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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苏政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

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

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连云港市位于江苏省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东部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下面就是连云港征地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田、水域及其他土地。

征收范围内的农民将按照相关政策获得补偿。

2. 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具体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安置补助根据农民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则是为了保障农民在征地后的基本生活。

3. 补偿方式。

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对于需要安置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

政府将根据征地范围和农民意愿,采取适当的补偿方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二、农民权益保障。

1. 合法权益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2. 就业安置。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政策。

可以通过培训、技能转移、创业扶持等方式,帮助农民就业创业,实现稳定收入。

3. 生活保障。

在征地过渡期间,政府将提供生活补助,确保农民基本生活。

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额外的帮扶政策,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

三、监督管理机制。

1. 审计监督。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制度,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计监督,确保补偿款项合理使用,杜绝浪费和腐败现象。

2.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征地补偿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执行问题,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监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监督。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91377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91377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3671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3671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盐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盐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盐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盐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

盐城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改造一直在不断进行,因此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盐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于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则是根据附属设施的类型、功能、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这些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盐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收户的安置政策。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会对被征收户进行合理安置,确保他们能够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安置政策一般包括提供新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以满足被征收户的住房需求。

同时,政府还会对被征收户的生产经营、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帮扶和支持,以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盐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对于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会对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被征收户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盐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关系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对于城市建设和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同时,希望被征收户能够理性对待拆迁补偿标准,与政府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规定,市政府拟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可移植的经济作物、零星树木、木本花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2.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的,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淮政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注:1.青苗等产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2.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附表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N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S生长期<3年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生长期<1年的,按移植补偿。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一类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二类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三类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海安县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扬州市邗江区、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宝应县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泰州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盐都县、大丰市、东台市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宿迁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提高30%今日起执行2011-04-01 09:17:44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了解到,江苏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

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

由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此次调整,综合2004年到2009年江苏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这4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增加大约30%,与山东省的持平,比浙江省的略高。

扬州市最新征地补尝标准

扬州市最新征地补尝标准

扬州市最新征地补尝标准
扬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扬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扬州市政府最近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加合理、公正地处理土地征收问题。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扬州市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到了市场价的1.5倍以上。

这意味着农民在征地后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金,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

此举也有助于减少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加稳定的土地资源。

其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还对土地流转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激励。

在过去,土
地流转常常受到农民的抵触,但是新的标准将对土地流转给予更多的奖励和补贴,鼓励农民将闲置的土地流转给专业的种植合作社或企业,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此外,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还对农民的安置和就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在征
地后,政府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安置,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保障他们的生活。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总的来看,扬州市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土地流转和
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突破。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目标。

综上所述,扬州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将为城市建设
和农民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希望新的标准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为扬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扬州市政府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扬州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首先,根据扬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拆迁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被拆迁户顺利过渡。

而安置补助则是针对无法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安置帮助和资金补助。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会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农村自建房,由于其建设性质和土地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租赁房屋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以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再者,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相关协议等材料,以便政府进行评估和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派遣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和测量,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会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扬州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市场价值和社会需求,以期实现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和改善拆迁补偿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面积的补偿
1、针对住宅房屋:可按人际关系计算,每平方米拆迁补偿标准为500元;
2、针对非住宅房屋(办公类、商业类、工业类等):根据环境影响报
告和拆迁补偿审查意见书确定,每平方米拆迁补偿标准为400元;
3、拆迁户其他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应按照有关标准作出补偿;
二、征地补偿
1、无居住场所的正常耕地、园地、林地:每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
标准计算,即每亩6706元;
2、被征用的耕地、园地和林地:每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即每亩13559元;
3、可再利用性征地:补偿标准另行确定,按实际情况加以调节;
三、搬迁补偿
1、日常生活困难费:每户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即每户3000元;
2、装修费用补偿:每户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即每户3000元;
四、其他补偿
1、配套设施搬迁补偿:按国家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安置补助费用:按国家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3、贴实补偿:按国家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淮安市制定了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一条:总则本细则旨在规范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合理补偿。

本细则适用于新淮安市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二条: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用途、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拥有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相应市场价格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安置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平均房价计算,标准为相应市场价格的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三条:交通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征地导致的交通不便,应给予交通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出行不受影响。

第四条: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失地农民应享有优先就业权,被征地单位要根据农民的实际就业需求,提供合适的职位和培训机会。

如果农民不能从事原有职业,应给予转岗培训或再就业培训。

第五条:土地收入补偿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所带来的收入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耕地面积和土地收入情况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

第六条: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医疗费用应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支付。

对于重大疾病和疑难杂症,应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七条:教育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

征地补偿款中应包括教育费用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子女能够接受优质教育。

第八条: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款中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第九条:法律援助对于因征地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问题,被征地农民可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监督机制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江苏省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的内容

江苏省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的内容

江苏省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的内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每一年,全国各地都会有许多地区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或者被征用。

对于拆迁,居民所最关心的问题自然就是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征用后的所能得到的补偿问题。

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补偿政策。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最新江苏省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政策的相关法律资料。

▲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江苏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江苏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江苏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 (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江苏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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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重磅:土地补偿新标准出来了你可以阳光拆迁了!来源: 财经早餐| 时间:2015-01-04|阅读数: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

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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