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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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那么你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核心内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海商法》第163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1、各方无过失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前,在涉及船舶碰撞的案件如何适⽤法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重要问题。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些国家的审判实践,船舶碰撞的法律适⽤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侵权⾏为地法原则。

侵权⾏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为法律适⽤规范均采⽤侵权⾏为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的原则之⼀。

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地也应以侵权⾏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

事实上,这⼀原则也确实为⼴⼤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

其意义在于:⼀,船舶碰撞作为⼀种侵权⾏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与该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为船舶碰撞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损失。

⼆,船舶碰撞作为侵权⾏为是法定之债,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排除当事⼈的合意,因⽽⾮常明确,极易判断当事⼈的法律责任,并且适⽤起来⽅便。

基于以上两⽅⾯的原因,船舶碰撞案件原则上仍是适⽤侵权⾏为地法。

但是侵权⾏为地法原则也就有了其特定的适⽤条件,即只有在船舶碰撞发⽣于⼀国的领海或内⽔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时才适⽤侵权⾏为地法,即领海或内⽔所属国家的法律。

该原则应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以便维护侵权⾏为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法院地法则。

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当船舶碰撞事故发⽣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

众所周知,公海属于全⼈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在公海上⾏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

在公海上发⽣的碰撞,就没有侵权⾏为地法的存在,侵权⾏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

《1977年统⼀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若⼲规则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碰撞发⽣在领海以外的⽔域,则适⽤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摘要:船舶碰撞发生后,证据是还原事实的重要依据。

法院要做出公正判决,需要根据证据规则和诉讼法组织当事人举证,防止其肆意更改证据或拖延诉讼,阻碍事故事实调查。

当事人需要及时、准确地保全并提交证据,把握举证期限,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词: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举证一、引言近年来船舶运力供大于求,但只要全球贸易存在,海运就会在运输中充当重要角色。

船舶航行虽有各种规则,但海上交通事故仍无法避免。

如何判断责任是处理船舶碰撞案件纠纷的关键和难点,海上交通事故与陆上交通事故不同,由于水流、惯性等因素,往往不能保持现场,且罕有目击证人,认定事故原因的证据材料很容易灭失或损毁,加之记载船舶动态的法律文件易于伪造,船员对事故陈述可能做假,使得举证对船舶碰撞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从法院的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举证问题由于海事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事后补做或更改,会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带来难度。

从审判角度来看,为了查明事实,防止当事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证言,应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船舶碰撞证据固定与保密的相关条款给予高度关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原告起诉时、被告答辩时,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虽然在案例中没有体现法院的办案过程,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不遵循82条的规定。

由于碰撞事故发生后,海事主管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收集有关事故的证据材料,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事故调查表,所以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法院往往不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事故调查表,而是从海事主管部门调取事故调查表。

虽然同样是事故调查表,但我认为在不同的调查阶段分别制作调查表是有必要的,一来可以二次固定证据,二来可以与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表进行比照,如果当事人做了虚假陈述,法院可以通过细节审查发现端倪,从而排除其证明效力。

