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综述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清晰性。
2.强化责任意识: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3.推动工作进行:通过追究责任,促使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作的高效完成。
4.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不打压报复。
2.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3.实事求是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4.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既要激励工作人员,也要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责任追究的发起:责任追究可以由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群众举报等方式发起。
2.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追究发起后,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责任追究的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责任追究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责任追究的决定: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相关部门将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予以通知。
5.责任追究的执行:责任追究决定一经作出,相关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激励措施。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1.警告:对于违反规定、轻微失职的责任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记过:对于工作失误较为严重的责任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入人事档案。
3.记大过:对于工作失误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任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入人事档案。
4.降职:对于履职不力、工作失误严重的责任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调整岗位。
5.撤职:对于工作失职、违法违纪行为严重的责任人,可以给予撤职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6.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等情形。
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三)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请人提供的;(四)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放批准文件的;(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九)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二)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三)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五)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十六)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十七)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八)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十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共5篇)
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共5篇)第一篇: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一)通报批评;(二)诫勉谈话;(三)停职检查;(四)待岗;(五)免职;(六)党纪政纪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
(二)工作期间炒股票、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被省局或市级以上检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酒后执法、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当月二次以上上班迟到、早退或被市局检查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或被省局、市级以上检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离岗无告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 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 2012〕15 号)等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 (镇)及以上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 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八)应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 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九)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十)纪律松懈,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 第二问责情形的;(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 3 人次以上的;(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 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和惩罚的一种制度。
为了更加明确和规范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1.2 原则:确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有效和及时。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程序要求2.1 程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举报、立案、调查、审理和处罚等环节。
2.2 程序要求: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规定程序要求,如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理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等。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和主体责任3.1 主体: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3.2 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规定主体的责任,如政府机关应加强监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
四、责任追究的证据和证据要求4.1 证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追究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4.2 证据要求: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规定证据的要求,如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等。
五、责任追究的处罚和处罚方式5.1 处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
5.2 处罚方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规定处罚的方式,如罚款、警告、停职、开除等。
结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目的和原则、程序和程序要求、主体和主体责任、证据和证据要求、处罚和处罚方式等内容,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各方的行为,确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
为了更好地实施责任追究,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分五个部分详细阐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意义1.1 提高管理效率: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明确各个管理层级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效率。
1.2 保障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确保责任的公平追究,避免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1.3 促进组织发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履行职责,推动组织的持续发展。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2.1 合法合规原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2.2 公平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公平公正,避免任意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2.3 适度灵活原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度灵活,避免僵化和刻板。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3.1 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各个岗位和层级的责任范围和界定。
3.2 追责程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确保追责的公正和透明。
3.3 处罚措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的执行机构,确保责任的有效执行。
4.2 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责任的全面落实。
4.3 评估与改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
五、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效果评估5.1 绩效提升: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提升绩效,推动组织的发展。
5.2 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风险。
5.3 组织形象: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提升组织形象,增强信任度和竞争力。
结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组织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机构中,对于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流程、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有效。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1.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为追究责任提供明确的依据。
2.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明确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的明确和追究的全面性。
4.加强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追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责任,维护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
(2)原则:公正、公平、透明、有效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1)程序:责任追究分为调查、审理和决定三个阶段。
调查阶段包括事实调查、证据采集和责任认定;审理阶段包括听证、辩护和判决;决定阶段包括处罚决定和执行。
(2)方法:采取书面调查、口头听证、庭审等方式进行调查和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3.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1)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2)责任范围: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违规、职务侵占、腐败行为等。
4.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建立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组织机构内部的监察机构或者纪检机构负责;外部监督由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参预。
(2)评估:定期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效果、程序合规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效果和意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2. 稳定原则:责任追究应当稳定工作秩序,维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依法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适度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适度,不能过度追究,也不能不追究。
5.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既要教育引导,也要依法惩戒,以达到警示和改进的目的。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立案:责任追究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立案,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查:主管部门根据立案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理: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4. 处罚:对于责任追究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5. 教育:对于责任追究的当事人,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其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
6. 结案:责任追究程序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结案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1. 直接责任人: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2. 监管责任人:对于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3. 领导责任人:对于在管理层面上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等。
同时,还应当结合具体的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七、责任追究的效果评估责任追究的效果应当及时进行评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对违反规定或者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事实为依据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做出决定。
4. 稳定有序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在稳定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确定责任追究的事项:组织内部发生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后,应当及时确定责任追究的事项,并明确责任人。
