盾并力图使之达到和谐。“ 亲亲相 隐” 大的价值恐怕就在于将社会视 为一个整体的 角度 , 最 倡导和雏 系 人与人之 间诚 信友爱的和谐 关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之重构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之重构
其次 ,在程 序 法 上 也体 现 了这 一 态 度 转 变 。现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 法 》第 四十八 条 规定 : “凡是 知 道案件 情况 的人 ,都 有作 证 的义 务 。”据此 , 只要 知道 案件情 况 ,都有 如实 作证 的义 务 ,不 管其 与 本案 或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何 关 系 。 但 是 经 修 正 且 于 2013年 1月 1日施 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事 诉 讼 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经人 民法
第 8卷 第 1期
Vo1.8 No.1
· 法 学研 究 ·
吕梁 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iliang University
2018年 2月
Feb.2018
“亲 亲 相 隐 "刑事 立 法 之 重构
赵 海盟
(安徽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学 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 :“亲亲相隐”指行为人对亲属 的犯 罪行为 ,不告发、不作证 ,法律 不会 追究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 “亲亲相隐”顺应 司法改革潮流及我国法治建设的 内在 需求,具有 法制化的本土资源。为 了让“亲 亲相 隐”制度进一步 贴舍我 国的刑 事立法体 系,通过案例 分析 ,从 四个方面论述“亲亲相 隐”在 法制 化的过程 中应 当注意对“隐”的限制。 最后 ,从 实体法和程序 法、总则和分则、定罪和量刑等 角度给 出我国刑事立法 中“亲亲相 隐”制度重构的具体立 法措施。
该案 中可以看 出 ,当下在 司法实践 中法官对 于父 母等 近亲属犯罪 嫌疑人进行包 庇 、窝藏 、妨碍 作证 、帮助毁 灭伪造证 据从 而 为 帮助犯 罪 嫌疑 人躲 避 法律 制 裁 的 行为 ,若没有 造成 严重 社会 危 害 的 ,虽 然不 免 除刑 罚 但是一般 在量刑 中法 官都予 以考 虑 。综 上 ,可 以说我 国对 “亲 亲相 隐”的态度 ,从绝对 的不考 虑亲情严格适 用注意 ,到现在 司法 实 践 中量 刑 中 的予 以合 理 的考 虑 ,这是 我 国刑 事法 律制 度 的一个 重要 转变 。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情关系应该是相互关爱、守护的纽带,家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最密切的。

但是,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犯罪手段的变多,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亲情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这就引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包庇、窝藏犯罪中,如何权衡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庇、窝藏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罚则也比较严厉。

在判定包庇、窝藏罪时,亲情关系在判定上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势必会对司法正义产生一定的干扰。

因此,本文从包庇、窝藏罪的视角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将重点放在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上。

并且,本文将从主流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法例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应对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策略。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研究包庇、窝藏罪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中,对于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研究“亲亲相隐”问题上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普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该问题在古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

本文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文章等在内的文献资料,对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并寻找国外相关法例的借鉴之处。

(2)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剖析其异同之处,有助于深入探讨在我国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3)实证研究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包庇、窝藏罪的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有助于分析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倡导-4页精选文档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倡导-4页精选文档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倡导所谓“‘亲亲相隐’是指对于一定范围的血亲之间相互隐瞒罪行的行为,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刑罚制度,这是礼法结合的重要表现。

”①“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从古至今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

本文旨在简述“亲亲相隐”的历史演变以及论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刑事立法化的浅显的建议。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演变最早提出“亲亲相隐”的是主张“仁孝”的孔子,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有其伦理上的正当性。

然而,这一时期的“亲亲相隐”只存在于理论之中,真正确立“亲亲相隐”制度是在西汉时期。

“《汉书?宣帝纪》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一诏令使孔子所提倡的‘亲亲相隐’原则,真正在司法上得到落实和承认,是汉律引礼入法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②自此,亲亲首匿思想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的完善是在隋唐时期。

唐律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将亲亲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一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③可见唐律增加了“同居相隐不为罪”规定,凡属四世亲族,可以相互为隐,仅大功以上与小功以下适用有区别,此外,部曲与奴婢也可以为主隐。

但是对于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重大犯罪,唐律禁止亲属间相互隐罪。

该制度一直在封建专制法制建设中延续了几千年,后代除了在适用范围上稍作修改,无一例外的继承了该制度。

二、当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缺失与反思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摒弃,于1997年制定了新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亲亲相隐”自然也惨遭抛弃。