所以法院应当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操作,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责令其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或逾期提供时,应认定其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故意提供证据拖延诉讼。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 舶碰撞 是众 多海上 侵权 行为 中最为 常见 的一种 侵权 行为 。 任 的最重要 的职能 机关 。 船 舶碰 撞事 故发 生后 , 最早 介入 事故调 我国《 海 商 法》 规 定的 “ 船 舶碰 撞 , 是指 船 舶在海 上 或者 与海 相通 查 的往 往 都 是海 事行 政部 门。其通 过 为碰撞 事 故发 生时 的现场 现 场 见证 人员制 作事 故调 查 笔录 、 保全事 故船 舶 的相关法 的可 航 水域 发生 相互 接触 造成 损害 的事 故” 。 另又规 定 : “ … …虽 船 员 、 然 实际 上没 有发 生接 触 , … …应 当 依照本 章 ( 船 舶碰 撞 ) 规 定 负赔 律 文件 、 航 海文 件 等手段 第一 时间将 事故发 生的相 关证据 予 以固 偿责 任 ” 。 最 高 院《 关 于海 事法 院 收案 范围 的规 定》 在 海事 侵权 纠 定 化和 明晰 化 。 纷 案 件 中规 定 “ 船舶 碰撞 损 害赔偿 案 , 包 括 浪损 等 间接碰撞 的损
以上 船舶碰 撞事 故 的特 点 , 决定 了船 舶碰 撞证据 除具 有普通 程 度 的质 疑 。 正是 基于 海事行 政证 据上述 的属 性, 决定 其在诉 讼过程 中不
民事证 据所 共有 的客观 性 、 关 联性 、 合法 性的特 征外 , 还具 有其特 能 不加 辩驳 地 作为 认定 事 故责任 确 定事 故原 因的 唯一 性证 据材
首先, 海 事部 门 由于其 行政 机关 的 固有属性 , 决 定其所 收集
等 科学 的手 段获取 客观 的证 明证据 , 那么 间接 碰撞获 取证 据的途 的证 据 材料 的最 直接 目的就 是在 行 使行 政职权 过程 中以确 认事 径 就相 当匮 乏 了, 要从 这些相 对匮 乏证据 材料 中去伪 存真 查 明事 故 发生 的责任及 海事 违法 性, 并据 此作 出事 故认定和 行政 处罚决 实 真相 的证 据 辨析 工作 就显 得尤 为重 要 。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细 节 。此 外 ,由 于 船 舶 碰 撞 发 生 于 动 态 的 海 上 , 不 可 能 像 陆 地 上 那 种 静 态 环 境 下 可 以保 持 住 碰 撞 现 场 , 而
肇证 时 限 制 度
举 证 时 限 , 是 指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事 人 必 须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证 明 其 主 张 的 相 应 证 据 ,逾 期 证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的 诉 讼 制 度 。 从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整
向。
针 对 可 能 推 翻 原 先 举 证 的 那 部 分 证 据 ,而 对 于 不 涉 及 可 能 推 翻 原 先 举 证 的 证 据 的 那 些 证 据 , 是 否 可 以在
以 后 的 诉 讼 进 程 中 提 出 来 则 丝 毫 没
法 律 规 定 的 缺 陷
1 举证 期 限 何 时 届 满 的 问题 .
我 国并 没有 对 当 事 人的 举证
规 定 期 限 , 当 事 人 自 起 诉 或 应
中 一 直 是 难 点 。 用 以证 明 船 舶 碰 撞
真 实 情 况 的 证 据 ,有 多 种 表 现 形 式 ,
后 , 在 诉 讼 的 各 个 阶 段 都 可 以
导 致 了 司 法 实 践 不 能 有 序 和 高 效 进
碰 撞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时 间 规 定 为 开 庭 审 理 前 。 笔 者 认 为 ,这 一
规定存在重大缺 陷。
(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关 于 船 ( 海
舶 碰 撞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的 规 定 中 ,并 没 有 对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作 出 规 定 , 也 存 在 重 大 缺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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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船舶碰撞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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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一、目的本文档旨在为船舶碰撞事故处理提供一套完整、实用的指导方案,确保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船舶在海洋、内河等水域发生的碰撞事故。

三、处理原则1.迅速报告: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通过VHF、SSB等通讯设备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尽可能提供事故船舶的位置、船舶类型、装载货物、受损情况等信息。

2.全力救助:当事船舶应立即组织自救,同时积极配合其他救助力量,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3.保护现场:当事船舶应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以便后续调查。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驶离现场。

4.配合调查:当事船舶应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谎报或阻碍调查。

四、处理流程1.初步评估: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当事船长应迅速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判断碰撞程度、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情况,并立即组织自救。

2.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当事船舶应立即通过VHF、SSB等通讯设备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天气状况、船舶类型、装载情况、受损情况等信息。

3.救助遇险人员:当事船舶应立即组织自救,并积极配合其他救助力量,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对于受伤或失踪人员,应尽快联系医疗机构和家属。

