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一、风险管理目标银行卡收单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风险,我们制定了以下风险管理办法模版,旨在确保业务运作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管理架构1.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协调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
3. 业务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完成风险管理工作。
三、风险管理措施1. 风险识别: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3. 风险监测: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跟踪风险动向,保持对风险的高度警惕。
4. 风险应对: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
四、风险管理工具1. 风险控制矩阵:明确不同风险类型及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2. 风险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各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发现风险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风险管理流程1. 风险识别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识别报告,确保全面了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状况。
2. 风险评估流程: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明确风险的具体性质、概率和影响,为风险控制和应对提供参考依据。
3. 风险监测流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变化,确保风险的及时控制和处置。
4. 风险应对流程: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启动应对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或蔓延,保障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正常运作。
六、风险管理效果评估1. 定期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卡机具、移动支付等渠道接收消费者的银行卡支付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收单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普遍开展的业务之一,如何有效地监管和管理收单业务风险,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银行本身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收单业务风险分类1. 法律风险:收单业务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商户在传统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而在收单业务中,商户还需要获得特定的资质、通过特定的审核、评估等才能进行该业务。
2. 系统风险:收单业务的系统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信息传输中间环节以及系统的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系统出现异常状况。
3.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商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或其他因素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因此,对商户的经营稳定性及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是银行防范该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职员在收单操作中的疏忽、失误及过失,导致银行资产遭受损失、银行业务受到影响的风险。
5. 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指银行在收单操作中遭受黑客攻击、窃取、篡改、破坏等事件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和业务影响。
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1. 定期审核商户资料,对商户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经营状况不稳定的商户,可以采取划拨资金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减少风险。
对于新开通商户,应当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对商户账户进行限额设置。
2. 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
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维护机制,加强数据备份、防范窃取、病毒攻击、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措施,确保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防止窃取和篡改。
3. 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在银行内部制定一整套的系统流程,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系统开发、测试、监管、培训等阶段,避免由于系统问题而导致的风险事件。
4. 加强商户身份认证。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商户和消费者权益,提高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自主承担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工作,并对各项业务质量管理、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客户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四条商户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的相关要求,同时需提供有效的商户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证明资料。
第五条商户如需进一步了解本行收单业务,可向本行咨询,了解收单服务报价和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商户应在本行指定的业务受理代理机构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标准安装终端设备,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移作他用。
商户可以通过本行指定的渠道获得终端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商户应按照要求接受本行派往的巡检员进行现场巡检,保证终端设备运行正常,交易记录准确,费率计算准确无误。
第九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并且能够配合本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法规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并对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责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行收单业务覆盖的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餐饮、酒店、加油、珠宝、旅游等消费领域以及批发、零售、服务、教育、医疗、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商务交易领域。
第十二条本行通过终端设备和相关系统,提供银行卡收单交易服务。
商户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终端设备和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行对商户进行收单业务额度管理,并明确商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日累计笔数和单笔交易金额等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指南