从实体法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重构

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重构

( 三) 亲 亲相 隐制度 与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策 , 应 该包 括刑 事立法 中 的宽严相济 和刑
变, 也有 “ 量” 的变化 , 其规 定空前 周密 , 形成 了一个规范 化 的完 备 事 司法 中的 宽严相 济 。 笔者 认为 , 立法对 亲属 相 隐行 为不加 区别 体系 。 明清基 本沿袭 唐朝 的有 关规 定 , 就 是在 法制 大动荡 的清 末 的处罚 , 不 符合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立法 政策 , 因为 该行 为属于 宽严
半点犹 豫 , 或 许 自己的一 时犹豫 就会 导致亲属 承受几年 或者几 十 和一些渎 职罪 方面 , 包 括伪证 罪 、 妨害作证 罪 、 帮 助毁 灭伪造证 据 年 的牢狱 之灾 , 甚 至 是极 刑的 审判 。所 以, 当犯罪 亲属 向行 为人 罪 、 辩 护人 、 诉 讼代 理人 毁灭 证据 、 伪造 证据 、 妨 害作 证罪 , 掩饰 、 请求 帮助 时 , 我们 不 能期待 行 为人全 面衡 量各种 利益 的性质 , 在 隐瞒犯 罪所得 及其犯 罪收 益罪 、 窝 藏包庇 罪 、 包 庇罪 、 包庇毒 品犯 亲情 义务 和法律 义 务之 间选 择法律 义务 。 ( 二) 亲 亲相 隐制度 与刑 法谦抑 性原 则
遍 规定 该制度 的 背景 下 , 这 不得 不说是 中国法制 的一个 遗憾 。本文在 对亲 亲相 隐制度 相 关文献研 究 的基础上 , 试提 出该 制 度 在 中 国重 构的 具体设 想 , 以期 为该制 度的 重构贡 献绵 薄之 力。 关键词 亲亲相 隐制度 理 论基础 重构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2 . 0 2 隐行为 和其他 犯罪主 体不加 区别 的予 以处 罚 , 表面上 看有利 于案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亲亲相隐与刑事立法的完善

亲亲相隐与刑事立法的完善

“亲亲xx”制度的演进与刑事立法的借鉴(一)“亲亲相隐”的始发———奴隶制时代的“亲亲相隐”最早提出“亲亲相隐”的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

据《论语·子路》中记载:“xx语xx曰:‘吾党有直躬者。

其父襄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实际上,孔子主张的是仅父子可以相隐。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有其伦理上的适正性,因为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违背了这一点就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甚至刑法处罚。

儒家的另一位代表孟子也主张“父子相隐”。

据《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xx的弟子———笔者注)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之如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诉然,乐而忘天下。

’”从孟子的回答来看,孟子也主张把“亲亲”的“孝”置于法律之上,主张“亲亲相隐”。

不过,我们可以看出,这时候中国的“亲亲相隐”还只停留在理论探讨上,尚未有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这一时期“亲亲”可以“容隐”的犯罪并不包括“谋反”、“谋大逆”,同时也表明了“亲亲相隐”出发点还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与此同时代的古希腊法律中似乎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明确规定。

到了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中则有了“亲亲相隐”的明确规定。

这一时期,家父权成为自然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家父可以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自权人”),其他人(“他权人”,如妻、子、女等)只能依附于家父权力之下。

因此,“他权人”是无权告发家父犯罪的。

具体来讲,古罗马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有以下这些:一是家属(子)不得告发家长因侵犯人身或财产而构成的“私犯”;在家长权下的亲属相盗不发生诉权;未经许可而告发家父的,任何人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二是父亲有权不交出作为犯罪加害人的子女。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法律中的确立有其理论、法律及社会上的基础,也已经体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亲情思想已经逐渐地被我国刑事法律所认可。

因此,对亲亲相隐的主体及适用范围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可以真正地体现亲情在刑事法律中的作用,确保其在刑事法律中的准确运用。

