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_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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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疑难认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疑难认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疑难认定如何惩治和防范以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违法犯罪为代表的证券期货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法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不尽统一,具体案件中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也不统一。

鉴于此,《人民检察》杂志与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遴选典型案例,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内幕信息的认定对刑法意义上内幕信息的认定,是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重要前提。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宪权认为,内幕信息须满足“秘密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

首先,“秘密性”是指信息“尚未公开”,尚未被证券、期货投资者所知悉。

具体判定上,判断信息已公开的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布该信息,二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信息,三是市场消化了该信息且已作出反应。

其次,“重大性”是指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可能有”重大影响是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要件,而“有”重大影响才是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要件。

实践中,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所依赖的内幕信息可能出现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情况。

对此,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吴美满认为,这种情况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信息,应把握以下因素:一是主管机关的行政认定;二是证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三是司法人员的理性判断。

“敏感期”是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的重要期间,但如何具体确定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的期间,实践中争议很大。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主张,对于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的认定,应体现出“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

因为,只有这样的信息才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才能据此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

而对于内幕信息公开之时的认定,根据《解释》第5条第4款的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

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

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引言:内幕交易是金融市场中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和透明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内幕交易犯罪识别和打击成为了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识别路径进行研究。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的交易利益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采取了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的手段,涉及信息不对称等。

二、内幕交易犯罪的危害与现状内幕交易犯罪对金融市场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包括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市场信心等。

目前,内幕交易犯罪现象仍然存在,尽管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仍然面临很大挑战。

三、内幕交易犯罪识别的技术手段1. 数据挖掘技术通过对市场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交易异常,识别出潜在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2. 事件研究法通过对公司公告和股价变动进行回溯和分析,寻找是否有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利用。

3. 基本面分析与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公司基本面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寻找与市场交易情况不符的异常信号,发现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四、内幕交易犯罪识别的挑战和困境1.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的基础是信息不对称,内幕信息并不是公开的,因此,进行内幕交易犯罪的个体在短时间内能够获取非公平的利益。

2.证据获取困难内幕交易犯罪是一个隐蔽的行为,取证难度较大,证据链较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监管力度不足尽管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仍然无法完全遏制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

监管部门在法规制度和执法手段上仍面临一些挑战。

五、内幕交易犯罪识别的应对措施1.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公司信息的监管和审核,减少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可能性。

2.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执法,提高对内幕交易的发现和立案率。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本质是基于对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以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力求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证券投资交易市场。

第一,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立法监管。

2000年,《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9年,《证券法》再次修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重了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地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我国健全了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制度。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加大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加强交易数据分析和异常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还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跟踪和监测,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

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证券法解释”),明确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裁判规则研究1、本文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受到监管机构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它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

尽管各国对内幕交易有明确的禁令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内幕交易的非法收益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司法裁判规则。

本文将概述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现行法律框架,以明确内幕交易的法律界限和司法判断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提取非法所得认定的关键要素和难点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选择、证据认定标准的建立、相关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裁判规则的认识,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与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拥有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并在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用于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理论基础主要基于公平市场和信息透明的原则。

公平市场原则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获取信息,任何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信息透明原则强调,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可能影响其股价的重大信息,以确保投资者根据相同水平的信息做出决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严格规范内幕交易活动。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推荐他人买卖证券。

同时,法律还对什么构成内幕信息、什么构成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

例如,内幕信息通常包括尚未公开披露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材料,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投资活动和重大资产处置计划。

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股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指在股票及其他证券的买卖过程中,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非公正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具有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对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权益都有很大的损害。

在我国,内幕交易得到了严格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5条规定,任何人在取得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后进行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从而使他人进行交易,均视为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监管实施方面,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采取了多种监管措施,强化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等,要求其内部配备风控措施,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

股票交易所通过建立内幕信息监测系统,对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监管机构还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执法行动,对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进行调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对内幕交易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严厉打击。

内幕交易在我国是违法的,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及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罚。

内幕交易还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商业秘密的泄露、内幕交易涉及到的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都加大了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和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还注重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让投资者了解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经历了多次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监管措施的不足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内幕交易,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监管机构的作用,完善内幕信息披露制度等。

