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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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违规扣分标准一览

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违规扣分标准一览

附件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违规扣分标准一览表(修订版)序号检查项目扣分标准1是否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

查阅文件或材料。

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综合扣分40分。

2是否合法经营或履行协议。

查阅文件或材料。

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综合扣分40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综合扣分40分;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的,综合扣分40分。

3是否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签订或恢复医保定点协议。

查阅文件或材料。

在医保定点准入或恢复医保定点等协议管理方面,经纪检、司法部门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综合扣分40分。

4是否按规定连接医保信息网络和刷社保卡结算。

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

经查实擅自连接医保网络,或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的医疗机构、诊疗科室、分支机构、协作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医保结算(代刷社保卡)的,综合扣分40分。

5是否积极配合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的第三方的监督检查。

不配合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的第三方的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材料不实或藏匿、转移、伪造检查资料等,综合扣分40分。

6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结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

通过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结算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或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综合扣分40分;违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有关规定的,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违规金额累计达到总费用10%及以上的,扣20分;年度内违规金额累计达到总费用5%--10%(不含10%)的,扣10分。

7医疗服务范围是否与申报定点科目相符,单位名称、地址、服务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申报。

药店医保报销工作计划(共6篇)

药店医保报销工作计划(共6篇)

药店医保报销工作计划(共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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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选择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的补助以及政府补助等形成的基金。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条件暂不具备的设区市,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收支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莆政办[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08〕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莆政综[2008]1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市于2008年4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我市中小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现就做好我市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发展目标的制度保证。

《暂行规定》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将本市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这对于保障这部份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行业办学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

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

学校应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经办,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莆政综〔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莆政综〔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9日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44号)、《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医改办〔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障基金(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全市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的市级统筹体系。

二、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等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基金的利息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莆政综[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日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二)坚持政府推动、财政支持、部门协调;(三)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四)坚持自愿原则,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五)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六)坚持属地管理;(七)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

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经贸、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负责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财务收支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职责。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参保人员缴费应按照规定缴纳,福建省财政厅负责与社会保障局协调参保人员缴费的征收工作,并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和审计。

第七条财政拨款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确保拨款到位。

第八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应通过专业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福建省财政厅应定期对投资收益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福建省财政厅应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核对,并向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十一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

第十二条福建省财政厅应制定详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向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应按照相关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福建省财政厅应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五条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由福建省财政厅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福建省财政厅应对基金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福建省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莆政综[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在2008年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为推进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衔接。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多方筹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现阶段救助对象暂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上级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莆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医改办、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9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市医改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慢性病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二、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莆政综〔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莆政综〔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为适应莆田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需要,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分工合理,竞争有序,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实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省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编制《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

一、现状分析(一)区域概况莆田市位于福建中部,境域北连福州,南接泉州,西依戴云山脉,东南濒临台湾海峡。

陆域面积4119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1万平方公里,现辖1县4区2个管委会,46个乡镇,8个街道办事处,57个居民委员会,968个村民委员会。

2008年全市户籍总人口为312万人,农业人口247.6万人,占全市人口的80.7%。

其中常住人口284万人,城镇人口131.49万人,农村人口152.51万人,人口密度757人/平方公里,全市65岁以上人口26.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3%。

2008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609.96亿元,财政总收入52.78亿元,财政总支出45.44亿元,卫生事业拨款7811.27万元,占1.71%。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07.08•【字号】闽财社[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5]4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第十九条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二○○五年七月八日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对象为:(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 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第三条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基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三)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一定的数额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四)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助的资金;(五)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莆政办网传〔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1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莆田市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联席会议。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协调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医疗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制约医疗保障工作的问题;联合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断提高基金保障绩效;了解、掌握各县(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通报工作进度,总结交流经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收集、拟定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陈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刘明辉市医保局局长范建忠市府办副主任成员:唐辉煌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振华市财政局副局长陈金星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吴宗权市卫计委副主任黄金辉市农业局副局长周庆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吕瑜中市税务局副局长曾燕玉市委老干局副调研员林建水市物价局副调研员林金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陈光凯市残联副理事长刘庆烽市医保中心主任吴兰芳仙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林萍兰荔城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副区长陈丽萍城厢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陈金祥涵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朝晖秀屿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郭健明湄洲岛管委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黄福泉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副行长林金銮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副行长潘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副行长郑国伟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佘志宪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秘书长徐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副总经理郭新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副总经理(二)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员:陈金添市医保局医保基金管理科科长程国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徐少勤市财政局社会保险科科长许玉辉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长柯朝晖市卫计委医政科科长林超辉市亚行办副主任郑新宇市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黄毅敏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科长林美云市委老干局安置科科长姚宝坤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人李天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流通科科长刘海艳市残联教就科科长李群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机构金融业务部经理李秀娥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企业金融部总经理吴锡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企业金融部总经理周俊峰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网银部总经理黄芳市保险行业协会综合文秘科负责人徐秀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社会医疗保险事业部经理张良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健康保险部经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中心主任刘庆烽同志兼任。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莆政综〔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09〕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2011年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部署的五项重点改革要求,至2011年,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合计保持在90%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

