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其中,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新变化以及对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增加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修订案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合法权益的保障。
例如,在侦查阶段,新修订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和延长条件,限制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这一变化可以更好地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二、加强对证据的规范运用新修订案加强了对证据的规范运用,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合法证据的保护。
在审判阶段,法官在确定证据性质和证据的规则时需要更加谨慎,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同时,新修订案还规定了采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从而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增加对当事人适用法律知情权的保障新修订案还重视加强当事人适用法律知情权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案规定了通知传唤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确保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
四、完善对无罪推定和公正审判的规定新修订案对无罪推定和公正审判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新修订案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新修订案规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新修订案还对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更好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案明确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一变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六、加强对旁证的认定和运用新修订案加强了对旁证的认定和运用,增加了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明事实的方式和途径。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教育训练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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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民 警 执 法 办 案 的 基 础理 念 和
指 导 思 想 。公 安部 越 来越 重 视 公 安 侦 查 环 节 的 人 权 保 护 ,在 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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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诉讼 法 》 素有 “ 小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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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方 式 将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特 别 是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应 律 师
法 ,对 律 师提 前 介 入 侦 查 以 及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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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公 安 机 关 的执 法 办 案 提 出了 新 的更 高 要 求 ,也 对 公 安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 为 此 ,公 安 机 关要 紧 紧 围绕 新 《 刑事 诉 讼法 》
杭州 1 张氏叔侄 强奸错 案发 出 的 《 通 知 》中指出 : “ 各级 公安 机关领 导 、 办案部1 ]负 责 人 、法 制部 门 以及 专 职 法 制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案 件 审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汇总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1.【答案】AB【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A.当事人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2【答案】ACD【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4.【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完整word版)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汇总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一、多项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BD )A。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B。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ABCD)A。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B。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C。
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D.分别看管的原则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
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二、判断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
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精神实质,找准公诉工作的面临的各项挑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也很大,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修正案还对电子证据的地位进一步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举证制度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新的起点,新的征途——论新《刑事诉讼法》的优缺点
情况不 断涌现 , 刑讯 逼供 、 暴力取 证等侵 犯人权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
新《 刑事诉讼法 》 还增加了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 鉴于此, 2 0 0 9年初《 刑事诉讼法》 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 新《 刑事诉 的规定” , 从制 度上 遏制刑 讯逼 供及非 法证 据 收集 的行 为 , 为维 讼法》 在9 6 《 = 刑事诉讼法》 的基础上 , 历时三年 , 最终颁布施行。 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新《 刑事诉讼法》 法条 由原来的 2 2 5 条新增加到 2 9 0 条, 主 同时完 善证据 的概 念与 种类 , 将“ 鉴定结 i ^ , ’ 改为 “ 鉴定 意 ’ 并 要的修改内容包括 : 首次将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作了入刑事诉讼 增加 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 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 规定公诉案件中 法; 对于刑事诉讼的四个 阶段 , 侦察 、 起诉、 审判 、 执行的程序都 的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 重新做了补充与完善 ; 同时也对贯穿于四个阶段的证据制度 、 辩 有罪 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等等。 护制度 、 强制制度等作 了完善, 并针对一些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 : ( 三) 改革和完善重审和再审程序, 节约诉讼资源 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诉讼程序 , 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以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 终审之后可 以申诉 , 这一制度相对 及刑事和解制度等规定了特殊的程序。 于以前的诉讼审判制度虽有很大的进步性,但却没有收口的限 新《 新刑事诉讼法》 相比于旧《 刑事诉讼法》 具有巨大 的进步 制 , 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反复‘ 拉 抽屉” 的现象, 不断的发 回重 意义 , 具体而言, 其人权保障更加明显清晰 , 更加明确化, 刑事司 审 ,即便是 二 审过程 中也不 断有 发 回重 审 的事例 发生 。这 样推 法制度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 其进步意义详细而言主要表现在以 来推去 , 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 更没有解决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前言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简称‘旧法’,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修改后的第48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52条对旧法第46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3]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涉及了不少方面,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成果,也为加强司法保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增强人权保护本次修改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强人权保护。
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同时规定讯问时必须有代理人出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对于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权的现象也进行了明确禁止,为打破以往的过错推定、证据倒推,改变过去司法权力过度落实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证据规则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确保了其合法性和证明力。
对于原先存有的不准确的规定,如被害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的取证规则,这次修改进行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