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凸显,未来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更加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投资、监管制度、我国、演变、现状、不足、改进建议、加强、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内幕交易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通过获取和利用内部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披露的对公司和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内幕交易涉及股票、债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工具等各种证券;第二,参与者通常是公司内部人员、知情人士以及其亲属和关联方;内幕交易可能引发市场不公平、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第四,内幕交易对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幕交易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降低了市场的信任度和稳定性;内幕交易扭曲了资源配置和投资决策,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经济稳定。

加强监管内幕交易,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内幕交易的危害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秩序,让那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益,而一般投资者只能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劣势位置,造成投资者的流失和市场信心的动摇;内幕交易增加了市场风险,因为内幕信息的泄露会造成股价的异常波动,导致市场不稳定性增加,极大地扰乱了市场正常的运行;内幕交易也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破坏了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问题研究

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问题研究

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问题研究作者:刘静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也在不断的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股民,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将其资产投入股票进行炒股,尤其是作为证券市场有着巨大影响力和较高地位的最大参与者机构投资者也逐渐发展起来,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内幕交易的问题,就目前形势来看情况愈发严重,这有悖于我国证券法制度的规定的,本文将从证券交易内幕的概念、特征及其立法现状来对在证券法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内幕交易问题进行一定阐述,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其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内幕交易信息披露法律构想基金项目: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产学研基地资助。

作者简介:刘静茹,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6-02内幕交易是国内外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内幕交易的存在,使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受到了损害。

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市场公平和效率是各国监管者正在面对的难题。

对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制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完善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以保护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内幕交易概述(一)内幕交易概念及立法现状证券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的一种情形,又称之为内部人内线交易,通过概念即可得知它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势,第一种分红型内幕交易,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到的一种内幕交易;另外一种是并购型内幕交易,当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兼并时,兼并公司将会对被兼并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重组的时候,被兼并的公司的各个方面将会重新得到更新,因此被兼并公司则会重新得到发展,公司的股价也会大幅上涨,并购性内幕交易也就是说能够提前知悉有关公司并购消息的投资者将会获得巨大的好处。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经济与法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符尔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

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交易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8-02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市场投机,又是一种市场欺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还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内幕交易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仅限于证券内幕交易。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4条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笔者认为,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进行。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尤以内幕人员为普遍。

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展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研究

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研究

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研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交易不仅在规模上还是在种类上都得到迅速的发展。

在全国人民沉浸在这份繁荣之时,各种违法违规交易也在各地滋生。

特别是2011年和2012年,证监会查处了很多违反证券市场交易的案件。

在证监会公布的这些案件中内幕交易欺诈案件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这也向我国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构敲响了警钟。

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内幕交易的侦查、审判以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都是很大的挑战。

由于法官认知的缺陷,在对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会计司法鉴定专家的协助。

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利用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手段分析案件涉及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利用其成熟健全的财务会计知识对案件属性进行判断,提出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协助案件的顺利展开。

同时在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结合案情,为受害人争取应得的补偿。

可见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在证券交易市场内幕交易欺诈案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目前对于内幕交易的研究大多是在经济领域或者法律领域,很少涉及到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手段。

因此本文旨在系统的研究会计司法鉴定在内幕交易欺诈案件中运用的问题。

首先本文研究了内幕交易的内涵,分析其特征以及证券交易市场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危害性,继而比较研究英美、欧盟以及我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相关规定,探讨英美、欧盟以及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在内幕交易欺诈案件发挥的作用。

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法律也对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专家提出要求。

然后,进一步探讨英美、欧盟以及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如何参与到内幕交易欺诈案件中来,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最后本文着重针对内幕交易欺诈的特点,从证券法、证据法以及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出发,探讨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如何依法对内幕交易欺诈案件进行调查、判定,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在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时应使用的技术方法,希望通过这些会计司法鉴定技术的探索为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专家在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提供帮助。

