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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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两大理论基础:
1. 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中,一方拥有比对方更多或更准确的信息,从而可能导致市场的不公平性和不有效性。

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市公司拥有更多关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信息,而投资者相对较少了解。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信息
不对称的问题,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市场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时能够获得更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从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是指如何管理和监督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保
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强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事项、风险和内部控制等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良好的公
司治理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的腐败和违法行为,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司治
理理论,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的稳定性。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计 的 目的首先是保 护社 会公 众的利益 , 特别是 保护中小投资 者 的利 益。但从 实践效 果看 , 并未 能实现 中 小投资 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 从长 远来看 , 也难 以实现证券市场 的效率 。
[ 关键词 ] 会计信息 ; 强制性披露 ; 中小投资者 ; 利益保护
[ 中图分类号] F3 2
( ) - 中小投 资者 对强制披露信息利用面窄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等对 我国上市公 司信 息披露质 量进行 的联
合 问卷调查表 明 : .大部分个 人投 资者对披 露信息 的 A 阅读局 限于描 述性信 息 , 而对 专业 性财 务会 计报 表 的 阅读程度较低 , 机构 投资 者最 关注 三大会 计 报表 而对
方 面来分析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问题 。

司各种信息 “ 太关 心 ” 不 的主要 原 因分别 是 :认 为信 “
息不可靠 ” 约 占总数 的4 .% ; 觉得没用 , , 14 “ 因为庄家 早就 知道这些信息了” 约 占总数的3 .% 。 , 13 ( 中小投资 者 难 以理 解 和把 握公 开披 露 的信 五) 息 。由于财务报 表有较 强 的财 务专 业知识 背景 , 据 数 又枯燥无 味 , 加之财务数据经 常有所调 整 , 于广大非 对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2 0 0 2年调查 表明 : 投资者对 上市 公司信息表示 “ 一般关 心 ” “ 或 不太 关心 ” 的投资
者分别达4 .% 和7 9 , 过半 数。投资者 对上市公 47 .% 超
பைடு நூலகம்
系 , 中小投资 者 的个 人投 资基 本素 质也有 直 接 的关 与 系。本 文试从 中小投资者对强制 披露会计 信息 的利用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作者:邓青来源:《商情》2013年第16期【摘要】本文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涵义、特点及优缺点,并比较了两者的异同点,认为两是相互对立的,但又互为补充。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由市场监管者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中信息披露行为的集合,其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信息。

从市场管制的角度,信息披露制度又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者相互对立,但又互为补充,两者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不按规定披露,将给予处罚。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即为强制性执行,主要体现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防止对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很多学者也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公共物品的两个属性:一是当公司的信息发布出去后,就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即无排他性;二是,当一个人使用了该信息,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此信息的使用,即无竞争性。

公共物品往往因私人缔约成本过高而存在着供给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市场监管者的介入,强制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点: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实质也是一种用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的过程,市场监管者要在对社会总成本效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就需要市场监管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并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判,但这对市场监管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市场监管者也是由许多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中的个体组成的,这也就决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是多样性的,所拥有的信息也大相径庭,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可能让所有公司都能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使某些公司出现过渡披露,某些公司出现披露不足;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制度都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得以确立,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变迁,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发生较大变化,有些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仍没有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法学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法学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法学分析[摘要]上市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维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高效、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使证券市场的三大利益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管理者均受益颇多。

就此,文章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相关理论和我国的强制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运用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成本收益的分析,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济分析法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对上市公司的保护,更是对资本市场的保护。

因此建立一种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位一体的系统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团结这三股力量共同为实现对称的信息披露的目标共同努力。

但是,如何了解并掌握这三股力量,便要从其背后所涉及的利益出发,就其根本发现矛盾,解决问题。

因此,本文借助了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以求抓住问题的结症,对症下药。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一)含义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的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的环节中,向社会公开相关证券信息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地披露相关会计信息,而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束缚;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必须以一定方式、在规定时间公开所规定的会计信息。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则有如下理论作为支撑:1.有效资本市场理论:费玛将市场分为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