同时,关于证据收集的难点问题,如证人出庭、异地勘验等方面,本次修改也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案件管理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新刑诉法修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案件管理规定。
法庭实行首问负责制,指定审判员主持全案审判,确保审判质量。
同时,适用简易程序等方式也加快了处理案件的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改善了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程序保障为了保障庭审公正,新修订刑诉法加强了程序保障。
如规定任何一方或法官不能以有罪为前提开始审理案件,同时规定在法庭上发言不得反对或妨碍对方陈述意见。
同时针对每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了程序效率,让司法机关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总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细化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保障了人权,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公正性,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也为广大人民打造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给人们带来了更多安全感和保障。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这部法律,我对其中的一些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修订的《刑诉法》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新法,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听证权以及证据保护权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强化。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平衡了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新刑诉法对取证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新法明确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并规定了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这一改进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了不当手段的使用,确保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优化。
其中包括增加了庭审质证程序的时间限制,加强了对违规活动的惩处以及规定了
严禁任意拖延庭审的行为。
通过这些改进,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使庭审过程更加公正和规范。
总之,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该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性。
这部法律的修订强化了被告人权利保护、规范了取证过程,优化了审判程序。
我相信,在今后的实践中,新刑诉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问题背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在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使新修订的《刑诉法》更加完善。
一、适度增加对辩护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以下规定:1.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在所有关键环节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且不能受到打压或限制。
2.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要加强辩护人的参与和监督,避免任意扩大逮捕范围或滥用拘留权限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要求为了避免非法证据的滥用和误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1.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明文规定警察和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权限和程序,严禁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
2.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求其可靠性经过严格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加强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保障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以下规定:1.加大对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护,明确禁止法官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利益输送或压力。
2.提高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审判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符合审判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完善以下机制:1.完善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保护责任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2.加大对被害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伤害或感受到恐惧。
五、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1.加强对刑事判决的复核程序和权威性,确保刑事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对冤假错案的申诉和再审制度,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纠正冤错案件,恢复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
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刑讯逼供+联合办案=冤案
• 赵作海案的真相大白,只是阴差阳错的偶然结果,如果那个“被杀害”的赵振晌 一直浪迹他乡,而不是回到村里的话,那么赵作海肯定还得在高墙和铁丝网内苦苦煎 熬,直至把牢底坐穿。在刑讯逼供面前,即便不是赵作海,也会有钱作海或孙作海沦 为司法滥权的牺牲品。 从佘祥林、聂树斌到赵作海,粗鲁的司法反复突破人们的想像力极限,以惊人雷 同的方式把没有杀人的“杀人犯”投入大牢。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在被作为“杀妻 案”的凶手关了11年后,妻子突然现身。河北的聂树斌被作为一起奸杀案的凶犯被判 死刑,也是过了十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只是聂早已屈死刑场。 与赵作海案相类似,这些个案的“路线图”大致如下:在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下, 生不如死的受难者屈打成招,最后是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接力办案。只要一个环 节能把关,均能避免冤案发生。 这当中的任何一起个案,放之任何年代或任何国度,都堪称千古奇冤,却如此密 集地发生在我们身边,挑战着这个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所有这 些冤案的真相大白,都是仰赖于受难者自身无法控制、无法预期的因素,诸如“被杀害 ”的人突然出现,或者真凶在其他案件中落网了。这些不可控因素,注定了要还原这些 案件的真相,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没有这些近乎神迹的偶然因素,受难者注定成为 无人关注的孤魂野鬼。而那些滥用权力者,在“侦破”了一起起“恶性杀人案”之后,几乎 无一例外地会获得嘉奖和晋升,从而掌控更大的公权力,甚至制造更多的冤案。 如果刑事诉讼法不修改,基本人权不能得到保证,这些千古奇冤难以避免再次发 生,甚至就有可能降临在我们自己身上。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 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 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 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 3.改善了辩护制度。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在审查起诉以后 可以委托辩护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实行控辩平等对抗、法 官居中裁判的方式。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 律保护。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
2024年刑事诉讼法小结____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强化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和保障公民权益。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案件适用、证据采集、审判程序、法律救济等,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适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有罪推定为原则。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犯罪的行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
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对外执行执法、跨国追诉、刑事积极检察模式等方面作出了补充和完善。
二、证据采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采集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以加强对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要求。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于采用科技手段获取证据的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定,使得科技手段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三、审判程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以加强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犯罪事实认定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事实认定的法定原则,即犯罪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并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在审判程序中增加了与被告人权益相关的规定,使得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法律救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救济机制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提升公民的法律保障能力。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条件,明确了公民行使自诉权的程序和途径。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帮助。
