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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皖教秘〔2022〕107 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

各试点学校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将试点建设工作纳入单位年度重点工作。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本省协作组长单位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牵头组织协调省内其它试点学校开展急救教育和交流协作。

委托安徽医科大学成立省级培训基地,学校要协调资源积极支持基地建设,为试点学校开展师资培训,辐射带动全省学校急救教育培训工作。

二、完善机制,稳步推进。

各试点学校要按照“规划推进,保障质量”的原则,建立急救技能培训方案、急救设施设备规范,培训师资队伍,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和质量保障机制,并依托协作组和培训基地共同推进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形成经验。

各有关高校和合肥、蚌埠市教育局要持续加大统筹调配力度,积极开展本地本校急救知识普及、急救设施配备、救护技能培训等工作,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急救教育经验做法。

省内其他地市和学校也要对照目标任务,提前谋划,改善提升,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急救教育不断强化。

请各试点学校和省级培训基地于4月1日前报送试点工作联络名单和年度工作方案(其中试点中学材料由合肥市、蚌埠市教育局汇总上报)。

附件:试点工作联络名单安徽省教育厅2022年3月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

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

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卫疾控秘[2012]504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50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省结防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全省学校结核病疫情时有发生,数所学校发生了学生感染肺结核聚集性病例,严重威胁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和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关心爱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以及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安徽省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卫防秘[2009]381号)的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和处置方案,定期通报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信息,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卫生部门疾控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环境消毒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患病学生休学、复学管理以及治疗的督导管理;一旦学校发现病例,要组织做好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密切监测疫情动态,定期开展本地结核病疫情形势分析,认真做好结核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风险评估工作。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20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20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发改社会[2014]27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14〕270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学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74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2014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计划2014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包括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纳入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单列志愿、单独划线,提前批次录取。

本科学制5年,计划培养180人(其中中医学专业40人),培养任务由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60人)、蚌埠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50人)、皖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30人)、安徽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专业40人)共同承担,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培养计划见附件1)。

专科学制3年,计划培养135人(其中中医学专业35人),培养任务由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业70人)、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业30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医学专业35人)共同承担,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培养计划见附件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皖政办[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二00三年八月四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皖政〔2001〕85号),现结合实际,就我省今后5年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确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

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多种形式办园,本着“整体推进,分区规划,分类要求”的原则,大力发展幼儿教育。

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幼儿保教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行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和幼儿园内部管理改革。

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至2007年,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并举、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皖政办〔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和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批复的《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已经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的地区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办分开、适度竞争、管理科学、便民惠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新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经并轨运行的统筹地区(名单附后),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试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试点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度评估一次。

三、主要任务(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剥离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归集和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安全运行;参与制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管理规则,以及对经办机构的激励约束办法;经主管部门授权,与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与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和医疗服务收费监管。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皖卫地[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地〔2012〕1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信委(盐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除碘缺乏危害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

二十多年来,我省通过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2011年,经国家考核评估,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县为单位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碘缺乏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

按照此标准要求,经研究,我省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5(±15)mg/kg下调为25mg/kg (±30%),于2012年3月15日实施。

为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等8部(委、局)《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新标准加碘食盐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按照卫生部等8部(委、局)对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碘缺乏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首批“十三五”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首批“十三五”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首批“十三五”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皖发改贸服〔2017〕685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首批“十三五”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7〕685号有关市发展改革委:你们报来的申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及所附实施方案收悉。

根据《安徽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经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我委同意合肥市包河区等8县(区)作为首批“十三五”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名单附后)。

请结合实际,抓紧做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开展“十三五”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聚焦制约服务业发展的难点问题,着力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和各试点区域要高度重视,以此作为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各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加强统筹协调。

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上下衔接沟通作用,根据试点区域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积极落实支持政策,及时了解试点进展,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每一年度试点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我委,我委将及时开展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

三、扎实推进试点实施。

各试点区域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试点区域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政策保障,重点在体制机制上开拓创新,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为全省服务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请各试点区域将本地负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联络人姓名电话,以及完善后的试点方案于10月31日前报我委(贸易和服务业处)。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个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个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个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卫科教秘〔2015〕215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21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74号)等医改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2015年继续面向全省组织开展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招考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

临床医学专业计划招生600人,培养任务由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承担;中医学专业计划招生200人,培养任务由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承担。

二、入学考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联合组织,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具体考试考务、招生录取有关事宜委托省卫生职工培训中心(设在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承办,招生报名、考试考务等事项由省卫生职工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招生条件、学习费用、毕业生待遇等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皖卫科〔2006〕137号)执行。