这三种市场中所披露的信息分别是:历史信息;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历史信息、当前信息与内幕信息。

但由于强势有效的市场通过自愿披露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2.市场失灵理论:会计信息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

既然是公共物品便避免不了“搭便车”的现象,或者说避免“搭便车”成本过高。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落实合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目标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披露信息的行为和程序,确保企业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以提供投资决策者所需的关键信息,维护市场公平与有效的运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可以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状况和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信任度:信息披露准确及时,能增加市场参与者对企业的信任,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市场。

3. 促进市场监管:信息披露是监管机构监管企业行为和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披露主体:明确谁来负责披露信息的义务,比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等,以及他们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

2. 披露要求:规范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测、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次。

3. 披露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环节,包括内部审核、审核机构的参与、信息发布渠道等。

同时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披露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企业管理层、董事会、财务部门等,以及内外部审核人员的责任,以防止信息披露中的失职和失误。

5. 惩罚措施:明确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包括罚款、禁止准入等,以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全面的、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其有效性。

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其职责包括监管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审核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追责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有 量 、 价 还 价 能 力 、 易 者 自身 素 质 等 等 , 些 都 会 直 接 或 间 影 响 面 ; 有 一 些 上 市 公 司依 市 场 少数 人 士 优 先 得 到 经 非 正常 讨 交 这 还 那 接地影 响交 易公平 的实现 , 成为 公平 交易实现的障碍 。证券 法 途 径 泄 露 出来 的信 息 , 些 获 得 内幕 信 息 者 得 以在 市 场 竞 争 中 把 真 实 原 则 作 为上 市 公 司 信 息 公 开 的 首 要 原 则 , 以充 分 保 障 投 获 取 非 正 常 回 报 , 使 其 他 为 数 众 多 的投 资 者 蒙 受 损 失 , 成 却 造 资 者 的 投 资 判 断 依据 的真 实性 。证 券 法 上 的 信 息 公 开 制 度所 追 了不 平 等 竞 争 , 大 地 损 害 了证 券 市 场 的 有 效 性 。 极 求 的真 实 原 则 , 努 力 将 上 市 公 司 所 公 开 的 信 息 客 观 化 , 除 是 排 对 投 资 者 投 资 判 断 活 动 的人 为干 扰 , 投 资判 断 依 据 的 真 实 性 用 来 促进 实现 投 资判 断 活 动 的公 平 性 。 3 .信 息 披 露 是证 券 市场 规 范 化 的 基 础 。在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三 、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的 问 题 上 1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水 平 低 下 。 () 计信 息披 露 不 真 实 ;2 1会 () 会计 信 息披 露 不 充 分 ;3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不 主 动 。 () 2 .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的 缺 陷 。 。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制度 在 提 定的探讨和分析 。
【 键 词 】 信 息 披 露 ; 市 公 司 ; 券 市 场 关 上 证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原 因 和 重 要 性 披 露 上 的违 规 行 为 并没 有 下 降 的迹 象 。 3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不 规 范 。对 于 一 般 性 上 市 公 司 , 证 监 在 会 2 0 年 修 订 的 《 度 报 告 内 容 与 格 式 》 , 未 要 求 披 露 公 05 年 中 并

