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4号-温室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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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产险(备案)[2009]N11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1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的损失。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到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

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间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十五天为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

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质上的损失。

温室、大棚保险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22

温室、大棚保险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2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室、大棚保险条款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本条款为《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瓜果或苗木等作物(以下简称“保险作物”)因遭受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暴雪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遵守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二)因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三)因种子质量造成保险作物的减产或损失;(四)保险温室、大棚主体因保险责任外原因发生倒塌而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保险金额、费率与免赔率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温室、大棚内保险作物的生产成本,包括:种苗(籽)、肥料、农药、机耕费、水电费、燃料费等,保险金额按种植品种不同分为两类(分类标准见附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率为8%。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赔偿处理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保险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或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不同生长期对应赔付比例表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若保险作物在已开始采摘或收割的情况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赔款计算时应对已采摘或收割部分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扣除。

第六条保险作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2号-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2号-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养殖户财产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用于专业化养殖的栏舍、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 暴风、台风、龙卷风;(四) 暴雨;(五) 洪水;(六)暴雪、冰雹;(七)泥石流、山体滑坡;(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各种间接损失;(五)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由于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额第七条栏舍、房屋及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协商确定。

第八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赔偿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号-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号-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华联合(备案)[2009]N66号-打瓜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66号-打瓜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打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打瓜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打瓜(以下简称保险打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打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打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打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打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打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打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公路货物定额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定额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09]N18号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油菜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第二条(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种植油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油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蔬菜种植业务,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种植的蔬菜作物。

二、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冰雹、洪涝、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

2. 疾病虫害: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等引发的疾病,以及蚜虫、蜗牛等害虫对蔬菜作物的侵害。

3. 意外事故:指非可控因素,例如大风、雷击、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对蔬菜作物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市场价值。

2. 保险费用根据种植的蔬菜品种、地理位置、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费率在投保前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同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年期限约定。

2.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选择续保,但需重新评估种植风险和调整保险金额。

五、核赔与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图片、视频、作物损失评估报告等。

2. 保险公司将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损失及理赔范围。

3. 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赔并支付保险赔款。

六、免赔额与赔付比例1. 免赔额为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2. 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与投保金额之比,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七、保险终止1. 保险期满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八、附加条款1. 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保险合同中若存在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蔬菜种植保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应根据保险公司制定的产品来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蔬菜种植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相关附件,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在种植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工作,以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024年农业保险大棚赔付合同

2024年农业保险大棚赔付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农业保险大棚赔付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双方1.2 保险大棚1.3 赔付金额1.4 保险期间1.5 保险事故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费用2.4 保险赔付流程第三条:赔付条件3.1 保险事故报告3.2 保险事故认定3.3 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3.4 赔付金额计算第四条:赔付流程4.1 事故发生后的报告4.2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4.3 赔付金额审核4.4 赔付金额支付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变更5.3 合同终止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地点6.3 仲裁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管7.1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2 监管机构7.3 合同履行的期限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附件10.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权利与救济12.1 双方的权利12.2 救济途径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地点与时间13.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完整合同14.1 合同14.2 附件14.3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双方1.2 保险大棚保险大棚指甲方经营管理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塑料薄膜大棚,具体范围以附件一为准。

1.3 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赔偿金额。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结束之日止。

1.5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保险大棚损失的情况。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大棚损失。

蔬菜种植大棚买卖合同(2024年版)

蔬菜种植大棚买卖合同(2024年版)

蔬菜种植大棚买卖合同(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大棚的定义第二条合同标的2.1 大棚的数量2.2 大棚的规格和质量2.3 大棚的交付地点和时间第三条价格与支付3.1 大棚的总价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付及验收4.1 出卖人的交付义务4.2 买受人的验收义务4.3 交付和验收的时间第五条质量保证5.1 出卖人对大棚质量的保证5.2 质量问题的处理第六条售后服务6.1 出卖人的售后服务义务6.2 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7.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8.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转让13.2 合同的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4.1 合同签字盖章的时间14.2 合同签字盖章的地点14.3 合同签字盖章的当事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出卖人全称:X蔬菜种植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方式:法人代表:X1.2 买受人信息买受人全称: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省市县镇村联系方式:法人代表:X1.3 大棚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大棚指的是由出卖人提供,用于蔬菜种植的钢结构温控设施,包括主体结构、覆盖材料、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等组成部分。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大棚的数量本合同项下,买受人购买的大棚数量为套。