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简化药品流通环节,提高基本药品报销比例,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加强列入年度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以街道和城区为单位覆盖面基本达到100%。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0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莆政综[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4〕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0日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实行医疗、医保、医药三联动,提升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形成以市三家三甲医院为龙头,县级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为基础,村卫生所为网底的四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4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其他医院、卫生院也要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缴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2]86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莆政办〔2012〕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金结余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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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08
•【字号】莆政综[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
通知
(莆政综[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2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委会议第47次研究,决定对《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02号)进行修改补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妇女生育待遇。

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凭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报销其他的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300元。

二、提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未成年人(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外,门诊费用的其余部分报销比例依照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执行,起付线为100元(含100元)。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19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19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尽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1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市、县(区、管委会)两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

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进度,年底前动工建设城厢区凤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秀屿区笏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年底前拆除仙游县西苑、钟山和大济卫生院、秀屿区笏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东峤卫生院D级危房,并加快基础建设。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在2012年底实现每个村居有1个标准化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加快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各县(区、管委会)要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省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标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核定机构编制:甲类卫生院每千人口配备1名卫技人员,乙类卫生院每千人口配备1.1名,丙类卫生院每千人口配备1.2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3名全科医师,2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配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莆政办[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2〕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闽人社文[2011]19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健康持续运行,特制定《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一、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付费方式(一)按人头付费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莆田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办[2011]181号)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先行开展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城镇职工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内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包干任务。

(二)按人头付费的风险分担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原则上按照上年度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内(莆政办[2011]181号)采取按人头付费的包干方式。

根据选择在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居民人数核定普通门诊费用。

年终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扣除违规费用)比核定费用超出20%以内的部分由所属医保中心与所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按4:6比例分担,比核定费用超出20%以上的部分不予拨补;实际发生费用(扣除违规费用)比核定费用结余20%以内的部分由所属的医保中心拨付结余部分的60%予以奖励,比核定费用结余20%以上的部分不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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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二)坚持政府推动、财政支持、部门协调;(三)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四)坚持自愿原则,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五)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六)坚持属地管理;(七)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

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经贸、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的参保工作。

(四)市残联负责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参保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八)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和参保登记组织工作。

(九)市经贸委负责协助做好未参加职工医保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企业职工家属的参保工作和登记组织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一)具有莆田市城镇居民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等院校、技校)、少年儿童。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确立的原则执行。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等院校、技校)以集体户为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下:第十一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

低收入家庭等特困居民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贴或部分补贴。

第四章经办机构、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料审定、信息录入、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保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费用征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工作。

学校配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政府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具体承办参保登记的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按参保人数给予经费补助。

补助的经费县(区)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一)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前,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地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证明文件。

受理机构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

(二)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于12月25日前将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核汇总、复查核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基础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的申报,每年编制一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持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征缴计划开具的缴费通知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缴纳。

第十七条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家庭在每年参保登记时缴费;已参保居民每一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

缴费地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下一年度汇总的参保人数,由县(区)财政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将市级配套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县(区)。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和多渠道筹集的资金构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调节基金由市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2008年启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新参保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报销的医疗费的总额为5万元,个人和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负担。

第二十三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治疗。

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第二十六条凡跨年度住院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中途结算)。

次年仍继续住院的,次年应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年度缴费后,可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一)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三)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退保人员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足中断期间的保费,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七)未经批准转统筹外地区就医的;(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范围和类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儿童用药执行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医疗费用,实际拔付医疗费用为应拔付医疗费用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参照《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总量控制,多种结算方式并用”的原则,采取项目结算为主,单病种结算为补充的方式。

第七章基金管理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随经济发展、财政负担能力和城镇居民缴费能力由市人民政府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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