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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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预字〔1998〕22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6.08【实施日期】1998.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财预字[1998]2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向国库或财政专户解缴情况的监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由执收执罚机关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

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

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

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现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办理缴库。

二、在2000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315“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款级科目,下设“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和“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其中,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三、各地国税部门上缴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莘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审计局《2005年度莘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同意县审计局《2005年度莘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2005年度莘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莘县审计局(二○○六年二月十八日)为做好2005年度莘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审计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今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党政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审计重点,深化审计内容。

四川财政大事记(199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四川财政大事记(199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四川财政大事记(199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11月26日: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无线移动电话专项检查的通知》。

12月1日:全省重点检查开展一个月来,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全省(不含重庆和两市一地),已查出违纪金额共3.69亿元,应入库3.39亿元,已入库2.2亿元。

12月3日: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在遂宁市召开了全省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经验交流暨表彰会。

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维莲同志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12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对新投产大中型项目的主体税种按比例分成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对凡在四川省境内1996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投资总额(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投产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并由省级参与筹集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含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实行税收分成。

通知还对省投资和筹资的含义、新投产大中型项目主体税种与分税税种的确定、分税比例、分成税款结算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12月9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2月10日:省政府在成都召开了全省加强“两税”清欠、财政增收节支、实现全年收支平衡电话会议。

省委常委、副省长张中伟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他在讲话中要求各级部门抓紧年终最后20天时间,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为实现全省财政收支平衡作贡献。

省财政厅厅长黄工乐、省国家税务局局长王力、人民银行省分行副行长张慎修分别在会上发言。

12月10日:省财政厅厅长黄工乐同志在全省经济工作会上作了题为《努力增收节支,加强分类指导,认真做好1997年的财政工作》的发言。

他在发言中强调1997年的财政工作要抓好四个方面:一是认真解决财政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财政收入取得较大幅度的增长;二是调整支出结构,严格预算约束,遏制财政支出过猛增长的势头;三是整顿财税秩序,强化财政管理,为1997年的经济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四是围绕平衡目标,加强分类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办发[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

”“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

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对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中央本级大部分收费仍由单位自收自缴,没有实行收缴分离;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等,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川财采〔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知如下。

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一)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

(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川财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17〕7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七)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政府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纳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1.23•【文号】[93]财预字第137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预字第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4号《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含武警边防,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同时,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所需经费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

为了加强对该项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并做好缉私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各级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获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5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对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收缴后,应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汇缴到上一级公安、工商部门,并逐级汇解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严禁截留、坐支、拖欠不缴。

汇解时,应区别于其它上交款项,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三、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下级单位汇解的上列款项,应单独登记入帐,并于每月终了三日内汇总,上缴中央财政。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
知(川办发〔2022〕39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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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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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来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落实省委“三保一优一防”(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优结构、防风险)重要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预算法定。

增强法治观念,严肃财经纪律,更加注重强化约束,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明确市(州)、县(市、区)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坚持绩效导向。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意识,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健全绩效结果运用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6•【字号】川办发[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8号2001年7月26日)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的财政管理运行模式及运行机制,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进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这项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甚至阻碍改革。

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财政性资金的缴拨方式和程序较大的改革,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国库、各代理银行、执收机关、预算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本单位的这项改革工作。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结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全面开展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财预字[1996]444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1996年12月13日财预字[1996]44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整顿国民收入分配秩序,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

1994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精神,明确规定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但是,从今年我部组织的对中央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检查情况看,截留、挪用和拖欠收费收入的问题比较严重,有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贯彻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擅自用收费收入购买宿舍、汽车和投资经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无论是主管部门直接收取还是基层单位收取后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都属于应缴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中央主管部门上缴收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收费收入三日内上缴中央国库。

零星收入需要延长缴款期限的,报经财政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

未经财政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缴款的规定。

今后,凡过期不缴应缴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不予批准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有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从当年尚未拨付的预算拨款中扣款,不足部分,抵扣下年预算经费;对无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等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强制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0.09•【文号】中办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0月9日中办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设项目。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财政部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9.03•【文号】财预字[1990]100号•【施行日期】199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预字[1990]100号1990年9月3日)贵州省财政厅:你厅(90)黔财预字第25号《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违反收费规定的滞纳金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各收费部门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单位或个人课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其加收的滞纳金主要是弥补滞纳费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属于一种补偿性质的罚款,一般应随其正费收入处理,不适用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二、关于商业部门代销罚没物资变价收入是否纳税的问题。

各项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凡交由商业部门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的,其变价收入属于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要一律上缴财政。

因此,对商业部门代销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部分不应再征税。

但代销部门从中取得的手续费,应列入营业收入照章纳税。

三、关于人行收购缉私罚没黄金支付收缴执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的管理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7) 223号《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和(88) 106号《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问题的通知》,银行对交售罚没黄金的办案单位,除按每小两支付1000元价款外,另付给 300元办案经费补助款,用于解决有关部门查缉黄金违法活动办案所需开支。

作为国家这一特殊政策,我们意见,有关办案经费补助款可留给归执法部门使用,但应纳入部门办案经费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13•【文号】财预字[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财预字[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下同)后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一)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行收费和罚没的机构(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或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中央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认可的票据,地方主管部门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按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

执收执罚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收、罚票据的领用、缴销管理制度和收、罚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并加强对收费和罚款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

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下同),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部门罚款和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并督促下级部门认真执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将收费(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2.26
•【文号】财税〔2018〕16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四、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

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现就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减税降费涉及非税收入退付工作效率,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配合,对涉及中央地方分成需就地办理退库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加快办理退付。

二、积极推进电子退付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强化内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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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1999﹞83号
【发文日期】1999-12-06
【实施时间】1999-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的“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省级财政,就地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现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办理缴库。

二、在2000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315“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款级科目,下设“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和“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
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其中,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三、各地国税部门上缴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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