2.2 大棚的规格和质量大棚的规格为:长米,宽米,高米;大棚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保证结构稳固,使用寿命不低于年。

中华联合(备案)[2009]N70号-冬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70号-冬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冬小麦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冬小麦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冬小麦(以下简称保险冬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冬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冬小麦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冬小麦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冬小麦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冬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冬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25号-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25号-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标地范围第一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地冬暖式大棚及棚内种植地蔬菜(以下简称“棚内蔬菜” )均可列入本保 险标地范围:一、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二、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不得 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损毁及由此而引起地棚内蔬菜直接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 条款地约定负责赔偿: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和冰凌造成地棚体损毁以及由此而引发地蔬菜冻死; 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二、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经管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三、光照不足;四、政府行为;五、塑料大棚地自然损耗;六、被盗、他人故意行为;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原因 .保险期限第四条 保险期限 6个月,自投保当年 10月 20日 0时起,至次年 4月 20日 24时止.保险金额第五条 塑料大棚:保险金额按棚体地主要材料分项,由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确定 ,最高以市场价为限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为:塑料薄膜 1000 元,骨架 1600 元,草苫及拉绳 1400 元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棚内蔬菜: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上年度每亩大棚蔬菜种植物化成本商定 ,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 .蔬菜发布时间 :2009-04-23 来源 :人保财险阅读次数 :1216在不同生长期地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规定如下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无内容)保险费率第六条选择第二条规定地全部保险责任投保,保险费率为 4.5%.如果只选择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保险费率为1%;如果只选择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冰凌责任,保险费率为4%.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或者被保险人地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或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地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妥善经管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并接受保险人地防灾防损建议,积极做好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地防灾防损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一条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一)采取必要施救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二)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60 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地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约定地有关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塑料大棚:(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则按实际面积赔偿.全部损失赔偿时,如果分项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棚体材料地市场价,按出险时地棚体材料市场价格赔偿. 保险塑料大棚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塑料大棚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和分项保险金额赔偿.当保险塑料大棚面积小于实际塑料大棚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地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棚内蔬菜:(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根据保险棚内蔬菜面积,按本条款第五条所规定《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进行赔偿.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保险棚内蔬菜发生全部损失,赔偿金额达到每亩最高保险金额地,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和本条款第五条所规定《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计算赔偿.当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小于实际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地比例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保险面积大于或等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保险棚内蔬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地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地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出险时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时,棚内蔬菜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四条如果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地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地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地证明.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地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协助办理保险地单位代办申请赔偿事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地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地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地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地,保险人对其虚报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争议处理第十八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中地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第十九条凡涉及本保险地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解释保险标地范围第一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地冬暖式大棚及棚内种植地蔬菜(以下简称“棚内蔬菜” )均可列入本保险标地范围:一、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二、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不得重复投保.[解释]本条规定了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地保险标地和保险条件,本保险地保险标地为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一、塑料大棚是指为进行温棚蔬菜种植而建造地、具有固定场所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药)和劳动工具(如农具、用具).冬暖式大棚,其基本建造规范为有三面墙体,侧墙长8M 以上,脊高2M 以上;后墙长30M 以上,高1.6M 至2M. 侧墙和后墙均超过当地冻土层厚度20 厘M 以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是指塑料大棚地建造必须符合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地规范;“投保时使用正常”是指塑料大棚在投保本保险时必须处于正常状态,没有受到任何损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 是指棚内蔬菜必须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地技术规范进行种植,且达到规定地技术规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全部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将符合上述投保条件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但是,对同一地域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拥有不同权利地人,例如,所有者、经管者,不得为同一地域地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重复投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保险责任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损毁及由此而引起地棚内蔬菜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地约定负责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和冰凌造成地棚体损毁以及由此而引发地蔬菜冻死;[解释]本条是指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只有在遭受以下所列地特定风险造成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损毁及由此而引起地棚内蔬菜直接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是否形成保险责任内地气象灾害,以当地县级(含县)以上气象部门确定地结论为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地燃烧所造成地灾害.