目录第1章总则 (5)1.1 指南目的 (5)1.2 内容简介 (5)1.3 特别说明 (6)第2章开展收单业务的前期准备 (7)2.1 充分认识收单风险 (7)2.2 制订收单风险策略 (8)2.3 收单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9)2.4 建立专职风险部门 (10)第3章商户拓展及审查 (12)3.1 制订商户拓展策略 (12)3.1.1 商户拓展策略的关键因素 (12)3.1.2 商户拓展策略的关键内容 (12)3.1.3 分散商户风险 (13)3.2 禁入商户类型 (13)3.3 建议谨慎发展的商户类型 (13)3.3.1 风险倾向商户 (13)3.3.2 对风险倾向商户的防范措施 (14)3.4 商户申请 (15)3.5 商户风险审查 (15)3.6 高度重视商户现场调查 (16)3.6.1 调查关键要素 (16)3.6.2 可疑活动的迹象 (20)3.6.3 防范措施 (21)第4章商户审批 (22)4.1 商户风险分级 (22)4.1.1 评分指标体系 (22)4.1.2 关键要素说明 (23)4.1.3 风险分级及相关措施 (24)4.2 审批基本原则 (26)4.2.1 只对资料完整的商户申请进行审批 (26)4.2.2 只对风险审查合格的商户进行审批 (26)4.3 审批权限设置 (27)4.5 灰名单商户信息库 (29)4.5.1 信息库用途 (29)4.5.2 信息库基本要素 (29)第5章商户签约 (30)5.1 制订统一格式的商户协议 (30)5.2 协议必备的风险条款 (30)5.3 建议增加的风险条款 (32)5.4 正确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MCC) (33)5.5 资料保管 (33)第6章机具管理 (34)6.1 机具布放 (34)6.2 机具维护 (35)6.3 内部管理 (35)6.3.1 机具库房管理原则 (36)6.3.2 入库管理 (36)6.3.3 出库管理 (36)6.3.4 撤机和追查 (37)第7章商户培训 (38)7.1 制定商户培训计划 (38)7.2 商户收银员培训 (38)7.2.1 收银员常规培训 (38)7.2.2 收银员风险防范培训 (39)7.2.3 特定代码服务培训 (41)7.3 对商户管理人员的培训 (46)7.3.1 常规风险培训 (46)7.3.2 强化法律意识 (47)7.4 对商户财务人员的培训 (48)7.5 商户培训注意事项 (49)第8章商户欺诈及防范 (50)8.1 恶意倒闭商户 (50)8.1.1 欺诈特征 (50)8.1.2 防范措施 (50)8.2 商户套现 (51)8.2.2 欺诈特征 (51)8.2.3 防范措施 (52)8.2.4 防范合法商户被“非法”套现 (52)8.3 洗单 (54)8.3.1 欺诈特征 (54)8.3.2 防范措施 (54)8.4 侧录 (55)8.4.1 侧录类型 (55)8.4.2 防范措施 (56)8.5 伪冒交易合谋商户 (57)8.5.1 欺诈特征 (57)8.5.2 防范措施 (57)8.6 卡号测试 (58)8.6.1 卡号测试模式 (58)8.6.2 欺诈特征 (59)8.6.3 防范措施 (59)8.7 手输卡号欺诈 (60)8.7.1 欺诈特征 (60)8.7.2 防范措施 (60)8.8 虚假商户 (61)8.8.1 虚假商户目的 (61)8.8.2 欺诈手法 (61)8.8.3 欺诈特征 (61)8.9 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 (62)第9章商户活动监控与跟踪 (64)9.1 新商户监控 (64)9.1.1 新商户的欺诈迹象 (64)9.1.2 新商户的监控指标 (64)9.2 日常商户监控指标 (65)9.3 商户监控实施手段 (67)9.3.1交易实时监控系统 (67)9.3.2 交易事后监控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笫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吊卡商户收单i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ii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佶闽梯睑•闵锫的商卢.去仙仆.办苗乇诂痈杆的宙々各袅珐油矶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血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血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屐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收单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1.总则1.1目的为加强收单及专业化服务特约商户的发展,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在特约商户发展的基本要求、商户业务培训、商户回访、商户信息变更、商户冻结/解冻、商户撤销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2.特约商户发展商户发展流程图详见附录6流程图1-12.1基本要求2.1.1商户发展条件2.1.1.1商户的基本条件1、有合法经营资格;2、在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
“三证”是指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对于不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2.1.1.2谨慎发展的商户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1)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2)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 OK、酒廊等;(3)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4)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5)提供担保、抵(质)押类服务的商户;(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7)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8)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9)营业位置在写字楼、居民区内或非主要商业区内的商户;(10)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风险商户信息”或其它社会征信系统。
3、上海XX内部商户风险信息系统提示谨慎发展的商户。
4、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2.1.1.3禁止发展的商户1、中国银联规定禁止发展的商户(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的商户;(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本国的商户。
《银联卡收单机构mPOS业务风险防控指引》
银联卡收单机构mPOS业务风险防控指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总则1.1 编写目的为协助收单机构防范mPOS收单业务风险,促进mPOS业务快速规范发展和风险可控,根据《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银联风管委〔2014〕3号)、《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指南》(银联风管委〔2004〕9号)、《银联卡收单机构小微商户风险防控指引1.0版》(银联风管委〔2014〕2号),特制定本指引。
1.2 业务范围本指引仅对mPOS用于小微商户收单应用场景提出风险防范要求和建议。
小微商户的定义和标准参照《银联卡收单机构小微商户风险防控指引1.0版》执行。
1.3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银联网络内开展mPOS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仅供收单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参考。
1.4 名词解释mPOS终端:通过与使用特定应用程序的终端上位机连接的外接专用设备采集银联卡相关信息(含交易密码)并加密,由终端上位机传输交易信息并提示操作方完成交易的专用设备。
简称“终端”。
终端上位机:mPOS架构中受理终端的上位机,进行应用处理和后台交互,该终端上位机可以为收银机、POS主机,也可以为手机、平板电脑等通用移动设备。
简称“上位机”。
终端应用软件:终端上位机搭载的应用软件,是完成存储、处理或传输交易信息的应用程序集合,包括支付应用软件、收银软件、商户或收单机构增值应用等。
远程入网申请和审核:指商户通过特定应用软件或网站向收单机构递交入网申请材料,收单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以非现场方式完成商户资质审核。
2. 总体要求2.1 收单机构资质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加入银联网络开展银联卡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
2.2 风控制度收单机构应根据mPOS业务的风险特性,建立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mPOS收单业务风险防控制度。
2.3 账户信息安全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下称本行)收单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包括商户拓展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签约风险、账务处理风险和机具管理风险等;外部风险包括特约商户欺诈风险等。
