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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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业务操作、强化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储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手册》等规定,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统一规范”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储蓄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发展规划部、市(地)联社、省联社驻各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负债业务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储蓄业务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指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信用社、结算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资金组织工作。
第三条储蓄业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储蓄业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处理储蓄业务,全面反映储蓄业务情况,切实维护储蓄机构信誉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全省的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由省联社制定,做到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核算手续,统一操作流程。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各地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综合业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配备专职储蓄业务督导员。根据市(地)联社、县级联社网点规模,合理配备专职督导员,定期对辖属储蓄机构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工作。省联社每年抽查一次,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半年抽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各级联社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储蓄管理条例》要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有章不循造成损失或严重账务错乱的,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省联社发展规划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搞好系统存款
资金的营销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款客户经理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品种的开发。(七)负责审查全省储蓄网点的撤并和新网点的组建工作。
第八条市(地)联社和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市地联社、办事处、辖内县联社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上报各项存款报表。
第九条县联社负债业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联社储蓄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管理
办法和存款工作目标,制定本级存款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搞好客户的存款营销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强化对存款工作的考核,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四)按照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网点的布局,发挥网点的吸储作用。(五)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产品的营销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搞好储蓄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储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六)组织储蓄业务督导员按要求对辖内网点进行检查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七)积极完成上级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黑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新建营业场所必须经调查论证,储源丰富,有发展前景,营业网点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室内配备空调设施、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卫生、监控设施齐全,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每天营业时必须保证有一名男职工;(三)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储蓄业务核算工作必须做到:当时记账、当日结账、事后勾挑、全面复核。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内外账六相符。人员变动办理交接,由储蓄主管主任或信用社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查监交。
第十四条取送现金必须执行调缴款有关规定,由管理单位武装押运。
第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执行三级管理、两级勾挑制度。
第十六条储蓄所(柜)必须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每月由信用社主管主任至少查库一次,每周由网点负责人至少查库一次,登记《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储蓄所(柜)业务额定库存由各县级联社根据网点的业务量、路途远近、安保设施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新开户时,储蓄凭条由客户填写;续存、续取时,储蓄凭条由微机打印,客户确认签字。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必须在签字栏内留指纹。
第十八条储蓄所(柜)现金收付应做到:收入时先收款后输入;付款时先输入后付款。
第十九条凡机打凭证、表、簿中带有柜员代码的,无需加盖操作员个人名章。
第二十条公章名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营业时,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专用箱内,不允许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办公桌上。
第二十一条收点客户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如有差错应立即退给客户复点,发现假币应当场没收,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开具没收凭证,并在记录登记簿后将假币交专人负责保管,如发现较多的假币,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付给客户的定、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应出具利息凭证,并将客户签字的利息凭证收回。
第二十三条储蓄业务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对辖内储蓄网点进行检查辅导,填写储蓄业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二份。核查库存现金时,现金管理员必须全程在场,
核查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储蓄所(柜)在服务柜台前设一米线,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