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成因分析

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成因分析

边 际成 本 进 行 权 衡 的结 果 。 边 际 成 本 主 要 以下 三 个 方 面 所 决 定 来 约束 和确 定信 息披 露事 项 。通过 对现 行 《 证券 法 》进 行修订 .将 的 :信 誉 损失 . 、经济 处 罚 损失 与是 造 假 行 为被 发现 的可 能 性 。 这 新 的 《 计 法 》 中 的 有 关上 市 公 司信 息 披 露 质量 规 定 有 选择 地 融 会 三 个 方面 共 同决定 了企 业 的造 假 成 本 。 通 过造 假 给 管 理层 和所 有 入 .形 成 一 部完 整 的 ,综 合 性 的法 规来 规 范 上市 公 司 的行 为 。 者 带 来 收 益 的 增 加 则 是 造 假 的 边 际 收 益 . 随 着 企 业 造 假 量 的 增 2. 加大 监 管和 惩 罚 力度 。 我 国 负责 上 市公 司 信息 披 露 主要 监 加 ,边 际 收 益 增 加 的 幅 度 逐 步 Y 管机 构 是 证监 会 . 但从 近 几 年上 市 公 司信 息 披露 问题 屡 禁 不 止 . 对 变小 。 如果 用 a表示 企 业造 假 获 - a - 违规 行 为 处 理也 往往 显 得 优 柔 寡断 .应 通 过 相 关立 法 .进 一步 明 得 的收 益 .b表示 企 业造 假 的 边 爱 确证 监 会 的 监 管 责任 和 权 力 .加 大相 应 投 入 .改进 工 作 方式 .提
强 制 性信 息 披露 的成 因 .并 对改 进 上 市公 司 信 息披 露 提 出相 关 的
政策建议。

表 的造 假 行 为 。

上 市 公 司 强 制 性信 息披 露成 因分 析
二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的 对 策 1 完 善有 关 信 息披 露 的 法律 法 规 。 完善 有 关信 息 披露 的 法律 .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摘要: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石。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内容不准确、披露渠道不畅通等。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问题分析1. 信息披露不及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相对较低,企业发布财务报告和重要信息的时间存在滞后现象。

这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走势,增加了投资的风险性。

2. 披露内容不准确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造假、夸大宣传等行为,严重影响市场信用和投资者利益。

此外,信息披露中的财务指标和会计准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导致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受到质疑。

3. 披露渠道不畅通目前,信息披露主要依赖于公告、公开报告和网站等渠道,但这些渠道并不完全适合所有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面地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一些信息门槛过高,限制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权利。

二、问题根源分析1. 监管缺失现行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信息披露的审核、追责和补偿等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信息披露的成本较低和惩罚力度不足,使得一些上市公司敢于违规披露信息。

2. 投资者保护意识薄弱部分投资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主动性监督和检验,容易受到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误导。

此外,一些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关注度不够,容易忽视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审核和追责机制,加大对于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信用、保护投资者权益。

2. 提升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规定上市公司发布信息的时间要求,并建立信息披露的自动化系统,提升信息传递的效率。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最新文档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最新文档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最新文档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由市场监管者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中信息披露行为的集合,其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信息。

从市场管制的角度,信息披露制度又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者相互对立,但又互为补充,两者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不按规定披露,将给予处罚。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即为强制性执行,主要体现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防止对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很多学者也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公共物品的两个属性:一是当公司的信息发布出去后,就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即无排他性;二是,当一个人使用了该信息,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此信息的使用,即无竞争性。

公共物品往往因私人缔约成本过高而存在着供给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市场监管者的介入,强制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点: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实质也是一种用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的过程,市场监管者要在对社会总成本效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就需要市场监管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并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判,但这对市场监管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市场监管者也是由许多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中的个体组成的,这也就决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是多样性的,所拥有的信息也大相径庭,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可能让所有公司都能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使某些公司出现过渡披露,某些公司出现披露不足;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制度都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得以确立,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变迁,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发生较大变化,有些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仍没有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关于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关于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摘要】强制信息披露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必要方式。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强制披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指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由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涉及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等。

一、我国选择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与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发展相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完善,公司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还未充分明确,公司管理层基本都以公司和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行为决策,很难做到客观、及时地发布信息。

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也还未健全严格地监管制度。

如果上市公司不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我国资本市场的混乱。

(二)政府干预方式转变的需要在间接干预方式下,政府仅通过立法形式制定证券市场这个运动场的游戏规则,充当裁判员的角色,上市公司的目光会转向决定其命运的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和竞争者的竞争压力,而不是以满足政府的要求为最大目标。

强制信息披露是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运行的最好机制,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这种手段,达到反映并监管上市公司经营的目的,而且这种监管达到的是一种社会性共管。

(三)保护我国投资者的需要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在逐年增加,其信息判断能力和信息搜集渠道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非常有限。

