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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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成文日期:2003-0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
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新规需注意四点

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新规需注意四点

财税 [0 86 2 0 ]5号 规定 。 体工 商 户 、 人独 资企 业 和合 个 个
伙企业 向其 从业人 员实 际支付 的合 理 的工资 、 金支 出 。 薪 允
许在 税前据 实扣 除 。 件所称 工 资 、 金 , 文 薪 是指 个体工 商户 、
个 人独 资企 业 和合伙 企业 向其 从业 人员 支付 的所 有 现金 形
2 0元 .全年 应纳 税额 = 8个月 应 纳税额 + 4个 月应纳 5 前 后
税 额 = 66 + 5 = 4 6 7元 l6 员 实 际 支 付 的 合 理 工 资 可 税 前 扣 除 给
商户 的生产 、 营所得 应纳 的税款 , 年计算 , 月预缴 , 经 按 分 年 度终 了后 3个 月 内汇算清 缴 . 多退少 补 。 因此 , 年度终 了后 , 老张应将 全年 收入 汇算清 缴 。 如果 没提 高标准 . 即根据财 税
2 5 0+ 5 0 一 0 0 = 0O 50 ) 30 0
100 。 50 元 值得注意的是, 个人所得税法》 新《 调整个体工商
户生 产经 营所得 和承包 承租 经营所 得税率 级距 。生 产经 营
所 得税 率表 第 一级 级距 由年 应 纳税 所得 额 5 0 0 0元 调 整为 10 0元 . 50 其他 各档 的级 距也相 应作 了调整 。例 1中 , 如果
规 定 标 准 ,超 过 部 分 不 得 扣 除 。 第 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1 0 0年第 2 4号 规定 , 根据 《 会 法》 《 工 、 中国工会 章 程 》 和财
管理机 构 制订 的工 资薪金 制度 规定 实 际发放 给员 工 的工 资
薪金 总和 。不包 括企 业 的职工 福利 费 、 工教 育经 费 、 会 职 工

个人独资企业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1997]43号)第九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活动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因 此,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占用村民的土地给予的补偿费,可视为土地使用费,进入 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 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 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同时,根 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91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里 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处理方法与以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 不同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是据实扣除,而不是按标准扣 除,对“三费”年末贷方余额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一、个人独资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地面部分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 折旧,对井下的坑道等固定资产按煤吨产量计提维简费。对计提了维简费的固定 资产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即计提的维简费应视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看待。因此, 维简费的贷方余额不需要进行税前调整,不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不 要把维简费与修理费混为一体。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 (或分期)在税前列支一家从事煤炭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涉税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 一是企业按规定计提、列支维简费年末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二是企业随计税工资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年末 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经过国土部门 办理手续,企业只是与村和村民协商占用土地,而不是征用土地,给予被占用土 地村民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土地使用费进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17•【文号】国税函[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从本质上说二者没有什么区别。

有一种说法认为私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所
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

大体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俩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是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派生而来的,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而私营企业却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1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 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3经营与生活用固定资产划分不清的,税务机关ຫໍສະໝຸດ 定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的数额或比例。
4工会、福利、教育费用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局势扣除,年度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均不能税前扣除
6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经营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跨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7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一、查账征收
1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规定标准扣除生计费42000元/年,即35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是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混在一起的,一律不能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本文将介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和捐赠款后的所得额。

1.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纳税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有偿服务、转让财产等活动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包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2.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 - 成本 - 费用 - 捐赠款•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有偿服务、转让财产等活动所得的总额。

•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与货物销售或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与整个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租金、管理费用等。

•费用包括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如水电费、运输费等。

•捐赠款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自愿捐赠给公益事业机构的款项。

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确定经营所得、成本、费用和捐赠款的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万元)税率(%)速算扣除数(元)不超过3 5 0超过3至不超过10 10 210超过10至不超过30 20 1410超过30至不超过50 30 4410超过50至不超过100 35 7160超过100 45 15160例如,个人独资企业X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 = (20 - 3) × 20% - 1410根据上述税率表,个人独资企业X的应纳税额为3290元。

