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划型-人行金融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银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0]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推进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运用金融统计标准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人民银行在2009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人民币“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见附件1)。
1.适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统计指标。
2.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调整境内同业往来类项目统计指标。
3.全面调整“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统计指标,终止原有的贷款分类指标,增设具有主体分类标志的贷款指标,单独设立普通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贷款等统计指标。
4.调整有价证券相关统计指标。
5.增设“机关团体定期存款”和“部队定期存款”统计指标。
6.调整贷款按行业分类中“个人贷款及透支”统计内容。
7.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统计指标。
8.终止“各项准备”部分统计指标。
9.终止《监管类指标季报表》(A1302)部分统计指标。
(二)修订外汇“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见附件2)。
1.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统计指标。
2.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调整境内同业往来类项目统计指标。
3.调整有价证券相关统计指标。
4.调整贷款按行业分类中“个人贷款及透支”统计内容。
5.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统计指标。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6•【文号】银发[1998]144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6日银发〔1998〕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更全面地反映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一步做好金融市场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变化,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修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6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月度统计报表制度。
该套制度在半年多的运行时间内,为中央银行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金融市场的运行变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作用。
由于金融市场业务发展很快,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种类,需要及时补充到金融市场统计月报中,因此,经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股票价格指数统计的修订增加30指数月度最高价、最低价和月末收盘价的统计。
具体表式见表1。
二、股票股本概况统计的修订总股本指标,包括流通股本指标,其中,总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登记托管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票(含A股和B股)的股本发行数量总和;流通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含A股和B股)的股本数量。
具体表式见表3。
三、增加股票市盈率指标的统计增加月末加权平均市盈率指标,加权权数选择总股本。
具体表式见表3。
四、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的统计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等指标,其中,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要区分A股和B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21•【文号】银发[1996]335号•【施行日期】199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一、实施对象为便于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从1997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邮政储蓄(统称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下同)等机构范围内实施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新统计指标报送的频度分为五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14]8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银发[2014]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准确反映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民间融资类机构的客户性质认定,修订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间融资类机构客户性质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等民间融资类机构的业务往来应视为普通单位客户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公安部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发布)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2014年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一)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月报。
金融机构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吸收的存款在“单位存款”项下反映,对上述民间融资类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单位贷款”项下反映,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再以同业业务反映。
在“单位普通贷款”中“经营贷款”项下增设“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反映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终止原同业业务项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
1.统计指标。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人行_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V1.0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1.1 文档概述 (1)第二章通用说明 (2)2.1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流程 (2)2.1.1 客户端方式逐笔明细数据采集流程 (3)2.1.2 客户端方式报表数据采集流程 (5)2.1.3 WEB方式逐笔明细数据采集流程 (7)2.1.4 WEB方式报表数据采集流程 (9)2.2 业务范围 (10)第三章逐笔明细数据采集规范 (14)3.1 通用要求 (14)3.1.1 文件格式 (14)3.1.2 文件命名 (14)3.1.3 数据类型 (16)3.1.4 数据格式 (16)3.1.5 数据项分隔与特殊字符处理 (16)3.1.6 敏感信息处理 (17)3.2 贷款信息 (17)3.2.1 同业借贷 (17)3.2.2 表内贷款资产及负债 (22)3.2.3 担保 (43)3.2.4 委托贷款 (51)3.3 参与主体信息 (62)3.3.1 报送机构信息 (62)3.3.2 客户信息 (64)3.4 存款信息 (71)3.4.1 同业存款 (71)3.4.2 普通存款 (75)3.5 债券投资与发行 (86)3.5.1 债券投资 (86)3.5.2 债券发行 (94)3.6 股权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99)3.6.1 股权投资 (99)3.6.2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101)第四章报表采集规范 (105)4.1 通用要求 (105)4.2 文件格式 (105)4.3 报表表样 (108)4.3.1 金融机构(法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108)4.3.2 金融机构(法人)资产负债及风险统计表 (110)4.3.3 金融机构(法人)利润及资本统计表 (110)第一章前言1.1文档概述本文档定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所采集数据的物理存储、传输形式,即数据的采集技术接口,包括承载数据的文件命名规则、字符集、行分隔符、数据项分隔符、缺省值要求和隐私保护要求。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定义标准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定义标准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统计指标成为了监管金融市场、评估经济形势、制定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货币政策,并负责发布和解释金融统计指标。
而这些金融统计指标的定义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国家经济的状况。
本文将围绕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的定义标准展开讨论,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一、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的概述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货币政策,并负责发布和解释金融统计指标。
金融统计指标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金融市场的情况、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工具。
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外汇储备、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等一系列指标。
这些指标涵盖了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是了解金融市场运行情况的重要窗口。
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的定义标准人民银行对于金融统计指标的定义标准非常严格,其中包括了数据来源、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中,人民银行规定了包括在内的货币种类、货币的流通范围、存款类金融机构名单等一系列细节。
这些定义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保障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定义标准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的定义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数据真实性的问题,部分金融机构可能存在不按规定提交数据的情况,导致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其次是统计口径的标准化问题,不同金融机构对于统计口径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这也会影响到金融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最后是统计范围的界定问题,特别是在跨境金融活动方面,存在一定的统计空白和盲区。
这些问题都需要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金融统计指标的定义标准,以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四、改进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定义标准的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人行金融统计报表模板
人行金融统计报表模板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人行金融统计报表模板:
------------------------------------------------------------------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报表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储蓄存款统计:
- 存款种类存款金额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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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期存款
- 定期存款
2. 贷款情况统计:
- 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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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贷款
- 小微企业贷款
- 中小企业贷款
3. 汇率统计:
- 币种兑换汇率 ------------------------ - 人民币兑美元
- 人民币兑欧元
- 人民币兑日元
4. 外汇储备统计:
- 币种储备金额 -----------------------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其他货币
5. 金融市场统计:
- 股票市场:
- 股票市值
- 成交额
- 债券市场:
- 债券发行规模
- 成交额
- 期货市场:
- 期货交易额
- 成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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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模板,具体的报表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在填写报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各项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4.17•【文号】银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银发[2001]100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
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1.14•【文号】银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1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宏观调控,客观评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状况,统一对金融工具的认识与界定,构建我国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编制各类金融性公司资产负债表、概览,正确计量各经济部门的金融总资产、总负债与货币总量,科学监测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与效果,准确反映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支持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立,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附件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统计分类和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业综合统计中的金融工具分类与编码,以及信息交换和共享。
2术语和定义JR/T ××××(金融工具常用统计术语)确立的与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机构单位之间签订的、可能形成一个机构单位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机构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金融契约,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和或有工具。
2.2分类按照选定的属性(或特征)区分分类对象,将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分类对象集合在一起的过程。
[GB/T10113-2003,定义2.1.2]2.3线分类法将分类对象按选定的若干属性(或特征),逐次区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又区分为若干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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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同业划型: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
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
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