内幕交易的防控--从司法权力的角度

内幕交易的防控--从司法权力的角度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内幕交易是 制约证券卉 一 场发展的 顾 。 随着近几 年内幕交易的频发, 内幕交易更凸显 其市场资源的不对称 呲 的不平等胜, 危害l 蝣 , 内幕交易1 % - 般的证券欺诈案涉及金额更大, 腐嫩之风影响更深, 牵涉的人员地位更加 显赫 , 对 = 会的利聂 力也更大。渴睾虽拖以严厉的行政制裁1 但 螟 禁 不止。《 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j 萱 防线,对相关内幕交易的规制也 存在明显的不足。笔者 为可以从 下两个方面完善刑事责 任伟 妾 。 修改财产刑的幅度。目前, 我国 《 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财产刑 采用的是倍数罚金制, 尽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限制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但是与内幕交易背后取得的庞大经济利益相比,如此的刑罚实在不能 体现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重刑政策。经济犯罪要以经济手段解决 ,使 违 法所得与违法成 本相 匹配 ,才能有效的遏制违规 行为。 因此罚 款一 定要建立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 ,并按照违法收益、违法交易的金 额倍 来处罚 ,使得违 规交易者不仅 在处罚之外得不 到收益还要面 l l 顷 家荡产的风险。所以,综合考虑刑罚设置的科学性与刑罚体制的整体 性 ,我们应 当将 内幕交易罪 的倍数罚 金制修改为无 限额 罚金制。 将短 线交 易行为入罪 。我国 《 证券 法 将持有 5 %以上公 司股 份 的股东作为短线交易的规制对象, 对短线交易行为进行 了严格规制。 然而, 我国 《 刑法》 在短线交易问题上却并未对短线交易行为作出禁 止性规定。事实上,短线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 是内幕交易行 为的一种常见样态,它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 严重的甚至 会引起证券价格的异常波动,导致证券交易市场秩序混乱。因此,笔 者建议将短线交易t 内 入内幕交易罪,使我国 刑法》与 证券法 以及 股 票发行 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 ≥相一 致 , 体 现立法 的科学性 。

《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投资者要想抓住时机,就必须及时充分地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这样才能把握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成功地进行交易。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使所有投资者能够站在交易前的同一起跑线上,凭着各自对已公开信息的技术分析和理性判断,展开公平竞争。

内幕交易(Inside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制。

一、内部交易的法律规制理由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

直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而该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据此制定的规则10b-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禁止内幕交易,反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问题上尚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从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用市场信息,追求商业利润是每一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同时,他也必须面对因其决策失误而带来损失的市场风险,在内幕交易中,无辜的买卖者与内幕人员达成交易是出于双方自愿,因而就不应抱怨内幕交易的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将内幕交易视为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一种褒奖手段,他们通过内幕交易得到的利益可谓是对其才智和管理的报答。

退一步说,即使内幕交易有害,但由于其渗透范围广,难以加以控制,而且证券交易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买卖制度,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督,追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

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

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

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信息不对称,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给投资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公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内幕交易。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对外公开的与某个证券或证券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

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在确定将该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时,应当及时公告,否则就属于内幕交易。

这种明确的概念和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否则是禁止的。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证券交易人与证券发行人或持有人之间的定点协议、证券发行人、税务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权范围内的交易行为等。

这种明确的禁止行为的规定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依据,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第三,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利息等。

此外,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持有的证券已被转让给他人,那么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与其直接交易损失相等的赔偿金。

这种明确的民事责任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第四,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交易、解除职务等。

同时,证券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定,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被认定为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这种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形成了威慑效应。

虽然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监管,但是内幕交易依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监管的难度较大。

内幕交易是一个隐蔽的行为,行为人在进行内幕交易时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这给监管部门的查处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作者:吕艳杰来源:《商情》2017年第13期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指证交所(包括柜台交易)内的内幕交易。

欧盟反内幕交易公约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或成员、管理与监督机构及代理人故意利用尚未公开、可能对证券市场有影响的信息。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一、内幕交易的内涵及构成要件(一)内幕交易的内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指证交所(包括柜台交易)内的内幕交易。

欧盟反内幕交易公约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或成员、管理与监督机构及代理人故意利用尚未公开、可能对证券市场有影响的信息,在证券市场进行非常规操作。