总结起来,____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次重要改革,主要涉及案件适用、证据采集、审判程序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公民权益,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新刑诉法遗憾之三:没有完全明确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新刑诉法遗憾之三:没有完全明确被害⼈在侦查阶段能否
委托诉讼代理⼈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
没有明确被害⼈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第四⼗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等⾃案件移送起诉之⽇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那么,在侦查阶段,被害⼈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呢,可以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明确赋予被害⼈的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具体有以下理由:
1、在侦查阶段⼀些法律专业性的问题需要专业⼈员帮助解决。
在新刑诉法中规定了如被害⼈要求侦查⼈员回避权、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为的申诉或者控告权、申请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等都需要训练有素的专业⼈员来完成,⼀般的被害⼈很难胜任。
被害⼈胜任不了⾏驶这些权利,就会使权利形同虚设,使被害⼈的权利落实不到位,直接损害了被害⼈的权利。
2、设置被害⼈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能够与犯罪嫌疑⼈委托辩护⼈的权利相互平衡,使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这个条款设置了委托辩护⼈的起始时间。
笔者认为,对被害⼈可以在认为被害之⽇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来帮助完成法律规定的被害⼈报案、控告的权利,以及⽴案后刑事侦查中的相关被害⼈的权利。
这样,使被害⼈与犯罪嫌疑⼈的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平衡。
所以,在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被害⼈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不是可有可⽆,是⼗分必要的,⽽且也是对案件公平合理处理的需要,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说⼀⼤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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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修订。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带来了深刻影响,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体检察干警要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几个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概念(或表述),并谈了笔者的几点想法,希望能与各位司法同仁切磋,以期更好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关键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挑战;人权保障
1948年12月10日,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号决议
(a/res/217)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旨在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
遵行。
此后,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或华而不实的标题,而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标杆。
我国也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比较重要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示公约》、《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
尤其是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尊重和保障便成为我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继宪法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第一部部门法以刑事诉讼法重要任务的形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和具体程序起着标杆作用。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广度越来越宽、深度越来越深,各种观点和学说百家齐鸣,这对于繁荣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笔者通过学习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调研文章、相关报道,对几个基本概念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周之处,请斧正:
一、(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事诉讼法。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这个提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正,今年3月14日是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
既然是修订,那么其基础还是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这两次修正后形成的刑事诉讼法都不是“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名称应该为“新修订(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因此,笔者赞同把今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或“(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而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笔者觉得这作为一种口语化的方便还可以理解,在学术上还是应该保持谨慎和规范的。
正如本次征文的名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建设”征文,就是非常规范的,可以经得起推敲的。
二、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与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
笔者认为“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这个说法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根据《新华字典》解释,“挑战”主要有三层:一是激使敌方出战①;二是谓首开衅端②三是鼓动对方与自己竞赛。
③从这
三个意思来看,挑战多少都是含有“对立”、“斗争”的意思。
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反映了人民的意愿,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由此可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对于包括检察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需要把其放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有效监督措施。
必须从思想上克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制约和限制”的错误观念,要珍惜国家权力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视,自觉地按照权力机关和人民的意志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中“人”的概念。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应当作扩大话的理解,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④,而且更应该包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的家属及时近亲属、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当然,被害人、自诉人及其家属、近亲属也包括在内。
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这里的“人”是不分国籍、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一切自然人。
正确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作出解释后,我们就不难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
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4条增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
这充分体现了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的重视。
再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及有所在单位的证人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充分注重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了人权。
尤其对于经济负担较重的证人来说,一次甚至多次作证,可能对其生活产生较重的负担,这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就比较矛盾了,因为这种情况下证人承担的较多的是义务,和自己的获得生活物质保障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系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想到的几个概念和提法,有的也是专家学者之间存有争议的。
有不周之处敬请专家、领
导批评指正,以便笔者更好的深化自己的认识,适应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朱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探析反渎职侵权侦查之人权保障,正义网.
[2]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注释:
①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赵旃求卿未得,且怒于失楚之致师者,请挑战,弗许。
”《东周列国志》第四八回:“越椒连日挑战,郑兵不出。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八回:“却说王翦兵屯于天中山,连营十余里,坚壁固守,项燕日使人挑战,终不出。
”
②《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拟抵制禁例策》:“我华人之忠信勤俭,彼皆不言……而惟专心致志,以与我族挑战。
”又如老舍《柳屯的》:“对于夏二姑娘的许给一个‘军官’,她认为这是夏大嫂诚心和她挑战。
”
③如郭沫若《洪波曲》第六章六:“他一上任便订下一个计划,以工作比赛向第六处挑战。
”又如草明《乘风破浪》六:“……我们来个互助挑战好不好?”
④已被生效判决定罪的人:包括被定罪免刑、定罪判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