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来说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炒股炒的就是信息。

通过强制披露,能够保证每一投资者平等地、及时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限制内幕信息交易,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四)规范公司管理者行为的需要公司管理者一方面肩负着代理股东管理公司,促使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委托;另一方面又肩负着将所有与发行人及其证券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证券价格和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充分、完整而真实地披露给市场和公众投资者。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

但中国目前尚未就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

了解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和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观点,对我们改革、完善和确立自己的证券监管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1,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就是法律、经济界对其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不断辩论、探索、求证的过程。

尽管这个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体制中得到日益广泛的采纳,但中国目前并未就是否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

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

即使是在那些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国家里,反对它的人也仍然很多。

了解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和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观点,对我们改革、完善和确立自己的证券监管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支持派的观点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观点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

一类观点从实用性出发,偏重讨论该制度的实际效用。

另一类则偏重于探寻构筑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

前者的观点一目了然,即为了对付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的欺诈行为,为了减少市场上利用自身特定优势而形成不公平地位的机会,政府有必要强迫那些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的人将与自身情况相关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以便一般投资公众在作决定时能够充分权衡各种因素的利弊,而不致于在事后发现自己由于对信息缺乏了解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但与此同时,这些人坚决反对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任何进一步的干预。

加拿大皇家价格差委员会在193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说:“国会并不打算剥夺一个公民自愿当傻子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 2.”话虽调侃,却一语道出这一派观点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行政干预之间的取舍。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研究

国 公 司 法 》 19 , 9 9年 实 施 及 2 0 0 5年 修 订 的 《 华 人 中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法 律 层 面 规 范 强 制 性 持 续 信 息 从 披 露 的 内容 为 : 司概 况 、 司财 报 和经 营 情 况 、 公 公 涉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强 制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发 展 变
【 键 词 】 市 公 司 ; 制 信 息 披 露 ; 限 ; 善 关 上 强 局 完 【 图 分 类 号 】 4 87 中 DF 3 .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2 1 )3 0 0 — 4 文 1 7 — 1 (0 1o — 0 5 0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内容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 较 为 全 面 系 统 规 范 了上 市 公 司有 关 影 响 股 价
的信 息 披 露 问 题 。公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采 取 的 是 审 tt J 以 近 三 年 的 财 务 信 息 和 违 法 重 大 t . ,  ̄
事 项 为 主 要 披 露 内 容 。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为 公 司
运行 , 供投 资者 投 资决 策 的信息 , 止证券 市场信 提 防 息失 灵 , 要 采取 完全 信 息 主义 , 完 全信 息是 通过 需 而
【 摘 要 】上 市 公 司 强 制 信 息披 露 制 度 是 保 障投 资 者 信 息 获 取 的 有 效 途 径 , 通 过 对 强 制 信 息 披 露 的 内容 、 方
式 、 式 与 标 准 、 求 、 管 及 责 任 的 变 化 的 归 纳 整 理 , 析 现 阶 段 强 制 信 息披 露 的 处 罚 方 向 及 存 在 的 局 限 , 格 要 监 分 从 提 高信 息披 露 规 范 层 次 、 加 税 收 信 息披 露 、 境 信 息 披 露 、 大 处 罚 力 度 四 个 方 面提 出 完 善 建 议 。 增 环 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问题的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问题的研究
发生 , 改善 市场 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 , 促进证券 市场效率与信息披 露制度之间的 良性循环。
f 词】 上 市公 司信息 ; 露制度 ; 题研 究 关键 披 问
[ 中图分类号】 F3 20
[ 文献标识码】 B
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 内幕交易、 操纵市 递渠道 ,很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人为掺杂 了一些虚假
场等行为不断发生 ,这种现象干扰 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 成分 , 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 谣言满天飞 , 低质量的 有序化。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信 息披露制 信息传播泛滥。 度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 的长 ) 内幕交易猖獗 远发展造成障碍。 因此 , 了解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近两年来 , 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 或将消 的现状 , 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息泄露给他人 , 造市设 局 , 大肆进 行 内幕交易 , 牟取暴利 , 这 应对, 对完善证券市场规范化运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影响投资者售 。 ( 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 的主要 问题 长期以来 ,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 ( 信息披露不真实 —) 管不严 、 罚不 力 的问题 。 以内部批 评为 主 的处 罚手段 , 处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 +转轨的市场 ,上市公司信 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没有影响。 息披露造假的情况比较普遍, 虚假信息一度泛滥成灾。有 二、 上市公 司信 息披露制度存 在问题 的原 因 的上市公司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 , 欺骗普通投资者 , 谋 取暴利, 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 引发了信任 () _ 经济利益驱使 一 危机 。 “ 字当前 , 利” 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 , 牟取暴利, 各种 (: 二) 信息披露不充分 违规手段层 出不穷 , 比如虚报利润、 虚增资产、 修改财务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 中心,在信息披露 报表 , 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同时有些企业把股 上避重就轻 , 对成绩大肆渲染 , 对风险则轻描淡写 , 极力 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 ,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 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如对担保 、 诉讼 、 委托理财、 “ 远不必还本 的无 息贷款 ” 永 。 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披露很不充分 ,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 ( 对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不完善 二) 的信息。 虽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专业性规范文件陆续 ( 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 颁布, 但市场与规范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 , 这主要体现在: 有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后,经常根据 自 ( 令出多门 , 1 ) 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 ; ) ( 比较分散, 2 身的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往往等到该信息已半公开化 不成体系, 不易执行 ; ) (相对滞后 , 3 跟不上业务规范的新 才予以披露, 此时股价往往 己发生大幅波动, 造成 了事实 形势。据有关资料表明, 19 年以来 , 自 92 中国证监会先后 上的不公平 。此外 , 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 上市公 司也有 制定了 20 5 多个单项法规 , 并于 19 年 出台了《 98 中华人民 拖延披露的倾向, 尤其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共和国证券法》但缺乏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 , ( 息不对称 四浦 体准则 。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分散的 ,信息在投资者与 三审计监督方面不完善 ) 筹资者之间的分布以及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 我国审计制度虽早已确立。证监会也已经审查确认 称, 投资者不能完全获得信息 , 甚至可能对公司的信用状 了一批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 况和发展前景产生重大误解。 计师 , 然而 , 从我国整个注册会计师队伍来分析 , 无论是 ( 息传播不规范 五牖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还是审计工作的质量,都与证券市 目 前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 、权威的信息披露和传 场的发展和规范管理要求存在一定距离。注册会计师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依然非常重要和迫切,必须结合我国实际。