亲亲相隐是指一定关系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犯罪事实而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该制度是我国沿用了两千多年的伦理原则和法律传统,其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1]亲亲相隐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人的一种自然权利,是亲情关系在法律之中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刑法中融入亲亲相隐制度的可行性(一)理论基础在理论层面上,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亲亲相隐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的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某人被告知其亲属因触犯刑法而将受到刑事处罚之时,作为社会上的一般人,都会站在其亲人的角度,希望其不被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帮助他们或为他们隐瞒罪行,不可能期待让人们至亲情于不顾而破坏家庭伦理关系去检举他们的亲人,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该要求替亲属隐瞒或包庇罪行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将亲亲相隐制度融入我国刑法之中符合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思想。

(二)法律基础在立法层面上,亲亲相隐这一思想明确的体现在域外刑法及我国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首先,在域外刑法中,如《德国刑法典》第258条规定:“如果为了使家属免于刑罚处罚而有意实施阻挠行为,致使他人因违法行为依法应受的刑事处罚或者措施全部或部分不被追究的,不予处罚。

”[2]除此之外,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中也均有体现。

所以,可以看出,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广泛的存在于外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

浅析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发展

浅析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务与法律义务发生矛盾 ,这时 ,国家 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其做出避让。亲亲相隐从这一角度说很好 地保
护了人性。
2 .亲亲相 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 ,家庭的和谐与安定在相 当程度上决定 着社 会的和谐与安定。亲亲相隐所体现的对 家庭 亲情 关系的保护 ,可 以促 进 家庭 的和睦与稳定 ,在一 定程度上保证 了国家的稳定 与安全 ,进 而社会 的和平 与稳定 得到了促进 。个人 、家庭 和国家 不同利 益 ,在亲亲相 隐中 得 到了较好 的保 护 ,达成 了和谐 与一致 。相 反的教 训历史 上也 出现 过 : “ 文化大革命 ” 的发生给 了我 们很 大 的教训 ,家庭成 员之 间相 互揭 发 , 亲属朋友相互揭发 ,整个社会动荡不安 ,弥漫着 亲情 殆尽 ,信任丧失 的
浅 析 亲 亲相 隐与 我 国刑 法 的发 展
曳 东 亮
亲 亲 相 隐 与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状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 相隐 ,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 重要 的法 律原则 或法 律制度 ,主要是 指在追诉犯罪 中 ,罪犯 亲属没有作证 义 务 。其 主要 内容 为以下三点 :其 一 ,亲属之 间有权相 隐 ,如 拒绝作 证 , 且不构成犯 罪;其二 ,没 有相 隐的亲属要被判有罪 ;其 三 ,涉及 国家 安 全或者案情影 响重 大的不 能相 隐。 “ 亲亲相隐” 制度在我 国一直都是存 在的。它既 是一条重要 的道德 规范 ,也是 条重要 的法 律准 则。2 0 1 2年 ,人 大审 议通 过 了 《 关 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修 改后 的诉 讼法第 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 “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 当 理 由不按人 民法院通知 出庭作证 的,人 民法院可以强制其 到庭 ,但是被 告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除 外 ” 。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对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中 亲 属 拒绝作证的范围作 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文的修正体现的是社会价 值取 向 的转变 ,是对以往 “ 大义灭亲” 司法原则 的颠覆 ,也 即我们不再将 国家 利 益和社 会利益看成是高于一切的东西 ,而是更倾 向于保护家庭 ,优先 考 虑保 护被告人 稳定的家庭关 系及其 家属的情感。新 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 内容 ,没有 免除被告人 的配偶 、父母 、子女作 证的义务 ,只是规定 在庭 审 阶段可以免予 强制到庭 ,而且该 款规定对 使用 主体的 范围限定过 窄。 这 与台湾地 区和西方国家 相比还有很 大差距 ,涉及 亲属容 隐权 的内容 还 是很少 的 ,是初 步的和有 限的。 二、“ 亲亲相 隐”制度的的意义 ( 一 )亲亲相 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1 .亲亲相 隐制度很好 的体现 了对人性 的尊重 英 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 出:“ 一 切科学对 于人性 总是或多或 少地有 些关系 ,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 ,它们总是会通 过这样那样 的途径 回到人性 。 ” 因此在一定意 义上法律应 当具备 人性基础 。亲亲相 隐制度 中包含着对亲情和人性的尊重与关爱 ,体现 了对人性 的尊重 ,体 现 了人类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 。在现实生活 中,亲亲相 隐是人 的一种 本能反应 。社会是 由众多家庭 组成 的 ,国家法律 应 以家 庭亲情 为基础 ,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基础 ,是人类感情的基础 ,在面对这种本 能的情感 时 ,人们一般不考虑其他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得失。在诉讼 中 ,家 庭亲情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法律实务
