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和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定和惩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得以不断推广和完善。
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部分地区和院校也开展了课程和研究活动。
1.法律规定明确从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人与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主体、需要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和解制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丰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效。
一方面,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即便犯罪人认罪态度不佳或者存在恶意,和解协议也可以成就有效的调解功能。
3.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升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关全面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措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并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探究新刑事诉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2018年第2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政治法律研究总第14 7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Journal of L iaoning TV&Radio Universit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探究新刑事诉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杨文(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鞍山114000)【摘要】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尽管新刑诉法将刑事和解制度法制化,但是学理对某种制度的探讨不应止于法律的规定。
笔者首先肯定了刑事和解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然后以自己办过的三个伤害案件为样本剖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存在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刑事和解;刑法谦抑性;恢复性司法【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源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仅仅处于法律外的尝试状态。
直到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至此,刑事和解从法律外尝试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和适用,有其理由:(一) 符合刑事法律谦抑性原则,顺应了刑罚轻 刑化的刑法发展趋势刑法谦抑性要求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刑法是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若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将矛盾纠纷提前解决,不仅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也实现了认罪与赔偿的统一。
(二) 提升了被害人的地位,有利于保护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传统公诉案件不允许和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仅是一个旁观者,在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仅是“证人”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新刑事诉讼法倡导以人为本、从严从宽相统一的理念,引领刑事司法改革方向,给刑事和解制度打开了新的视野。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必然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视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的统一,强调多元化的解决纠纷途径,提倡优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轻微犯罪案件,鼓励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这种司法思想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以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考虑和解处理,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依法增加和解决定的适用范围。
如果当事人在经过法官提示后,认为有和解可能,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和解,法院可以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指定专门审判法官进行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或和解。
二、刑事和解案例分析1. 被害人原谅犯罪嫌疑人某市区小偷小摸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忏悔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使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向被害人道歉认罪。
被害人表示能够理解并原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动表示要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法院在调查取证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经过法官审查后认可该请求,依法作出和解决定,确定犯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适当的赔偿费用。
2.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某区一名盗窃罪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积极配合警方协助取回被盗物品,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的许多方面,并及时退还受害人的财物,并道歉认罪,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的引导下,犯罪嫌疑人和出于感恩之心的受害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书面确认赔偿协议。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了和解决定,撤销了原来的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摘要:新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将"刑事和解"作为专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上升为法律,不仅提高了法律的位阶,而且使之更具操作性。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其中有些规定并不尽科学和完善。
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立法背景刑事和解法律适用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以专章加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和解在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矛盾、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和防止从新犯罪等方面价值的认可,并希望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对其具体操作予以规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防止负面影响。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刑事和解作了明确规定,这使得刑事和解在中国由法律外的试验正式走向了制度化。
一、立法背景刑事和解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入法,建立在长期的政策铺垫和实践探索之上,有着深厚的立法背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贯彻实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观念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是由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而受害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使得受害人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和解协议来获取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从而得到更好的满足。