因此,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

首先,介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起源、发展、作用,以及相关基本概念。

其次,揭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现状与其危害性。

然后,深入剖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成因。

最后,根据成因,寻求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以维护资本资本市场运营提供良好的秩序与环境,充分保障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利益,构建我国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分析策略目录引言1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基本概念1(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之涵义1(二)信息披露制度之涵义2(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之作用2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现状及危害性2 (一)会计信息披露出现“挤牙膏”现象3(二)会计信息失真3(三)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严重3(四)会计信息披露作弊,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4 三、探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成因4(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内因41.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被动性,导致“挤牙膏”现象4 2.会计舞弊导致信息披露失真与违规53.上市公司内控职能缺失,导致信息披露违规5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外因61.证券市场不成熟,导致披露信息失真,牟取非法暴利6 2.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与处罚力度不够6 3.社会信用制度稀缺,注册会计师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7四、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有效策略7(一)提高意识,发挥内控职能,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7(二)建立与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加大证监与处罚力度8(三)制定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8(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发挥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9结论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引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源于英国和美国,它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探析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探析
律性会计信 息披露管制 。 对于会计信息披露 内容的具体规 定 ,主要 通过对发行和上市新 股 的初次披露 和上市过程 中的持续 披露进行具体规定 。初次披露 的招股
中,企业获得 的收益远大于企业因会 计信息失真而被处罚 的损 失 ,在 收益和损失 不正常 的差异下 ,部分企业 的管理者甘愿 冒着企业披露 失 真信息处罚的风险,而获得大量的违法收益 。另外 ,会计信息失 真在 我国司法上难 以确定和追溯 ,例如我 国会计错 误和会计 失真 的界 定 : 会计错误是指会计人员 因行为不当而造成会计信息不 真实的现象 ,一 般不影响使 用者的判断 ;会计失真则是会计人员故意 ,有针对性 的财 务造假和欺诈行为 , 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 的正确判断。 三 、加强会计信 息披露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 , 加强 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必须参照国际惯例 ,对现行证 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 司会计 信 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 改革 。证券监 管部 门的设 置应集 中到两个 层次 : 是 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 门,负责对全 国上市公 司进行 宏观监管 ,统 制定证券市场政策 和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另一个是证 券交 易所 ,遵
拨露制度 监督 力度

