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请提审用)
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请提审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号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因起诉×××(写明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裁定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裁定提审用。
2.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由于本案一审、二审均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被告,申请再审阶段不列被申请人。
3. 本裁定提审的理由,写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即可,无需阐述具体理由。
4. 原生效裁定为不予受理裁定,没有实际执行内容,主文部分只写“本案由本院提审”。
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召军盛基敏马美华【审理法官】郭召军盛基敏马美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当事人】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当事人-个人】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忆立;陈火红【被告】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案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管辖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明撤诉驳回起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案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故人民法院在确定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当先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资格。
根据在案的证据,徐忆立、陈火红提起本案诉讼基于其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上诉人返还代理费155万元,该债权为普通债权。
该案目前已经徐忆立、陈火红申请撤诉后准许撤回起诉。
即使徐忆立、陈火红与五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适用除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以外的普通债权,故徐忆立、陈火红既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与原案诉讼标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绵阳市中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中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1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李冯安石邱倩【审理法官】李李冯安石邱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绵阳市中医医院【当事人】绵阳市中医医院【当事人-公司】绵阳市中医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绵阳市中医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对另案审理时共同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另案审理时共同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之规定,上诉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者针对另案的生效判决提出再审。
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绵阳市中医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3:47:44【二审上诉人诉称】绵阳市中医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29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系法人,因鉴定人工作人员过错,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无不妥;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因被上诉人虚假鉴定,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3.上诉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且仅委托被上诉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项事务,但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变更委托事项,事后也未经上诉人追认,更不存在情况紧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之规定;4.被上诉人不仅私自变更委托事项,还存在严重超期鉴定的情况,更严重的是被上诉人捏造第三人病症、伤残等级,故意做虚假鉴定,同时被上诉人明确告知上诉人所有鉴定项目都要缴费才能领取鉴定意见书,不缴费不告知鉴定内容。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撤……号起诉人:×××,……。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起诉人×××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用。
2. 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4)(一)民事判决概念 (4)(二)民事判决分类 (4)(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7)(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8)二、民事裁定 (10)(一)民事裁定概念 (10)(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0)(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12)(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12)三、民事决定 (14)(一)民事决定概念 (14)(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14)(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14)(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1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1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1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16)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司考】考点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星考点)
基本概念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明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一般基于物权或继承权。
【注意】两个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有独三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起诉方式)——不能追加有独三,具有当事人地位;【注意】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可以撤有独三之诉,撤有独三之诉后还可以再起诉。
【注意】有独三提有独三之诉,法院可能本来就有管辖权,也可能通过牵连管辖具有管辖权。
但是有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注意】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于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区别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步骤: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被告,再找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第二步:待判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2)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虽不同,但类似的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共同原告;(3)该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关系——有独三。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中止再审程序)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
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3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当事人-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卫东【被告】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证据检察建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回转【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王卫东主张要求依法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由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后施文革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鄂11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郑俊杰起诉不予受理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郑俊杰起诉不予受理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建峰苏庆添梁家伟【审理法官】程建峰苏庆添梁家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俊杰【当事人】郑俊杰【当事人-个人】郑俊杰【代理律师/律所】刘叠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叠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叠【代理律所】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俊杰【本院观点】洪志涵的起诉应否由法院受理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应当按照该条款的字词句,联系其他相关条款,结合订立目的与意图,坚持诚信原则,以确定双方在该条款表达的意思表示。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仲裁事项在法定仲裁范围内,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应予认定为合法,应作为仲裁管辖的有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撤销胁迫欺诈无效管辖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洪志涵的起诉应否由法院受理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判断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面要正确理解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及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案涉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
首先,对仲裁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据此可见,我国仲裁法明确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列入仲裁的范围。
诚然,鉴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侵权人与受害人一般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可能订立仲裁协议,故一般情况下这类纠纷不能被提交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对李艳玲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对李艳玲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艳玲【当事人】李艳玲【当事人-个人】李艳玲【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艳玲【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诉人称其于2017年7月7日就向德惠市公安局报警,要求对上诉人房屋被破坏一事进行调查。