另一方面,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而引入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减少审判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达成双方的一致意见,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然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和解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轻判或者免罪,从而削弱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次,和解过程中受害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受到强大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和威胁下。
此外,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前提,包括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等。
因此,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研究应当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教育的重视。
在制定和实施和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与保护,确保其能够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和解协商。
此外,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和解制度给犯罪行为带来不当的轻判和免罪。
综上所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
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对受害人的保护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与稳。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了诉 讼时 间, 节省 了大量 的人 力 、 物 力和财 力 , 使检 察院和法 院得 这 项制度 更 加符合 我 国国情 , 更 加具 有可操 作性 , 最 大 限度 地避 以集 中精力 去处理更 为紧迫和 重要 的案件 , 大大提 高 了司法 机关 免“ 以钱买刑 ” 现 象 的 出现 。通过 制度 设计 , 通 过社会 参与 , 通 过
的认 识 。
一
、
刑事和 解 的意义
给不法 分子 留下可乘 之机 ; 或 者 因为 在执行过 程 中部 分执法人 员 没有严 格 依法 、 依 规执 行 , 为 了达到 一些不 科学 的量化 指标 , 威
( 一) 有 利 于维护被 害人 合 法权益 , 降低 司法 成本 胁、 引诱 、 迫使双 方或 者一 方在不 情愿 的条件 下签 订和解 协议 。 我们 国家 的刑 罚体系 向来只 注重 打击 犯罪 、 惩 罚罪犯 , 对于 即使是 主持人 是本 着 为其着 想的 出发点 , 但 是方式 方法不 对头 , 被告 人 、 被 害人 的合法 利益 总是缺 少关 爱 。 随着 国家经 济 、 社会、 也 会使得 他们认 为主持 人可能收 了其 中一方什 么好处 , 使 得此项 法治 的不 断发展 , 我 国的刑 罚体系 开始越 来越 关注 这一点 了 , 最 制度 的执 行效 果大 打折 扣 。
新修订 的刑事 诉讼法就 很好地 体现 了这一趋 势 , 在人权 保障 方面
( 三) 有利于实现立法宗 旨、 构建和谐社会
刑事 和解 制度 是我 们在 刑事 司法 活动 中必须 长期 坚持 的一 之 一 。刑事 和解 的主 要功 能和 意义 就在 于它 是 以保 护被 害人 合 项基 本刑 事制度 , 这 也契 合 了我 国刑事 立法 和 司法的根 本宗 旨。 法 权益 为 目的的, 只要被 害人认 为和解 协议没 有有效地 尽到保护 正如 前文所述 , 我 国进行刑 事立法 和司法 的 目的并 不是为 了打击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作者:陶玉亮来源:《商情》2016年第27期【摘要】现今,我国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和谐社会,在此社会环境中,为了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刑事纠纷,相应的就出现了刑事和解制度。
在我国,建立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受到了全社会的热议。
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刑事和解制度理论与实际应用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立等等都非常重要。
木文笔者通过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些缺失,并阐述了一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方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司法改革刑事和解从法律层面上而言属于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司法措施与司法理念,这种方式在世界各个国家的应用非常普遍。
我国也在不断重视刑事和解,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和解不仅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也符合司法的需求,其良好的效果显然易见。
所谓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由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进行沟通,从而达成化解矛盾的目的。
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到社会的机会,而被害人将会得到犯罪人对其的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确保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正式实施的时间也很短,其中必然在理论与现实应用方面具有很多的缺失,因此,完善与健全刑事和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刑事和解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刑事处理的方式,突显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其主要为了实现能够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进而有效的修复社会关系化解冲突。
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我国大力推行与倡导和谐社会的社会环境之下,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因为刑事和解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和谐的维持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和谐社会和刑事和解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且其确实承担着维护着和谐社会的重任。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
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受到重视。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应急机制,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降低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是对事实公正真实、情有可原的犯罪行为进行和解的处理方式。
和解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将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执行。
但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经历了多年铺垫,取得了显著成果。
下面以案例为例,探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案例一:郑州某市民被盗窃手机案刘某于2020年8月份在郑州市某地被盗窃了手机,随后到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嫌疑人展开抓捕,但由于证据不足,嫌疑人没有被起诉。
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提出可以和解的解决方案。
通过和解,刘某以一定的赔偿金额为代价,收回了被盗窃的手机,同时也减轻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负担。
案例二:北京某公司走私罪案张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利用其所在北京一家公司的名义,从外国走私了大量的商品进入中国境内并销售。
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介入侦查,最终起诉张某走私罪。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对张某表示可以接受和解,只要张某赔偿全部的损失。
在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形下,张某愿意自愿认罪并赔偿全部的损失,并在接受法院判决处罚后全额赔偿损失,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宽恕。
案例三:厦门某商家合同欺诈案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误导顾客购买。
顾客向法院提起合同欺诈案,法院支持顾客的指控,并判决商家赔偿顾客损失的数额。
但商家并没有对判决进行履行,而是寻求与顾客的和解。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商家向顾客赔偿了全部损失,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进行履行,顾客也决定放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展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及时解决犯罪问题,恢复被害人权益,降低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方面的优势。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工作对接协作方 面也需完善 。