国证券市 场的发 展而产生 ,主要 目的在 于有效维持金融市场以及社会 的稳定 。一个 国家会 计信息披鼹制度合 理与否 ,直接关 系着证 券市场 的正 常运行 ,从 而影 响资源 配置 的效 率。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 有助于 国家 的宏 观 调控 和市场 的运转 、社会资源 的优化 配置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从 而 促进证券市场 的发展。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分 为正式 的司法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 目 前我国正式 的司法 制度 有三大 板块 :会计 规范 、证 券规 范和 审计 规 范。会计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 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 和企业会计 准则 ;证券 规范 有证券 法、股份发 行与 交易 管理 暂行 条 例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内容与格式 准则和编报准则等 ;审计规范 主 要包 括注册会计师法 、独立审计 具体 准则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执 业 规范指南 等。三大规范相互联系和补 充 , 形 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 制 度体系。非 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企业 自 律性会计 信息披露管制 和行业 自

股权融资中强制性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股权融资中强制性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 0 1 2年 ,证 监 会 启 动 了新 一 轮 的新 股 发 行
在2 0 0 1 年对之前二十多年 的信息披露模型 ,分
为关 联性 披露 、斟 酌性 披露 和效 率性披 露 三个类 别 进 行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综 述。 F i s c h e r 和
V e r r e c c h i a 一 、 D y e 和 S r i d h a r 、 G u t t ma n
第l l 期 ( 总第 3 6 0 期) 2 0 1 3 年1 1 月
财 经 问 题 研 究
Re s e a r c h o n F i n a n c i a l a n d Ec o n o mi c I s s u s e
N u r o b e r 1 1 ( G e n e r a l s e r i a l N 。 . 3 6 0 )
的侵 占行 为 ) ,增 加整 个 社 会 的福 利 水 平 就 显 得
尤为重要。本文将运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的基 本 理论 方 法 ,设定 数理 模 型 ,对 股权 融 资 中的强 制 性 披露 制度 进行 分析 。 西方学者从经济学角度 ,对信息披露建立模
考虑 一家 公 司 ,由企业 家运 营 ,并 由内部 的 企业 家 和现存 的外 部投 资者共 同持有 ,企业 家持
N o v e m b e r ,2 0 1 3
股权融资中强制性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邓 青
( 湖北经济学院 会计 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2 0 5 )

要 :本文运 用博弈论和信 息经 济学基本 理论 方法 ,建 立数理模 型 ,对我 国股权 融资 中的强
制性披 露制度进行 了分析 。研 究结 果表 明,企 业 家在 自愿性披 露 下,只会进行 让新 的外部投 资 者参与投资 的最低 限度 的信 息披露 水平 ,且 为部 分披 露 ;而强制性披 露的 引入 并 不会 降低 企业 家进行投资 的积极性 ,在保证投 资 效率的基 础上 ,提 高 了市场 总体 的信 息披 露水 平 ,并使 整个 社 会福利增加 ;加 大对企 业家侵 占现金 流 的处罚 ,能提 高信 息披露 水平 ,减 少社会福 利 的无谓