三、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医改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医改目标任务之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推动“五大发展”的美好安徽建设,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皖价费〔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4号)精神,2017年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决定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决定扩大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将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等。

二、独立学院已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纳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公办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的,符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规定的独立学院,赋予一定收费自主权,经审核后高校可以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文科类专业上浮不超过10%,理科类专业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暂时未达到规定的独立学院,收费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放开教育收费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首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首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皖发改社会[2014]23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14〕234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学院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11〕672号)要求,现就做好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就业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就业相关事宜(一)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将于今年7月毕业,请各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规定要求提前落实好毕业生定向就业乡镇卫生院和聘用岗位,做好聘用合同签订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请各培养医学院校及时发放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档案寄送至各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局,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20日内,按时到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局报到,由就业的乡镇卫生院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三)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编制内聘用,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并即时享受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原则上于8月底前办理完成人员聘用、委托培训等各类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皖政办[2014]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皖政办〔2014〕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8日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划(2014-2016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坚持特教特办,对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增加残疾人家庭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行没有排斥、没有歧视的全纳教育,让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视力、听力残疾教育相对集中,特殊教育类型更加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到2016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升,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1.提高普及水平。

建立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登记系统,根据未入学残疾儿童身体和家庭实际状况,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0]37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0]37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0〕37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夏秋季节是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肠道传染病疫情。

新学期开学在即,为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保证学校师生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对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把学校卫生工作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部署,责任到人,切实消除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隐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食堂的食品采购、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要固定专门人员负责。

学校要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招标和监督等环节的管理,绝不能随意引入,一包了之,放任自流。

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教育的各项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在地方课程中安排必要的健康教育课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安排健康教育课或讲座时间。

要充分利用班会、队会、板报、校刊、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以预防秋季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为主题的宣传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皖教秘[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1〕130号)各市教育局、卫生局:手足口病是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以发热和手、足、臀部和口腔粘膜等部位的斑丘疹为主要特征,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少数重症患者发现、就诊不及时可引起死亡。

流行季节主要在4月至9月份,5-7月份是发病高峰。

该病常在5岁以下婴幼儿中造成暴发流行,中小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及散居儿童是手足口病易感重点人群。

近期,我省手足口病发病呈上升趋势。

为做好全省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做好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广大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稳定和社会安定。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学校卫生防疫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托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防控手足口病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证学校和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迅速有效地抓好防控知识的宣传。

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近期应通过广播、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工具,集中地针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向学校师生宣传手足口病的发病特征与预防方法。

同时,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讲解手足口病等预防知识和防控要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

为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决定从2010年4月起,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考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一)各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信息报告要求(一)信息报告的范围。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2.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的事件信息。

4.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以及重大隐患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时限。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有关市、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敏感信息应及时报告。

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同时,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等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三、考评方法(一)按月通报。

每月10日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安徽应急管理工作》的形式,将上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实行100分制,其中20分为各信息报告主体工作量考评分,80分为基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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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就业培训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皖发改社会[2014]23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皖发改社会〔2014〕234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订单
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11〕672号)要求,现就做好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就业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相关事宜
(一)首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将于今年7月毕业,请各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规定要求提前落实好毕业生定向就业乡镇卫生院和聘用岗位,做好聘用合同签订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请各培养医学院校及时发放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档案寄送至各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局,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20日内,按时到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局报到,由就业的乡镇卫生院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三)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编制内聘用,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并即时享受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原则上于8月底前办理完成人员聘用、委托培训等各类手续。

(四)毕业生需按照协议规定到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安排的乡镇卫生院就业。

对于两个均为定向非户籍所在县(市、区)毕业生,且户籍所在县(市、区)均为对方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者,毕业生可在协商自愿基础上申请对调,对调申请需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经双方县(市、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后实施(申请表见附件)。

二、培训相关事宜
(五)根据皖发改社会〔2011〕672号文件及有关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政策规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专科生毕业后,原则上按照要求应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时间2年。

培训以单位委派方式进行,培训基地、培训学员、定向就业乡镇卫生院及其主管卫生部门应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毕业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市级及以上的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中医类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其中培养医学院校具有培训资质的附属医院应予优先考虑。

培养医学院校将学生培训需求和意愿及时报给各订单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将其纳入当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计划,并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安排培训基地医院。

(七)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依据原卫生部、教育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开展培训;中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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