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建协〔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协〔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本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根据六届二次会长会议精神,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1月2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我会2016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中心工作,抓住主题,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各项职能,推动行业改革发展,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努力为行业和会员提供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服务,使协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主题,推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2016年是国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会将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主题,全面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
一是配合做好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五年,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将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我会将在前期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调研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重点抓好“十三五”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组织编写好实施指南。
二是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着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
2016年,我会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战略部署,支持和引导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新一轮的企业改制重组和二次创业,构建母子公司体系,再造企业管理流程,优化产业结构,促使大型总承包企业做强做优,扶持中小劳务企业聚集发展,统筹推动企业资本向产业链上下游转移,实现以资产经营带动生产经营,积极稳妥走预制装配化路径,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深层次变革。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释义版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释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中国境内;2.开展工程咨询业务;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释义:工程咨询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证书才行。
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释义:本办法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一、国家有关规定: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中,指出:“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拟认定一批承担技术咨询费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任务的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委托事项的技术咨询机构。
拟委托事项类型、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申请联系方式等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按所申请的事项类型分别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
(一)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主要包括:1.申请表;2.承诺书(附件2-1);3.单位简介(附件2-2);4.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5.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6.所申请事项专职从事技术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5);7.近五年(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完成的所申请事项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技术咨询报告(意见)编制和审查业绩表(附件2-6),填报内容不超过10项。
(二)单位证明材料: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具有承担其他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资格的机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4•【文号】发改投资[2009]620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条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2•【文号】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21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6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五)获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因故终止工程咨询业务,申请注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单位申请书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2、承诺书(附件2);3、申请报告(附件3);4、基本情况(附件4);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5);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6);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7);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8);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9);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0);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11);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2);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3);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14);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5);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6);17、计算机配备情况(附件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2016年咨询工程师挂靠价格
咨询工程师挂靠价格
实际上需要注册咨询工程师挂靠的,主要是一些工程咨询单位为保资质或者为提高资质的单位。
一般情况下大型工程咨询单位因为有足够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因此需求量不大,真正需要注册咨询工程师的是一些中小型的工程咨询单位,主要是为了资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挂章不挂证)。
注册咨询工程师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1-1.5万/1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1-1.5万/1年注册咨询工程师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2.5-3万/1年需求稳定注册咨询工程师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1-1.5/年注册咨询工程师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1-1.5万/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1-1.5万/年 {冷门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建筑(含人防工程) 1-1.5万/年 {冷门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注册的时候是分专业的,不同的专业挂靠价格也不同的,例如电气、通信等行业,价格会高一点,不过最多也是2万封顶一年。
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履约合格证书、清理完债权债务、 完成项目总结和评价报告、办理完项目资料归档、对项目部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束、审 计部门结束审计工作后,项目经理应向工程总承包部门提交解散项目部的申请报告, 工程总承包部门同意后,由经营计划部组织财务部、技术质量部、纪检监察审计部、 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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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由经营计划部提前发放给参会专家。 对投标报价评估还应分析技术方案可行性、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工程
第二章 职责关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工程总承包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分 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公司总会计师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评估、 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款的支出进行审批。 公司实行两级目标管理。同一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分 别签订《总承包部门项目管理责任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按《总 承包部门项目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要求,对工程总承包部门领导班子实施考核和 奖惩;各职能部门和工程总承包部门领导班子分别对项目经理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 书》规定的内容要求进行考核和奖惩。各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总承包项目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营计划部是公司工程总承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项 目风险、技术和经济等各类评估,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评审;负责归口管理招投标工 作,组织评审小组对分包和采购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负责组织相关专家通过资格预审、 考察、评估、确认等方式,建立和管理我公司认可的合格分包商(包括工程分包商和 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候选名录库,供分包时选择使用;负责归口管理、监控合同执行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中咨协资信〔2021〕7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就《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人社部发〔2015〕64号文件规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考试的部分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做好考试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
三、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
凡符合《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四、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文件和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人员需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五、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六、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2016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拟获奖名单
西藏高寒高海拔地区县城给水工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43 程关键技术研究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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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下综合管廊PPP咨询报 告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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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新城医院建设项目可 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行性研究报告 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绿色建筑规划推广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 46 政策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
1
上海建设国家科学中心实施方案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专题研究报告
2 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重庆都市区城市配送中心规划 3 (2015-2020)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 公司
4
