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遂宁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遂宁房屋拆迁补偿条例青苗补偿费本次用地涉及小春作物补偿为0.948万元/公顷。
3、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房及其他附着物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村委会及所有者实地进行测量、清点,并经双方认同为准。
我国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会对一些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四川省遂宁市也难以避免地加入到了房屋拆迁补偿的队伍中,遂宁的居民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与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楚,小编整理了▲遂宁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希望给有需要的居民带来帮助。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28号批准同意征收一批集体土地,作为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关于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青苗补偿费本次用地涉及小春作物补偿为0.948万元/公顷。
2、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房及其他附着物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村委会及所有者实地进行测量、清点,并经双方认同为准。
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执行。
3、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补偿费由社负责支付给所有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4、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本次征地将94名失地的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48名)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安居区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失地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已落实,主要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等途径解决,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川简阳四川简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简阳市简城街道大葫村一、二、三、四、六、七、八、九组,西峰社区四、六组;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杨柳村八组,团结村一、二、三组;赤水街道(原杨柳街道)增产村三、六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标准和办法拟定。
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07月0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简阳市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简阳市人民政府赤水街道办事处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川府函[2010]168号
•【施行日期】201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
(川府函[2010]168号2010年8月19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甘府〔2010〕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州制定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州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权属。
征用土地必须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证》进行权属调查,确定集体土地权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二、面积。
征地面积必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三、地类。
切实作好被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类应以规划基期年为准。
不允许在征地时将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归类为其他土地。
四、产值。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并每年公布其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五、补偿倍数。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六、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各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片区综合价”。
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质量、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依法合理制订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川府函[2012]99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9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定〈成都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请示》(成府〔2011〕107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成都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川府函[2012]88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8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订资阳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资府〔2012〕8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资阳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资阳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资阳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资阳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资阳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注:(雁江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蔬菜基地且仍继续种植的,在同级同类的标准上增加200元/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定我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乐府〔2012〕17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乐山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2.乐山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3.乐山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乐山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5.乐山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乐山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年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夹江县井研县犍为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眉山市1大春120012001200960120012001200100096096012002小春(旱地)12001200960120012001200100096096012003其他作物23002300230016002300230023001600160016002300注:其他作物指蔬菜、烟叶等作物。
附件2:乐山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序号项目标准(元/平方米)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夹江县井研县犍为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眉山市1砖混结构7507507507507507507507507507507502砖木结构6006006006006005506006006006003土木、木结构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4简易结构200200200200200200180200200200注:砖混结构、砖木结构重置价标准含简单装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川府函[2012]154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54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达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达市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达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达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达州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达州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最新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
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理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四川省近几年来的人均GDP发展在我国都属于非常靠前的名次,和其他各省相比,四川省的综合竞争力也不容小视。
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肯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当地公共建设和城乡面貌的变化的,所以,刚进入年四川有些市民就开始关注,四川2018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四川2018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二、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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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
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
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
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
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
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
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
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
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
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
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
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