4.保护现场:当事船舶应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设立警戒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油品泄漏等次生事故。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驶离现场。

5.配合调查:当事船舶应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航海日志、VDR记录等。

同时,保持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6.修复与索赔:当事船舶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结论,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对于责任方造成的损失,可依法进行索赔。

五、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商法中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针对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以及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我对下面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某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

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的右船艏部与走锚船的左船艏部紧挤在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

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

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

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

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

10月20日,“03004”船返港。

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

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

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

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某、许某、卢某、丁某、杨某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某诉请判令被告林成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这起案例是一个碰撞的损失求偿案例,案例中的两个主体是合格的民事主体,由于碰撞造成了03016船的沉没。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但是,在海事调查与取证过程中, 应注意所收集的这些书证, 是否有人 为的改动与涂擦等痕迹, 是否掺杂个 人观点,主观夸大、歪曲碰撞经过,是 否经过人为加工等。 只有这样,海事判 罚才能科学、公正、合理、合法,更能为 可能引起的海事诉讼提供客观公正的 书面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和了 解的案件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 证人证言是执法中运用最广泛的 一种证据, 有助于事故发生后执法机 关及时了解案情。 它对于查明案件事
这里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鉴定结 论既然是人对事物的认识, 其可靠性 就受到鉴定人的认识水平的限制。 即 使鉴定人具有很高的专门知识水平, 仍有可能由于对新问题认识不充分或
受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影响到结论 的可靠性。 另外, 鉴定是依据鉴定材 料进行的, 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和来源 是否可靠也影响鉴定结论证实事实真 相的能力。 因此, 对鉴定结论, 执法 人员应持有批判的态度, 需要结合其 它证据来印证和审查判断, 切不可一 纸定论。
在证明某一事故事实的过程中, 调查人员有时会遇到依靠常识无法解 决的问题。 如事故发生的原因、 文件 是否伪造、 船舶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 求、 产品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等。 在船 舶碰撞事故调查过程中, 如遇到专门 性问题,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需要, 海事部门应及时指派专业 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检验或者鉴定, 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做 出书面结论。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 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法庭上常 见的视听证据一般为照片、录像、录音 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很多船上都 有照相机、 摄影机及录音设备等高科 技电子设备。 在碰撞事故中,船方往往 会使用照相机、 摄影机记录对方的船 名、 船籍港和船舶特征、 两船碰撞地 点、碰撞角度、碰撞位置以及双方损失 情况。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船方还可能 用录音设备记录与对方船舶的通话内 容。 这些照片、录像、录音清楚的注明 日期、时间、地点,从而为海事调查和 事故处理提供了真实的证据。 这些记 录,一方面,可以防止肇事船舶逃逸和 耍赖;另一方面,这些证据更能直观、 全面的描述两船碰撞过程的真实情 况, 其证据价值更是毋庸置疑的。 所 以, 海事执法人员应积极的收集船方 的视听资料, 从而客观的对事故进行 处理,以期达到兼顾公平的原则。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
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

那么,中国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那么,船只相撞如何救助呢?
如果船舶进水的话,应根据整体情况采取堵漏、排水等措施;如船舶在下沉,立即驶往浅区搁滩;如果是客轮的话,船方要指导旅客穿好救生衣并有秩序地转移至安全处。

碰撞损失如果不大,没有沉没危险,应驶靠另一船了解情况并协助抢救。

如情况严重,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要求过往船舶前来救援。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船首插入了其他船舶船体时,这个时候,千万不要盲目倒车,防止扩大进水量,最好是适当用车顶往浅区搁滩施救;如他船正快速下沉而危及本船时,才能倒车退出,之后再采取其他抢救措施。

应该注意的是:小船、木船碰撞后危险性较大,应首先抢救。

夜间施救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避免在黑夜中慌乱而发生其他事故。

浅谈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概要

浅谈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概要

浅谈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何庆佑在船舶碰撞案中,多因人为因素的过失所致,如何确定碰撞中属于哪种过失?确定船舶碰撞过失应遵循什么样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既有理论上的探讨,又有实践上的运用,它是解决船舶碰撞争议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成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