在内幕交易过程当中,需要强调的内容包括:首先内幕交易主体包括两部分:传统内幕人员,如董事、公司经理、股东、监事及公司雇员等;其他由于工作或职业关系的临时内幕人员,如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人员及证券监管机关人员等;其次内幕交易手段包括自己交易证券、劝导他人交易证券或泄露信息使他人交易证券的行为;第三内幕交易目的: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最后内幕交易信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1、内幕交易主体。

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内幕人分为两类:(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即合法取得内幕信息的内幕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禁止内幕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以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共享权。

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公司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财务、经营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的信息。

总之,内幕信息是投资者信息共享权保护的客体,其构成要件包括重大性、非公开性与真实性。

3、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形态包括: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卖该公司证券;泄漏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等行为。

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状(一)政府因素问题1、“政策市”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最初定位就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不是形成资源高效配置市场。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

本时代进入金融资本时代的大背景下 , 金融 以及金融犯罪毋庸置疑将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中关键的部
分, 金融 犯罪 刑事 立法 自然 亦不会 长 时 间止 步不 前 。迄今 为 止我 国金融 犯 罪 的有 关 刑 法规 定 平 均 每 隔几年 即会作 出补充 和修 正便是 一个 鲜 明的例 证 。在 金 融 资本 时代 到来 之 际 , 深 入 挖 掘并 总 结 我 国 金 融犯 罪刑 事立 法 的逻 辑 与规律 , 继 而探索 出更 为成 熟 、 周 密 的金 融犯 罪 刑 事立 法 体 系 , 是 一 个 重要
破 与 汪| 乖 2 0 1 7 年第4 期・ 主 题研 讨
我 国金 融犯 罪 刑 事 立 法 的逻 辑 与规 律 术
刘宪权
( 华 东政 法大 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摘要 : 我 国金 融犯 罪刑 事 立法是 以七 个刑 法修 正案 的 出台的方 式不 断 向前 演进 的 , 这 种 演进 包括 对 罪名的增 设 、 对 罪状 的修 改 、 对法 定刑 的设 置。我 国金 融犯 罪刑 事 立 法有 其逻 辑 与规 律 可循 , 在 立 法理 念上 , 其与 市场 经济刑 法理 念协 同发展 ; 在 罪名 设 置上 , 金 融犯 罪 罪名愈 加 细 致 、 罪 状渐 趋 科 学 ; 在 处罚力度 上 , 金 融犯 罪刑 罚 兼具重 刑 的宽缓化 与 轻刑 的 趋 重化 。我 国金 融 犯 罪刑 事 立 法 尚存 一 些
( 二) 1 9 9 7年 至 1 9 9 9年 : 刑 法典 与 附属 刑 法并存
1 9 9 7年 刑 法对 1 9 7 9年 刑法 作 了较大 程 度 的修 订 , 对 金 融犯 罪部 分 的修 订 集 中表现 为 将 金 融 犯 罪 独立设 节 。1 9 9 7年 刑法 分则 第三 章 “ 破 坏社 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 序罪 ” 下第 四节 、 第 五节 分 别规 定 了 “ 破坏金 融 管理秩 序 罪” 及“ 金融 诈 骗 罪 ” 两 类 罪 。基 于 刑法 典具 有 统 一 性 和 协调 性 的特 点 , 1 9 9 7年 刑 法将 当时 的所 有单 行刑 法均 收入其 中 , 同时相关 行 政或 者 经济 法 律 法规 中仍 然存 在 附 属 刑事 条 款 的规定 , 由此形 成 了金融犯 罪领 域刑 法典 与 附属刑 法相 结合 的立 法模 式 。然而 值得 指 出的是 , 有 不少

浅论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

浅论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

浅论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作者:张薇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1期[摘要]内幕交易为我国证券法所明令禁止,但是关于内幕交易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并没有直接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之后,关于内幕交易归责原则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显得非常突出。

我国应当在传统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关于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建立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维护证券交易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交易内幕交易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占有理论[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03-01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原则上建立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主体,也即内幕交易所引起的民事赔偿的主体;第七十五条界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掌握了内幕信息的人的禁止行为和义务,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这一规定来看,立法者将内幕交易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的一种。