而 一
‘ ‘
亲亲得相首 匿”原则对我 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孟 向 阳
( 7 1 0 0 4 8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原 则 源远 流 长 , 我 国现 行 刑 事 正义 也将 大打 折扣 。 法律 全 面摈 弃 这 一制 度 有违 人之 常 情 ,而 且可 能 造 成 大众 对 法 三、 “ 亲亲得 相首匿”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律 的敌 对。 在 我 国刑 事 立 法 中应 将其 改造 后 引进 ,使 失 落 的亲 我 国 刑法 第 3 1 0 条规定: “ 明知 是 犯 罪 的人 而 为其 提 供 隐 情 重 回法律 的视 野 ,避 免人 类 亲 情 与法 律 的 正面 冲 突 ,从 而使 藏 处所 、财 物 ,帮 助其 逃 匿 或 者 作 假证 明包 庇 的 ,处 3 年 以下 刑 事立 法 更加人 性化 。 有期 徒 刑 、拘 役或 者 管制 ;情 节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上 1 O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 ”窝 藏 、包 庇 罪 的犯 罪 主 体 是一 般 主 体 ,并 没 有 排 关键词: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窝藏包 庇 类 犯 罪 ; 拒证 权 ; 原 则概述 ;意义 ;立 法启 示 除 亲 属构 成 窝 藏 、包 庇罪 。 可 见我 国现 行刑 法 完 全 摒 弃 了 “ 亲 亲 得 相首 匿”原 则 。 当然 它 在 打击 犯 罪 ,及 时 破 获刑 事 案 件 方 面有 其 优 越 性 。但 在实 际的 刑 事 司法 活 动 中也 可 看 到 ,子 女 犯 “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概述 对于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原 则 一 般认 为 它 发 端 于西 周 ,在 周 罪 父母 出于 亲情 而 实 施 了窝 藏 包 庇 的行 为 ,待 案 件破 获一 家 人 礼 中有 “ 为 亲者 讳 ” 的说 法 。至 春 秋 时期 礼 崩 乐 坏 ,周 礼 的社 也锒 铛 入 狱 。大 义 灭 亲之 所 以被 人称 颂 ,是 因为 它 稀 有 ,是 因 会 规制 功 能减 弱 。 孔子 试 图 用儒 家 的伦 理 观 念 和礼 教 来规 制 社 为行 为 人 的道 德 水 平 高 于普 通 人 。如 果 法律 无 视 有无 期 待 可 能 会。 孔 子思 想 “ 父 为子 隐 , 直在 其 中” 即有 亲属 相隐不 为罪 的思 想 。 性 问题 , 强制 人们 为不 可为 之事 , 必 然导 致 法律规 定 的虚置 现象 。 汉 武帝 时 期 罢黜 百 家 独尊 儒 术 ,将 儒 家思 想 定 为 至尊 ,孑 L 子 的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原则 ,无 疑充 分 考 虑 了期 待 可 能 性 问题 。 张 思 想得 到 统 治者 的重 视 , “ 亲亲 得 相首 匿” 的思 想 影 响 到 司法 明楷 教授 就 曾指 出 ,“ 对犯 罪人 的 近亲属 实施 的窝 藏 、 包庇 行 为 , 领域 。 汉 朝法 律规定 , 直系 三代 血亲之 间和 夫妻 之 间 , 除犯谋 反 、 原则 上 应 认 定 为缺 乏 期 待 可能 性 ,不 宜 以窝 藏 、包 庇 罪论 处 。 谋 大逆 以外 的罪行 , 皆可 因互相 隐 匿犯罪 行为 而免 于刑 法 。 如《 汉 即使 构成犯 罪 的 ,也 应从 宽处 罚 。” 书・ 宣 帝纪 》 记载 , 汉宣 帝地 节年 诏: “ 自今子 首 匿父母 , 妻 匿夫 、 所 以笔 者 认 为 ,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原 则 是 合 理 的 ,是 反 映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父母 匿子, 夫匿妻 , 大父母 匿妻, 罪殊死, 人性 的基本 特 点 , 尊重 人类 亲情 的原则 , 在 当代仍 有重 要 的价值 。 皆上请 廷 尉 以闻”。 汉 宣帝 以昭 书 的方 式将 “ 亲亲得 相首 匿制 度 ” 在刑 法修 改 中应将 “ 亲亲得 相首 匿”原则加 以改 造 ,引入 刑法 。 增设 对 亲 属 间实 施 窝 藏 、包 庇行 为 进 行 豁免 的规 定 。如 对 直 系 正式 确定 下来 。 唐朝时 “ 亲亲 得 相 首 匿” 得 到全 面 的 发 展 ,唐 律律 对 于 亲 血亲 或姻 亲犯 窝藏 、包 庇罪 的 ,法 律应有 减免 处罚 的区别规 定 。 属 的范 围进 一步 扩 大 ,相 隐 的罪 名 都 有 了 明确 的规 定 ,发 展 成 当然 ,为 了有 效 的 打击 犯 罪 ,避 免 容 隐 原则 被 无 限 制 滥用 ,应 为 “ 同 居相 隐不 为 罪 ” 。 《 唐 律 疏议 ・ 名 例 》卷 六 :凡 同财 共 对适 用 豁 免权 的亲 属 范 围 、行 为 主体 、行为 表 现 、情 节 等 方 面 居者 ,以及 大 功 以上 亲属 、外祖 父 、外 孙 、孙媳 妇 、夫 之 兄 弟 内容 在刑法 中进 行 限制 。 “ 亲 亲 得 相首 匿” 原 则在 我 国有 深 厚 的思 想 基础 ,对 于 全 及 兄 弟 妻 ,皆可 以 相互 容 隐 犯罪 ;部 曲 、奴婢 需 为 主 人 隐罪 。 面推进 依法 治 国具有 现实 意义 。 为同居相隐范 围内犯罪通风报信者 ,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非 同居 小 功 一下 亲 属 相 隐 ,其罪 减 凡 人三 等 处 理 b但 谋 反 、谋 参考 文献 : 1 ] 张晋 藩 . 中国 法制 史 嗍 . 北京 :商 务印 书馆 ,2 0 1 1 0 . 大逆 、谋叛者,不用此律。”。经过 《 唐律 》、 《 唐律疏议 》 [ 的发 展 ,这 一 制 度走 向成 熟 。宋 朝基 本 沿 用 这一 制 度 ,并 将 容 『 2 ] 贝卡 利 亚 . 论 犯 罪 与 刑 罚 . 北 京 : 中 国 法 法 制 出版 社 , 01 4 隐的范围扩大到岳父母 ,女婿之间。此后这一制度为历代封建 2 [ 3 ] 唐路 阳 . 论 亲亲得 相 首 匿的价 值 U ] . 云 南社 会主 义学 院学报 , 王 朝沿 用 ,直至 清末 。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是指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属之间的相互遮掩、隐匿行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亲属相隐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来看,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有以下几点:1. 依法举证原则在刑事案件中,亲属相隐往往导致案件的举证困难。