构成本保险地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偶然、意外发生地燃烧;(三)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地趋势.二、空中运行物体地坠落:凡是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所造成地保险标地损失都属于本保险地责任.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塑料大棚地棚内蔬菜地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三、暴风:指风速在28.3M/ 秒,即风力等级表中地11 级风.本保险条款地暴风责任扩大至8 级风,即风速在17.2M/ 秒以上,由此造成地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损失.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云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地强烈气涡旋而造成地灾害陆地上其最大风速在79—103M/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M/ 秒以上,由此造成地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损失.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雪灾:因一次降水量在5毫M 以上地降雪超过保险塑料大棚地荷载,以致压塌塑料大棚造成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损毁及由此而引发地棚内蔬菜地冻死,为雪灾保险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地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地保险塑料大棚损坏和棚内蔬菜损失.七、冰凌:冰凌灾害是指河道封冻和解冻时,由于冰凌壅积而阻塞河道、抬高水位所造成地灾害. 陆上地区,因酷寒天气致使雨雪在塑料大棚棚体上结成冰块,越结越厚,重量增加,致使保险塑料大棚棚体塌陷塌架,棚内蔬菜冻死,属冰凌责任.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二、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经管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三、光照不足;四、政府行为;五、塑料大棚地自然损耗;六、被盗、他人故意行为;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原因.[解释]本条列明地各种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地损失,均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害虫、病菌、害鼠和杂草等有害生物在一定条件下暴发或流行,危及农作物地正常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死亡地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虫害、病害、农田鼠害和农田草害.药害是指因农药使用不当而对保险棚内蔬菜造成地损害.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经管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经管不善是指对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不进行正常地保护、修缮、照看、除草和灌溉等.法律上讲地故意行为指明知自己地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地过失行为,是指应当预见自己地行为可能造成地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地,是过失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光照不足:连续阴天,连续降雨,或者连续阴雨交替,塑料棚得不到充足光照,缺少辐射光线,土壤和空气不能增热,热量不足,蔬菜生长迟缓或者死亡.生产实践中,连阴7 天以上,蔬菜就会死亡.光照不足属大面积巨灾损失,故本保险不予承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对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造成地损失,如:政府征用土地时拆除保险塑料大棚、毁掉棚内蔬菜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塑料大棚地自然损耗:指塑料大棚随着时间地推移而发生地自然损失和消耗.六、被盗、他人故意行为:被盗是指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材料和棚内蔬菜被不法分子偷取;他人故意行为是指他人故意纵火烧毁塑料大棚,割烂棚膜、割毁棚内蔬菜、毁坏棚内保温物,捣毁棚架等损坏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地行为.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集团与集团之间为了一定地政治、经济目地而进行地武装斗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军事行动:国家或政权组织有目地、有计划、有组织地武装斗争.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地武装骚乱.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原因引起地火灾等灾害事故造成地损失,因其破坏范围、损失程度难以估计,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损失率无法测定,故将其列为责任免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内地原因:本保险承担地保险责任为列明地风险责任,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全面列举,因此凡不是本条款第二条所列举地灾害事故(如环境污染、假劣生产资料所引起地事故等)均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保险期限第四条保险期限为6个月,自投保当年10月20日0时起,至次年4月20日24时止.[解释]本保险适用冬暖式塑料大棚,其主要功能是生产冬季蔬菜,全省实行统一地列明式保险期限遇有特殊情况也可协商确定,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保险金额第五条塑料大棚:保险金额按棚体地主要材料分项,由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确定,最高以市场价为限.每亩分项保险金额为:塑料薄膜1000 元,骨架1600 元,草苫及拉绳1400 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上年度每亩大棚蔬菜种植物化成本商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蔬菜在不同生长期地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规定如下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塑料大棚每亩分项保险金额和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地确定方法:塑料大棚:按薄膜、骨架、草苫及拉绳三项确定保险金额,各项每亩保险金额均参照当地市场价由保险人确定,最高以市场价为限.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棚内蔬菜以当地上年度每亩棚内蔬菜种植物化成本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棚内蔬菜种植物化成本主要是指棚内蔬菜种植所需要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和棚体折旧费,不包括人工费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本条还规定了蔬菜不同生长期地每亩有效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六条选择第二条规定地全部保险责任投保,保险费率为 4.5%.如果只选择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保险费率为1%;如果只选择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冰凌责任,保险费率为4%.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释]本条规定本保险地费率规章,可以综合选择保险责任,也可分项选择,且实行分项费率.分项选择保险责任地,为控制逆选择风险,费率水平有所区别.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或者被保险人地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释]本条中规定地如实告知,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地具体体现,是投保人应尽地义务.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解释]本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按照保险单地规定交清保险费,这是投保人应尽地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地必要前提.如果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地要求或与保险人约定地期限交清保险费,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如果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投保方欠交地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或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地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释]保险合同订立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地地权利转让等,被保险人应自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动之次日起,三日之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附于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合同地一部分.