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367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政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江苏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
江苏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力度在逐渐加大。
在平时的生活中,由于需要进行城市化建设或者基础设施建设就需要征收项目附近的土地,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进行补偿,每个地区会存在差异,那么江苏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一) 征地补偿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江苏征地补偿具体计算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苏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土地资源十分宝贵。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江苏省《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至50%进行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至60%进行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60%至80%进行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至70%。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江苏省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补偿方式。
比如,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除了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至50%进行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转移补助。
这些补偿方式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让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全面的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严格的。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被征收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让被征收的农民和城镇居民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91377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9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江苏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也日益频繁。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江苏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江苏省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二是对于被拆迁土地的补偿。
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户的住房进行合理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被拆迁户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新的住房。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进行一定期限的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搬迁期间的生活困难。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户的搬迁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确保他们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受到影响。
对于被拆迁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土地流转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土地流转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于被拆迁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以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江苏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情况以及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经济、社会和法律因素的补偿政策,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拆迁补偿工作能够更加精准地落实到位。
希望通过不断的完善和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改造取得更好的成效。
最新江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由于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国家很早之前就开始了对于原来归私人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但是国家征地并不是无偿的,各省对于征地都有一定的补偿标准,那么江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让我们先一起了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征地补偿的总体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改造、扩建等工程中,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土地等进行拆迁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具体标准。
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下面将就苏州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两部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一般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而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则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等内容。
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
其次,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基础上的。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也会对补偿款项进行公开透明,确保补偿款的公平合理性。
再次,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是需要依法进行的。
相关政府部门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综上所述,苏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项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价值、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首先,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农民,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
其次,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实际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必须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政府在执行补偿标准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再次,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盲目征收和过度开发,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被征收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总的来说,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执行,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江苏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江苏拆迁补偿标准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江苏省《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等级、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其中,建筑面积是决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建筑面积越大,拆迁补偿金额也就越高。
而使用年限和房屋等级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评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江苏省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和分期补偿两种方式。
一次性补偿是指在拆迁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应得的全部补偿款项。
而分期补偿则是将补偿款项分为若干期,分期支付给被拆迁人。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一次性补偿款项被挪用或浪费。
再者,江苏省还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江苏省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能够按时、足额地获得补偿款项,避免出现拖欠或少付的情况。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江苏省农村拆迁赔偿标准附属物补偿。
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
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房屋区位补偿。
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按时签协搬迁奖励。
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
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对农村土地的使用面积逐渐扩大,很多农村住房都需要拆迁,因为对相关条例的不熟悉,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例如史上最强钉子户等等。
不同地区的农村拆迁赔偿标准不同,今天主要为您介绍江苏省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江苏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江苏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二、江苏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江苏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进行了重新规定。
在之前的标准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了规定,这样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从而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过去的拆迁工作中,很多被拆迁户在安置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安排,导致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而在新标准中,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好的安置,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不至于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的标准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被拆迁户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析,包括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装修情况等,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对于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标准的出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新标准来进行拆迁工作,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最新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The most beautiful love in the world is the bravery in giving for a person, even if it is wounded so decently, there is no regrets and no complai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1、2、3、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1、2、3、四类地区分别为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众所周知,有些时候为了响应国家的发展,或是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来进行经济建设,使土地发挥更大的效用价值,根据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也是有着一定的赔偿的。
那么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本文中进行了完整的说明与分析。
2018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江苏省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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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重磅:土地补偿新标准出来了你可以阳光拆迁了!来源: 财经早餐| 时间:2015-01-04|阅读数: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
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