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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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没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没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认为只要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可以不用对劳动者负责。

很显然,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没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是要对劳动者负责的。

那么单位要是没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5篇

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5篇

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5篇篇1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姓名)鉴于:甲方拟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乙方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乙方在公司的劳动合同。

四、根据双方的协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享有公司提供的任何员工福利或其他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假期等。

五、乙方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_____________天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离职手续办理。

乙方应向公司返还所有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设备、工具等。

六、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乙方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希望双方能够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互相尊重,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

祝双方合作愉快!篇2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姓名)鉴于:1.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协商,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2.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乙方同意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3.乙方在此声明,放弃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自愿离职。

一、协议生效1.本协议即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终止。

二、劳动合同解除1.乙方自愿放弃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2.甲方接受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并同意双方自行协商解除相关事宜。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问题。

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呢?一、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呢?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解约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员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3、协商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5、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7、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赔偿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中央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提供者:刘斐时间:2005-11-30 9:35:33 来源于:西安劳动争议网作者:廖朝平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作者:任鹏飞时间:2010年01月11日17时28分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但同时它仍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保护非常完备,包括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怎样的法律后果,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等,都规定得非常详细。

但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却未置一词,在法律制度层面留下一片空白,导致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状况。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或文件代替劳动合同(比如招工简章、公司规章等);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有些企业为了方便省事就不签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样会存在这很多法律风险。

譬如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等。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篇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年10月10日)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续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现在还是有很多⼩企业或者私⼈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如果因此⽽产⽣劳动纠纷该怎么办呢?法律上对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及其他⼀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第⼗⼀条:⽤⼈单位未在⽤⼯的同时订⽴书⾯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同⼯同酬。

第⼗四条第三款:⽤⼈单位⾃⽤⼯之⽇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单位订⽴书⾯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通知劳动者终⽌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的规定⽀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单位向劳动者每⽉⽀付两倍⼯资的起算时间为⽤⼯之⽇起满⼀个⽉的次⽇,截⽌时间为补订书⾯劳动合同的前⼀⽇。

第七条:⽤⼈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作,原⽤⼈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劳动合同。

⼀⽅提出终⽌劳动关系的,⼈民法院应当⽀持。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伤保险条例》 2 第 9条 规 定 , 工 因工 职
并 明确表 示不再 负担 张某的 医药费
张 某 先 后 住 院 治 疗 10天 , 花 费 2 190元 , 成 生 活极 度 困难 。治疗 结 80 造
条款; 张某确属工伤 , 建筑公 司应按 照
《 工伤保险条例》 报销张某的 医药费等
费用。后 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调 解 , 张
某 与建 筑 公 司达 成 协议 ,建 筑 公 司 一
作 遭受 事 故 伤害 或 者 患 职业 病 进行 治 疗时, 享受 工 伤 医疗 保 险 待 遇 。《 劳动 法》 1 第 8条 规定 , 反法 律 、 政 法规 违 行 的 劳动 合 同 属无 效 合 同 。 案 中 , 此 建筑 公 司与 劳 动 者约 定 “ 伤 责任 自负 ” 工 条 款 明显 违 背 劳动 保 障 法 律 、 规 , 于 法 属
补偿 金 。■
女 士 的 工 作 内容 、 质及 期 限 未 作 约 性
定 。且 林女 士 作 为 劳动 者 只 能服 从 用
金。仲裁委 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支持 了林 女 士 的要 求 。公 司 不服 诉 至
人单位安排 工作。在双 方终止劳动 关 系时, 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 , 公 二 审法院作 出“ 回上诉 , 驳 维持 原判 ”
者在 遇 到 下 列情 形 时享 受 社 会保 险待
筑公司为张某垫付 了 3 0 医药费, 0 0元
“ 工伤责任 自负” 条款 , 明显违反 了劳
动 保 障法 律 法规 ,属 于无 效 劳动合 同
遇: ( 退休 , 患病 、 ② 负伤 , 因工伤残 ③ 或患职业病 , 失业 , 生育 。 ④ ⑤ 根据《 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起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第二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适用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如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书面承诺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现金补贴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据此认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未超过仲裁申诉期间的,则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请。

但此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向用人单位释明对已发放的现金补贴是否提起反诉主张返还。

如果用人单位自行提起反诉主张劳动者返还的,则在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劳动者返还现金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已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付部分的社会保险金却未予代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

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

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大多数企业在需要精简人员或者开除、辞退员工时,常常面临一个难题:怎么能做到既要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12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此非绝对,在这种情形下,还要区别劳动者辞职的事由,如果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解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此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而不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入职材料中设定比较严格的录用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才能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也才可以掌握主动权。