1 . 司法解释有 待进一步统一
问题
通 过 实证 研 究 和走 访 公安 机 关 、人 民法 院 ,
我 们发 现在 刑事 和解 实 践 中也存 在着 一些 瓶 颈 问
题 ,限制 了刑事 和解 制 度最 大 限度地 发挥 其 自身 的法律作用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 决 。 ( 一) 公 检法三机关在侦查 、起 诉 、审判 阶段
新 刑事诉讼法 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潘 建 清 , 吴 加 明 , 井 翠 翠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上 海2 0 0 1 3 5)
摘
要 :新 《 刑事诉讼 法 》实施以来 ,刑事和解制度 实施 中出现诸 多问题 ,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
关键词 :刑事和解 ; 问题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 6 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7 5 0( 2 0 1 4) 0 0 — 0 0 5 4 一( 0 6)
D Ol :1 0 . 1 3 6 4 3 / j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5 . 0 0 9
可见 ,公 检法三机关如果不 能在实践 中加 以规
2 . 法律执行 有待进一 步规 范
公 检法 三机关 在法律 实践 中之所 以会存 在矛盾 冲突 和不 一 致 ,与 上述关 于刑 事 和解 案件 适用 范
围界 定 的分歧 相 关 ,也 与 三机 关 的职 责定 位 和价
对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探讨
查 机关 任 意 扩 大不 起 诉 范 围 、审判 机 关 任意 扩 大 自由裁 量 权 以 及侦 查 机 关 滥用 职 权 等 不 良现 象 。然 而 ,当前 我 国刑 事 和解 制 中 的监 督 机 制 尚未 建 立 ,检 察 监督 缺 位 ,且 社 会 监 督不 健 全 , 这很 可 能 引 起 “ 同 案 不 同罪 ” 等 司法 不 公现 象 ,进 而导 致 当 事 人产 生 “ 花钱 买刑 ” 的误解 ,违 背 了立 法 的初衷 。
婆
z h i g on g f al v
对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探讨
盛 大治
( 1 0 2 2 0 6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 )
摘 要 :新 刑 事诉 讼 法 的修订 ,在 一定 程度 上 提 高 了刑事 和 解 的效 率 ,有利 于 促 进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 发 展进 程 ,然 而其 在 适 用 范 围、 主体 和 时 限 的规 定 、 配套 机 制 以及 监 督 机 制 方面 仍 然 存在 一定 的缺 陷 ,需 要 引起 有 关 立 法机 关 的 高度 重视 ,调 动 国家乃 至整 个社 会 的力量 来 争 取 刑 事和 解 制度 的不 断 完 善发
、
关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 的刑事责任 ,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 件处 理 方式 。 刑事 和解 的充 分利 用 , 能够 保 障当事 人 双方 的权益 , 促 进社会 关 系修 复 ,维护 社会 秩 序 。 二、新刑 事诉 讼法中刑 事和解制度的不足
险犯 ,即使其具有侵害的不特定性或多 数行 为人 的可 能性 , 事实 上其 导致 的刑 事危 害仍然 具有 特 定性 、 明确性 ,因此可 以通过刑事和解进行社会关系修复。此外 ,无 论哪种类型的反正 ,其实 只要加害人 自愿认罪 ,并采取多种方 式来 弥 补 过错 以获 取 被 害人 的谅解 ,最 终都 可 以通 过刑 事 和解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察 机 关 总 结 积 累 了很 多 好 的 经验 与 做 法 ,但 也 存 在 一些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只有 不 断 破 解 这些 难 题 ,刑事 和解 才 能 不断 前 进 。 于2 0 1 3 年1 月1 日生效 施 行 的新 刑事 诉 讼 法 专 门增 加 了 当事 人 和 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用 新 刑 诉 法 的视 角看 刑 事 和解
刑 事 和 解 契 合 了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语 境 ,并 体 现 了宽 严 相 济 刑事 政 策 的精 神 , 因而 受 到社 会 各 界 的广 泛 关注 。从 各 地检 察 机 关 的信 息显 示 ,近 年来 , 由检察 机 关 开 展 的刑 事 和 解 尝试 直都 在 稳 步前 行 ,并 逐渐 获 得 各 界认 同 。本 轮刑 事 诉 讼 法大 修 ,试 行 多 年 的刑 事 和 解 已得 到 法 律 的认 可 ,新刑 诉 法 以专章 规 定 了刑 事 和解 程 序 ,明 确 了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条 件 、程 序 和 法 律效 力 ,对 于规 范 司 法 实 践 ,保 证 案件 处 理 效果用刑事和解的价值和现 实必要性 I . 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提 高其诉讼地位
传 统 的刑 事 司 法 中 ,被 害 人 处 于被 边 缘 化 的诉 讼 地 位 ,只 能起 到 辅 助查 明案 件 、提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作 用 ,而且 受 害人 利 益保 障制 度 尚不 健 全 ,法 院判 决 执行 难 也 是 众所 周 知 的 司法 瘤 疾 ,刑 事 和解 制 度 改 变 了这 一 现 状 ,被 害 人 可 以更 好 地 维护 自己的利 益 ,提 升 自己在诉 讼 中的地位 。
一
、
通 过 上 文 的论 述 可 以看 到 ,被 列 为 危 险犯 的状 态 通 常是 对 人 体 休 克或者 感 染性休 克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审判程序和权利义务。
其中,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事案件的解决。
本文将围绕刑事和解展开讨论,并对其特点、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点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达成了赔偿或其他协议,从而达成了和解的一种方式。
刑事和解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性:刑事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操纵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合理的决定。
双方自主选择和解的意愿是刑事和解的前提。
2. 公正性:刑事和解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同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犯罪事实相适应。
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平等性:刑事和解双方应在平等的条件下协商,并通过公正的程序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占据优势地位或滥用权力。
4. 终局性:一旦刑事和解达成并履行完毕,涉及的犯罪事实和责任就得到了解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有终局性和不可撤销性。
二、刑事和解的作用和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和手段,具有以下几个作用和意义:1. 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和解通过协商和赔偿等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害人的赔偿需求,帮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2. 解决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可以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快速、有效的途径,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为其它案件提供更多的审判资源。
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刑事和解可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惩治,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4. 促进法治文明进步:刑事和解促使法律更加注重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刑事和解的实施,也提供了一种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
三、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尽管刑事和解在保护被害人权益和解决刑事案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1. 平衡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权益:刑事和解的实施中,需要平衡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和解而损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探究
位价值观存在对立与冲突 ,于是新刑诉法在 持 家小位的
基础上, 对 个 人本 位做 了较人 让步 。新 刑诉 法 第 2 7 8条 规 定 ,
双方当事人和解 的, 公安机关、 人 l 检察院、 人 法院应当听取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 的c J 愿 、 合法 进行
具 有迫 切 的现 实意义 。但 新刑 诉 法对刑事 和解制 度仅
有 三条规 定, 过 于原则 , 操 作性 不 强。各地 检察机 关在 刑 事和 解 的探 索实践 中, 积 累 了一 定经验 和做 法, 本 文
就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模式 程序等具体问
题 进行 初 步的探讨 。