信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重新界定与监管

信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重新界定与监管

【专题名称】投资与证券【专题号】F63【复印期号】2011年04期【原文出处】《宏观经济研究》(京)2010年12期第50~54页【作者简介】王惠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内容提要】强制披露制度对某些信息的监管部分无效或完全无效,其原因在于目前的强制披露涵盖了实质上属于自愿披露的项目。

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信息的经济实质出发,在分析强制披露对不同信息有效程度的基础上,对强制披露及自愿披露的范围和涵义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为资本市场信息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关键词】强制披露/自愿披露/可观测/可核实/披露选择权EEUU8504160强制披露制度主张以政府干预的力量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强制披露制度的目的是试图通过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信息披露方式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质量。

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强制披露制度下,公司虽然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除了虚假信息披露,还出现了以下“次假”信息披露现象:(1)披露缺乏信息含量。

某些信息虽然披露,但大多是泛泛而谈,缺乏实质内容,如有关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信息的披露大多是“形式”重于“实质”;(2)操纵性披露严重,包括推迟对坏消息的披露或对披露措辞进行粉饰等。

如2007发生的杭萧钢构案,关于“承接为安哥拉建设公房项目”这样的重大信息,公司虽不是纯粹的虚假披露,但通过操纵披露时间以及“大玩文字游戏”,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大幅波动,很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又如2009年4月发生的中信泰富推迟“外汇交易巨亏”披露案,早在2008年9月7日,公司董事会就已获悉因投资外汇期权交易而发生巨亏147亿港币,却在2008年9月9日的一份公函中称,“公司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没有出现重大不利改变”,直到2008年10月20日,公司才正式对外公布利空信息,也就是说消息的披露延迟了6周。

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证成和规则构造

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证成和规则构造

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证成和规则构造作者:彭雨晨来源:《东方法学》2023年第04期关键词:ESG 强制性ESG 信息披露 ESG投资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投资者保护ESG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主题的英文首字母缩写。

这一概念诞生于联合国2004年发布的报告《在乎者赢》(Who Cares Wins),该报告同时提倡资产管理者在投资决策时纳入ESG投资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ESG投资理念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难题,能够通过影响资本流向相应领域,促进上述目标实现。

因此,ESG投资理念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工具。

获取上市公司的高质量ESG信息是开展ESG投资并发挥其促进作用的前提。

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降低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便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ESG表现。

不过,长期以来我国以自愿披露为主的ESG信息披露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实践中存在着披露主体数量较少、披露内容质量较差、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和可信度较弱等问题。

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旨在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使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能够针对性解决上述问题。

但是,我国学界目前对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正当性和具体规则的研究还较为薄弱。

为了回应监管实践需求以及深化既有研究,本文将结合相关证券法理论论证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法理正当性,并在借鉴欧盟和新加坡相关立法基础上,提出我国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构造建议。

一、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在域内外学术研究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通常被视为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前身。

据此,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8条,该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可能对“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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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摘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欧美国家都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在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所规定,但当前我国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屡屡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结合有关案例及国外的立法经验,分析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和要求,籍对完善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披露原则与要求立法完善一、前言网络证券交易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视聆通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标志着我国证券网上交易的开始。

1998年江苏证券推出了功能完备的网上交易系统,国内投资者开始利用互联网获取交易所的及时报价、市场行情、等,并可直接在网上委托下单、进行资金划转。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于 2000 年3月30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

2000年5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2001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4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注明配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因特网网址,以供投资者查阅。

2001年7月17日,中国证券协会主持制定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第 4 号--网上委托协议书》。

2002年3月1日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券商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由此,网络证券交易越来越活跃,规模也越来越大。

截止2011年06月17日,沪深两市共有a 股账户15,759.07万户,b股账户251.27万户;有效账户13,495.46万户。

①证券市场的发展、网络证券交易的活跃伴随的是网络证券欺诈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多。

比如1997年令证券市场震惊的”红光”事件就是上市公司对公司财务进行包装,欺诈投资者;亿安科技操纵案被称为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欺诈现象最为典型事件;2007年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这些触目惊心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是以网络为媒介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而上述三种资本市场主要违法犯罪行为都与强制信息披露有关。

因此,有必要研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防范网络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源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prospectus)的规定。