第四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防范、控制与处理风险的行为。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应贯穿商户发展、账务处理和机具管理的全过程,并严格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作为收单业务主体,根据中国银联“谁收单、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第二章风险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内设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岗位,其职责为:(一) 负责跟踪研究收单业务风险案例,完善收单风险防范制度;(二) 负责制定收单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三) 负责组织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研讨和培训;(四)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类收单业务安全指引及中国银联安全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对收单业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五) 负责撰写收单业务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六) 负责接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收单业务风险案件工作以及内部通报工作;(七) 负责建立风险指标考核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七条各支行为收单业务的拓展部门,应设立特约商户管理岗位,其职责为:(一) 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工作,传递入账单据、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POS机具的正常使用。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采用定期与非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等多种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与监督,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跟踪、监测。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
X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促进本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职责,防止重大风险事件、业务事故及内部案件的发生,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银行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银〔2010〕630号)、《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银〔2008〕8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节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第三条按照“谁出险,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分行及其下辖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下同)为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承担属地风险责任。
分行零售事业部(收单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分行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经营机构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经营机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所属一级分行承担间接风险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包括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副总监,负有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的二级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收单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等;经营机构负责人、商户拓展岗位人员等。
第二章风险问责规定第一节问责范畴第五条对于因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行各项管理规定,辖内出现收单风险事故情形之一,导致本行遭受1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或因收单业务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和处罚,经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分行零售业务年度评先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收单风险事故情形包括:(一)未按规定对收单业务不相容岗位实施有效分离,致使商户拓展、商户审批、机具管理、风险商户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未能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二)未相对固定分行收单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岗位业务检查和风险培训,导致因收单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或职业道德低下发生风险事件的;(三)未严格执行商户发展“亲访亲核”等相关规定,违规发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内容及禁止拓展类商户的,收集的商户资料在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瑕疵的;(四)未严格执行商户审批制度和流程,未尽职核实商户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调查商户经营状况、资信背景等重要事实,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操作,违规或错误设置系统参数的;(五)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装机,导致商户实际装机与申请资料不符等原因违规受理银行卡的;(六)未执行商户审核、巡检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虚假申请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伪冒交易合谋商户,以及利用终端机具侧录客户信息的;(七)未按规定开展商户回访,或伪造、虚构回访工作记录,致使本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八)未按规定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导致预警商户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扩大的;(九)未按规定清理无效商户、失联商户,导致大量无效终端机具布放、失控直至风险产生的;(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清算错误、款项错划,且未能及时监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十一)未合理测算商户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和价值贡献,大量无效垫付清算资金和手续费的;(十二)未按照终端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失职或渎职造成终端批量损失的;(十三)未按规定时限,及时、妥善保管各类商户档案资料,导致档案资料不齐全,遗失或商户资料信息泄露;(十四)未按收单业务外包机构管理规定,超权限、超范围委托或疏于管理的;(十五)未按照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操作,造成有关系统或终端发生账户信息泄漏的;(十六)本行员工自行或串通商户、持卡人,利用本行收单业务的激励资源和营运资金,套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七)未对影响本行声誉的突发、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处理,或未主动采取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十八)发生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2000]15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00年12月26日农银发[200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切实加强银行卡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银行卡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卡业务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和银行卡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是指银行卡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性监督管理,是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下一级银行卡部门。
在监管过程中,上级银行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监管检查可以延伸至所辖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自律监管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原则。