2. 收集相关证据:责任追究的决定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可以通过调查、询问、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 召开责任追究会议:组织应当召开责任追究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 制定责任追究方案:责任追究会议根据事实和证据,制定责任追究方案,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惩处措施。
5. 责任追究的决定:责任追究会议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6. 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相关责任人应配合执行,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责任追究的惩处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限制其晋升或评优。
3. 记大过:对于严重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可能会降低其岗位级别或解聘。
4. 撤职: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取消其现任职务。
5.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强化组织内部的管理效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能够更好地推动组织内部的工作,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所有组织内的成员,无论其职位和级别。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人员。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调查和采集证据:在发生违规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即将展开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召开听证会:根据采集到的证据,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听证会应公正、公平,确保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发言权。
3. 制定处罚措施: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证据,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应公正、合理,并符合组织的规章制度。
4. 实施处罚:将处罚措施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确保责任追究的效果。
同时,应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记录和报告:对责任追究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记录和报告应准确、详细,确保责任追究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五、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应根据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来确定。
普通来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责任追究的标准:1. 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评估责任追究的程度。
如果工作目标未能按时完成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责任追究的程度将会加重。
2.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评估责任追究的程度。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或者严重伤害组织利益,责任追究的程度将会更加严厉。
3.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根据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来评估责任追究的程度。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查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并实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通过严格追究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行政、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界定1. 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2. 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1. 接收举报:任何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相关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调查核实:相关机关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初步认定。
3. 提起诉讼或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机关可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行政处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4. 审判和裁决:如涉及刑事案件,相关机关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如涉及行政处罚,相关机关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5. 执行和监督:责任追究决定一旦生效,相关机关应及时执行,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结果和效果评估1. 结果公示:责任追究决定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效果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对于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和改进,以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六、资源保障和培训措施1. 资源保障:相关机关应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培训措施:相关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七、风险防控和监督机制1. 风险防控:相关机关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预防和控制。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本文将详细介绍责任追究的定义、目的、适合范围、程序和要求。
二、定义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内部,对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或者产生不良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追究、问责的行为。
三、目的1. 确保组织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 促使个人和单位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规范行为;3. 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4. 促进公正、公平的管理环境。
四、适合范围责任追究适合于组织内部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领导干部、员工、部门和项目组等。
五、程序1. 问题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内部举报、巡查检查、审计发现等途径得知。
2. 问题调查: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 问题定性: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问题性质和责任主体。
4. 问题处理:根据问题性质和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5. 问题通报:对问题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向相关人员说明处理原因和依据。
6. 效果评估:对责任追究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六、要求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2. 事实依据:责任追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责。
3. 严肃认真:责任追究应当严肃认真,不能敷衍塞责。
4. 领导示范: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履行职责。
5. 教育引导:责任追究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教育引导,促使责任人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素质。
七、总结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组织内部重要的管理工具,通过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组织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事实依据、严肃认真、领导示范和教育引导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责任追究机制,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制度,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1.1 法律依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为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1.2 部门协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作。
例如,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监管机构等应该共同参预制定,确保责任追究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1.3 公众参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应该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可以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让公众参预其中,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适合范围2.1 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适合于各种违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职务违法等。
通过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可以更好地进行责任追究。
2.2 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适合于各类相关责任人,包括个人、法人、公共机构等。
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都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2.3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该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会、处罚决定等。
通过规范追究方式,可以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程序和流程3.1 立案程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该规定追究责任的立案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
通过规范立案程序,可以确保责任追究的程序合法性。
3.2 审理程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还应该规定追究责任的审理程序,包括听证会、庭审程序等。
通过规范审理程序,可以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3 处罚决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该明确追究责任后的处罚决定程序,包括处罚种类、处罚标准等。
通过规范处罚决定程序,可以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监督方式等。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不清、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责任追究的实施,制定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和具体操作方法。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进行。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适合范围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应当遵守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接到责任追究申请:当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不清、不负责任的行为时,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申请。
2. 立案调查:有关部门收到责任追究申请后,将即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3. 通知被追究人:如果决定立案,有关部门将向被追究人发出通知,告知其被追究的事由、证据以及申辩的权利。
4. 申辩和听证:被追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出申辩,并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追究人的申辩意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
5. 追究责任:根据调查、申辩和听证的结果,有关部门将对被追究人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措施。
6. 救济和申诉:被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救济或者申诉。
五、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重性;2. 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的严重性;3.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过失程度;4. 行为人的职务、权限和责任范围。
六、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方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方法,包括:1. 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责任追究的事实和证据清晰、充分、确凿。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实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1.明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提高追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2.规范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追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震慑效果;4.促进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范运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的违法违规行为;2.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公正性、合理性、公开性、追溯性等原则;3.责任追究的程序:(1)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报告;(2)责任追究的调查和核实;(3)责任追究的决策和执行;(4)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公示。