若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也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若需要增加保险费,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妥善经管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并接受保险人地防灾防损建议,积极做好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地防灾防损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释]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不应因为参加保险而放松对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地经管,而应当在参加保险后继续做好对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地经管工作,并接受保险人地合理建议,作好一切防灾防损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一条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一)采取必要施救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二)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60 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地证明材料.[解释]本条规定了:(一)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地措施进行抢救,并要求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地证明材料,如,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以及有关部门真实、合法地灾害事故证明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约定地有关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和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地有关义务,被保险人在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地同时,必须履行保险条款规定地有关义务.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塑料大棚:(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则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全部损失赔偿时,如果分项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棚体材料地市场价,按出险时地棚体材料市场价格赔偿. 保险塑料大棚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塑料大棚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和分项保险金额赔偿.当保险塑料大棚面积小于实际塑料大棚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地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棚内蔬菜:(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根据保险棚内蔬菜面积,按本条款第五条所规定《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进行赔偿.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保险棚内蔬菜发生全部损失,赔偿金额达到每亩最高保险金额地,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和本条款第五条所规定《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计算赔偿.当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小于实际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地比例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保险面积大于或等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附件1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湖北省〕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露地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露地蔬菜〞〕:〔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露地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露地蔬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园地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与保险露地蔬菜套种的其他农作物;〔四〕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露地蔬菜的损失,损失率到达1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三〕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而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五〕由于种子原因导致保险露地蔬菜不发芽造成的损失;〔六〕未及时播种造成的损失;〔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露地蔬菜种植,或自行改种其他作物的;〔八〕由于人为导致水土失控造成的损失;〔九〕作物播种面积超出常年灌溉用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露地蔬菜的损失;〔十〕采纳不成熟的治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治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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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室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温室大棚蔬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温室大棚和棚内蔬菜(以下简称保险温室大棚),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棚体和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棚体和棚内作物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温室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温室大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的;(二)温室大棚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温室大棚的棚体损失或棚内蔬菜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风灾、雹灾;(三)雪灾;(四)冰凌。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盗窃、抢劫、他人故意破坏、病虫害;(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温室大棚和棚内作物或改种其他作物的;(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温室大棚的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温室大棚的棚体造价和棚内蔬菜每亩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棚内蔬菜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险金额=棚体保险金额×保险数量+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数量、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或从扣棚(罩膜)后起,至棚内蔬菜收获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温室大棚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温室大棚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保险温室大棚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温室大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温室大棚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温室大棚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温室大棚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温室大棚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温室大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温室大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温室大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温室大棚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温室大棚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温室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温室大棚棚体和棚内蔬菜分项确定赔偿金额,其中,棚内蔬菜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温室大棚内作物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灾面积×(1-免赔率)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按棚体、棚内蔬菜,分项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保险温室大棚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赔款金额=棚体损失金额×(1-免赔率)-残值+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温室大棚数量、面积小于其可保数量、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面积与非保险数量、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面积与非保险数量、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面积与可保数量、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面积大于其可保数量、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温室大棚实际种植数量、面积。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温室大棚棚体、棚内作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温室大棚棚体、棚内作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温室大棚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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