第二章自律监管的内容第五条银行卡业务经营范围的执行情况(一)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在发卡程序中,对批准发卡、违规发卡等规定程序要求如实反映。
(二)贯彻落实上级行有关银行卡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第六条准贷记卡资信审查执行情况(一)切实按照准贷记卡的规定进行资信审查。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第一条特约商户风险评级根据银行卡交易情况,特约商户分为禁入类、谨慎发展类和优先发展类。
具体情况如下:(一)禁入类商户类型不得接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禁止交易的产品及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出售特殊物品类,包括:受保护动植物、文物、人体器官等。
4.涉嫌违规套现、非法洗钱或隐藏目前实际经营业态、故意套用其他行业分类代码的商户。
5.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行社所在地的商户。
6.存在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商户。
7.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商户。
8.商户或商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中国银联列入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
9.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商户或存在不良记录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所经营的商户。
10.被其他机构或组织列入“高风险客户”。
(二)谨慎发展类商户类型要谨慎发展易发生风险的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2.易发生套现的商户: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批发类商户等。
3.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
4.易恶意倒闭的商户:预付款类商户、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个体商铺,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美容店等。
5.主动上门要求入网的小型商户和新开立商户。
6.其他易发生欺诈交易的商户:如航空售票、物流运输类等商户。
互联网商户除以上述类别需谨慎发展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B2B贸易类商户,包括使用个人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的商户。
2.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医药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18•【文号】农银发[1992]171号•【施行日期】1992.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农银发[1992]171号1992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总行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营业单位逐步实施各业务岗位的操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实现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岗位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农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各业务岗位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和程序,是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体现。
随着农村金融事来的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岗位培训、达标升级和内部业务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但是,目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缺少一套统一、科学的业务岗位操作方法和程序,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的提高。
要求我们,必须一手抓开拓,一手抓管理,实施标准化的业务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要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从基本业务抓起,从管理工作的根本上抓起。
只有实施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才能把管理工作从治标转向治本,彻底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只有编制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才有依据,开展业务培训才有基础,检查监督才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只有编制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实现业务管理与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有所保证。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1 禁入商户类型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2 违规处理商户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或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收单机构违反本章或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3 谨慎发展商户类型收单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第三章目标商户审查1 签约前的风险审查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风险审查: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2 商户风险分级管理收单机构应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商户经营内容及状况对拟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按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第四章商户签约1 协议格式收单机构应制订统一格式的商户受理协议书文本,用于收单机构内部各分支机构与商户的签约;2 必备风险条款收单机构的商户受理协议或协议附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风险条款: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商户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收单机构只接受签约商户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签约商户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保密条款;商户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要求的商户需承担相应责任;商户违规操作及责任承担;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交易单据保存条款;商户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终止银联卡交易规定;商户出现第六章第1条所述的任一种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商户同意其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交易查询及追索规定;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收单机构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3 违规处理因收单机构的商户协议缺失以上必备条款,导致其商户出现违规行为,造成其他成员机构损失的,其他成员机构可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由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裁定处理意见;4 