由于亲属之间的关系复杂,一些亲属可能会出于私情而选择隐匿真相,甚至作伪证。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依法举证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完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核机制,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客观和及时。

2. 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亲属相隐也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亲属相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就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与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实现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3. 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亲属相隐也折射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情、家庭和社会的看重。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

家庭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基地,强化家庭教育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出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公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 法律制度完善和执行机制的健全亲属相隐的问题也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不足之处。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亲属相隐行为的惩治和防范还存在一定漏洞,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刑事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5. 文化传承与社会价值观念亲属相隐也与文化传承和社会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在传统文化中,亲属之间的相互关怀和保护是一种美德,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亲情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忽视和绕过。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近年来,中国国家机关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旨在对一些侵害他人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其中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近段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实施的效果。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官员的家庭成员或者身边人员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时,官员隐瞒或者为其开脱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讲,在执行上,“亲亲相隐”制度是与违法犯罪案件职责追究制度相结合的。

一旦发现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官员隐瞒情况,则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追究,甚至实行刑事立法化。

在这样的制度下,官员与其家庭成员、身边人员之间的关系将进一步呈透明化状态。

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意义。

近年来,这一制度在一些地区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同时,在执行上,还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制度更趋完善。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相关案例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效果。

首先,2015年,重庆市江津区就以一例“亲亲相隐”制度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立案刑事追究。

当时,就有一名江津区委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儿子开了一张卡片,存入了数万元钱财,用于满足孩子上学及生活的开支。