室为例【 J 】 中国管理科学, 2 0 1 1 , 1 9 ( 6 ) : l 8 5 . 1 9 2 . ⑥刘桂云. 加强重点实验 室建设提升地方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 J 】 . 科技科研
管 理 2 0 0 8 。 9 : 3 7 - 3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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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与 重罪 案件 ,这样 有 利于 提 高社 会 公众 的 接受 度 和 司法
经验 的 秋 累。
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探析作者:郭凯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公检法机关积极发挥着刑事和解的作用。
眼下正值该制度实践的初期,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凸显,原本的制度设计预期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一些差距。
然而,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大多是集中于新刑诉法颁布之前的一种制度设计,制度确立之后的论述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进一步运行发展。
基于此,本文将阐明,在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作者简介:郭凯伟,河南省金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48-02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是广义的刑事和解。
而本文所指的刑事和解是狭义的刑事和解,仅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刑事公诉案件之前禁止和解,直到2012 年刑诉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为特别程序,不仅规定公诉案件可以和解,还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规则及法律效力。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所谓刑事和解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与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家属通过双方完全自愿平等的沟通与交流,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通过加害人的悔罪表现、经济赔偿等方式来弥补修复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在对加害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和解协议并主动放弃对加害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从而使加害人可以被从轻使用强制措施、刑罚处罚的制度。
二、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性质及重要性(一)有助于提高个案的解决效率在经济学中,效率提高的根本在于减少投入的情况下如何增加收益的比例。
显然,这一理论在法学领域也行得通。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诉讼程序本身需要经历案件侦查、提起诉讼、审判等烦琐过程,虽说是对加害人的公正对待,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对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判决前羁押的时间大抵已经和所判处的短期监禁日期相抵消,而法院做出判决的期限往往受已羁押期限的左右,这无疑是对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的一种不公正审判,这也正是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跨度大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
065当代思潮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界,刑事和解制度是被讨论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能够恢复正义,也可以失去正义,让加害人有改过自新或承认罪过的机会。
刑事和解可以有效的帮助被害人和加害人来缓解彼此间的矛盾,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刑事和解主要具有:人道、公正、谦抑等三大价值。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采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在司法机关执行案件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时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达成协议,致使执行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很多执行和协调程序都是在司法机关调解在促成的,可以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成本,有效实现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消除不满和误会,增加理解和沟通。
司法机关也可以节约自愿,提高效益,实行权益和效益的平衡[1]。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赔偿标注不够细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真诚的忏悔罪过,并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对其原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目的。
而和解是经济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赔偿标准,这就很难界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何赔礼道歉才能被认为是真诚的悔悟。
对于那些渴望回归社会,本身的罪过较轻,但是经济确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经受被害人的故意刁难,即便真心想悔过,但受到经济赔偿数额巨大的压力,很难于被害人进行调解。
所以,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理想性,需要有标准的赔偿标准加以完善。
配套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刑事和解制度是要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并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思想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为和解过程增加了难度,导致刑事和解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协议效力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般来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主持和解的协议更加具有说服力。
但是,部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和解时有失公平公正,出现结果不公平的情况。
为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能的公平公正,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工作心得:关于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已被确定为新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刑事和解制度在此之前就倍受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宠爱”,近几年对其研究的理论成果也层出不穷。
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背景,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所适用的案件类型。
一、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说及理论基础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Medition),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会议或会商,“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目前普遍认为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
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刑事和解已在北美、西欧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序的发展和运用。
在刑事和解制度已被确定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的今天,不可否认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其独有的理论基础和“中国特性”。
“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价值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与‘恢复正义理论’。
“恢复正义构成了当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恢复正义是目标、刑事和解是途径。
”,“和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协商(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其他人参加)、圆形会谈(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多方参与)逐渐被认为是恢复性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另外两个被认为具有潜在‘恢复性’功能的方式是:给被害人以补偿和由犯罪人提供的社区义务劳动。