机具布放和管理收单机构应首先完成商户协议书的签署,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POS等相关机具;收单机构在安装或维护POS机具时,应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收单机构对于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因商户停业或终止交易等原因需收回POS机具时,收单机构应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检查数量是否相符、机具有无损毁,并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收单机构在新的商户受理协议中补充POS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在与商户签约时逐步更新协议;协议中POS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可包括以下内容:商户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收单机构主动报告,由收单机构协助商户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收单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商户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收单机构提出申请,由收单机构书面审批同意;对于经收单机构许可后商户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在商户信息中更新POS电话接入号码或装机地址等信息;5 正确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的服务类别及经营范围正确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并在商户的服务类别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6 资料保管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商户受理协议书;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等;第五章特约商户的日常风险管理1 商户培训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以备查核;2 交易监控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交易监控机制,密切关注下列交易指标:商户每日单笔交易的平均金额;商户每日交易总额和总笔数;商户的每日手工压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商户每日退货交易笔数与金额;商户每日的整数、大额交易的笔数和金额;商户1个月内被调单或退单的总笔数;商户每日被拒绝交易的笔数和比例;同日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频繁交易;商户未经许可变更POS电话接入号码;以上指标变化异常的,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检查相关交易单据,以核实是否存在欺诈风险;3 不定期抽查收单机构应对商户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3,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4 收集商户相关信息收单机构应积极收集与商户有关的各类信息,一旦获知对商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影响的负面信息,应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并评估其对收单业务的不良影响,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5 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收单机构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和单笔交易金额高、商品易变现、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用卡目标的商户,应加强日常培训,强化交易监控、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1 交易终止的情况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联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POS违规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其他风险原因;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联卡的资格;2 违规处理商户出现了本章第1条规定的需终止交易的情况,而收单机构未及时终止交易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POS移机违规风险处理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因电话故障、经营场所变更、分店间调换、上门收款等原因擅自移机的,应给予书面警告;对于商户无视警告多次擅自移机的,或者商户移机从事套现、赌博、洗钱、洗单、使用伪卡等违法、欺诈活动的,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商户交易并将商户信息录入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七章可疑商户信息共享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运作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可疑商户信息;1 可疑商户信息报送标准依据第二章第条、第六章第1条、第九章第条规定而被终止银联卡交易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户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2 报送要项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商户信息中,应包括以下要项:商户法定名称和营业名称、注册地址、装机地址、所在城市、商户电话号码、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负责人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报送的原因代码、与收单机构的签约日期、终止银联卡交易日期;3 可疑商户信息有效期可疑商户信息的有效期为自进入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起7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只有提供该信息的收单机构才有权对信息进行删除;4 违规处理收单机构可就其他收单机构的下列违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供委员会审查和裁定:收单机构未将或未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可疑商户信息报送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收单机构对已报送的可疑商户信息进行了错误修改或删除,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第八章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专业化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提供部分或全部收单业务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收单机构有责任对与之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因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给其他成员机构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1 专业化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委托合作: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相关内容;拥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及固定办公场所;拥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2 对专业化机构的审查收单机构应对拟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实地检查其办公场所和各项设施、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3 协议必备风险条款专业化机构正式开展业务前,收单机构应与之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必备风险条款: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应遵循的业务规范与流程及相应的风险责任;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的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等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给第三者使用;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业务再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保密条款;专业化机构应严格遵守“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其就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进行检查;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及违规操作需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出现本章第6条所述的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有权终止与专业化机构的合作;4 业务培训委托或代理业务正式开始前,收单机构应对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指引;5 