在内幕交易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中,内幕交易为非法的侵害行为,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为损害结果,这二者容易判定。

但是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则是判定内幕交易侵权的难点。

本文就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简略地作以论述。

从内幕交易的规定和特性来看,内幕交易行为人带有明显的获利免损的目的。

趋利避害乃商人营业之本质,并不为错,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内幕消息来获利。

因为这一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违法性,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率与效益。

[1]但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仅导致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让其承担投资者的损失的归责依据又在何处呢?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被害人须自己承担所生的损害,仅于有特殊理由时,始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所谓特殊理由指应将损害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18700916_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

18700916_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
④参见刘宪权:《共同金融犯罪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 ⑤参见冯英菊:《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第 页。 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年版,第 页。 ⑦参见李凤梅:《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 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笔者主张一般主体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但是,笔者 同时还认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实行共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犯分为狭 义的共犯和广义的共犯,狭义的共犯仅仅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而广义的共犯除了教唆犯和帮助犯, 还包括了实行共犯。有观点认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可以构成有特殊主体要求之罪的实行共犯,其 理由在于:第一,当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的时候,一般主体可以实行其中的部分行为;第二,职务便利 可以为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同时利用;第三,真正身份犯之罪与非身份犯之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竞 合,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可以共同实行犯罪行为。⑤ 但笔者认为,即便一般主体能够实施部分有特殊 主体要求之罪的行为,也不代表其可以实施该罪的实行行为,一般主体无法构成有特殊主体要求之罪 的实行共犯。当然笔者这里所谓的实行行为指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中的行为”,⑥即对于实行行为的理解必须是以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为基础的。由于在身份犯中,对于 身份的要求同样存在于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之中,因此,只有具有特定身份才能够实施身份犯所要求的 客观方面要件中的行为,而一般主体无法实施这些行为。当然,对于有学者提出的“实行行为性是教 唆犯的必然属性”的观点,⑦笔者也不能认同。教唆行为的本质应当被理解为区别于实行行为的其他 共犯行为。教唆犯属于狭义的共犯,只有在广义的共犯中,实行共犯所实施的行为才可能属于实行行 为。教唆行为本身并不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项罪名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刑法只要求被教唆 者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不对教唆者作此要求。此外,帮助犯也是如此,帮助犯不亲自参与、分担实 行行为,所谓帮助行为,指的正是以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援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在利用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实行行为本质上是具有职务便利的人让未公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刘宪权; 吴允锋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近年来,我国10余个省区均发现或者查获境外黑社会成员的渗透,涉及到境外黑社会组织达80余个,他们所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对我国沿海地区和内地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有组织犯罪逐渐向跨国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①为了惩治和打击危害严重的上述行为,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第2款设立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通过腐蚀、拉拢等手段,发展黑社会成员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司法难题.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刘宪权; 吴允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上市公司高管经济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基于若干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J], 谢杰;严涵涵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J], 胡静;魏亚男
3.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J], 钟君
4.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J], 钟君;
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J], 刘宪权; 吴允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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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元 / 每股, 平仓价格约 16. 46 元 / 每股, 该部分的实际获利被认定为约 564 万元。 然而, 根据市场吸收规则, 由于信息尚未公开, 从而未对市场产生直接影响的时间、 区间内从
