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浅谈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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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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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

与完善,以

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

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

资源的流向。

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招标投标作为一级密封拍卖的另一种称谓,能够发现局部均衡价格,使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因此,招标投标制度在国际国内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领域被广泛采用。

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

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措施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历经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主要表现在:

1.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

”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职权,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

素质有待提高。

1.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存在利用自

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现象,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5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2.1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2.1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

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2.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管理机构针对此应和相关部门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2.3 提高监理职能,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4 采取新的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招标投标机制,我国沿海城市目前也已开始推行。这种机制就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这种做法是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二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简单易行,它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三是由于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始终不设标底或不公布标底,自然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四是在技术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到底谁能中标,在开标唱价后,投标人心中就有数了,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5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发展和监管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

和执业道德教育。

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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