监督检查收单机构对于专业化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所管理商户风险较高或其他异常现象的,应向专业化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6 终止合作专业化机构出现下列风险情况的,收单机构应立即与之终止合作,并向执法、监管部门进行通报: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套现、洗单、虚假交易、POS违规移机等欺诈活动;泄漏持卡人交易账号及交易信息;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POS程序、在POS上进行虚假交易等;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收单机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与收单机构的合作资格;中国银联书面通知收单机构立即与之终止合作;其他风险状况;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专业化机构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专业化机构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委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九章对收单机构的风险指标监控1 收单欺诈率中国银联使用“季度收单欺诈率”对收单机构的收单风险状况进行监控:收单机构单一季度的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的150%,中国银联将向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连续两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对其进行实地调查;连续三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连续四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建议董事会取消其银联卡的收单业务资格,并降低其风险评级;2 商户的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中国银联使用“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来监控商户的退单交易情况:商户连续两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向其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商户连续三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3 对“高风险商户”的认定中国银联使用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对商户的可疑或欺诈等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评分:经该系统综合评分,达到“高风险商户”标准的商户,其收单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银联卡交易的,需承担此后被发卡机构通报的所有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直至商户的风险状况恢复正常;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三个月后,商户仍被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银联卡的交易转接,并对其收单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第十章调查和申诉1 调查中国银联有权对加入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及其商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调整对收单机构的风险评级,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和处罚措施;2 申诉成员机构有权就其他收单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相应处理流程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出裁定;第十一章附则1 修订中国银联将根据商户风险的变化状况,在广泛征集成员机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2 发布与实施本办法经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由中国银联发布并组织实施;各成员机构和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内部实施细则;附件1商户信息调查表1.商户基本信息:POS装机地址必须准确、具体,如有则应包括行政区域名称、道路名称、楼层、房间号和1摊位号,必要时拍摄装机地址照片作为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笫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吊卡商户收单i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ii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佶闽梯睑•闵锫的商卢.去仙仆.办苗乇诂痈杆的宙々各袅珐油矶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血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血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屐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来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池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凤险管理岗不得混岗…各市分行应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第2贸收单运营岗、系统管理岗、审查岗、复核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查岗与系统管理岗、复核岗不得混岗,商户风险管理岗与其他商户岗位均不得混岗”支行应设罝商户管理岗、调查录入岗,且不得混岗,并均不得从事商户拓展工作。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收单I务突发事件嗍应机制与收单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妥善、快速处理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定期对辖内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收单业务风险核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风险商户;建立收单f务风险报告制度,发生收单风险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建立收单业务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内收单业务进行检查”收单运营岗、系统管理岗、审查岗、复核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查岗与系统管理岗、复核岗不得混岗,商户风险管理岗与其他商户岗位均不得混岗"支行应设罝商户管理岗、调查录入岗,且不得混岗,并均不得从事商户拓展工作,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收单业务突发事件响应机制与收单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妥善、快速处理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定期对辖内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收单业务风险核査、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风险商户;建立收单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发生收单风险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建立收单业务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内收单业务进行检查-第四章特约商户准入第一节特约商户准入标准第十条特约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一)商户必须有合法的营业证照U(二)商户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商户必须有合法的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收单行应严格商户准入条件,禁止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第3贸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的商户,以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柢触的商户。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巳被列入银行卡组织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
(六)违规套现、非法洗钱的商户。