比如约定试用期内一个月迟到5次即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合理的,但如果约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5次属于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性是存疑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此是最最常见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而无需支付经济抵偿金的事由,但很多用人单位仍犯最基本的毛病,请注意如下事项:1、解除之前要先看一下制度有无经民主程序,有无告知。

有相当多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主程序并无严格要求,更多是合理性审查,公告或告知才是最重要程序要求而这个胜负关键点却又极易完成,即便发生争议时再做,也有可能来得及。

比如以旷工为由解除,对于持续旷工的,从邮寄送达该制度之日起再计算旷工时间,就没有问题了。

用人单位如未公告或告知的,必须在发出解除通知之前,完善这个程序;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定性,一定要明确唯一的法律后果而非可选择的不同程度处理方式,否则很可能会因为有不定程度的处罚标准但却按最重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而被认定不合理。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什么是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未予以明确,一般会考虑行业性质、职务、岗位的差异性等。

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5篇

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5篇

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协议5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劳动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解除该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及无经济补偿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甲、乙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意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原因概述】,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该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1.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解除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2. 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三、无经济补偿金条款1.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2. 双方明确,本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应按时完成工作交接,并保证甲方的工作顺利进行。

3. 双方应保守彼此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协议仅为参考模板,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与理解协议内容,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没签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没签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没签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核心提示: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

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兰四勇、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四勇、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四勇、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9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二辉【审理法官】王二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四勇;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兰四勇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兰四勇【当事人-公司】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龙飞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丁明桂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飞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丁明桂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飞丁明桂【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兰四勇【被告】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对于一审判决兰四勇与世纪精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4日解除,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兰四勇与世纪精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4日解除,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2020年2月、3月工资。

兰四勇主张其在2020年2月期间已正常到岗工作,世纪精信公司应当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应的绩效奖金,但兰四勇对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结合2020年2月期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参照合肥市、县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有关本地区企业复工通告的相关时间节点和内容,世纪精信公司主张兰四勇于2020年1月19日放假离厂后,2月、3月并未返厂提供劳动,并提供了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增暂缓返岗人员的紧急通知》、公司群微信聊天记录、《疫情期间新入住宿舍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一、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离职补偿金的发放条件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最高法民一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

最高法民一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

最⾼法民⼀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最⾼⼈民法院民⼀庭是承担全国民⼀庭系统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指导的审判业务庭。

其中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好民事审判⼯作是最⾼⼈民法院民⼀庭的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为该庭主编的连续出版,从2008年起,除继续⽤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下级法院开展指导⼯作外,还办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使其成为对下指导⼯作的重要阵地。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现辑取11则指导案例和12个指导意见供学习参考。

指导⾏案例11个▌01、劳动争议还是合伙争议?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本案当事⼈之间就合伙企业向霍某发出除名通知书所发⽣的争议,实质上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常⽒三兄弟与霍某就霍某是否具有合伙⼈资格产⽣争议。

霍某的起诉,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按照合伙企业纠纷进⾏审理。

案情摘要及法院处理情况常某维、常某钢、常某继系兄弟关系,霍某系常⽒三兄弟的妹妹常某娟的⼉⼦。

2002年三兄弟各出资1/3合伙创办了制鞋⼚。

因常某娟丧⽗,霍某⼤专毕业,懂计算机,为照顾常某娟的⽣活,三兄弟决定霍某以技术及劳务⼊股占10%份额。

⼏年后,霍某私下开发⾃⼰的⼯⼚,利⽤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

常⽒三兄弟以霍某违反企业制度,将霍某除名,送达了除名通知。

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定⽆效。

⼀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霍某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霍某起诉,⼆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伙纠纷,撤销⼀审判决,指令⼀审法院审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02、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付经济补偿⾦。

通过事实确⽴的事实劳动关系与通过书⾯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不同形式,劳动者权利都应当平等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离职协议未涉及经济补偿事项,单位被判违法解除

离职协议未涉及经济补偿事项,单位被判违法解除

离职协议未涉及经济补偿事项——单位被判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未涉及经济补偿金,员工提交载明非本人自愿离职的申请表,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2014年8月12日,李某入职建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装饰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10日解除。

其后,李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某装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委支持劳动者请求后,建某装饰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建某装饰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院裁判关于建某装饰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据查明的事实,首先,建某装饰公司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离职协议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事项,仅约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且李某对建某装饰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建某装饰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故对建某装饰公司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李某主张系建某装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离职申请表予以证明,该申请表中有关离职原因及形式一栏载明“因公司内部裁员被开除,合同未到期,非本人自愿离职”,建某装饰公司认可该离职申请表上分管领导签字的真实性,并称系李某在领导签字后擅自添加了相关内容,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对李某的主张进行反驳。

结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时李某正处于妊娠期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李某关于建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