4.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每年的纳税期限,如季度、年度等,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形式,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税收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税收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首先是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企业实际取得的税前利润计算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前利润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所得的总额减去可抵扣的费用、成本和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企业实际应税所得额的不同,分为15%和25%两档。

税率的确定与企业所在地、行业性质等相关,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指导。

其次是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达到法定的月销售额标准,需要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进行增值税的登记。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增值税适用范围不同,分为17%和13%两档。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主从企业中提取了自己的部分利润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根据个人年收入金额的不同,分为不同级别,税率也有所不同。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的税种外,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参照相关税法法规,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各类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要遵守缴纳税款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与规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的简化办税制度、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退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方面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税收规定,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也要了解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发展企业。

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相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污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天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关于“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文件发布后,出现了一个意料不到的争议。

有一些网友询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据此文件执行?更有甚者认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企业,肯定也可以据此51号文件执行,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升至8%的比例。

真是这样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按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其实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二、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现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模式越来越盛行,因为其简单、方便的原因,许多人都会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营业,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很多人是一知半解,那么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期)销售收入*所得率=a(当期销售)*5%=b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b*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可参照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实行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按年核定、按月缴纳.定率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纳税人在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正常核算,或根据其生产经营要素能够测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一般盈利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

3、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纳税人收入总额难以确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吗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吗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解析背景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所有制形式,是指由个人全额投资、全权经营的企业形式。

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一直是个体经营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支持个体经营者创业发展,我国税务部门推出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政策内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按照正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50%征收。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个体经营者的纳税负担,鼓励个体经营者积极创业。

适用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于以下条件的纳税人:1.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人;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纳税人,具体金额由税务部门确定;3.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按季度或年度申报纳税。

所得额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减半征收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期间支出的各项费用后的税前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总收入 - 各项费用 - 减除费用 - 扣除费用其中,各项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产损失、财产专属费用等;减除费用是指特定的减免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所得、技术入股等;扣除费用是指个体经营者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税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按照正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50%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是在这个基础上的一种优惠政策,即对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正常税率的50%计算。

申报纳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适用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按季度或年度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法个⼈独资企业在经营的时候,经营主会感觉到⽐较⼤的压⼒,毕竟所有的事情都需要由⾃⼰独⽴承担,但赚取的钱也是个⼈独有。

个⼈独资企业同样要进⾏缴纳税费。

那么,个⼈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法是怎么样?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个⼈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法是怎么样?1、预计全年累计经营所得59545.77÷9×12=79394.36元。

2、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9394.36-24000=55394.36元。

3、预计全年应缴个⼈所得税=55394.36×35%-6750=12638.03元。

4、1-9⽉份应预缴个⼈所得税=12638.03÷12×9=9478.52元。

5、9⽉份应预缴个⼈所得税=9478.52-8510.27元。

实⾏定率征收的个⼈独资企业,也可按以下⽅法计算当⽉应(或季)应预缴的个⼈所得税:当年累计销售额×所得率×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所得税。

实际经营不⾜⼀年的,以实际经营⽉数为⼀个纳税年度。

年终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销售总额(收⼊总额)-成本、费⽤以及损失-个⼈独资企业投资者本⼈的费⽤扣除标准(当年实际经营⽉数×2000)当年应补缴个⼈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所得税。

1、汇算清缴期限者应纳的个⼈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所得税纳税凭证。

年度终了后3个⽉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所得税,并将个⼈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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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兴办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投资于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税务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对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由纳税人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汇算清缴,并且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以后需要变更的,或者汇缴企业所在地的所办企业停止经营的,投资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汇缴地点。计算公式为:
7、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三)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可以网上下来看看,这里有个指引,也可以参考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指引整理如下,以供纳税人参照学习。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应补缴的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各个企业预缴的税额之和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一、税率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将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二、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一)收入总额
收人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运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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