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可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 行性研究报告 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酒泉至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风光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经济技 5 火电源配比及运行曲线研究 术研究院
余凤鸣 青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 47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体规划(2014-2030年) 潘丽珍,王天青,吴晓雷, 仝闻一,苏 诚,张志敏, 孟广明,杨 靖,王 宁, 丁帅夫 李志学,汤放华,郑卫民, 谭献良,吕贤军,邱国潮, 张 曦,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 规划(2010-2030) 研究院
8 宁夏生态移民发展研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勘查设 计院
陕西省现代果业发展规划 9 (2015-2020年)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0
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态安全体系一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体化规划(2014-2020年)
1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 院(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勘察 程监测分析与评价报告 设计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1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审查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附件2
承诺书
附件3
申请报告
附件4基本情况
附件5
近三年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6
机构设置情况
注: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7
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附件8
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8欢迎下载。
附件9
法定代表人简介
9欢迎下载。
附件10
技术负责人简介
10欢迎下载。
附件11
项目经理简介
附件12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13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14
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附件15
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附件16持有证书情况
附件17
计算机配备情况
附件18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申请类型:材料编号:
注:该表可由申报单位打印,材料编号和最后两行内容,由初审(审查)单位手写;也可由初审(审查)单位上报电子数据后打印,需填写最后一行内容。
附件19
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第 29 号
第2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三月四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1994年4月4日第3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1994年4月4日第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一、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
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指南
工程教育评估(认证)工作指南(2016版)住建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二〇一六年九月目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5工程教育认证申请书 12工程教育认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19自评报告撰写常见疑问及解答 35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运用指南38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指导手册 47达成度评价办法1——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56达成度评价办法2——评分表分析法60达成度评价办法3——问卷调查法62前言工程教育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证制度,也是实现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开始于2006年,是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认证工作以来,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根据我国工程教育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工程教育界在认证领域的通行做法,按照实质等效的原则,研究制定了一套规划、指导我国工程教育认证的文件体系,汇编为《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括了指导认证总体工作的认证办法,认证标准,规范认证分支机构管理、专家考查工作规范以及学校准备工作规范等。
根据认证工作开展情况,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每年组织对《指南》进行修订完善。
2016版《指南》根据国际工程教育认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的开展情况,对认证工作时间节点、自评报告指导书等材料进行了修订。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不周之处,敬请谅解。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秘书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说明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程教育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3.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4.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其基本涵义是:(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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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以下简称“620号文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要求,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把好申报和审查关,特提出有关工作说明。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及说明一、总体要求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审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查。
二、本次申报范围(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21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6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五)获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因故终止工程咨询业务,申请注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如同时进行涉及单位名称的非资格变更,非资格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1册。
(一)单位申请书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2、承诺书(附件2);3、申请报告(附件3);4、基本情况(附件4);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5);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6);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7);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8);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9);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0);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11);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2);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3);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14);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5);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6);17、计算机配备情况(附件17)。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供以下材料:注1:涉及2项(含)以上非资格变更申请事项,重复的证明材料仅提供1份;注2:涉及单位名称的非资格变更,非资格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1册。
5、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招标代理证书;(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单位章程;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或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业绩完成证明。
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盖公章后的承诺书应扫描上传;(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7)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
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18)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12和附件13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每家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审查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要求(一)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二)审查意见表(附件19)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三)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6年5月27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告及颁发资格证书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具体要求及说明一、审查单位的确认各申报单位应先确认本单位的隶属关系。
凡隶属地方或经改制重组由中央转为地方或无主管的,由对应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凡隶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由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凡隶属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对应的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报范围今年申报范围由过去的4种增加到5种,新增加的申报范围是注销申请。
另外,重新申请的单位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21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6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需要强调的是:这批资格证书到期的单位面临的不是换证,而是重新认定相应资格。
据统计,这些单位共有870家,其中,甲级单位112家,乙级单位134,丙级单位624家。
三、申请材料规范性要求为了便于审查和评审,申请单位应提供清楚、完整、整齐、规范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按规定顺序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
(一)认真准备并填写认定管理系统各单位负责申报的人员要根据拟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服务范围,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及文本文件的准备工作。
如:复印相关材料、扫描相关证书及证明等。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内容,不能缺项,并认真领会各栏目内容。
例如:“单位基本情况”表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在人员构成中,应注意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数等各项内容的区别。
(二)规范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名称填写,不能出现简称、俗称、错字等现象。
(三)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审单位申请材料时,曾发现部分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的现象,主要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登记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业绩证明等。
另外也曾接到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信,反映一些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对于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弄虚作假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申请单位要在申请材料中签署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电子文件在填写认定管理系统软件前,申请单位要先访问认定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
通过审核后,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申请单位要认真阅读认定管理系统使用指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申请表内容,并添加必要的扫描文件,不能缺项。
扫描文件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