第一章船舶碰撞的概念和分类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规定,船舶碰撞系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多样化,海上侵权行为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概念已不适应发展的新趋势。

为此,在《里斯本草案》第1条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新定义:“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船舶碰撞构成要件有了改变:第一、船舶碰撞不再要求有实际接触;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规定了因操纵不当、未遵守航行规则而造成的损害,而《里斯本草案》提出了“即使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间的任何事故”或“船舶间的相互作用”都是船舶碰撞。

第二、碰撞适用的船舶外延扩大了。

在《里斯本草案》适用于没有任何例外的一切船舶,包括可航与可航、可航与不可航或不可航与不可航的船只、舰艇、机器、平台间碰撞损害。

第三、根据《里斯本草案》船舶碰撞定义二,碰撞要件增加了“过失”要件。

这就是说,没有过失的碰撞则不适用《里斯本草案》。

这样同传统的船舶碰撞相比,排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碰撞,因为缺少过失要件。

按此定义,船舶碰撞实际上变成了单一的“过失碰撞”。

从这一点来看,新概念又缩小了船舶碰撞的范围。

船舶碰撞的分类:1.单方责任碰撞指一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过失方负责,在国际上这一原则是统一的。

2.双方责任碰撞指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过失判定

船舶碰撞过失判定

船舶碰撞过失判定
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1.两船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也称疏忽对等原则,指碰撞双方的疏忽持续到碰撞时刻,各方的疏忽均可导致发生碰撞,因两船过失比例难以或根本无法确定,则平均承担碰撞责任。

它是《碰撞公约》第4条所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海事责任处理中无法判明各方过失程度比例的特例场合,该原则在确认一定范围内互有过失碰撞中的责任分担比例方面仍具有其生命力,还被国际海运界所运用,我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也采用了这一认定过失的特殊标准。

2.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

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

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

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

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船舶碰撞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责任或无过错。

此外,船舶碰撞案件中还有一些特有的证据规则,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船舶碰撞案件中的特有证据在船舶碰撞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记录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记录是船舶碰撞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这些记录包括船舶的航行轨迹、船速、航向、气象条件、航行规则遵守情况、船员值班情况、通讯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

在这些记录中,当事人可以找到对其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了解相关事故的过程和责任,同时也可以为法院提供可信的证据。

2.船舶的黑匣子或飞行记录仪在船舶碰撞案件中,船舶的黑匣子或飞行记录仪同样非常重要。

黑匣子和飞行记录仪能够记录船舶的重要信息,如船速、航向、航行规则遵守情况、通讯记录等等。

通过分析这些记录,当事人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有助于为自己辩护和减轻责任。

3.船舶的视频记录和照片证据船舶碰撞案件中,有时候会存在目击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目击证人可以用他们观察到的事实和情况来提供证据。

此外,现在有很多船舶都配备了视频记录系统,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船舶的视频记录和照片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或责任较轻。

4.船公司文件和证明文件当事人也可以使用船公司文件和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责任较轻。

例如,当事人可以使用船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其遵守了所有的规则,也可以使用公司的保单来证明其已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使用船舶的检查记录和证明文件来证明其对船舶进行了适当的维护和保养,避免了发生碰撞的情况。

二、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除了上述特有证据之外,还有一些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对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使用具有指导意义。

1.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在船舶碰撞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证人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证言,证言必须与其他凭据和事实相符合。