事情被上级政府发现后,对于这名工作人员的女儿,几乎没有过问范围。

然而,江津区方面认为,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于是对其进行了立案追究,并按照相关法规实行了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2018年,广东警方也曝光了一起“亲亲相隐”案例,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实效性。

当时,该案涉及广东一名官员的女儿,在执法部门抓捕其涉嫌犯罪的男友时,该女子利用自己父亲的权利力量,要求警方放开其男友。

由于警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未将这一情况提报给上级部门。

事情被发现后,这名官员的女儿也面临相应的职务追究和纪律处分。

现行刑事立法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构想

现行刑事立法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构想

现行刑事立法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构想
贺星星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传承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亲属关系的稳固,符合基本的人伦道德。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代刑事立法并没有体现"亲亲相隐"的原则。

本文试图在阐明现代刑事立法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立法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构想
【总页数】2页(P296-297)
【作者】贺星星
【作者单位】南沙区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 [J], 陈世伟
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缺失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J], 周海
3.唐律中“亲亲相隐”制度对我国刑事立法的一点参考 [J], 刘海文
4.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J], 董小红;王东岳
5.我国刑事立法中应当引入"亲亲相隐"的原则 [J], 杨涛;于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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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

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

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一、“前法典”时期的“父为子隐”思想及其意义中国的“亲亲相隐”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孔子首先提出“父子相隐”的概念。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说,如果父子之间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彼此间的另一个人为此人提供庇护是理所应当的。

孔子的这一说法不仅是儒家学说“仁爱”的重要表现,更成为后朝“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滥觞,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容隐思想并没有正式写入法典,故将这一时期成为“前法典”时期。

(一)“父为子隐”是挽救“礼崩乐坏”的社会风纪的尝试之一“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②”。

孔子一开始就是礼乐制度的坚决捍卫者,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奋力疾呼,希望能唤起民众对礼法的尊重。

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旨在维护家庭的和睦安定,维护家庭伦理秩序,重塑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社会。

(二)“父为子隐”是儒家解决“忠”、“孝”道德困境的方案体现在儒家学者的观念中,孝高于忠,必要的时候宁愿舍忠尽孝。

《孟子·尽心上》中记载到: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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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 第7 期
亲亲相 隐与我 国刑事 立法的完善构 想
杨 荆 好
( 西 北 政 法 大 学法 律硕 士教 育 学 院 , 陕西 西 安 7 1 0 0 6 3 )
f 摘
要] 2 0 1 2 年3 月1 4日《 刑事诉讼 法( 修 正案) 》 颁布 , 其新 增1 8 8 条标志着亲亲相隐这 一司法理念的 回归, 迈 出了亲亲相 隐在刑 事立
统 与 现 代 之 间发 生 了 断裂 .难 免 发 生 违 背 人 之 为 人 基 本 人 件 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君 臣皆狱 . 父子将狱 , 是无上下也 。” 这是史籍 中可见 的最早关 于君 臣父子之间不得相互诉讼 的记 载。 先秦 时期 , “ 亲亲相隐” 思 想还进停 留在儒家 的道德 层面 ,并没有被统治阶级确认 为一项
法 完善的第一步。 文章梳理 了我 国传统 法中“ 亲亲相 隐” 司法理念 的产生和 历史沿革 , 分析 了其一度被 忽视到重新回归的原 因. 以及现 行刑事立法的不完善 之处, 并提 出了相关的完善构 想
f 关键 词】 亲 亲相 隐 ; 亲属 免 证 ; 存 在 问题 ; 完善 构 想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0 1 2 年3 月1 4 目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2 0 1 2 年3 月1 4 日第十一届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 通 过 了《 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 法 ) 的决定》 , 其 新增
第1 8 8 条规 定 : “ 经 人 民法 院 通 知 ,证 人 没 有 正 当理 由不 出庭 作 证
的, 人 民法 院可 以强制 其到庭 , 但 被告 人的 配偶 、 父母 、 子 女除
外。” 这 是 对 人性 的 理 解 和 对 人 的 关 怀 , 是“ 亲亲相 隐” 制 度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的 回 归