事的金融交易, 即使行为属性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 但交易利益不属于重大未公开信 息经济价值的对应性兑现, 也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需要指出的是, 理论上可能会有观点认为, 内幕信息形成之后、 未公开之前, 基于该 因为内幕交易犯罪刑法 信息完成相关金融商品买卖的司法认定并不存在实质性困难, 条款禁止的是利用内幕信息,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以及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 《内幕交易解释 》 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根据 第 5 条⑨ 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 ” 的解释,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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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违法所得是影响内幕交易定罪量刑的重大要素, 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
判例的实践争议性及资本市场刑法理论解释能力的有限性, 共同决定了内幕交易 原则性、 市场价格客观出现了与信息内涵相应 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亟须完善。内幕信息公开后, 方向的价格波动, 应推定信息与价格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以内幕交易者实际实施的相关平 仓价格水平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价格; 内幕信息与平仓价格水平无关, 交易所得是受 外部市场介入因素影响的, 应当排除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或者扣除相应数额 ; 未完成 其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拟制的犯罪结果, 应根据内幕信 平仓或者意图规避损失的内幕交易, 息与市场价格关联性、 持仓水平、 规避损失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 内幕信息传递的违 法所得, 应当根据信息价值是否通过他人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转化为信息传递者的个人经济 利益予以核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犯罪 违法所得 信息价值 实际成交差额 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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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 项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批准号: 14ZDB147 )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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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6 期
① 2015 非法交易的 125 名个人和 3 家机构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年上半年, 共 ② 随着内幕交易刑事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多与惩治 计新增查处内幕交易类案件 144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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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6 期
⑥ 信息而产生的部分则应予以扣除。 司法实践中, 有的内幕交易者在重大信息公开之 , 。 后 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进行平仓 在此情况下, 由于市场已经充分吸收内幕信
息, 内幕交易者的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属于重大信息持续影响的结果? 笔者认为, 这显然 值得探讨。因为重大信息公开时直至内幕交易者实际平仓时的跨度越长, 平仓交易的 经济收益相应就越有可能混同了信息与其他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力。根据我国台湾地 区的个案判例意见, 直接将实际平仓收益作为认定内线交易违法所得的基准数额, 可能 忽略了非信息因素的影响和信息关联性的证明⑦。 3. 实际成交差额规则与市场吸收规则的典型冲突 司法实践中, 并非所有基于内幕信息实施的金融交易行为都与信息公开后市场价 格的波动有关。重大未公开信息形成之后、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 内幕交易者会利用信息尚未通过公开的方式影响市场 可能就已经开始出现大幅波动, 价格的时机清空仓位谋取交易利润, 涉案的交易行为在信息公开之前已经完成, 客观上 不存在重大信息公开之后影响金融商品市场价格、 行为人利用价格波动等系列情形与 在这种情况下, 实际成交差额规则与市场吸收规则之间的冲突和争议极为明显。 行为, 根据实际成交差额规则, 内幕信息形成之后到披露之前的相关金融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实际完成的金融商品买卖就应当根据买入成本与抛售收入之间的差额认定违法所得。 “创兴科技” 例如, 在 内幕交易案中, 上海振龙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创兴科技方案这一 内幕信息形成之后、 最终信息内容公开之前, 创兴科技股价出现波动, 尤其是停牌之前 的 3 个交易日, 股票累计涨幅超过 20% 。上海祖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榕生( 也是创 建仓成本约 12. 49 兴科技实际控制人) 在此期间先后买入并卖出创兴科技约 142 万股,
DOI:10.14111/ki.zgfx.2015.06.013
优化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是当前我国深化推进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提 :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而 出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 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犯罪严重干扰市场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效率、 严重干扰市场竞 争与价格发现机制、 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有利于保护市 《证券法》 场的正常投资功能, 落实 公平、 公正、 公开的核心原则, 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引导长期资金入市的必要举措。所以, 惩治内幕交易成为近年来 我国资本市场执法、 司法的重点工作。尤其是 2013 年下半年大数据分析系统应用于内 幕交易案件查处以来,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数量出现了爆发式增长, 近 1 年半时间内, 我 国证监会调查内幕交易线索 375 起, 立案 142 起; 涉嫌利用 43 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从事