4.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1)警告和批评教育;(2)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3)经济赔偿和损失追偿;(4)司法追究和刑事处罚。
5.责任追究的权限和责任:(1)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责任追究人员的选拔和培训;(3)责任追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6.责任追究的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2)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3)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1.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2.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公正和合法;3.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执行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共机构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例,详细描述责任追究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包括发现和报告、调查和核实、决策和执行、结果和公示等环节。
六、结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范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和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治理的提升和公共机构的规范运作。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组织内部的工作效率和公平性。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标准,以便组织内部能够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管理环境,推动组织内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激励员工尽职尽责,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责任追究适用于组织内部的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和员工。
无论职位高低,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2. 适用原则:责任追究适用于所有违规行为,不论轻重。
3. 事实为依据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
4. 证据确凿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得凭空指控或陷害他人。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实调查: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2.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事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3. 处罚决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决定,并告知涉事人员。
4. 申诉途径: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涉事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由独立的申诉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5. 处罚执行:对于被处罚人员,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并监督其整改和改进。
六、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合理、公正、适度的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处分: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处分: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做出记录。
3. 记大过处分: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做出记录。
4. 降职处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并调整其岗位职责。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对违反法律、规章或者组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1.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合对象;2.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3.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4.加强对责任追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合对象责任追究适合于所有违反法律、规章或者组织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违反纪律、失职、溺职等。
适合对象包括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等。
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1)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调查、听证、决定追究责任、实施处罚、申诉和复核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究责任。
(2)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进行决定。
3.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责任追究应坚持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原则。
相关部门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操作,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程序规定。
4.责任追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责任追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是确保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落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落实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共同努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质;2.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明确各级责任追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责任追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1.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规范责任追究的实施。
2.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3.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责任追究的原则:(1)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凭空指责或随意打击。
(3)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有私心私意。
(4)责任追究应当注重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原则。
3.责任追究的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2)核实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责任人。
(3)责任人应当接受听证,有权进行申辩。
(4)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诉。
(6)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3)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
(4)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责任追究的记录和公示:(1)责任追究的决定和处罚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
(2)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的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要求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政策。
2.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待岗;
(五)免职;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
(二)工作期间炒股票、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被省局或市级以上检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酒后执法、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当月二次以上上班迟到、早退或被市局检查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或被省局、市级以上检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离岗无告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七)惹是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单位和谐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 对省局、市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决定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或故意刁难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三)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懈怠,对包保工作落实不力,被市局督查发现被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问题较多或被省局督查发现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在市场监管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七条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以及超时限办结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
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三)擅自改变征收标准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视情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四)利用职权以保证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借企业登记、年检、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五)违反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规定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六)在查办案件中弄虚作假,办假案、办人情案,执法不公以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七)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八)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擅自变卖、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第八条县(区)工商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因疏于履行领导职责或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当年因类似问题两次受到效能问责的,对县(区)局局长给予通报批评,对分管局领导予以诫勉
谈话;年内因类似问题三次及以上受到效能问责的,县(区)局局长诫勉谈话,分管局领导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机关科室负责人参照执行。
(二)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区)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局领导给予停职检查。
(三) 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借企业登记、年检、个体户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依据省局《关于严格追究搭车收费行为责任的通知》(工商监字[2009]117号)精神,一次给予县(区)局长诫勉谈话,分管局领导停职检查;二次对县(区)局长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得安排同级或以上级别职务,对分管局领导予以待岗。
(四)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本单位在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等评议活动中列后三名或因行风、政风问题,以及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局局长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列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等评议活动后三名的,或一年内连续两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局长就地免职。
第九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个年度内已受过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被省局和市效能办查实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四章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
(一)群众投诉举报;
(二)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
(三)明查暗访发现;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信息来源反映。
第十二条效能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效能责任追究程序由市局或各县(区)局长决定启动。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由局长根据问责情形,责成本局效能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
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被处理人对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申辩,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单位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年度目
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扣分。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的期限及待遇参照《巢湖市工商局机关公务员年度待岗学习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四条所列各项效能责任追
究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之一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县(区)局局长以及机关科室负责人受到第四条第(二)项诫勉谈话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取消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系统职工、机关聘用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修订的《巢湖市工商局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即行废止。