第十二条收单行对于下列商户应列为谨慎审批类商户,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核、审批手续:(一)易发生伪卡欺诈或套现风险的商户,如珠宝、工艺品、数码产品、高档电器、手机专卖、名牌服饰皮具,夜总会、酒吧,卡拉0K、桑拿、按摩等类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银行卡组织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9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的商户,以及其他与我国法律、(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六)违规套现、非法洗钱的商户.第十二条收单行对于下列商户应列为谨慎审批类商户,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核、审批手续:(一)易发生伪卡欺诈或套现风险的商户,如珠宝、工艺品、数码产品、高档电器、手机专卖、名牌服饰皮具、夜总会、酒吧,卡拉0K、桑拿、按摩等类型-(二)规楔较小的批发类、房地产、汽车销售、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三)投资类,公益类、中介类、咨询类商户…(四)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五)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小型私营企I、个体工商户…第二节业务受理及商户调查第十三条商户申请成为我行特约商户的,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特约商户申请表》(附1),申请表相关要素应真实、完整、准确,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一)合法经营的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二)对于谨慎审批类商户中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地户口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其中一项:1、当地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暂住证明。
2、当地房产证明。
第十四条收单行应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商户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经营状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商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是否与《特约商户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一)合法经营的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二)对于谨慎审批类商户中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地户口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其中一项:1、当地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暂住证明。
2、当地房产证明.第十四条收单行应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一)对商户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经营状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商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是否与《特约商户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调查时,要对商户营业场所门面、店内设施或商品分别进行拍照,商户调查人员应出现在门面照片中(二)核实商户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特约商户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证照原件复印留存,调查人员应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字确认,第十五条收单行在商户调查中,应核实商户是否存在以下可疑迹象,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商户实际经营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与营业证照记载内容不符,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第5页(二)商户拒绝透露与前收单机构终止协议的真实原因.(三)商户经营地址偏僻,或是在私人住宅经营或办公,且经营或办公环境简陋,与其声称的营此内容明显不符。
(四)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员工对自身经营状况不甚了(五)商户尚未正式营业印催促收单行尽快布放设备,并对清算款项的到账时间格外关注.(六)商户对风险敏感问题,如对商户违规操作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划分等格外关注5(七)商户声称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存货或存货很少,或存货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八)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缺少用卡消费群体。
(二)商户拒绝透露与前收单机构终止协议的真实原因6(三)商户经营地址偏僻,或是在私人住宅经营或办公,且经营或办公环境简陋,与其声称的营业内容明显不符。
(四)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员工对自身经营状况不甚了解。
(五)商户尚未正式营业印催促收单行尽快布放设备,并对清算款项的到账时间格外关注.(六)商户对风险敏感问题,如对商户违规操作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划分等格外关注。
(七)商户声称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存货或存货很少,或存货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八)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缺少用卡消费群体,(九)谨慎审批类商户,商户主动提出申请,且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在6个月之内,(十)其他可疑迹象,第十六条收单行应通过以下方式对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査:(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系统查询、打印、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
査询结果与商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得发展为我行特约商户,(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原因选择K特约商户实名审査”),并比照我第6页行信用卡审批标准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评级,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应要求商户做出合理解释并由收单行(县级支行或以上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否则不得发展为我行特约商户。
第十七条收单行将巳调查完毕、符合准入条件的商户资料按照《中国农血银行河北省分行商户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录入商户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收单行应将特约商户申请材料上传到商户管理系统,包括特约商户申请表、商户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商户营1场所照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特约商户审核与复核行信用卡审批标准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评级,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应要求商户做出合理解释并由收单行(县級支行或以上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否则不得发展为我行特约商户,第十七条收单行将已调查完毕、符合准入条件的商户资料按照《中国农ii银行河北省分行商户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录入商户管理系统,第十八条收单行应将特约商户申请材料上传到商户管理系统,包括特约商户申请表、商户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商户营t场所照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三节特约商户审核与复核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审核由市分行商户审核岗负责”第二十条审核内容包括资料审核和风险审核.(一)资料审核是对商户管理系统内商户资料的正确性、一致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商户资料各要素是否详细、准确、完整、有效,上传的商户资料扫描件与录入的商户资料是否相符,新增商户的回扣率、结算敗号等要素是否合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