船舶纠纷处理的证据收集和认定

船舶纠纷处理的证据收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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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勘查方法与技巧
通过拍照、录像、测量、绘图等方式记录现场情 况,特别注意记录船舶的损坏情况、碰撞痕迹、 散落物品等。
03 现场记录的要求
现场记录应详细、准确、客观,包括时间、地点 、天气、海况等要素,为后续分析提供证据。
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询问当事人的意义
当事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参与者 ,其陈述对于了解事故经过和原
03
证据认定标准与程序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
对证据来源、形式、内容 等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 真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的内在联系,确定其是否 具有证明力。
合法性审查
判断证据收集、保存、提 交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完善船舶纠纷处理的证据收集 和认定机制,包括建立专门的 证据收集和认定机构、制定科 学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标准等, 提高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准确性 和效率。
加强船舶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 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调解和仲 裁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效率性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 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在船舶纠纷处理领域的应 用和发展,提高纠纷处理的智 能化水平,降低人力和时间成 本。
02
有效沟通
与相关当事人和证人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其诉求 和意见,为纠纷的妥善解决打下基础。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权益
合法性原则
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 取证据。
尊重当事人权益
在调查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护其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受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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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倪涌「引言」
船舶在海上航行,就象汽车在沙漠中行驶,无边无际。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穿梭沙漠进行贸易已成为历史,但许多国际间的贸易仍需要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

因此,浩瀚无边的海洋就显得十分繁忙。

航运事业越发达,海上事故也相应增多。

在陆上,地面画有行驶标线,汽车会各行其道;在海上,就不可能画出这些标线;但在江河中,可以设置一些航行标志,如灯标、灯塔等来引导船舶安全进出港口。

船舶航行虽有章可循,但仍有船舶碰撞的事故发生,如何判断碰撞双方的责任是处理船舶碰撞纠纷的难点。

这是因为船舶碰撞和汽车碰撞不同: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由于水流、惯性等因素的影响,碰撞船舶往往不能保持碰撞当时的现场,有些碰撞还造成了船舶的沉没;而汽车发生碰撞后,在马路上会有刹车痕,碰撞后的碰角可以保持得很好,而且还会有许多目击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责任作出判断。

而船舶碰撞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场,这就使得碰撞证据容易灭失,而作为认定碰撞责任重要证据的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法律文件又很容易灭失或被伪造。

因此,船舶碰撞案件当事人的举证对碰撞事实的认定显得十分重要。

「案件回顾」
2000年7月3日,原告A公司所属“和平”轮满载货物由南京驶往汕头,于2027时在吴淞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口南槽出口。

被告B 公司所属“金亚马”轮亦重载于2145时在长江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南槽进口,2342时引航员登轮。

双方船舶于2344时在长江南槽5-6号灯浮之间发生碰撞。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按法律规定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了举证,法院根据《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及证据材料,通过海图作业,作出如下分析:“金亚马”轮在过长江南槽5号灯浮后,未按章右转,在发现“和平”轮时,错误估计局面,采取左满舵措施避让,该措施显属不当,以致于在出口航道与“和平”轮发生碰撞。

“金亚马”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5项、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被告对此事故应承担70% 的责任。

“和平”轮虽然行驶在出口航道内,但其未注意进口船舶的动态,了望疏忽,直至碰撞前3分钟才采取右满舵、停车的避让措施,碰撞已不可避免。

“和平”轮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

「评析」
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也容易事后补作或更改,所以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制度有鲜明的海事特色,具有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的证据规则。

1、海事证据的固定和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第8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
审理前完成举证”。

这是船舶碰撞案件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的要求。

因为如前所述,船舶碰撞发生后,没有碰撞的现场,也不可能在周边环境中留下碰撞的轨迹,这一切使得直接有效的证据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往往只有双方证人的陈述,甚至只有单方证据;而当事人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所提供的证据真伪掺杂。

为此,船舶碰撞案件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在当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时认定其举证不能;(2)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3)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以申请查阅他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而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披露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规则;(4)除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以外,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这些证据规则显然有重要意义。

第一,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不提供证据拖延诉讼,或者采取向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证据等“诉讼突袭”行为,从而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第二,防止在当事人查阅了对方资料后,再篡改或伪造书证或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实真相,正确解决纠纷。

2、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应当填写和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并提交有关证据加以佐证。

同时,原、被告还应提交下列证据:当事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在航行中
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当事船舶发生海事事故时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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