故上诉人于2017年7月7日即已经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其于2020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映秋、杨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映秋、杨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兴中刘凤桃孟英【审理法官】唐兴中刘凤桃孟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映秋;杨永胜;樊海青【当事人】李映秋杨永胜樊海青【当事人-个人】李映秋杨永胜樊海青【代理律师/律所】何凯特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兆力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凯特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兆力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凯特张兆力【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映秋;樊海青【被告】杨永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桂0105民初4085号案与本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同一,不因李映秋选择起诉对象的增减否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本质。
陈江海、蔡炳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江海、蔡炳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3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碧宗陈大银陈志煌【审理法官】郑碧宗陈大银陈志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江海;蔡炳阳【当事人】陈江海蔡炳阳【当事人-个人】陈江海蔡炳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江海【被告】蔡炳阳【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江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7:48:15陈江海、蔡炳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5民终32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炳阳。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江海因与被上诉人蔡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江海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江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郑碧宗审判员陈大银审判员陈志煌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林佳玲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宋方方、李少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方方、李少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2【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2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方方;李少弟【当事人】宋方方李少弟【当事人-个人】宋方方李少弟【代理律师/律所】吕建刚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任德广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建刚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任德广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建刚任德广【代理律所】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方方【被告】李少弟【本院观点】宋方方提交的承诺函及担保合同上面载明借款人是申夏公司,收据上载明收款人(借款人)是李少弟,但李少弟否认其为100000元借款的借款人,且该100000元借款未转账至李少弟账户,而是转账至徐世杰账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协议管辖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方方提交的承诺函及担保合同上面载明借款人是申夏公司,收据上载明收款人(借款人)是李少弟,但李少弟否认其为100000元借款的借款人,且该100000元借款未转账至李少弟账户,而是转账至徐世杰账户。
徐世杰系苑庆伟开办的长葛市帝福苑茶膳文化有限公司会计,同时徐世杰也为实际控制人为苑庆伟的周口申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融资的款项提供转账服务。
李少弟亦在苑庆伟开办的郑州申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葛办事处(未办理营业执照)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少弟为案涉100000元借款的借款人,不能确认宋方方与李少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宋方方上诉称原审查明客观事实清楚,但认定法律事实错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陈祖龙、张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祖龙、张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2【案件字号】(2021)闽07民终1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延平刘新勇黄天智【审理法官】郑延平刘新勇黄天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祖龙【当事人】陈祖龙【当事人-个人】陈祖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祖龙【本院观点】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延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系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吴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延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系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吴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经延平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签收,该案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吴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内容未发现错误,或损害他人利益。
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以已发生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被申请人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
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新42民终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梅古尔巴尔登余永君【审理法官】张艳梅古尔巴尔登余永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莉【当事人】张莉【当事人-个人】张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莉【本院观点】根据乌苏市人民法院(2019)年新42某某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张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参资1310000元的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已认定,且上诉人张莉亦在退赔名单中。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乌苏市人民法院(2019)年新42某某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张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参资1310000元的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已认定,且上诉人张莉亦在退赔名单中。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张莉以李斌为被告,就相关借款及利息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上述纪要精神。
综上,张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24:38【二审上诉人诉称】张莉上诉请求: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二、责令乌苏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周群、姜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群、姜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2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群;姜辉【当事人】周群姜辉【当事人-个人】周群姜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群【被告】姜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书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周群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交了借条以及转款凭证为证,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即为周群,款项也是通过周群账户转出,周群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审法院应当在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实体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谷大维、苏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谷大维、苏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1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谷大维;苏亚杰;崔凯【当事人】谷大维苏亚杰崔凯【当事人-个人】谷大维苏亚杰崔凯【代理律师/律所】罗静波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静波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静波潘夏雯【代理律所】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谷大维【被告】苏亚杰;崔凯【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谷大维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65.25元,由上诉人谷大维负担,上诉人谷大维多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2665.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谷大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9:26: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姜兰明、高成良、崔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济阳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判令:姜兰明支付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应付利息,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高成良名下的济阳房权证城(私)字第0某某034号房屋、济阳国用(2009)第523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9)鲁0115执恢107号执行裁定的执行标的是济阳国用(2019)第523号土地使用权,而闫丙丽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认定其对城(私)字001034号房屋享有所有权、驳回济阳农商行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请求(以执行方式通过涉案房屋所设定的抵押取得涉案房产拍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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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撤____号
起诉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____年____月____日,本院收到____的起诉状。
起诉人____对____、____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____(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4.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5.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于此情形,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6.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起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8.本裁定书只送达起诉人一方。
来源:/ws/detail13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