故判决建某装饰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用人单位做法欠妥,在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的情况下,依然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处于妊娠期,从情理的角度讲,劳动者不大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同意离职,法院站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判断已经偏向于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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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江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徐荣祥,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杭州市江干区华家池14幢85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程雪原、徐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笕丁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松,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荣祥诉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荣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雪原、徐涛,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荣祥诉称,自1995年5月19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生产车间主管。

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统筹保险。

2000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一份,事后,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

2002年10月19日,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此后,原告虽于10月23日至11月18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不但拒发原告工资,而且还在11月16日登报称原告从10月20日起矿工,并于12月9日对原告作出了除名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系被告违约,要求判令原告无须返还人民币8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12.57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000元、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自1995年6月至2000年5月)以及押金1000元和垫付的电话费648.50元。

原告徐荣祥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与许伟超(同音,系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许承树是父子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2、电信费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话费人民币648.50元的事实;
3、仲裁裁决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的事实;
4、养老保险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自进公司以来,被告未曾为原告缴纳任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80000元补偿金是对于原告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补偿;
5、印晓虹、施文英(卫生监督检察员)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在2002年11月7日,原告尚在被告单位正常上班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欲证明印晓虹、施文英系杭州市卫生局所委派的卫生监督检察员,以及她们曾于11月7日到被告单位现场检查的事实;
7、11月16日钱江晚报启事一份,欲证明被告在11月16日刊登启事,要求原告去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而事实上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正常上班,被告的启事说明是被告单方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系被告违约。

8、决定书一份,欲证明该决定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被告开除原告的有效理由及依据;
9、证人周建军于12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对周建军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周建军当庭所作的证词以及周建军的工作记录一本,欲证明原告2002年10月19日与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发生过争执,许伟超当时口头告知原告以后不要再上班,原告离开被告单位的时间是11月20日。

10、对证人朱慧英的调查笔录一份,欲证明原告2002年10月19日与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发生过争执,许伟超讲过“你以后不要进公司”的话;公司对徐荣祥的除名决定,员工不知情,公司也没有张贴过任何公告;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称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因加班事宜发生争执,并从2002年10月20日开始一直无故旷工。

二、由于原告无故终止合同,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三、原告却有1000元存款在被告处,但不是押金。

原告要求享受保险待遇、支付工资、返还押金和垫付电话费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争议范围,应另行申请仲裁。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养老保险合同一份,欲证明自2000年6月1日开始,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原告应为公司至少服务10年;
2、徐荣祥的收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已经将80000元支付给原告的事实;
3、裁决书一份、2002年10月考勤表一份、启事一份,欲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以及原告违约,无故旷工的事实;
4、除名决定一份,欲证明因被告违约,无故终止合同,原告对其作出的处分;
5、调查笔录(蒋美仙、郭建英、严菊兰)三份,欲证明许伟超在2002年10月19日与徐荣祥发生争吵时,没有说过要其以后不要来上班的话。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第3—8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1、2项证据认为缺乏关联,第9、10项证据的内容不真实。

本院认为,第1、2项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缺乏关联,不予采信;第3—8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争议事实有关,应予确认;第9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虽然原告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该项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第十项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第1—4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欲证事实没有证明力;第五项证据的内容不真实。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争议事实有关,对欲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予确认;第3、4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争议事实有关,但对被告“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第五项证据不符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就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是:
原告于1995年6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具体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月工资1500元,1998年起调整为1750元,每月5日发放上一月工资。

1995年6月至2000年6月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2000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原告在合同期内违约,无故终止合同,须全额返还养老金;双方还对付款时间等作了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

2002年10月19日被告单位总经理与原告因加班问题意见分歧,发生激烈争吵。

事后,原告未参加加班,10月22日原告恢复上班。

11月5日被告未发给原告工资。

11月16日被告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启事称:“徐荣祥,自2002
年10月20日起至今未到公司,请立即到公司上班。

否则以旷工论处。

”11月20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

12月9日被告作出书面决定,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除名处理。

12月13日被告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返还一次性养老保险金人民币80000元。

12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的除名决定。

2003年3月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2)杭劳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于3月27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原告有人民币1000元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总经理在与原告发生争吵时用词激烈,事后漠视原告的正常工作、拒付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确认不返还养老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违约无故终止合同,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在被告处的钱款虽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但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原告因工作原因遗留在被告处的钱款,被告应予返还。

因原、被告系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

至于原告主张保险待遇、垫付电话费一节,因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保护时效,垫付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荣祥不应返还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金人民币80000元。

二、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徐荣祥工资人民币1122.57元。

三、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荣祥人民币1000元。

四、驳回徐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荣祥负担10元,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章重
二OO三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蒋敏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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