《 “证券交易法” 2003 年 3 月 5 日议案关系文书 》 ( “立法院” 、 “政府”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 总第 861 号 提案 8974 号) , 第 317319 页。 ④ See United Sates Sentencing Guidelines § 2B 1. 4 ,cmt. Background ( 2014 ) . ⑤ See Stephanie Nevins,Nacchio Profits: The Tenth Circuit in United States v. Nacchio Properly Departs f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基于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的交易 立法理由的说明, 内 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 ”
③ 《联邦量刑 线交易违法所得是该犯罪行为时点相关证券的资产市值的增值。 根据美国
指南》 以及资本市场犯罪刑法理论的解释, 基于重大未公开信息实施的违法交易行为属 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④作为不法交易的内幕交易在经济上的增值, 包括积极的增值( 交
一、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争议: 规范基础、 判例实践与理论探索
《刑法》 《内幕交易解释》 根据我国 及 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是证 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以及证券、 期 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
⑤ 可见,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资本市场的法治 易的利润) 与消极的增值( 风险的规避) 。
框架做出了基本一致的规范界定, 即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就是基于资本市场中有价值的 重大未公开信息而实施的相关金融交易行为的获利与避损, 本质上是内幕信息经济价 对于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值的兑现( 行为人角度) 或者现金化评估 ( 裁判者角度) 。然而, 违法所得, 判例实践与刑法解释理论中则存在着极大争议。 ( 一) 实际成交差额规则与市场吸收规则之争讼 1. 实际成交差额规则 我国资本市场犯罪的判例实践原则上以金融商品买卖的建仓成本与平仓收入之间 的差额( 即所谓的实际成交差额规则 ) 来认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司法实务中, 有相当 数量的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 在违法所得或者实际平仓价格, 中应当梳理出内幕信息影 将与重大未公开信息无关的价格波动排除在交易收入 响与其他市场要素的介入影响, 之外, 而不能直接将建仓与平仓之间的交易差额作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然而, 对被告 人平仓所获得的金融交易利润为何判定全部来源于重大未公开信息的问题, 法院很少 在判例实践中有法理说明。内幕信息公开后, 在何种量化程度上对金融商品市场价格 是否存在其他市场因素影响而导致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等问题, 法院 产生实际效果, 通常都不会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予以论证甚至提及。 2. 市场吸收规则 上述实际成交差额规则意味着即使涉案的金融交易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后很长时 间的陆续抛出行为, 内幕信息的价格影响已经为市场全部吸收, 后续的金融商品价格并 非属于内幕信息影响下的波动,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也必须以实际平仓价格为基 准。但域外判例实务中有意见主张,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应当明确内幕信息对交易 或者必须扣除其他市场因素在非法获利或避损中的作用。例如, 根据 得利的量化影响, 重大信息公开之后, 对金融商品市场价格产 美国联邦法院判例体系中的市场吸收规则, 生影响的部分计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相关交易所获得的利润中, 并非基于重大未公开
力度的稳步提升,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相应凸显。 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非法获 取人员、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关联性等传统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 争议之外,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诸多疑难与困惑问题。 获取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根本经济动因。内幕交易犯罪滥 用了应及时向市场所有参与者披露的信息的经济价值, 基于谋取非法交易利益的目的 而实施严重侵害资本市场信息竞争机制的行为。法律并不一般性地禁止利用私有信息 从事金融交易, 也不禁止基于对市场公开信息获取能力差异形成的竞争优势而获取金 而是禁止滥用内幕信息优势及其经济价值并从相关金融交易中获取利益 融交易利润, 的行为。因此, 准确判断内幕交易所得的违法性, 科学量化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数额, 对 高效地遏制内幕交易犯罪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 违法所得更是影响内幕交易 于公正、 定罪、 量刑的核心要素。根据《刑法 》 第 180 条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 内幕 “情节严重” 交易行为只有在 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并且在“情节特别严重” 时适用第二 档加重法定刑。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 ( 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 》 ) 将内幕交易 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严重 ” 、 “情节特别严重” 的重要指标。内幕交易犯罪采用倍比 违法所得作为量化 罚金制, 违法所得是内幕交易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基准尺度。然而, 当前内幕交易违法所 得司法判断规则尚不完善, 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仅做原则性规定, 导致判例实践存在诸 多争议。传统资本市场刑法理论通常只是从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本身出发进行相对纯 粹的刑法阐释, 并没有形成代表性、 体系性的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判断原理, 但实际 上, 关于内幕交易犯罪法律与经济实质解释是解决违法所得认定等技术性难题的重要 所以, 亟须以内幕交易犯罪的经济实质为导向, 通过纵深性 理论指导与规则设计来源, 判例解析、 刑法解释、 法律与经济分析等研究并建构符合内幕交易犯罪法 的实证调查、 律特征与经济机理的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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