过 了《 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 的决 定》 , 其 新增
念, 随着 我 国 古代 法 律 的 儒 家 化 , 最 终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的 法 律 制 度
二、 我国现 行刑事 法律在 亲亲 相 隐方面存在 的 问题
《 刑事诉讼 法 ( 修正案 ) 》 新增第 1 8 8 条标 志着 亲亲相 隐司法 理念 的回归 , 同时 , 我们也 不得 不审视相关刑事立法 中 与此 司法 理念的相悖之处。 以湖北的余祥林案件为例 ,司法机关 强迫其母亲提供 儿 子
外孙 , 若孙之妇 .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 有罪相为隐 ; 部 曲奴 婢 为 主
( 一) 刑事诉讼 法方 面 主要存在 于以下几个方面:亲属 免证制 度的亲属范围狭窄 ; 未 明确届定亲属免证 的犯罪类型 ;未 明确免证制 度 中的免证 行 为范围等。 因此 , 应 当结合时代特征和我们 的现实 国情 , 赋 予其 新的内涵和内容 , 以更好地发挥其 作用 。 ( 二) 刑法 方面 我 国《 刑法 》 第3 1 0 条第 1 款 规定 : “ 对明知是犯罪 的人 而为其 提供处所 、 财物 , 帮助其逃 匿或作假证 明包庇 的 , 情节较轻 的处3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 或者管 制 ; 情节 严重 的处3 年 以上1 O 年 以 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规定中可知 , 我 国刑法中窝藏 、 包庇罪之相 关规定对犯罪人 不问其具 有何种关系 ,只要实施 了前 述行为都 将构成窝藏 、 包 庇罪 , 这样的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亲属容 隐。
程 度 是 冤 案 发 生 的原 因 , 但 从 另 一 个 层 面也 反 映 出 , 如 果 我 们
以历代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 隐的原则 。 “ 亲亲相 隐” 的萌芽可 以追溯 到春秋时期 , 《 国语》 载, 东周襄 乇二十年 ( 公元前 6 3 2 年) , 卫国大 夫元喧将卫 国国君卫 成公告到
第1 8 8 条规 定是 对人 性 的 理 解 和 对 人 的关 怀 , 是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存
某 种 程 度 上 的 回 归

亲亲相 隐制 度概说
“ 亲亲相隐” 又称 为亲属容 隐 、 亲亲得相首 匿, 是指基于血缘 或者婚姻 而具有特定身 份关 系 的亲属之间 . 除违犯 谋反 、 谋叛 、 大逆等“ 十恶” 大罪之外 , 均可互相隐 匿犯罪行 为 , 即使将来案发 代为隐瞒着也会被减免刑罚 的制度 。 亲亲相隐制度源于先秦儒家 “ 孝” 关 于“ 父子相 隐” 的伦理观
当 时 的 盟 主 晋 文 公庭 上 .周 襄 王 反 对 晋 文 公 受 理 此 案 ,原 因 是 :
的刑事立法 中规定 l 『亲属之 间可以相互容隐 ,也不 至于出现这
类 强 迫 母 亲 证 明 儿 子 犯 罪 的 问题 , 最 终 酿 成 惨 剧 。我们 的法 律 既
摈弃 了伦理 亲情 . 又未彻底确认 以人 为本的基本人权 , 因而存传
的犯罪证据 , 并对余祥林的亲人 ( 母亲 、 兄弟 ) 进 行 了残 忍 地 刑 汛
被确立下来并加以传 承。正如瞿 同祖先生所言 : 中国的立法既大
受 儒 家 的影 响 , 政 治上又标榜 以孝治 天下 , 宁 可 为 孝 而 曲法 , 所
逼供 , 他的母亲因此被投入监狱 , 后 来郁郁寡欢而死 。这在一定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6 — 1 5 6 — 2
华 民国刑事诉讼 法》扩大 了亲属容 隐的范 围 ,根据本 法第 1 6 7 条规定 , 被告人 的配偶 、 五 亲之 内血亲 、 三亲等 内之 姻亲或 家长 家属以及与被告人 或 自诉人定有婚约者均可 以拒绝 出庭作证
有悖情理之事 ,难免 出现违背人之为人基本人性及有 悖情理之 法. 难免制造出违背人之 为人基本人性 的有悖情理之判决 。个人 认 为 ,我 国现行 刑事 法律在亲亲相隐方面存在 的问题 主要有 以
下几个方面 :
法律制度 。直 至汉宣帝 四年 , 才作 为正式 的法令被确立下来 , 被
视为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在唐代 , 亲亲相隐制度 日趋成熟 , 形成 了一个完备 的规 范系统 。《 唐律 ・ 名例律》 有关 于 “ 同居相为隐” 的明确规定 : “ 诸同居 , 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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