当今世界关于强制性信息披露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美国。

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

1929年前后华尔街证券市场出现的大量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

其中,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上市公司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199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对信息披露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其情况的制度。

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三部分组成。

制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那么是不是所有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信息披露呢?从信息披露的方式看,如果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上市公司就有足够的信息披露动机以自愿方式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度的考虑;如果披露成本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才属强制性信息披露,所以信息披露制度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所有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有必要知道的信息披露事项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所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三、中西方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面的对比第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不同。

在英美国家,对公司情况充分、真实的披露,是投资者的唯一投资价值基础。

政府只关心发行人是否将法律规定其必须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完全的、真实的公开,而不是去判断该证券的”好”与”坏”。

而在我国,投资者则是在政府选择之后的”优中选优”。

第二,我国信息披露过于程式化。

国内的一些学者指出,我国证监会制定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对于招股内容的规定全面、详细,包括了投资者需要了解的各方面的信息,其本意是促使发行公司全面真实地披露发行信息。

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按格式内容打分的办法,使得一些发行公司不是在如何真实全面准确地披露信息方面下功夫,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说明书,以顺利通过审查。

第三,对于公司高级职员的薪金状况,美国规定了披露的要求,中国对此没有硬性规定。

第四,针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两国均规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关于公司上市与注册使用的是同一套资料,中国有关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则比招股说明书要简单。

第五,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及主要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美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上非常详细。

中国则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第六,对于定期报告,两国也均规定了严格的披露制度,美国的规定透明度较高;对于临时报告,美国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中国则出台了必须公告的具体细则,而且明确了应该公告的事件内容。

第七,在披露方式方面,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来看,日本、英国和台湾等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系统,美国和加拿大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尚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

四、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及要求1、真实原则这主要从内容的角度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做出的要求。

它包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披露文件内容与事实相符,披露的信息内容均应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根据的判断与意见为基础,以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和反映真实状态;所谓信息的准确性,是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在语言上必须有确切的含义,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而这种确切含义又是以普遍投资者而非以发行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理解判断能力为标准。

证券信息披露揭示得越真实、越准确,证券价格才可能越接近其真正价格,也才会最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证券法为了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也要求证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承担较高程度的法律注意义务。

为了推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主要采用以下法律规则:第一,规定证券发行人承担确保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第二,规定中介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的协作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职能。

所谓完整性就是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都应当披露。

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不仅要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还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诸多潜在的或者现实的风险。

从理论上看,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分为两大类:”硬信息”和”软信息”。

一般所谓的基本面信息均为硬信息。

《公司法》及《暂行条例》中所要求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和中期财务数据、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分红配股政策、收购兼并决定等等均属于此列。

而从现有财务数据、行业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宏观经济形势等数据中衍生出来的、对公司盈利前景的预测、市盈率的推断等则为软信息。

2、合规原则是指信息披露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披露。

目前,在信息披露的合规上表现为:及时性、正当性和公平性。

及时性是从传播的速度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当某种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势确实存在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拖延信息披露。

正当性是指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在其他非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对于同一信息的披露也不得和指定媒体的披露的文字不一致。

公正性是指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有选择性地对少数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公司的内部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内幕交易。

3、诚信原则信息披露的诚信原则要求公司应当诚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积极履行义务和善意履行义务。

所谓积极履行义务是指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给予投资者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投资判断,所有适宜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应当予以披露。

在中国证监会各类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中国证监会申明: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股份条例》第6条和《上市规则》也有所涉及。

所谓善良履行义务原则是指公司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主管人员,都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目前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中,都要求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也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对负责部分的内容作出同样的保证。

在民事责任制度上,目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除了发行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在信息披露中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对于没有过错的界定,主要使用的是”勤勉尽责”标准。

注释:①/,2011年6月27日。

参考文献:[1]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张育军.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发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郑顺炎.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侯水平、许前川.证券法律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王雄元.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j].会计研究,2003(2)。

[8]毛艳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披露[j].郑州轻工业学报,2005(8)。

[9]胡茂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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