”20世纪中期以来的刑事司法中,人们逐步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被害人及社会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上,刑事司法制度开始追求被害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行为实施者利益三方利益之间的平衡保护,于是刑事和解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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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作者:陶玉亮
来源:《商情》2016年第27期
【摘要】现今,我国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和谐社会,在此社会环境中,为了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刑事纠纷,相应的就出现了刑事和解制度。
在我国,建立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受到了全社会的热议。
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刑事和解制度理论与实际应用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立等等都非常重要。
木文笔者通过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些缺失,并阐述了一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方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司法改革
刑事和解从法律层面上而言属于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司法措施与司法理念,这种方式在世界各个国家的应用非常普遍。
我国也在不断重视刑事和解,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和解不仅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也符合司法的需求,其良好的效果显然易见。
所谓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由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进行沟通,从而达成化解矛盾的目的。
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到社会的机会,而被害人将会得到犯罪人对其的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确保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正式实施的时间也很短,其中必然在理论与现实应用方面具有很多的缺失,因此,完善与健全刑事和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
刑事和解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刑事处理的方式,突显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其主要为了实现能够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进而有效的修复社会关系化解冲突。
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我国大力推行与倡导和谐社会的社会环境之下,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因为刑事和解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和谐的维持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和谐社会和刑事和解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且其确实承担着维护着和谐社会的重任。
第二,落实宽严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主要表现出的就是差别对待,面对不同的犯罪人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并对犯罪人的动机、程度等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从而实行宽严相结合的处理原则。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应用宽严相结合的政策,能够有效的降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情绪,进而对社会和谐有益。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赔偿标准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中使用最普遍的就是经济赔偿的方式,然而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存在相关的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实践证明,赔偿金额太低或是太高对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化解冲突矛盾以及修复社会关系都是不利的。
在现今的刑事和解事例中,被害人一般只会在得到犯罪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可能愿意和犯罪人进行和解。
然而,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漫天乱要价”或是犯罪人“坐地还价”的现象,可能在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的协议,然而这也违背了刑事和解的最初价值理念。
(二)刑事和解制度中缺乏监督机制。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示,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对犯罪人进行从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的处理方式。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从轻处罚与不起诉的具体限制条件有明确的明文规定,这种存在模糊与漏洞的法律款项很容易致使其在实践操作与应用上存在偏差,并且这种模糊的规定会在客观上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造成腐败。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清晰的条款规定检察机关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机构,从而会对司法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良的印象。
在司法解释中表示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以兔除刑事处罚,这就更加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自由裁量的权利。
如果不对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权利进行明确的限制与规定,就很容易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可能对司法工作的阻碍,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
三、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方式
(一)建立相应的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
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主要是适用于那些由于犯罪行的侵害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犯罪人却没有办法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或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二)建立相应的犯罪人帮教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让犯罪人能够顺利的重新回归到社会生活中来。
所以,在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那么怎样才能完成犯罪人的重新回到社会中就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了。
关于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的这一工作进行中离不开政府部门、街道社区与每个家庭等多个主体的主动参与和配合,为犯罪人重新返回社会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我国全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之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其的出现给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多人性化与便捷的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能够更加注重被害人的想法和需求等,在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之后,共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应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失,本文探讨了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问题以及完善的方式,希望能够对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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